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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超越政治经济学的宪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0-12 20:07  点击:3851

  中国特色的《民法通则》


  现行《民法通则》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规定,比如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这种安排固然与众不同,但是令人费解。首先,古往今来,民法上这一章的标题照例是“人”,下分“自然人”、“法人”两节。这里为什么没有了“人”,却出来了“公民”和“法人”?其次,公民通常是宪法上的概念,为什么会成为民法上的一章?再次,“公民”之后附以“自然人”,显然表示此处“公民”即是“自然人”。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省去“公民”直接写“自然人”?为什么《民法通则》不采用通行的清楚明晰的概念和简洁优美的结构?
  接下来的分类同样奇怪。第二章分五节,其中第四节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什么是“户”?如果“户”不能被视为法人,又有什么理由把它归在自然人之下?再往下,法人下面的“企业法人”
  一节分别提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但没有私营企业。难道私营企业不是企业?如果私营企业是企业,为什么《民法通则》上无名?最后,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是“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财产有高下之分?为什么财产和所有权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根源在宪法


  如果细细究诘,所有这些问题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宪法,追溯到宪法上的所有制安排。因为宪法上就没有抽象的法律上无差别的“人”;因为宪法就不承认平等的财产和普遍的所有权;因为宪法本身就包含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种种限制;因为宪法就不单纯是一部法律文本,它同时也是一种特定政治经济学的表达。
  当宪法不只是法律,而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经济学的时候,宪法的法律性便会遭到削弱。法律的概念将让位于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法律的文本可能因此而政策化,结果,宪法与政治宣言和政策纲领之间的区别变小了。宪法不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架构,能够容纳长期的社会变化而保持其政治和法律上的规范作用。一旦社会处于相对迅速的变化过程,这样的宪法要么必须频繁修改以求适应社会变迁,要么必须忍受与实际社会生活的脱节,而这两种情形都将置宪法于某种尴尬境地。事实上,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宪法便似乎注定要面对这样的窘境。
  过去14年里,宪法经历了三次修订,改变最多的部分都与我们所谓政治经济学有关:私营经济、土地制度、国有经济、农村经济、市场经济、集体经济、所有制及分配制度等。以目前情形看,这方面的变化远未完成。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修宪的要求会因为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更多更强。


  超越政治经济学的宪法


  着眼于社会生活的变化,修宪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频繁的修宪意味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成本,也意味着宪法和法律体系整体之稳定性与权威性的降低。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其实,问题的症结恐怕不在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距离,以及因社会变迁而产生修改宪法的需要,而在于这种距离因何产生,又如何解决。
  如果宪法被视同政治和政策的纲领,则宪法的频繁修订就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如果宪法被当作一部法律,则宪法就可能需要作结构性的调整,以便提供一个能够容纳相对长期内社会生活各种变化的合理而稳定的法律框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但是无论如何,使宪法真正成为一部法律是第一位的。而这意味着宪法应当超越政治经济学,跳出政治与政策的范畴。道理很简单,如果“宪法”这两个字是有意义的,它就不应当只是一种政治经济学的翻版,不应在政治和政策的层面上去应对现实。
宪法的功能应当是基本的,宪法的性质应该是稳定的,宪法的结构应当是合理的,宪法的规定应当是可操作的,更重要的是,宪法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法律,它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它应当给财产和所有权以同等的地位和保护。在这样的宪法之下,我们才会有一部适用于所有人的民法,一部适用于所有合同的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公司法。这才是与平等的人民相匹配的法律,这才是与统一的市场相适应的法律,这才是能够为整个社会提供稳定制度架构的法律。而当法律的这种职能真正得到实现的时候,法治也就实现了。
  
(本文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18日,为梁治平先生宪法系列文章之四,小标题为报纸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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