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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文明转型与世界法律变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10-04 08:04  点击:1915

一、 文明转型的历史观

同治十一年 (1872年 )及光绪元年(1875年),大清王朝重臣李鸿章先后向清廷提交奏折,称中国面对“三千余年一大变局”“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1让李鸿章忧心忡忡的变局究竟是什么?现在看来,这个变局实际上就是世界性的文明转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中华民族和其他许多民族一样,被迫卷入这一世界性、历史性变革。要全面地、准确地认识这一变革,需要理解一个全新的概念:文明转型。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首次将人类社会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沿用摩尔根的研究材料和这一时代划分方法,论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产生学说。现代史学界一般认为,文明时代开始于新石器晚期结束之后。斯塔夫里阿诺斯对文明做了这样的解释:“文明特征包括:城市中心,由制度确立的国家的政治权力,纳贡或税收,文字,社会分为阶级或等级,巨大的建筑物,各种专门的艺术和科学,等等。”2

对文明可以作不同的类别划分。这种类别划分,首先应关注决定文明类型的主要成分——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生产活动方式。马克思发现人类社会现实发展的历史逻辑取决于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选择,这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选择决定了人们在特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中采取特定的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在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相应的关于法、正义、宗教之类的观念、意识。“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马克思提出的这一基本社会观察思维框架,完全可以作为人类文明划分的基本依据。

从人类发展史的纵向观点来看,人类已形成的文明主要是两大类别——农耕文明和商工文明。农耕文明是人类由野蛮时代转入文明时代最初形成的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农耕文明发展最为成熟、完善。如果以中国农耕社会为典范,可以看出农耕文明的基本特点:农业生产为物质财富生产的主要方式,商业、手工业是社会财富生产的辅助形式,生产、运输驱动的主要动能是动物能(人、马、牛、驼等)、原态水能和原态风能(船运),生产、运输工具为简单机械,生产的主体主要是农民。4农民单家独户地进行个体生产,以血缘为联系纽带在村落聚居。君主、各级官吏、军队居住于远离农村的城市,农民供养着国家机构成员,同时也受他们庇护。

在国家管理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君主率领着大量的官吏通过各种职能机构对广大的国土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生从事艰辛劳动以维持自身机体的再生产,而无暇、无力接受教育及从事精神思考、文化创造活动;极少数人有获得教育的机会,从事精神思考、文化创造活动,并从事社会管理职能。“由于农业文明时代生产力发展缓慢,所以这一时代在世界各地都长达数千年。因此,在世界文明史中可以把这一时期划分为初级农业文明和发达农业文明阶段,而以生产工具的铜器和铁器为划分的标志。”5

自16世纪起,西欧首先发展出商工文明。6商工文明是一种几乎完全不同于传统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方式,它以商业交换和工业生产为物质财富生产的主要方式,农业生产退居次要地位,生产的主体是独立的个体或个体人的联合体;生产者以城市为生产、生活聚居地,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完全用于交换,通过交换获取盈利是生产的目的,所以商业交换主导生产;生产驱动、运输驱动的主要动能是各种燃料热能(煤、石油、原子能)和转换后的水能、风能,正在探索使用的还有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生产、运输工具为复杂机械;生产者之间有着复杂、精细的分工,生产者之间通过财产联合或生产要素组合形成大规模企业生产;商工文明的生产者有着大规模影响自然、影响他人的能力,生产者实现生产联合的纽带是契约、协议;生产效能的提高使生产者有闲暇接受教育,而复杂的机械生产也要求生产者接受教育、获得文化;拥有文化的生产者和国家机构同样生活于城市,这使生产者有机会、有可能关注和参与国家政治管理活动,生产者用契约的观点看待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组织。7

商工文明是一个完整的人类生产、生活、管理、思维的文明形态,其成熟时代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思维方式的理性化,价值观念的人本化,交换方式的市场化,生产方式的工业化,分配方式的普惠化,生活方式的城市化,政治组织的民主化,管理方式的法治化,活动范围的全球化,国际关系的半丛林化。其最为显性的特征是:以商业交换、商业牟利为主导进行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科技发展。可以说,商工文明是商人在商业思维主导下创造的文明。

