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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太刚:法治国家的“良法”背景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0-08 12:35  点击:3795

  自从依法治国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不时有人把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画上等号。其实,依法治国只是法治国家的不完整命题,仅仅依靠依法治国,并不足以到达法治国家的理想彼岸。


  按照亚里士多德所作的经典阐述,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依法治国只能涵盖亚氏定义中的第一重意义,并不能保证所依之法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把依法治国等同于法治国家,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更是害人误国。把依法治国等同于法治国家,容易导致对法律的迷信,其恶果至少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它支持了法律万能论的主张。由于法律是权力的载体,法律万能就意味着权力万能。有了权力万能的思想,权力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私人领域)就会堂而皇之、鲜有顾忌。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会使法治国家的目标偏转为警察国家。


  第二,它扼杀了人们对法律的批判精神,容易导致以立法者的头脑代替全社会的头脑,令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治国者所依之法很难保证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西方法治观念,是在深厚的自然法背景下孕育成长起来的。自然法思想的要旨在于,立法者所制定的现实法要服从于体现了神意或正义的自然法。在自然法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持有一种天然的警惕态度,正是这种可贵的警惕态度,使反抗暴政的权利(抵抗权)成为每个公民依据自然法而取得的天赋人权。这样的法治观念,不仅要求治国者要依法治国,而且还要求治国者必须依良法治国。


  无可否认,随着18世纪以来自然法在西方世界的衰落,西方一些国家的法治实践开始与自然法所标明的法治方向渐行渐远,“恶法亦法”所体现出来的急功近利式的法治观在这些国家甚嚣尘上。在国家利益、民族精神之类的旗号下,这些国家的民众对现实法的戒心全面让位于对现实法的服从。德国能够成为两次世界大战的元凶,使“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与德国民众失去了对现实法应有的戒心,恐怕不无关系。而二战以后自然法在西方的复兴,实际上也是思想界对近两个世纪以来西方法治观误入歧途的反思。


  即便不谈西方,中国历史上秦王朝的兴亡史同样反映出了依法施治的局限。在令行禁止方面,秦王朝的成功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但这种成功不仅没有确保秦王朝江山永固,反而使其二世而亡,还令其背上了“暴秦”、“严刑峻罚”的千载骂名。中国近两千年来,历朝历代统治者均慎言“尊法”,这与秦王朝把法律的功能推向极端而产生的负面影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秦王朝在法治实践方面的误入歧途,造成了中华民族在心理上的一种早期挫折,长久地影响了中华民族对治国方略的选择。


  可见,无论是法西斯德国还是秦王朝时代的中国,法律都曾作过暴政的帮凶。这也说明,对于理想的法治国家而言,保证法律的优良比依法办事更为重要。因此,对立法者与立法机关而言,同样有一个监督与制约问题,以保障其所制定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法律毕竟只是一种为人所用的工具,是一种可以载道之器。在法律之器已失其道———法律成为“恶法”的情况下,“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有法必依”之类的路标,只会把一个国家引向法治国家的反面。从这种意义上说,仅仅强调依法治国是不够的,片面强调有法必依则是有害的。古人讲“德主刑辅”,今人讲“以德治国”,确实有其道理。因此,我们应当科学地制定立法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各类立法都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良法”背景。


来源:法制日报20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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