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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云:中国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历史关联与现实互动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8-27 13:03  点击:3571

【内容提要】经济体制市场化和国家治理法治化具有明显的历史共生关系,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层面。过去100年间,中国市场化和法治化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和历史轨迹,都经过了一个由两个否定之否定组成的历史螺旋运动过程。同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历史关联性和历史互动关系。但是,后20年与前80年相比,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这种关联与互动具有明显特色,即它是理性的、渐进的和良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才真正启动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以及两者的联动。而21世纪中国现代化能否成功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实现经济市场化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有机整合和互动。
【关 键 词】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历史关联
【正 文】 
    引言 
    现代化作为一个国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不可或缺的内涵,即生产力层面的工业化,生产关系层面的市场化以及上层建筑层面的法治化。学术界一般将工业化和市场化界定为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而法治化则为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领域,因此,较少将这三个层面结合起来研究。笔者认为,这三个层面是相互支撑、不可或缺的,应该联系起来进行整合研究。笔者曾对工业化与市场化的共生关系进行过历史考察和理论思考,发现工业化与市场化互为历史前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呈现出明显的历史共生关系。(注:参见赵凌云:《工业化与市场化共生关系的历史考察与理论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本文拟主要基于中国20世纪的历史进程,对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共生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和理论思考。 
    一、历史关联:20世纪中国法治化与市场化进程的历史轨迹 
    本文从目的论和过程论相结合的角度界定市场化和法治化。市场化是指市场机制逐渐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取得基础性作用的过程。市场化的起点是传统的自然经济,目的是市场经济,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化即客观上指向这一目的的行为和过程,而不管这种行为和过程主观上是否出于这一目的。法治化是指法律逐渐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过程。法治化的起点是人治,目的是法治(Rule of Law)国家,即依法治国,依法制约和运用公共权力,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法治化即客观上指向这一目的的过程和行为。 
    基于上述定义,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开始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来军事力量裹挟而来的外来市场经济因素急剧加速了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瓦解过程。一方面,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另一方面,传统的作为自然经济补充的市场开始向近代市场即独立的、与自然经济对立的市场转变。到20世纪初期,中国经济市场化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伴随世纪之初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市场化开始进入资本主义市场化的阶段。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开始于20世纪初的晚清修律。晚清修律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应对封建政府的统治危机,不是为了构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笔者认为,它是中国摆脱几千年封建制度下“人治”的开端,是中国客观上走向法治国家的起点。晚清修律通过大量翻译和借鉴各国法律,以罗马法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开始了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制文明接轨的过程。其意义在于,强调立宪,开始打破“三纲五常”等封建专制的根基;强调民刑分离,开始打破传统民刑不分的法律结构;在法律理念上引进“三权分立”和人权思想。这些意义表明,晚清修律客观上启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近代化进程,启动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由于这一过程一开始就借鉴了西方法律,所以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 
    可见, 20世纪之初中国法治化与市场化在起点上是契合的,即都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这一特征体现了中国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在启动阶段上的历史关联。因为,晚清修律之所以具有上述资本主义的性质,重要原因在于伴随鸦片战争以来经济市场化的推进,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发展,市场主体的主体性开始发育,市场上的各个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加大,所有这些,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来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19世纪的经济市场化进程是20世纪初期国家治理法治化启动的推动因素之一。 
    因此, 20世纪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一开始就历史地关联在一起。不仅如此,正如本文中对照表所表明的,20世纪中国的法治化与市场化进程具有惊人类似的历史命运,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历史轨迹。正是这种类似的命运与一致的轨迹,进一步展示出法治化与市场化进程在中国的历史关联性。 
    对照表:20世纪中国法治化与市场化进程的历史轨迹与历史关联性


附图D4101l01.BMP 
上表所展示的这种法治化与市场化的关联性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20世纪100年间,中国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基本上是同步的,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和历史轨迹,都经过了一个由两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组成的历史螺旋运动过程。 
    从法治化进程看,100年间经过了前50年和后50年间的两个否定之否定过程,总的历史螺旋运动过程是:1901年开始晚清修律启动法制近代化和法治化进程,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否定和扭曲这一进程,1949年《共同纲领》的实施标志着这一进程在新民主主义制度下的重新启动,以"54"宪法诞生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标志,它又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了社会主义。1957年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被人为中断20多年,一直到1979年,这一过程才开始恢复,到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大体上看,历史好像走了一圈,又回到世纪初期的起点。这一轮回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在高位上的螺旋回归。世纪末启动的法治化进程与世纪初的法治化进程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后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前者是现代化性质的,后者是近代化性质的;前者是有中国特色的,后者是照搬西方的。可见,100年间,法治化进程有三次启动,两次中断或扭曲。三次启动即1901年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治化进程的启动,1949年新民主主义性质法治化的启动,1954年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化的启动。两次中断或扭曲是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中断以及1957年以后的中断。三次启动与两次中断构成中国100年法治化进程的两次螺旋循环。 
