论文精粹|INFORMATION
《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评审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1-19 19:35  点击:5727

评审书(1)




评审人:张芝联,北京大学教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十八世纪研究会会长,法国历史研究会会长。



邓正来的近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即将出版,他要我为此书写一篇序言。作序不敢当,因为我对此题未作过持续系统研究,也没有细读这七篇论文,因此只能谈点感想与体会,求教于作者和读者。我曾先后三次接触到“市民社会”问题:第一次是1983年初,当时为撰写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的论文――《法国大革命对马克思革命理论形成的作用》,曾研读了《马恩全集》1-4卷的有关论述。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但是这种政治革命只使一个特定的阶级即资产阶级获得解放,也就是说,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分解放自己。因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只造成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造成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以及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裂。在国家尚未消亡以前,必须结束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或脱节,“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可见马克思是十分重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的,他把国家与社会的分裂和脱节看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之一,这是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次是在我研究马克思同时代的法国政治家、历史学家阿·托克维尔(Tocquerille)思想的时候。作为贵族阶级出身的托克维尔十分强调“中间机构”(Corps intermêdiare)的作用,这实际上是指处在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市民社会。托克维尔认为,在法国革命前旧制度后期王权和中在政权制度的加强,剥夺了贵族的自由,侵犯了市民社会,,从而削弱了制约王权的力量。后来法国革命虽然一度恢复了地方自治,但不久,拿破化一世以及拿破仑三世继续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市民社会影响国家政权的作用进一步遭到了破坏。托克维尔从贵族自由派立场出发,对此感到遗憾。
第三次是1991年11月在美国北卡州全国人文科学中心参加“市民社会观念”研讨会。会前我阅读了西方学者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著作和论文。会上来自波兰、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的学者、政治家、诗人以及美国、爱尔兰等国学者宣读论文。东欧国家的代表重点介绍了他们如何利用“市民社会”这个工具摆脱了苏联及其代理人的统治而取得独立自主的权利,同时说明“新独立”国家在重建新市民社会以及协调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的艰巨任务和各种困难。我在发言中指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带有模糊性,它既能为“左”的力量所利用,也能为“右”的力量所利用,因此必须结合具体情况界定“市民社会”的内涵,确定其操作规范和最终目的。
在上述的背影下,我有幸读到了邓正来的书稿,从而再次接触到了市民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是一个难度极大的问题,面前布满陷阱,险象丛生。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社会与国家目前处在何种关系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社会与国家目前处在何种关系中,两者应该发生何种关系。青年马克思揭露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与社会的分裂、脱节现象,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使二者不分裂、不脱节,使二者很好地结合、协调、配合。
但是邓正来关不急于马上提出答案和方案,他十分重视对实际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即要建构一种可能解释这些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这里面包括建构一种可能解释这些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及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再研究的反思和批判。邓正来研究的主题是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秩序问题,因此必须对构成特型进程的三种知识系统――旧文化传统、西方文化传统,和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分别进行分析总结。我这里无须介绍这七篇论文的具体内容,读者阅后自会得出结论。但我在阅读过程中发现有几个观点值得提请读者注意:
其一:邓正来认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必须消除三种观念上的误识,即(一)把市民社会简单地等同于资产阶级;(二)强调市民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以致不要国家,主张无政府主义;(三)认为市民社会是对抗或反抗国家的。邓正来指出,虽然市民社会具有抑制国家权力过度膨胀的作用,但这种作用的目的不是反抗国家,而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保持必要的平衡。
其二:邓正来提出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即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同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在市民社会方面,它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使自己免遭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同时在市民社会中发展起来的多元利益集团达到一定的阶段时会以不同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他们的利益,成为建立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所谓“良性互动”乃是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互动,双方能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维护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
第三:由于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往往与现代化理论凝在一起,因此必须对西方流行的“现代化框架”进行分析批判,特别是这个理论中的“传统――现代”两分观。这种两分观实际上蕴涵着“西方中心主义”,它忽视了经验上的事实,根本否认“现代”中包含有“传统”,“传统”中往往含有“现代”这一极为复杂的现象。一句话,西方的现代化框架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变换成普世的历史必然,这是极不科学的。因此在构建中国市民社会时应对这种理论提高警觉。
这部书中独到的分析和见解尚多,不能一一列举,它们一定会引起学术界的进一步探讨研究,我相信这也是作者的愿望和意图。




                      张芝联
 北京大学朗润园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评审书(2)




评审人:赵宝煦,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政治学”和“国际玫治”双学科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政治行政学会会长。




邓正来先生所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论文集,是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理论意义的一部新著。它的问世将为中国政治学和政治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市民社会问题当前国际、国内学术界的一个重大的学术论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涉及中国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的建设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远景。本课题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这个古典政治哲学术语,从古希腊、罗马的亚里斯多德、西赛罗到中世纪的博丹、霍布斯、洛克,直到近代孟德斯鸠、托马斯·潘恩、福格森、休谟、斯密、康德、费希特,一路发展下来直到黑格尔提出了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分开,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也曾使用黑格尔的概念,并作了若干修正。后来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的一些具体方面。如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和柯恩、阿雷托等人。
当前中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必须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这已为众多有识之士所认同。但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社会结构改革,当前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十多年来,学术界在这方面议论甚多,也提出过一些改革理论,如新权威主义、民主先行论等等。但是,这些理论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既忽略了社会大众在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主动作用,又忽略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未解决的国家与社会如何良性互动的关系问题。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邓正来先生经过长期的认真研究撰写了一系列严肃的有说服力的学术论文,汇编成集,便是这部《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邓正来先生对市民社会问题研究有素。早在80年代,他就开始关注此问题。十余年来,他大量阅读中外有关著作资料。直至90年代初在国内学术界开创市民社会研究,并进而确立国家与社会研究框架。他是当前国内少数最有造诣、最有贡献的国家与社会理论家之一。
邓正来先生主张建构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就是既反对黑格尔国家至上的理论,又反对洛克等人的社会至上理论,而是主张国家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适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运作关系。这种新的现代化理论,以社会、国家二元关系的新模式,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国家与社会高度一元化的传统模式。这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理论构想。
《国家与社会》这部论文集,主要内容涉及两大论题:第一是主张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并在研究中对西方的国家与社会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也对台湾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批判。但是批判显然不是邓正来先生研究的目的,他的目的是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适合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国家与社会理论;邓正来先生这部论文集的第二个论题是对他自己倡导的国家与社会理论进行反思。这里最重要的是他提请读者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国家与社会这种整体性分析框架的限度,二是关于市民社会必须是法治下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一般规则下的市民社会。这是他理论研究的精华所在。
邓正来先生的这些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少文章曾为国内的许多论著所转载或引证,有的文章被国外学者译成英文在海外发表和摘登,据我所知,澳大利亚学者中有人正在撰写专门研究邓正来先生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的专著。
最后,还要补充一句:专门集中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专著国内外均属罕见。因此,我认为它的出版将不只是对国家与社会研究领域的一大贡献,同时,也将是对中国政治学和政治社会学的一大贡献。



                      赵宝煦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北京大学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