把现代商工文明表述为工业文明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工业文明这一概念忽略了由西方兴起的这一新文明的一个重大特点——商业主导工业。大工厂的建立、大工业生产,实际上只是商工文明的一个现象,而这个现象的背后是大范围的、大规模的商业交换起着主导作用:预期市场上能够出售产品并且能够赚钱,企业才组织生产;预期能够赚大钱,才大规模地组织生产;一旦发现这种产品不能出售、不能赚钱,企业就会立即停止生产。所以,工业生产是围绕着商业交换来进行的。工业生产本身不是目的,通过交换而牟利才是目的。工业是商业的附庸。

商工文明的产生本身就证明商业的先导性。在西方发生工业革命之前,有一个被称为商业革命的阶段,而这一阶段是工业革命的准备和前奏。商工文明产生的首要驱动因素是人们牟利的欲望,而牟利欲望实现的最初途径就是商业。从农耕文明的发展水平来看,西方与东方相比很落后。但从16世纪起,随着地理大发现、环球航道的开辟,西方人发现海外贸易的巨大利益,并在牟利欲望的驱动下大规模地发展商业,进而推动、带动航海业、工业的发展。“以往在中世纪期间,一个人若试图去赚得比保持在他生来就有的生活地位中舒适的生活所必需的更多的钱,会被认为是邪恶的。但是,随着商业革命的到来,渴望得到财富的精神出现于经济事业的各个方面。”8

商业发展得到西欧一些君主政权的支持和推动。西班牙和葡萄牙皇室先后为哥伦布、达·迦玛探寻与东方贸易的新航道提供了资金支持。英法政府后来也同样为这种探险提供支持。通过探险发现的新大陆和开辟的新航路对后来的全球性贸易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同时,各国君主通过剥夺封建主的行政权而减少大大小小封建主们对商人的盘剥,通过统一法律、货币、度量衡减少商业活动的制度成本,通过武力维持国内和平和保护海上贸易安全,为商人们提供安全的贸易环境。9商业带动航海业、工业的大发展。“首先,它为欧洲的工业,尤其是为制造纺织品、火器、金属器具、船舶以及包括制材、绳索、帆、锚、滑轮和航海仪器在内的船舶附件的工业提供了很大的、不断扩展的市场。”10“这种分散在家庭加工的制度的意义是,它不受到无数的行会限制的约束,从而使工业产量的大幅度增长成为可能。”11商业的发展还形成一种法律文化——契约文化。在这种契约文化中,一切人在交换形式中都是相互平等的,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独立的,每个人对自己持有的用以与他人交换的交换物都拥有所有权——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该物是该物主以抢劫、盗窃、诈骗等损害他人的方式获得的。这种以商业交换为基础的契约法律文化强调个人独立、个人自由、人人平等、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等基本法律原则。

由上述原则进而引申出关于国家构建的原则:国家的首要义务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为确保国家不至于侵害个人的正当权利必须约束国家权力;为约束国家权力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和分权原则,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农耕文明所不可能产生的想法。同时,作为商工文明的法律基础的这些价值、原则,并不是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后才发生的,而是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伴随着商业革命的进展就产生了。工业革命开始于18世纪下半期。12但作为商工文明的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早在17世纪的格劳修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18世纪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中就得以阐明。这些思想家在他们有生之年从未见过工业革命,实际上他们的思想是伴随着商业在西欧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这些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的产生并非依赖于工业革命,而是依赖于商业革命。它们是商人们的要求,而不是工业资本家们的要求。如果说后来它们也为工业资本家们所赞同,那是因为工业资本家也兼具商人的身份。其实就纯粹大工业内部生产、管理而言,这种生产方式并不主张和赞同人的自由、平等,在大工业内部生产、管理中是不可能允许人的自由、平等的。这说明,真正对现代商工文明的法律文化做出奠基性贡献的是商业文化。这进一步要求我们从商业的角度去理解现代商工文明的意义和本质内涵。在商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地方,再加上其他因素,终于发生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开始于英国。以大机器生产为代表的工业生产同商业、贸易相结合,形成一种新的文明类型——商工文明。所以,是英国最先启动人类第二次文明转型。