    100年的市场化进程也经历了三次启动,两次挫折的两次循环。20世纪之初开始资本主义性质的市场化进程,1927年以后这一进程被扭曲。1949年开始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市场化进程,1953年开始,市场化进程开始减缓,1957年开始被人为终止20多年,到1979年开始启动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化进程。1992年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正式肯定了市场化的方向。到世纪末,终于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市场化取得重大进展。与法治化进程一样,世纪末的市场化与世纪初的市场化也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后者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前者是现代化性质的,后者是近代化性质的;前者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范畴,后者受外国资本、官僚资本以及封建生产关系支配和控制。 
    其次,20世纪中国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又是关联和互动的,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历史关联性和历史互动关系。 
    在这种关联与互动的历史过程中,市场化是主导方面。20世纪初期近代法制建设的启动是市场化推动的。1901年慈禧开始修律,并因此启动近代法制建设过程。在法制建设中开始强调民刑分离,重要的原因是19世纪中叶以来,伴随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民族资本主义开始产生和发展,这要求法律向有利于私有产权保护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推进。20世纪末期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则是由1979年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所推动的。 
    反过来,法治化进程明显反作用于市场化进程。20世纪初期的变法修律采用大陆法系民法原则,放松对民族资本主义的限制,推动市场化进程,这是20世纪头20年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训政”之下,法治化进程被扭曲,民族资本主义不可能得到正常发展,法制建设的扭曲导致市场发育的扭曲。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推动和保证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共同纲领》保证了新民主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推动了建国初期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1952年以后开始照搬前苏联的法律体系,这与在经济体制上主要借鉴前苏联体制是相一致的。1957年以后的法律虚无主义则与市场经济体制因素退出经济体制框架相吻合。1979年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也是与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及法制的保障作用分不开的。 
    二、现实互动:改革开放中市场化与法治化的现实关联 
    如果说20世纪前20年中国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的关联与互动只是历史规律表现,那么,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的互动与关联则在很大程度上是认识这种规律、主动尊重这种规律的结果。这20年间中国市场化进程与法治化进程是整合在一起的。相对于20世纪前80年间的历史关联来说,这20年间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这种互动与整合是理性的,即是在明确的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推进的。法治指导思想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基于第一代领导人的经验教训和改革开放的现实要求确立的。具体发展进程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批评“人治”,明确提出“法制”思想。1978年,邓小平尖锐批评“人治”:“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6页。)“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1988年9月到1989年9月,邓小平四次深刻分析“人治”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将“法制”思想发展为“法治”思想。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注:《江泽民答中外记者问》,《人民日报》1989年9月27日。)1996年江泽民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上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注: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行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这一提法已载入宪法。 
    市场化也是在明确的指导思想指导下理性地推进的。1979年明确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这一模式已经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目标模式,这一模式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导向。1987年,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进一步具体化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肯定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肯定了市场化的方向。1993年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从指导思想上肯定了经济市场化进程。同年,这一目标模式以第七条修正案的形式被宪法确认了下来。 
    明确地将市场化与法治化结合起来也是基于历史经验的理性决策。如前所述,80年代,邓小平就强调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两手抓,将两者结合起来。这种明确地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的指导思想是以前所没有的。关于这一点,下面还将分析。 
    其次,这种互动与整合是渐进式的。总的来说,1979年以来,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经历了一个由互动到整合的过程。具体来说,1979~1997年间,是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为主的阶段,1997年到今天是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整合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召开之前,市场化与法治化互相促进,但是,尚未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过程。一方面,虽然明确提出了经济市场化的目标,但是法制建设处在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阶段,尚未明确肯定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建设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重心,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开辟道路和保驾护航。因此,虽然法治化本身尚未成为目标,但是,法制建设的直接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和经济市场化服务。 
    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明确提出法治化目标到现在,是市场化与法治化整合为一体的阶段。法治化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法治化进程与市场化进程的整合。这是因为:其一,法治化与市场化都具有同等的工具价值。法治化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国家治理目标模式。市场化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目标模式。这种同等的工具价值决定了市场化与法治化这两个不同层面的过程整合的可能性。其二,法治化与市场化具有共同的涵盖层面。法治化涵盖了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运行与市场化等经济生活和经济过程;市场化包括市场机制与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治化。其三,正如我们将要分析的,两者具有共同的终极价值,即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效率。因此,市场经济必定是法治经济,法治必然以市场经济为依托。 
