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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土:当前农村干群关系成因的主体分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3-27 13:00  点击:4139


中文摘要:影响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从主体角度看,群众、乡村干部在发生变化后,其自身存在的种种缺陷和不足,导致了群众对干部的认同度减弱,干群主体间冲突不断。因此,从主体自身的表现中找出其成因,在此基础上,加强主体自身的改善来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是今后缓解和改善干群关系的着力点。


关键词:主体 农村干群关系 分析 当前 化解


当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干群关系紧张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现象,扭曲了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干群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群众、村、乡干部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因此,积极探索化解干群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本文从主体角度来分析代表个人利益的群众、代表农村社区和国家合法利益的村干部、代表国家和地方利益的乡干部三方互动对干群关系的影响,对于化解、改善干群关系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一、农村干群关系主体的演变。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矛盾的双方不断地运动、变化,导致矛盾双方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发生变化,从而改变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推动事物向前发展。


人民公社化的推行,农民被束缚在自己的村庄里从事农业生产,在政社合一的情况下,农民只是按照要求进行生产的个体。尽管农民对于大队、生产队以及公社干部有不满,但在强大的国家压力下,农民和干部的地位是不对称的,农民也只能默认现实。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改变了原来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自我管理的村委员会。1983年10月我国开始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P561这样,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的关系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施,使得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得到了解放,他们开始向非农领域寻找就业门路。从此,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些与农民有关的新名词——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等,这表明我国农民也开始走向了分化之路。他们分化成从事不同职业的利益群体和阶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转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干部开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村干部就不能只是对乡镇负责,他们也要对村民负责。


同时,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有出现了一些新的成份:一部分家在农村、因为下岗失业的工人又回到了农村;一小部分非农业户籍但在农村生活的居民;在乡村从事教科文卫工作且具有非农户籍因为自身利益问题而成为农村群众中的一员。


这样,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转向复杂化:“群众主体”可以分为农民、非农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具有狭义干部身份的乡村教师;而“乡村干部”因为产生的方式和彼此的关系不同而分化为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就由原来的代表国家利益的(社队)干部和农民转化为代表国家的乡镇干部、代表个体利益的农村群众和代表社区利益的村组干部,从而使主体之间形成了新型的三角关系。


二、当前农村干群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现状


从理论上讲,干群关系主体之间的“三角形”关系有利于彼此之间互相制约,从而能保持三者之间的最佳稳定状态。但是,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长青,这种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地方没有形成融洽的干群关系,反而导致了干群之间的紧张,甚至是对立。主要表现在:


首先,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感增强。在转型期的现实中,乡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始拉远了,群众不愿搭理乡村干部,甚至有困难时,除非不得已也不去找干部;而干部不愿深入农户家中与农民谈心,了解他们的疾苦,为他们的生产、生活乃至家庭出谋划策。群众只有在征收税款、计划生育等伸手向农民要钱时才能见到他们。干群关系主体关系疏远,村民对村干部不认可,导致村干部变动频繁。据吉林省梨树县民政局统计,该县落选村主任的人数逐年上升,1998年为13人,1991年为41人,1994年为51人,1998年为113人。[2](P203)而群众虽然对于乡镇干部无权更换,但他们通过行动来表示他们的不满,如消极甚至不履行义务;为干部工作人为设置障碍;对于个别干部进行人身攻击乃至伤害。越级上访是群众对乡镇干部不信任的明显标志,据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和省信访局联合对河南农村10个县,33个乡镇,48个行政村的入村入户调查表明,大规模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逐年增多,1998年上半年集体上访187批,24203人,分别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7%。[3](P23)


其次,干群主体间冲突不断。党的宗旨和人民政府的“人民”二字表明了我国各级干部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农村基层干部也是如此,按理说他们与村民的关系应该是融洽的。而在当前,一些地方的村民指责乡村干部“不象话”,是“三要”(要钱、要粮、要命)干部,是“保甲长”;乡村干部则认为农民“不听话”,素质低,难领导。“不象话”和“不听话”之间的矛盾越积越多,主体冲突自然增加。吉林省德惠市和平乡杨八郎村的一个屯。1993年村民们要求干部公开帐目的愿望屡屡受挫后,村民们开始拒绝交售定购粮、拒绝上缴统筹提留款和农业税、拒绝出义务工。因为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他们将上级派来的干部拒之屯外,当地干部称之为“白区”。[5]同时,一些基层干部在工作中采用非法手段对待农民,致使近年来农村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其三,非农主体也在冲突中显现出来。乡村教师的身份虽然按规定属于干部,但是,他们在乡村的实际生活中属于群众中的一员。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幅度提高他们的待遇,可是,大多数乡镇经常发生拖欠或扣发他们工资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让教师下乡去收三提五统。因此,他们与乡村干部也开始发生了某些冲突,有的地方中小学教师集体停课,要求补发拖欠工资。再者,那些家在农村的下岗失业回乡人员,帮助维护他们亲属的合法权益免受乡村干部的侵犯,也开始成为冲突的主体。这在改革开放以前是不曾有过的事情。从而使得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耦合状态。


