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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建设透明法院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8-24 15:17  点击:4319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司法公开、透明的问题愈发引人注目。


  不过,稍微考察历史就会发现,司法公开乃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原则。我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其实也没有什么法律加以规定,按权威解释,是指“有关国防、军事的机密及私人隐事”两种情况(1954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社论)。跟今天的论证方式类似,当时也把公开原则与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特征相联系。


  同年,王怀安先生在《人民日报》发文论述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指出:“由于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因而也是代表着真理与正义的。正义的审判就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地方,它就敢于公开进行。”他认为公开审判的意义有二:一是将法院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审判的正确性。二是可以发挥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他还表示,“遇着同广大群众利益有关的、富于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还特别选择最便利于群众参加的地点和时间,以吸引更广泛的群众来旁听。”


  或许是始料不及的结果,或许是大众司法的必然,伴随着政治气候的变化,这种公开审判制度迅速演变成发动群众开展阶级斗争的工具。缺乏程序观念和必要的权力制约,使得公开经常在被滥用的同时又大打折扣——虽然有形式上的当众宣判,而实际决策过程却是秘而不宣。至于“文革”中盛行的那种假公开审判之名,行大批判式草率审判之实,在高度情绪化的场景下,任意判刑,草菅人命的事例,则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民族梦魇。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司法公开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程序意识,没有追求正义的职业化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使司法走向更加随意甚至恐怖。


  “文革”后,审判公开原则也一如既往地得到我国宪法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确认。但是,究竟怎样才是公开、透明,怎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开原则,我们却很少切实地关注。与此同时,在实践中,种种有碍于而不是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做法变得日趋流行。这不仅仅表现在法院一直是戒备森严、“闲人”免进的“衙门”,而且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了司法决策的封闭特征。例如案件卷宗的所谓“正卷”、“副卷”两套卷宗的做法,当事人及其律师或检察官能够查阅的只是正卷,而副卷却由法院内部控制,外人无权查阅。然而,某些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中的不同意见、上级法院以及某些有权者就案件处理结果所作的“指示”等等———恰恰只有副卷之中方有记录。于是副卷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暗箱。


  司法决策的封闭又体现为将庭审过程与实际决策过程相分离。不少案件的决策权并非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把握,而是操纵在当事人所看不见的某些人———如审判委员会委员们———中;庭审过程成了走过场,所谓“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如果说,庭审过程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场还能够起到某种监督作用的话,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与决策又有谁人监督呢?


  司法判决书的神秘主义是暗箱作业的另一特征。长期以来,我们法院的判决书风格一直是惜墨如金,言短意薄,通常只是简单地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描述一下,接着就引用某个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在这样的判决书中,人们看不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证据的详细回应,看不到法官对何以引用特定条文的论证,看不到法官对相关条文含义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作的细致解释,总之,司法判决中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推理。对于那些希望或者被迫要上下其手的法官来说,这样风格的判决实在是正中下怀,可谓“所欲胜固胜,所欲罪固罪”。


  封闭、不透明的司法不仅害及当事人和民众,司法机关也是受害者。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权只是一种受托权力,它最终应当服从于人民的控制。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从而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最后的结果,司法机关在整个权力结构中愈来愈走向边缘化是必然的。


  不仅如此,封闭司法也是与司法程序的内在要求相反的。既然法院是纠纷的处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总是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那些能够使纠纷得到最有效解决的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裁判者自身认为合理者,而是能够令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方案。怎样才能获得这样的效果?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的证据、亲耳聆听的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公开的程序更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容易接受的结局。相反,法院暗箱操作,当事人就无法对法院产生信任,即使判决公平,败诉方也会满腹狐疑,认为对方的胜利来自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最终,法院将招致越来越多的抱怨和抵触,承受越来越沉重的社会压力,甚至带来更广泛的社会疏离。


  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除了允许公民自由旁听、通过落实法官独立以消除审判脱节之弊以及强化判决书说理之外,我们还需要把判决予以公开。在今天这样的网络时代,一个过去很难完成的任务变得唾手可得,那就是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当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全文及时和不加修饰地在网络上发布。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司法公开要求,同时也是一项惠而不费的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司法改革举措。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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