    第三,这种互动与整合是良性的、互相促进的。1957年以后,法治化进程与市场化进程几乎同时开始萎缩并最终终止。这是一种恶性的互动与关联。1979年以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相促进,开始了良性的互动与整合。 
    1979~2000年20多年间,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重大成效,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2年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已经取得实质性的成效。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基本被打破,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已经基本出现,市场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市场机制开始在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现代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现代市场中介组织体系基本具备,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具备。总之,正如中国共产党在有关“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这20多年间,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从立法角度看,已经初步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79年以来,国家立法机关把立法当作法制建设的首要工作来抓。据统计,1979~2000年,除了颁布1982年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3件,年均立法16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700多件,年均制定行政法规4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6000余件地方性法规,年均立法300余件;国务院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3万余件,年均制定1500件。此外,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普遍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臻完善,依法司法、依法行政也蔚然成风。 
    20年间的法制建设以与市场经济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有关的经济法规为重点,因此,法治化与市场化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和促进。 
    首先,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进程保障和推动了经济市场化进程。一方面,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进程维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例如,宪法确认并保障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并保障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确认并保障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再例如,通过惩治破坏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法制建设与法治化维护和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市场化进程。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经济市场化是资源配置权力重组的过程,这必然导致各种经济利益、经济关系和经济权力的摩擦和冲突,需要法律进行调节和规范。20年间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改革,即以法律、法规等方式推进改革;巩固改革,即以法律、法规等方式将经济体制改革实践证明符合生产力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相对固定下来;保障改革,即通过立法和司法保护改革者和改革行为,惩罚破坏改革的人和行为,通过法律保障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社会主义方向,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需要的良好秩序等。 
    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市场化推进法治化进程。20年间,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市场化对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的推进作用体现在下述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拓展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进程的空间。如前所述,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市场化带来经济利益、经济关系与经济权力的调整和重组,带来了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的摩擦和冲突,这客观上要求法制建设相应发展,为法制建设与法制的作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二是为法制建设提供内容。中国实施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框架下的经济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探索实践中取得了大量的新鲜经验,一些经验和理论被证明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构成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对市场经济理论的发展,必须加以坚持;一些做法和理论则被实践证明不符合中国国情,有损社会主义原则,需要加以禁止。正是这些实践中的经验,构成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的内容。三是促进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的广度拓展。例如,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带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直接促进与各种非公有制形式有关的法律的产生;对外开放的发展直接促进各种涉外经济法规的产生。四是促进法制建设向深度发展,推进“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定阶段,经济市场化导致的主要是直接的经济利益、经济权力等经济关系的调整,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是法制建设的重点;政府部门还主要是以改革者、改革组织者、改革推进者的身分出现,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还不是当务之急。但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深化,政府行政部门的既得利益开始被触动,一些政府部门开始自觉和不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它们或阻扰改革,或扭曲改革。这些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秩序,而且从根本上阻扰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因此,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就成为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这也更加说明有必要将“法制”发展为“法治”。 
    三、理性思考:市场化与法治化关联与互动的深层原因 
    在中国,市场化与法治化发生这种历史与现实的关联互动,有着深层的理论与历史原因。 
    (一)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与法治化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法治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环境,法治化是市场化的法律的环境依托;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化是法治化的经济依托。 