其四,乡村出现了“绝望者”及其报复社会行为。“绝望者”是指他们由于对自身受到的某种对待或遭遇不满,特别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没有单位和干部及时能给予化解,导致他们对社会感到失望,进而绝望而产生的,在社会对我不公平的心理支配下,他们因不满而向社会进行报复。这主要表现在村民利益受损或发生纠纷而得不到妥善解决他们因孤立无援而绝望,就出现了过激行为。如震惊全国的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峪口村14条命案,元凶胡文海曾经也是一个受害者、举报者和上访者。[5]


三、对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的主体成因分析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萌芽、产生、发展的过程,但是,它们不会无缘无故的发生,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即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世界上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这是事物发展的规律。转型期农村干群关系趋于紧张,我们可以从其主体之间的变化来分析:


首先,农村群众主体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已经成为了生产和交换的主体,开始关注自己的投入和受益。同时,乡镇开始直接从农民那里收取,这样,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民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对待乡镇收取的每一分钱。各种通讯、新闻媒体的普及,农民通过阅读报纸,收听广播、收看电视节目,从中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法规,村民要求在村务上行使民主权力,直接选举和监督村干部,从而真正实现对村务的民主管理和决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单个主体既难抵御市场的风险,也难在生产、生活中完成所有的工作,因此,他们需要帮助和合作,但是,在现有的情况下,乡村组织基本上不能提供这些服务,这样,本来应该走向消亡的宗族、家族,反而又死灰复燃,在个别地区又出现了编族谱、建祠堂,选族长,甚至对基层政权和基层干部构成了威胁。有的地方宗族势力已凌驾于共产党的村级组织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6](P294-295)


其次,村组干部工作的“准行政化”倾向。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乡镇的农村工作,特别是税收、计划生育等工作仍需依赖村干部,所以,乡镇通常采用决定村干部工资多少、把村经济收归乡镇管理、给予村干部额外好处等办法来迫使村干部就范。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村干部的工作天平发生了位移而倒向了乡镇,变成了乡镇在农村的“腿”,村干部的“准行政化”倾向开始出现,有的村干部在帮助乡镇乱收费的同时也打便车,进一步加重农民的负担,乡镇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只要他们做的不过分出格,也就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就出现了所谓的“官官相护”的现象。即使村干部不加砝码,但村民认为他们没有履行其保护村民权益的责任而责难甚至对抗他们的工作,因此,他们和村民的关系自然不会融洽。同时,村委会干部与党支部成员的来源基础不同,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内讧,村民则根据自身利益而拥护不同的干部,使得干群关系更加复杂化,


其三,“压力型体制” 下的乡镇干部 。“压力型体制”是指压力是自上而下层层施加的。[7] (P28-35)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关于农村发展的各种量化指标,最终都压在乡镇干部的头上。一个干部的政绩、荣辱、升迁与之挂钩,这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压力。按照规定,乡镇干部中党委系统的由上级任命,政府系统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干部管理体制下,干部考核是由上级组织部门来进行的,群众平议走形式和乡镇人代会的权力不能真正发挥,使得乡镇干部形成了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现象。也就是说,乡镇官员的“乌纱帽”攥在上级的手里,只要能圆满完成上级的各种任务才能使上级满意,为此,乡镇干部不顾农村实际情况和农民的负担承受能力,大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路边花”等劳民伤财项目,以讨得上级欢喜和认可,但给乡镇却留下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实行分税制以来,乡镇的财力明显不足,但是,乡镇的刚性开支,如教师工资,却逐年增加,乡镇财政无法维持乡镇正常的开支,只好向农民伸手。而农民感到负担重,摊派多,拒缴的人数越来越多。无奈,乡镇只好把任务量化到每一个干部,并动用一切手段来加强收缴工作。干群主体间的冲突就会激化,甚至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乡镇干部素质低下,在履行自己职责时谋取私利,甚至是索要钱财,老百姓把这些人描述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他们搭便车的结果使得国家政权“内卷化”出现了。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非正式机构的收入也在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致使地方政府成为依赖农民供养的“安置就业的机器”。“赢利性”会使乡镇干部的工作发生质变,把农民当作鱼肉来对待,主体间矛盾激化在所难免。