工业革命之所以在英国最先展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英国率先完成了宪法革命。1640—1688年的革命虽然没有建立一个共和体制,但是确立了一个君主立宪体制,议会牢牢地掌握了包括财政权力在内的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这使得政府不可能随意通过征税供自己挥霍,从而使社会能够积累财富为工业革命提供资金基础。从大约1770年开始的这场工业革命,到1870年时已经大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了世界各国的力量对比,使英国的国力远远超越其他各国。

总之,商工文明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某个天才人物刻意设计出来的一种文明形式。它是人类在长达数百年的时间内,经过一系列事件的组合,经过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持续性地改革,而逐步累积起来的。13其中,法律变革是这一文明转型的重要内容。

二、商工文明初始阶段(1500—1850)的法律变革

从16世纪始,伴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海上贸易的普遍展开,西欧各国经济迅速发展,财富加速积累,商人阶层成为这个时代拥有财富最多的阶层。随着财富的增加,商人阶层对自己的生命、人身、财产、精神信仰等利益的保护愈加重视。

西欧各国的世俗政权于14世纪之后,先后通过强化王权而发展成专制君主政权。专制君主政权对于削弱封建诸侯势力,维护国内统一秩序,保护国内统一市场,保护商人免受大小封建主侵害具有进步作用。但是,专制君主自身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其对臣民的人身随意处置,对臣民财产的随意剥夺,对人们宗教信仰、思想言论的粗暴干预,又激起市民阶层的强烈反对。商人主导的市民阶层首先要求对国家政体加以变革:要将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总体利益的君主专制制度改变为能够履行四大保护职能的新的国家政权体系。西欧文明转型的第一步是从限制专制王权、保护臣民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精神信仰自由这四大基本权利开始的。这四大权利的保护又主要是通过制订宪法、改革刑法、民法和诉讼法来实现的。

(一)制定宪法,规范限制国家权力

人类在农耕文明时代从没有解决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约束问题。在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统治者任性随意的、非理性的执政行为要以大量牺牲臣民的生命、耗费臣民的财富、抑制臣民的智力发展为代价。这是阻碍人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负面因素。商工文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人身、财产和精神自由,为人类文明发展打开一个无比广阔的天地。(1)1640—1688年的英国革命,率先展开国家政体制度变革的实践。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革命、战争、复辟的动荡,英国议会贵族们于1688年发起史称“光荣革命”的政变,建立了一个君主立宪政体。议会逼迫新国王接受了《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这两部基本的宪法性法律,通过禁止国王设立宗教法庭、禁止国王随便征税、禁止国王随意将臣民判决有罪等禁令的设置,给王权打造了一个法律的牢笼。英国实际上开创了一个通过立宪,规范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信仰之安全和自由的政治文明通道。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因约束王权而给社会成员们打开了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使得英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对外扩张顺利,国力迅速提升,大陆思想家们纷纷把研究的目光投向英国,而英国政体上的变革成为他们关注的聚焦点。(2)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们以自然法学理论为范式,以英国政体和法律为实体研究对象,接续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成果,探索全新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原则,进行政治法律制度重构的创新性思考。在这些思考中,孟德斯鸠、卢梭的著作影响至为深远。英国思想家和大陆思想家们的政治法律思想成果迅速转化为北美大陆十三个殖民地宣布独立以及随后联合成为一个联邦国家的理论武器。这些思想和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建国的成功又引爆了法国大革命。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至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美国一方面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国家,另一方面为新的独立国家建构了一个全新的政体制度。美国宪法以分权制衡为基本原则,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具体事权的划分,来保证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权力并行不悖;通过对联邦政府机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基本职能权力划分并确保其相互制衡,来防止联邦政府权力走向专制、专断。并且,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了《权利法案》,明确对联邦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信仰之安全和自由。

自英国立宪、美国立宪、法国立宪之后,世界各国都把这三个国家的立宪政治视为楷模,把通过立宪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精神自由,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执政者,视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这三个国家的示范效应,引发了1848年欧洲各国普遍地爆发改革政体制度、摒弃君主制度的政治革命。1848年的欧洲革命虽然没有完全地摧毁君主制度,但促使各国普遍地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使各国的君权在宪法和法律下受到限制,使生命安全、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精神信仰自由,这四大基本人权得到普遍的承认和保护。

