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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辉:论法律修改后的文本发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16 07:22  点击:753

法律通常需要法律文本予以呈现。如何让人们方便地查找、确定和引用法律文本,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官方发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是解决该问题的通行做法。但是,当法律被修改后,仅发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很难满足人们查找、确定和引用法律文本的需要。为此,每个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一定的制度和技术来发布法律修改后的文本(以下简称“修正发布”)。我国采取的是重新公布,英国是修订汇编,我国香港地区是主体条例修订汇编,美国则是汇编修改《美国法典》。不同的制度和技术,是本国和本地区的历史、文化、习惯和立法技术等综合作用的结果,各有其优势和不足。本文将以我国重新公布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为切入口,通过比较,厘清修正发布的性质,并就完善我国的修正发布制度和技术提出建议。

一、我国重新公布制度和技术存在的若干不足

《立法法》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该制度试图通过发布完整的被修改后的法律文本,解决查找和确定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存在不完整发布、条文序号变动导致引用不便、法律名称指向不唯一等问题。

首先,当前修正发布存在未完整发布的问题。采取修改决定的方式修改法律时,修改决定中的施行时间、过渡条款等内容未在修正发布的文本中体现,无法仅依据修正发布的文本确定法律规则。2017年9月1日,国家主席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据此,有关部门修正发布了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文本。修正发布的《行政复议法》文本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43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文本,自1999年10月1日以后第一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均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不符。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只有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再如,2016年11月7日,国家主席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该决定针对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过渡条款中规定了特殊的法律规则。但修正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文本,不含过渡条款。如果不结合修改决定中的过渡条款,而仅依据修正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文本确定法律规则,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决定修改法律时1,未发布修改后的文本。从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开始,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类似的暂时调整法律实施的决定。此类决定修改了法律的时间和地域效力范围,但官方并未发布修改后的法律的最新文本。实际上,在当前技术下,部分修改法律的时间或地域效力范围时,无法通过重新公布发布新的文本。

第三,现行修正发布实践导致法律条文引用不便。修正发布时,除《刑法》外,通常会导致条文序号变动。条文序号的变动,给法律引用带来诸多不便。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于2008年制定《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明确对33项司法解释(批复)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予以调整。2018年《宪法》修改后,第123条之后的条文的序号发生了变化。过去法学研究和教学中耳熟能详的条文序号(如第138条是首都条款),已不再适用。

第四,现行重新公布制度导致法律名称指向不唯一。在现行重新公布制度下,法律、行政法规等立法文件、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各类法律文献中引用的法律名称,可能存在指向不唯一的问题。而指向不唯一,不仅导致理解障碍,有时亦可能产生实质法律争议。1997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指向哪一对象呢?2020年10月17日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1990年国旗法》),因此基本法附件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仅可能是《1990年国旗法》。但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2020年国旗法修改决定》)后,基本法附件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指向并不唯一。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仍然仅指《1990年国旗法》;二是指《2020年国旗法修改决定》;三是指《2020年国旗法修改决定》与《1990年国旗法》结合形成的法律,可以简称为《2020年国旗法》。2官方似乎认为随着《2020年国旗法修改决定》的公布,基本法附件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动升级指向《2020年国旗法》。3但是,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官方的主张并非不可挑战:1997年7月1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的是《1990年国旗法》。列入的效力不能当然及于未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因为没有任何机制可以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必然全部满足“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一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条件。4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重新审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征询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重新作出决定。

此外,因缺乏配套制度,现行做法对法律修改活动亦造成限制。随着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可以预期立法数量将显著增加、立法碎片化也必然出现,重新公布制度和技术存在的不足将会更加凸显。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修正发布制度和技术,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本文为文章摘录,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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