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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弘道:法学研究方法的一场革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0-08 12:35  点击:4239
     经济学对法学的长驱直入几乎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场革命。"芝加哥学派"聚集了一批当今世界最优秀的经济学家,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学的重大进展或多或少地都与这个学派有关。而近40年来西方法学最重要的发展同样归因于这个"芝加哥学派"。
     产权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迅速崛起可以直接追溯到科斯的两篇论文:《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对经济学理论的贡献,主要是因为他提出了一个"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革命性思想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条件。它使新古典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结合了起来,使人们可以用前者的成熟方法去实现后者的目的。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表明: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科斯的上述观点被称为"科斯定理"。科斯的理论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高效率法律的制定的经济评估设立了方法论的起点。
     以布坎南为奠基人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用经济方法分析宪法、政治问题的成功尝试。使公共选择理论成为经济学,而不是仅仅是异想天开的政治学,是因为布坎南断然地把理性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作为分析基础。布坎南和塔洛克的《赞成的运算:立宪民主制度的逻辑基础》成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政治制度就像市场制度,政治家就像企业家,公民(选民)就像消费者,选举制度就像交易制度,选票就像货币。在政治市场里,人们建立起契约交换关系,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为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官员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这种理想化认识与现实相距甚远,行使政治权力的人并非"经济阉人"。我们没有理由将政府看作是超凡至圣的神造物,政府常常会不顾公共利益而追求其官僚集团自身的私利,过多的国家干预只会扰乱和破坏经济生活的内在自然秩序,带来一系列灾难性后果,严重危害民主制度的存在。只有当事实很明显地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确实比公共干涉解决手段代价更高时,才选择国家;凡有可能,决策应交于个人自己。弗吉尼亚州立大学经济学家詹姆斯•格瓦特说:"公共选择学说的贡献在于证明,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理由。"
     贝克尔把传统上属于政治学、法律学、社会学、教育学、人口学以及社会生物学等其他人文学科研究的课题统统纳入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集中体现并代表了贝克尔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就。在贝克尔看来,经济分析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这些行为涉及货币价格或影子价格,重复或零星决策,重大的或次要的决策,感情或机械似的目的,富者与穷人,男子与女士,成人与儿童,智者与笨伯,医生与病人,商人与政客,教师与学生等。例如将经济分析运用于解释婚姻,婚姻也存在一个市场。在婚姻市场里许多男人和女人都在寻找他们自己的配偶,每个人都尽最大努力,并假定市场上其他人也尽力而为。如果某个人对婚姻的预期效用超过恪守独身或继续寻找更合适的配偶所带来的效用,那么他就会决定结婚;同样道理,当重归独身或另行婚配的预期效用大于离异的效用损失--包括与亲生骨肉分离、家庭财产的分割、法律费用的支出及其他损失时,已婚者将终止他的婚姻。再如将经济分析运用于犯罪与刑罚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惊人的观点:给定犯罪的预期收益、用被捕和受惩罚的可能性来表示犯罪的预期成本以及他们特殊的风险偏好,犯罪是某些人因完全合理的原因而从事的另一种职业。
     "芝加哥学派"的名声显赫主要是因为属于这个学派的经济学家以"经济分析"分析"非经济问题"取得空前的成功。新制度经济学就是指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的学派,是以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范畴,分析和论证制度性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合理制度的标志的经济学派。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斯蒂格勒、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形成"诺贝尔境界"(分别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新制度经济学成为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使我们懂得,制度决定了社会的演进方式,制度的变迁是理解历史变迁和国家兴衰的一把钥匙,制度是理解历史的关键。法律变迁或法律创新不是指法律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指用一种效率更高的法律取代原有法律,是立法主体解决法律短缺,从而扩大法律供给以获得潜在收益的行为。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生产性资源,具有稀缺性,而这种稀缺的资源主要是由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提供的。法律变迁的根源在于法律供给者与法律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推动着法律从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矛盾运动。法律变迁的发生是由于法律非均衡的存在。由于法律环境和成本收益的不断变化必然会打破原来的均衡,出现法律的再创新。法律变迁和创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波斯纳作为集大成者,全面吸收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构建了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宏大体系。《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其成果的杰出代表。正是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才得以有一个以"法律经济学"命名的独立学派。波斯纳将20世纪60年代初卡拉布雷西的第一篇侵权论文和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发表以后的法律经济学称为"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章中,科斯说,"新法律经济学"--过去30年来发展起来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权法、契约法、赔偿法和财产权法等普通法领域;惩罚的理论和实践;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实施和司法管理;以及宪法、初民法、海事法、家庭法和法理学。波斯纳有个著名的观点: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三位博弈论专家:纳什、泽尔腾和海萨尼。为什么法律经济学家们将博弈论也应用于法律研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研究模式是一样的,这就是强调个人理性,也就是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好比说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从著名的"囚徒困境"可以引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一种制度安排,要发生效力,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否则,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博弈论是一种方法,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都涉及到博弈论。在80年代,博弈论迅速成为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它几乎吞没了整个微观经济学,就如同计量经济学吞没了"经验经济学"一样。
     公共选择的基本行为假设是: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贝克尔的经济分析以"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三位一体构成。波斯纳的分析则基于一个核心假设--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三个基本原理--需求规律;消费者效用最大化;自愿的市场交换总会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经济分析之所以成为一门科学,其原因不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或种种定义,而在于它的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提供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方法。经济分析为理解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直为边沁、康德、马克思及其他学者长期求之不得的统一方法。效用最大化动机的基础是物竞天择的自然法则。贝克尔说:"人类行为不能被条块分割,这种条块分割认为人类行为有时基于最大化,有时不然;有时受稳定的偏好驱使,有时任随意的动机摆布;有时需要最优的信息积累,有时则没有这种需要。相反,所有人类行为均可以视为某种关系错综复杂的参与者的行为,通过积累适量信息和其他市场投入要求,他们使其源于一组稳定偏好的效用达至最大。"
     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侵略"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这样的断言毫不夸张。过去的研究深受偏狭和教条之害。经济学家发现了一块以往法学家尚未涉足的缺乏数量推理的领域。法学的传统是一个与数量分析不同的发展方向。经济学让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这种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传统法学由于缺乏统计学、经济学方面的训练而只能用语言不能用详尽的实际统计资料来讨论法律效果问题,从而使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常常误入歧途。经济概念对法律概念的替换使得法学研究面貌焕然一新。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使得法律工作者多拥有一种方法和角度,并且将长期受益于交叉研究带来的好处。相比之下,传统的研究方法显得单薄和教条。效率已成为法律价值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分析和解释法律的目的或意图,而效率的解释必须依赖于经济分析。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分析中的作用不可低估。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成了传统规则分析的有机补充,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不完全的。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地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因此,任何藐视或蔑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都是十分幼稚和愚蠢的。
     法律的经济分析无疑为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提供了极为有意义的新思路,并有助于中国法律界走出业已成为习惯的僵化的意识形态束缚。
    
     后记:
     本文载2002年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并作为《法律经济学》一书前言。作者在中央财经大学作演讲时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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