(二)改革刑法、刑事诉讼法

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随意侵犯,仅仅靠宪法宣布的保护人身安全、自由的原则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更为具体、详尽的刑法来加以保护。

自从人类进入农耕文明时代以来,刑法就存在。但农耕文明的刑法主要被视为国家统治者用来惩罚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犯罪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国家以严惩犯罪为名,肆意运用刑罚手段,滥用刑事惩罚措施,使各国农耕文明时代的刑法都显得极为凶残。欧洲中世纪各封建君主国的刑法普遍体现着罪刑擅断、等级特权、野蛮残酷的特征。伴随着商工文明的兴起,代表新兴的商工文明进行理论思考的一批思想家纷纷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刑事法律。这些思想家中有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意大利的贝卡利亚,德国的费尔巴哈(1775—1833)等人。他们用自然法学理论批判当时的旧刑法,为刑法改革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形成引导、推动商工文明时代刑事法律建构的刑事古典学派。他们阐释国家惩罚权来自社会契约、人民转让的原理。国家行使惩罚权应当仅限于人民转让该权力给它时所追求的目的,即为了制止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秩序和人民的共同福利。国家对罪犯的惩罚能够达此目的就足够了,对罪犯施加过多的惩罚,或者为了给犯罪人制造痛苦而施加惩罚都是不必要的,都是滥用惩罚权。14系统地阐释这一思想并将其具体化为刑法原理的功绩应当首推意大利的贝卡利亚。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这一不朽名著。在该书中,贝卡利亚系统地阐释了商工文明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罪相适应原则和刑罚适度性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指向限制、约束国家在刑事法律领域的权力,防止国家以惩治犯罪为名,随意给公民定罪,随意对公民使用酷刑。

自然法学理论和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代表着文明和进步,具有不可抗拒的道德感召力。在最早完成政治革命任务的国家,譬如法国,率先通过制订法典,将刑事古典学派阐释的商工文明刑法三大原则系统地、具体地转化为详尽的刑法条文。这一立法的初步成果体现就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同样体现这一进步思想的刑法典是1813年的《巴伐利亚王国刑法典》,该刑法典的起草者是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此后,体现新的刑法理念的有1842年颁布的《挪威新刑法》、1851年颁布的《普鲁士刑法典》等。这些刑法典力求罪和刑相对应,减少死刑,废除肉刑,但还部分地带有旧时代刑法的痕迹。15到了19世纪后半叶,各国相继修订、颁布新的刑法典,使得刑法比较完全、彻底地体现自然法学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先进思想。“19世纪的后半叶是一个现代化的刑法典‘爆炸性地’出现的一个时代,他们从法国模式中分离开来,以目前不同种类的先进刑法科学理论为基础。在法国,它开始于拿破仑三世统治时期,即1863年焕然一新的《法国刑法典》。接下来,1864年的瑞典、1866年的丹麦、1867年的比利时、1870年的西班牙、1871年的德国、1878年的匈牙利、1889年的荷兰和意大利也相继颁布了刑法典。”16

总之,商工文明时代刑法的变革,使得刑法由传统农耕文明时代只是指向单一价值——用以惩治刑事犯罪,转向实现双重价值——既用以惩治刑事犯罪,也防范和约束国家刑事惩罚权力的滥用、有效地保障公民人身权这一至关重要的基本利益。

为约束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刑事惩罚权力的滥用,这一时期,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传统欧洲中世纪的刑事司法,充满了君主干预、法庭代表原告纠问、秘密审判、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恶劣野蛮的做法。在这一时期,在许多先进思想家的呼吁下,在人本主义价值观普及的基础上,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渐发生变革。1808年拿破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创设了检察官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原告提起刑事诉讼,由陪审法庭和职业法官处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中立地位,他们依据检察官和辩护人公开质证的证据作出判决,这就大大提高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17拿破仑创设的体现先进理念的刑事诉讼制度很快就被其他国家采纳、适用。比利时在1808年、荷兰在1815年、希腊在1834年、瑞士在1848年、丹麦和普鲁士在1849年、意大利在1865年、德意志帝国在1877年分别采纳了这种先进的诉讼制度。18在后来的发展中,欧洲大陆各国与英美国家的诉讼制度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逐步形成依据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被告辩护原则、公民陪审原则、证据锁链原则等等而构筑起来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为公民人身安全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