四、从主体角度来改善当前农村干群关系的新思路


(一)、村干部应摆正其自治的角色。


今后,村干部应该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首先应是村民的代言人,村民通过他们来与代表国家的乡镇干部进行较易。在目前推行税费改革中,既要教育村民按时缴纳税款,又要维护村民利益,依法抵制乡镇的税外收费,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其次,村干部应该是村庄公共事业的发起人,现在许多地方水利设施失修,道路急需维护,这些都是村干部的职责,他们应该在坚持“一事一议”的前提下,积极推动村民兴修公共工程。村干部还要大力向村民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法规;还要积极化解当前农村的各种纠纷。村干部生活在村民中间,可以利用“熟人效应”,比较容易化解这些纠纷。


(二)、乡镇干部的工作职能应向服务型转变。尊重农民合法权益是服务型干部最重要的标志。乡镇干部应熟悉市场行情,主动钻研农业技术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市场经济是巨大的发展机会,也有巨大的风险。分散的农民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能抵御住市场的风险。因此,乡镇干部应积极协助他们培育农民合作组织,减少农民的可能风险和损失。乡镇干部要送法下乡,大力向农民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增进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逐步向“知法、懂法、守法”的过程迈进。要建立双向信息沟通渠道。干部要创造条件,疏通主体间各种意见的表达和社会沟通渠道,确保群众的各种意见能够畅所欲言,让各种利益集团相互沟通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商和妥协。乡镇干部要敞开大门倾听群众的呼声,从群众的批评、责怪,甚至是辱骂中查找自己工作的不足和缺点,同时,倾听群众的不同声音也有利于缓解群众的不满。要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使每名乡镇干部都处于百名甚至是千名群众的监督之下,群众就会通过监督机制对干部施加影响,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干部的工作作风。


对于其他非农主体,他们对于农村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干部应该荡涤官僚主义作风,关心其疾苦冷暖,保障其合法权益,减少干群矛盾的酵母。


(三)、现代公民——未来农民的必由之路。


首先,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劳动技能。农民应加强自身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通过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其它实用致富技术,围绕市场经济自主调整产业结构,主动融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依靠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加入WTO后,农民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向非农领域转移成为今后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农民要想实现非农的合理流动,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业和服务业的要求。因此,农民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刻不容缓。其次,增进公民意识。市场经济条件要求个体自己代表自己的利益,作为平等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拓展会人人平等的理念,农民也需要他们具有独立的人格权来平等地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农民要增强自己的公民意识,运用现代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三,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作为分散的个体,既难以在经济上防御巨大的市场风险,更不能在政治上遏制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干部的各种侵害,因此,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合作体,以集体的力量共同抵御各种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害的行为。农民合作组织可以由村干部牵头,也可由村民自己发起,按照自愿联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合作的类型和发展的模式,通过把一个个“马铃薯”整合起来,形成农民的强大阶级力量,增强农民和干部以及政府对话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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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


[2]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当前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J],调研世界,1999,


[4] 杨八郎村纪事[DB/OL],http://www.cctv.com.cn/zhuanti/newsprobe/dangan/dangan73.html,2002-11-4


[5] 王建民 田九星 马立明:矛盾是如何激化的[N],法制日报,2002-6-13,(8)


[6] 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M],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7] 容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To Analyze What Affects the Relations Between Masses and Cadres
in Rural China in the View of Subjects at Present
GUTU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Abstract: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relation between masses and cadres in rural China is very complex. But from the viewpoint of subject, masses don’t confide in cadres because of their shortcomings after they have changed. So the conflict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On the basis of finding their own causes, improvement of the subjects themselv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order to enforce the good mutual action among them. It’ll be the cornerstone to relax and better the relations between masses and cadres in rural China.


Keywords: subjects; the relation between masses and cadres in rural China;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analyze; at present; approach; impr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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