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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6-01 22:45  点击:83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各类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为有效规制上述行为,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来调整权利义务结构安排和法律责任设置,由此使经济法的新型责任形态不断涌现。对各类新型责任形态的生成及其带来的诸多法治问题,应持续深化相关理论研究。这对推进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及有效指导经济法治实践,均甚为重要。      

在法律责任方面,边沁、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法学家已有大量研究,但其相关思考主要限于传统部门法规范,对现代经济法责任问题并未专门论及。为弥补这一缺憾,我国学术界曾对经济法责任理论展开集中探讨,①涉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责任形态的独特性等问题。②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立法的发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日益复杂,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亦陆续呈现。这既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突破,也是对经济法既有责任形态的拓展。      

依据责任理论中通行的“后果说”和“惩罚说”,法律责任被视为主体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它会导致违法主体的权利减损或义务增加,并由此达到“惩罚”或“威慑”等目的。③一般认为,对违法主体施加“不利后果”或使其受到“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也是确立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在法治逻辑”,这种逻辑需要通过“外在的责任形式”予以体现。把握上述内在逻辑与外在形式的关联,有助于推进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      

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是指经济法责任的外在形式和存续状态。狭义的责任形态往往被等同于责任形式,广义的责任形态则包括责任形式和责任状态。其中,从立法或法制的维度思考,应关注责任形式,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和解析;从整体法治或运行论的维度思考,还应关注责任形式的存续状态,分析责任形式的生成、分布、适用、演变状态。只有兼顾上述狭义、广义两个维度,才能全面理解经济法责任形态所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并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经济法秩序和经济法调整目标作系统的审视。      

基于上述对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界定,④应结合经济法的不同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探寻其共性并揭示其中蕴含的责任原理;同时,还应对各类责任形式及其存续状态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以揭示经济法的责任结构和责任功能。只有透视责任形式包含的责任内容,揭示其中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才能有效确立相应的责任机制,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因此,研究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目的,并非仅解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或责任形态的独特性,而是要透过责任形态的外观,审视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及其中贯穿的经济法治逻辑,发现经济法调整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阐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有效配合的必要性,并从整个法律系统以及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相结合的维度,揭示责任制度的重要价值。⑤      

有鉴于此,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基于经济法新型法律责任形态不断生成的现实,笔者将分析影响新型责任形式确立的相关因素,并结合立法提炼其重要类型,⑥考察其立法扩展问题;在此基础上,再从经济法原理和法治的维度,解析新型责任形式的存续状态,特别是其生成、分布、适用和演变的状态,并揭示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价值引领和功能补足问题。这些探讨力图说明: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是对既有责任形态的拓展,应透过责任形式的外观,审视责任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对相应的责任内容或责任机制进行挖掘,以揭示其中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进而说明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特殊性,特别是各类经济法责任的层次性、递进性、系统性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形态的关联性。对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既有助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现经济法调整的目标,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责任理论,推进经济法的规范论和价值论、运行论的系统研究,体现经济法对整体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      

二、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影响因素与重要类型     

(一)确立新型责任形式的影响因素      

法律系统既是整体社会系统的一个分系统,又是在运作上“自成一体性”的系统。⑦因此,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既会受到法治系统外部的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与法治体系内部的多种因素密切相关,由此使上述影响因素亦可成为分析新型责任形式的重要维度。      

从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影响看,随着整体经济的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法律规制的优化和强化,而由此导致的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复杂制度安排以及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则推动了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相继确立。因此,日益复杂的经济行为及其对法律规制的新要求,是确立新型责任形式及展开相关研究的重要现实基础。      

从法治体系内部因素的影响看,法律价值、规范结构和责任目标对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均有重要影响。依循上述影响因素审视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变迁,有助于透过责任形式的外观,揭示其内容和实质以及其中贯穿的经济法治逻辑。     

第一,从法律价值看,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会受到价值因素的直接影响。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的“市场经济条款”,经济法的调整既要维护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作用,体现效率价值的要求,又要促进政府更好地发挥作用,尤其应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兼顾公平价值的要求。而上述两个方面,都与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密切相关,都要体现秩序价值的要求。⑧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整体经济运行秩序,从而形成良好的经济法秩序,⑨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上述对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的强调,体现了相应的经济逻辑和法治逻辑。与此相一致,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也要体现融合上述“经济逻辑”和“法治逻辑”而形成的“经济法治逻辑”。基于法律价值对确立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重要影响,应在相关研究中关注价值引领和价值分析,对此在后面还将进一步讨论。

来源:《法商研究》(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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