(三)制订民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交往自由

商工文明的要点是商业,是交换。为了能够交换,必须先行确认、保护每个人对各自的物品的所有权。所以,商工文明的法律承担一个使命,即确认、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争取对人的身体、生命安全加以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以商人为主体的市民阶层同时要求对自身的财产以及利用自己财产的牟利行为加以保护。很显然只有在充分约束国家政府机构,防范和制止国家政府对个人财产的随意索取、随意侵夺,防范和制止国家政府行为对个人利用自己财产牟利行为的干预的基础上,才能充分保护个人财产。为了适应市民阶层的这一需要,18世纪流行的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出了主导商工文明雏形期民事立法有关国家与个人之关系模式的基本观点。这一学说认为,人生而具有某些不可改变、不可让渡的权利,它们在人们通过契约组成国家、政府的时候,并没有、也不可能让渡给国家、政府;而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使命就在于保障这些权利,其中包括财产权利。说生命权、自由权来自自然、来自天赋从理论上证明比较容易,说财产权利同样来源于此,从理论上加以证明则相对困难,必须另辟蹊径。

洛克认为,财产权来自于每个财产所有人的劳动。世界上的一切物产、土地,本来都属于人类共同所有,但是,为了使这些物产、土地能够实际上被个人使用、消费,就必须使它们转变为私有财产。能够使原先的共有物转变为私有物的唯一途径就是劳动,凡是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了原先自然的共有物的状态、性质,那么,他就在该物中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因为这种劳动属于他个人所有,所以,渗入了这种劳动的自然物就变成私有物,该劳动者对该物拥有所有权。19这一证明给财产权利的取得提供了一个道义上难以反驳的理由,后来就成为商工文明时代各国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基本依据。财产权利不仅具有私人归属的性质,更重要的在于,它赋予权利人个人以自由:一个人如何处置、使用其权利名义下的财产,完全由其自己决定,他人,包括政府,都不能对个人使用、处置财产行为加以干预;相反,政府对个人自主处置、使用财产的行为只能加以保护,并在其遭遇外力阻碍、侵犯而请求帮助时提供必要的帮助。这种以个人为主体和出发点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经济活动领域一方面将政府设定为“打更人”的角色,严格限制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作用,政府只管抓强盗、小偷,另一方面,给予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以最大限度的自由。这就表现为在调节人们有关经济交往活动的基本法律——民法——中贯彻体现的四大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这一立法思想集中体现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是法国的书面习惯法、自然法、大革命衍生出来的法律的混合物,其中更有拿破仑基于其精湛的罗马法知识的创造,其调整的是一个全新的公民社会关系,是一部附加了更多的缔约自由权、更加强化所有权人地位的法律,它完全适应在欧洲已经基本成长成型的商工文明的市场经济秩序之要求。20《法国民法典》从诞生的开始就在欧洲得到相当广泛的推行、适用,部分是由于伴随着拿破仑帝国的扩张而得到强制推行,部分是由于一些国家的模仿和搬用。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和地区有比利时、荷兰北部、意大利、德国莱茵河左岸地区和右岸的巴登州、波兰、西班牙等。其中意大利统一后制订的民法典(1865年)、西班牙1889年制订的民法典,都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波兰从1808年起适用《法国民法典》,直至二次大战之后,长达140年之久。21随着法国的殖民扩张以及根据《法国民法典》的原则进行立法的其他国家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则主要通过对案例判决的不断改进而渐进地、累积式地实现民事法律向适应商工文明时代人们相互交往的需要转型。

(四)立法承认、保护人们的精神信仰自由

欧洲中世纪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罗马教会对人们精神信仰加以控制,长期抑制人们的心智的发展。16世纪的新教革命打破了罗马天主教会对基督教义的垄断。新教教派主张人和神的直接沟通,废除等级制的教会特权,宣称通过人的发财致富的努力就可以得到上帝的惠顾而死后进天堂。新教教义虽然获得下层平民、农民和部分反抗天主教会压迫的贵族领主的尊奉,但从一开始就受到罗马天主教会和专制王权的武力镇压。

