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李波: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8-21 13:53  点击:4303

        我们从被当代人广为接受的角度来定义宪政和法治:宪政是建立在宪法至上、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及保障个人权利基础上的政府体制,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在这个定义下,宪政与法治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


   第一,宪政是自由主义的制度化实现。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建构和规范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实现有限(但又有效的)政府和个人自由的理念;法治就是这一系列安排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法治的一个核心涵义是“限制性”。在一个法治国,法律对人(尤其是当权者)的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从而成为宪政框架下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第二,宪政体制(尤其是宪政框架下的法治)不仅约束了政府的任意权力,也提升了政府决策的理性。分权制衡、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高级法理念等等,都有利于防止公共决策被冲动、情感、局部利益和短期不理性所腐蚀。法治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按照长远利益和理性来行事。从这一角度讲,法治一方面限制了政府的任意权力,另一方面使政府更理性和有效,同时更加取信于民。


   第三,虽然宪政体制并不完美,但它提供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制度框架,使得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的不同要求可以在其中进行和解、妥协和释放。例如,宪政体制容许不同利益的存在并通过自由民主过程使之和解和释放,而不对这些利益的合法性进行预先设定,这样就避免了未解决的利益冲突的积累,避免大的动乱,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治只是宪政一部分的另一个表现是,宪政是法治与人治的结合,是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平衡的一种制度和文化安排,也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法治虽是宪政的一部分,但也是宪政不可缺少的部分。法治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如果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立法或执法者)意志的体现,那就没有法治,也就无宪政可言。要建立稳定的分权、制衡、保护个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宪政体制,就必须对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并需要一个不受政治影响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来阐释宪法的内涵和确保宪政框架的稳定。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治实现的,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公民对法官公正和权威的普遍认同、以及一种特定的法律观(即法至少部分来源于法官独立的法律推理)而得以实现。


   宪法条文本身既不具有能动性也不具有限制性。要确切有效地实施宪法条款,我们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文化安排来执行和保护宪法。法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宪法司法、司法审查、以及对法律(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认同在一起捍卫了宪法条文和精神,确保政府的运作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法治是保持宪政框架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司法、独立的司法审查、以及普通法体系下的“遵照先例”原则,加在一起保证了对宪法解释的相对稳定,也促进了宪政框架的相对稳定。相反,在一个宪政民主中,如果只有议会有宪法解释权,该宪政框架可能很不稳定,因为如果议会的多数党变了,宪法的解释可能也就变了。


   宪政对法治又有什么意义呢?法治作为一种以法律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是通过宪政民主来保障的。宪政民主为法律内容和形式的公正都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宪政民主国家也可能有不公正的法律,但宪政民主机制提供了很多纠错的机会,而且显示出极强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不公正的法律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宪政体制也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形式或程序正义。宪法的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政制度和文化对建立和执行公正透明的程序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实中,“法治”中的“法”必须有一个具体化身,否则不确定性太大,而且人们可能会为其具体内容争论不休,这都不符合法治精神。这个化身应该是高于一切的宪法。在宪法框架下实现法治,靠的是宪法司法、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法官找法等一系列的宪政体制。■



   作者为美国纽约Davis Polk & Wardwell 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视角》第3卷第2期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