    市场经济属于经济基础范畴,法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决定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形式,而法治化反过来积极地或者消极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运作。 
    任何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有资源配置的规则及其法理上的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依托于政府行政部门及其权力,其法理基础与行政权利的运作规则是一致的。行政指令性就是其法理基础。因此,传统计划经济就是“权力经济”,行政权力主要靠行政人员运作。因此,在缺乏法律制约的情况下,“权力经济”就演变为“人治经济”。1958年8月,当时中央主要领导人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曾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是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实际靠人,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另一位中央领导同志也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注:转引自冷德熙主编:《我们这一个世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当这位同志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失去人身自由,拿出《宪法》保护自己时,已经为时已晚。因为法律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与传统计划经济相对应的经济体制,需要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环境,即法治。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要义就在于这一点。 
    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环境,这是市场经济的内生要求。首先,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这种独立性与自主性不允许任何行政性的侵犯和干预,需要法律保障。其次,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和平权的契约关系,这种平等和平权的契约关系不允许任何超经济的强制和专制,需要法律予以规范。第三,市场经济的本体特征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要求对政府行政部门在资源配置与经济运行中的权力界限与行使权力的方式予以限制。第四,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市场竞争,这种竞争性的关系需要秩序,要求法律予以保障。 
    法治化的过程是市场化过程动态化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环境。法治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环境,决定了传统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动态过程,必然伴随着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这除了是由于上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一般原因以外,还因为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两难困境。其中突出的是政府面临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是改革者,又是被改革者,政府双重角色决定政府行为的“悖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是改革者;政府作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与运作的基础与依托,又是改革对象。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领导改革和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当改革触及到政府部门既得利益时,政府又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阻扰改革。20世纪80年代,一些政府部门采取“卡、截、留、收”等手段阻扰企业自主权的下放,90年代前期,又通过“翻牌公司”的形式扭曲“公司制”改革,90年代后期,又通过直接干预公司上市谋取个人和部门利益等,以及时至今日仍然掌握的对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选拔和任免权、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审批权等,都是这种从维护政府部门既得利益出发阻扰改革的行为。这种状况表明,制约政府公共事务权力行使的范围与方式,是经济体制转轨即市场化进程推进的关键环节。这就要求实行法治化。因为法治化的核心是宪政,而宪政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政府。 
    反过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市场化是法治化动态的经济基础。因为,法治化的目标是将社会运行的一切层面纳入法治的轨道,法律意志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最高意志。要实现这一点,需要社会行为主体自主性与独立性的成长,需要民主、自由、独立意识的形成,需要市场经济的发育,需要实现宪政。而要实现宪政治理,很关键的是实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严格分开。为此,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作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分离的基础并成为私人部门的存在依托。 
    (二)从历史上看,市场化与法治化是社会经济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过程 
    在现代化的多个层面中,生产力角度的工业化、经济基础角度的市场化以及国家治理即上层建筑角度的法治化无疑是最重要的层面。三者是现代化过程中互相支撑、不可或缺的。其中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关联最为密切。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认为,西方世界在世界上最先走出中世纪,实现现代化,主要是因为在西方最先形成了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和保护。(注:参见[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因此,合理的结论是,西方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的成功以及随之而来的工业化的成功,工业化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即市场化的推动,而市场化之所以顺利推进,又是因为有法治化的产权制度的保障。因此,工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历史地整合在一起。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表明,法制与法治的产生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远在古罗马奴隶社会,由于简单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从而诱发了反映债权债务的罗马法。11世纪初期,地中海沿岸港口城市海上贸易市场崛起,随之产生了相应的海商法。12~16世纪西欧大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促使罗马法复兴并倍受青睐。19世纪,伴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民商法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同时,伴随市民社会的兴起,自由、平等精神的形成,宪政得以产生,从而实现了资本主义法治。 
    从历史上看,市场化之所以离不开法治化,是因为: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从历史上的小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市场经济之前的商品经济实践中已经形成特定的市场伦理以及基于其上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伦理和市场秩序不是刚性的,还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上的强化和保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生长发育要求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市民社会与政府组织严格分野,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私人部门、公共部门、市民社会和政府部门的权利、权力空间和权利、权力行使方式进行严格的界定。 
    四、理论整合:经济学与法学的发展需要两者的整合研究 
    综上所述,经济与法制、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市场化与法治化不仅历史地而且现实地关联在一起,未来也必定如此。符合逻辑的推论是,法学研究与经济学研究需要互动,加强法学与经济学的整合研究,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能的。 