但当人们认识到武力并不能解决人们的信仰分歧问题,国家权力也不能强使人们信奉同一个虚构的神的时候,妥协、宽容就成为不同信仰的人们的理性选择。这种理性的选择就表现为一系列承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1598年亨利四世颁布《南特敕令》承认胡格诺教派的信仰自由,结束了法国的宗教战争。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英国继“光荣革命”之后,国会于1689年通过“容忍法案”,承认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视清教和其他教派为邪教。1786年1月16日,弗吉尼亚州率先通过了《弗吉尼亚宗教信仰自由法案》,由杰斐逊起草的该法案将宗教信仰自由看作是人类的天赋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的人权包括“言论、著述、出版、信教自由”。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宣布:禁止美国国会制定任何关于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的法律。该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组成部分。1850年1月,普鲁士修订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结社自由及在家中或公开场合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市民公民权的享有独立于宗教信仰,不得通过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对市民或公民的义务产生损害。1848年欧洲革命之后各国制定的宪法几乎普遍承认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著述、出版和宗教信仰自由。

这些关于人们精神自由和信仰自由的立法,打开了人们智力发展的空间,为人类文明发展提供了智力保障。可以说,商工文明后来在科学、技术、制造领域表现的远远超越农耕文明的创新、创造成果都渊源于这种法律对人们精神自由的保护。

这一时期通过立宪,通过对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变革,使得以个人为本位、以人民为国家主人、以自由为主导价值的全新的国家观念和法律观念得到具体体现。这一时期上述主要领域的法律变革为工业化大生产时代的到来准备了法律、社会条件。而其中先行完成政治革命的英国,因为在限制王权的前提下,在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工业革命、科技发展准备了资金条件。在18世纪60年代,英国率先发起了工业革命,至19世纪30年代就基本实现了以大机器生产为特征的工业化,初步实现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的转型。至此,一个全新的文明形式——商工文明——就展现在人们眼前。

三、商工文明成型阶段(1850—1980年)的法律变革

(一)商工文明成型期的社会不公与社会失稳

尽管英国率先进入商工文明成型阶段并对其他国家产生强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是,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府直至19世纪前期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新的文明时代的到来。欧洲大陆各国或多或少地存在的封建政治势力和封建生产生活方式阻碍、抵制着工业化的进展。直至1848年欧洲普遍革命、各国完成了由专制君主制向共和制或立宪君主制转变,才真正为欧洲普遍的工业化运动铺平了政治道路。欧洲大陆各国政府大多是在1848年欧洲革命之后才比较自觉地推进工业化运动,促成商业和大工业相结合的文明形式在欧洲的普遍展开。当商工文明在英国、欧洲大陆和北美大陆普遍展开时,它就成为一个广大区域的文明样式,而不是一个特定国家、一个特定地区的偶然性的存在。至此,商工文明就不仅是欧洲的文明模式,而成为世界性的文明模式。商业一旦和大工业生产相结合,其爆发的巨大的社会生产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的动力,对全球各国各民族的生活方式的影响力都是农耕文明时代的人们所无法想象的。至此,商工文明对农耕文明形成压倒性的、不可逆转的优势。

随着工业革命和工业化进程,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工人劳动条件极为恶劣,工时超长、工资低廉、住房困难、健康恶化成为普遍现象。工人们没有财产、没有住所、没有工作保障、没有文化、没有健康……总之,他们几乎没有一切,由此他们被称为“无产阶级”。工人阶级发现,他们从追随资产阶级所建立起来的以保障自由、财产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体系那里所得到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几乎全都是空话。所以,工人阶级对这种新的文明形态的正义性、合理性提出质疑、拷问。