    综观中国学术史可以发现,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虽然曾经昌明,但作为理论有着共同的历史缺陷,即形式上没有科学化、体制化和现代化。笔者曾指出,中国古代曾经有过辉煌的、可以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媲美的经济学思想,但是,始终没有发展成中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之所以如此,客观原因在于中国没有发达的市场经济实践,主观上是因为,主流思想界只重视抽象的“经世济民”之术,而没有独立的经济学概念,经济学难以体制化;学术思想中缺乏科学精神,中国经济学思想家不注重探索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其效率,经济学没有科学化;学术思想中缺乏自由精神和民主精神,经济学思想不是建立在“经济人”等近代理论命题的基础上,经济学难以现代化。(注:参见赵凌云:《中国古代经济理论的辉煌与衰落》,《寻根》1999年第1期。) 
    中国法学的发展史与此类似。中国古代法家强调“法无二解”,“以吏为师”,法解释的技术和法现象的学说因而不得昌明。两汉时代民间曾有律学之盛,魏晋以降,国家虽设立了律博士之制,但随着德治精神浸润整个社会,律学日渐式微。依法治国的制度构想,在宋代中叶一度回光返照后,终成绝响。从那时起,到近代,在中国士大夫的普遍心态以及传统学术的整体格局上,律学的地位可谓无足轻重。直到20世纪初期,在晚清修律以及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在商人以及代表商人的知识分子中,才兴起一股宪政情怀。(注:参见舒城:《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但是,在北洋政府专制、国民党“训政”统治以及建国以后照搬前苏联法律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之下,终于没有形成科学的法律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客观上的专制自不待言,主观上也是由于缺乏科学精神、民主精神和自由精神。科学精神的缺乏之所以影响法学的发展,是因为法学从根本上说是探索“治道”即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与方式的学问。最佳“治道”是以效率来衡量的,科学的视野与科学化的分析工具就显得重要。 
    不仅如此,中国经济学思想与法学思想以及两者的发展是分离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缺乏结合部。从法学角度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民刑不分,基本没有独立的民商法,而民商法乃是法学与经济学最重要的结合部。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国古代经济学思想关注的是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关心经济行为主体的主体性和权利,而经济行为主体的主体性、独立性和权利乃是经济学与法学的结合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个结果,即经济学和法学理念上都缺乏现代“公共观念”。 
    欧洲经济学与法学发展史则相反。古希腊是西方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发源地。这一源头上,“七贤”、“智者”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早期思想家基于古希腊城邦的经验,对经济、政治、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早期的经济思想、法学思想和政治思想。而且,由于这些思想以探索城邦公共事务的统一秩序为核心,因此是整合在一起的。14世纪文艺复兴后,欧洲知识界开始崇尚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古希腊这种整合的学术传统也得以复兴并被继承下来。所以,斯密创立的近代经济学理论不仅主张“自由竞争”,而且主张用法律限制政府的公共权力,将政府界定在“守夜人”的地位。斯密的经济理论看来不强调法律,但实际上体现了经济与法制、经济学与法学的深层关联。因为他的理论可以表述为:市场要顺利运转,需要有最低限度的法律保护。以马歇尔主义或瓦尔拉斯主义为代表的正统经济学一度将市场运行的法律框架或制度框架作为既定条件,但很快就被新政治经济学范畴下的一系列流派所纠正。这些流派包括公共选择理论、产权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调节的政治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学等。这些流派都一反正统经济学将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当作市场运行的既定条件的做法,而是将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作为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一个内生变量,即探索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法律制度安排下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最为有效。到20世纪70年代,这些强调法学与经济学的整合研究的经济学流派终于汇合成为一个独特的学术流派,即宪法经济学或宪法政治经济学。这一流派更为直接地复兴了斯密将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传统。(注:See James M.Buchanan,Exploration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1989.)目前,这一学术方向正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 
    西方学术界何以强调经济学与法学的整合研究?我认为这是由近代西方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共同的主线所决定的。近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主线是探索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界限和关系。(注:参见赵凌云:《试论经济学的进化机制与进化模式》,《经济评论》1999年第3期。)近代法学发展的主线在于探索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及其行使方式来确保私人部门的正常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两者发展的主线是共同的。 
    显然,中国当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目前,中国经济学和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两个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学术部门,这种相互隔离的状况不利于两者的发展,必须将两者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经济学和法学发展的整合与互动。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明晰分离,政府在经济事务和公共事务中的权利界定将成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这必将推动经济学和法学的整合与互动。 
    要推动经济学和法学发展的整合与互动,首先在理念上要充分认识两者结合的基础。其一,如前所述,经济学和法学拥有共同的终极价值,即民主、自由、效率和公平。其二,经济学和法学都有共同的发展主线,即如何通过界定政府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来确保市场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其三,经济学和法学互相提供理论基础。法学为经济学的发展提供法理基础,即对经济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规范性安排。经济学为法学提供经济理论基础,即提供立法的经济依据,如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私有产权的形成等。 
    其次,必须弄清经济学和法学发展的结合部。经济学和法学都分为理性层面和技术层面两个层次,两者在技术层面上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两者的结合部主要在理性层面。这除了前述两者共同的终极价值、发展主线以外,还包括一些具体的研究领域,如宪政理论不仅涉及到法学问题,也涉及到经济学中政府在市场经济和公共事务中的职能定位问题;民商法既涉及到法学中的产权保护问题,又涉及到经济学中的产权保护与契约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涉及法学中的法人问题,又涉及到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激励与约束问题。 
    第三,必须探索经济学发展与法学发展的整合机制。笔者认为,至关重要的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视野的拓展,即跳出各自研究领域的偏狭视野。经济学家应该探索经济问题的法学依据和基础,法学家要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关照。此外,要通过交叉课题研究实现经济学和法学整合研究的体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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