实际上,这个社会不公正的真正奥秘就在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所制订的法律之中。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资产阶级法律的所有权制度就隐藏着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依照《拿破仑法典》的财产所有权观念,一个物体,可以通过自由签订的买卖契约而转移给一个确定的主人,这个主人可以任意支配该物,可以使用、处置该物而获得孳息,而该项孳息也完全归属于该物的主人。但是,当大工业时代的资本家在一特定时间段内购买工人的劳动力这一商品,并根据财产所有权原则在该段时间里任意支配和使用工人的劳动,将使用该劳动所产生的利润归于自己之后,就产生了两个极不公正的后果:一方面,资本家像利用自己购买得来的有形物一样任意地使用该物(工人的劳动),而所造成的损害是由工人来承担的,这对资本家来说是合法的牟利行为,对工人来说是不合理地承担了作为损害后果的生产成本;22另一方面,资本家将利用工人的劳动和其生产资料结合所生产的产品经出售所获得的利润完全归于自己,付给工人的报酬实际上只是工人劳动再生产的成本费用,工人并没有获得其劳动参与生产、参与商品价值创造所应当分享的利润。这样,在反抗王权时看来天经地义的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适用于随着工业革命展开的商工文明的生产、分配中,却产生了极不公正的分配结果。这种不公正,工人可以感觉,但无法从理论上加以说明。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这种不公正的奥秘。马克思揭示的这种在商工文明初始阶段的法律看来非常公正的,但在经济学、伦理学上却非常不公正的对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状况表明,权利——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在其圣洁、公正、正当的表象下可以包含着严重的实质上的不公正。财产权利使用的实质上的不公正导致社会的剧烈冲突。

实施文明转型的英、美、西欧其他各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在英国是从19世纪前期开始,在美国、西欧其他各国是从19世纪中后期)几乎毫无例外地都爆发了新的社会冲突。这一冲突主要表现为雇主与工人的冲突,滞后于履行新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政权与普通民众的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社会冲突就需要对商工文明的法律进一步变革。为了解决商工文明初始阶段的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带来的不公正,需要改进关于限制工人工时的立法、改善劳动条件立法、最低工资立法、赔偿工伤损害的立法、疾病保险立法、失业救济立法、养老保险立法、工人教育立法、工会组织立法、集体劳动合同谈判立法、住房保障立法等等。为了保障这些立法付诸实践所需要的资金,又需要相应的税收立法。这些法律在实际上被认识、被制定,是通过剧烈的社会冲突,通过长时间的理性认知、妥协而实现的。所以,商工文明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就是国家、社会在新的交换、生产方式中从以自由价值绝对统摄转向以平等价值为引领兼顾自由价值、寻求新的公平正义方案的过程。

(二)英国的法律变革

英国在欧洲各国中率先完成了工业化,也率先爆发工人阶级激烈反抗现存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不公正分配方式的运动。从19世纪初期开始,英国工人阶级发起的“宪章运动”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斗争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迫使英国议会和政府认识到社会剧烈对抗的危险,逐渐放弃最初的武力镇压政策,转而采取立法变革的方式,对工人阶级的要求让步,渐进地改革济贫法、选举法,围绕改善工人劳动生活条件进行立法,以求社会矛盾的缓和。

虽然从1819年开始,直到1850年前后,英国议会已经制订了一些关于限制儿童和妇女工作时限的立法,23对保护童工和妇女的健康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这些立法远远不能满足工人们的要求。1867年,保守党首相本杰明·德斯瑞利(BenjaminDisraeli)说服议会通过法案,降低选民财产资格限制,增加选民数量,赋予自治市全体固定公民选举权,从而使人数众多的工人阶级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利。1884年自由党在首相维廉·格拉德斯通(William Gladstone)的领导下通过了选举权改革法案,赋予农业工人选举权利。这一重大的政治变革,才使得工人阶级在立法方面有了参与机会,并推动一大批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法律得以制订和实施。

1872年英国议会为采矿制定了法规,禁止让妇女、儿童到井下工作,要求矿山主为工人的安全采取合理的防备设施。1874年英国颁布法律,禁止10岁以下的儿童在纺织厂工作。1878年的整顿法案确立了工厂卫生的检查制度。1897年的法律规定,少数工种可以实行工伤赔偿原则;1900年这个原则又扩大到农业工人;1906年自由党议会把赔偿原则扩大到所有的企业。1901年法律禁止12岁以下的童工在工厂中从事劳动,并且对劳动条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工人的健康。1906年教育法案为家境贫困的孩子提供免费伙食。后来又通过法案,为孩子们提供游戏场地及免费检查身体。20世纪,英国议会又颁布了一批有关公民福利法律,如1908年的养老金法、1909年的关于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工介绍法;1911年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对残疾、失业人员实行保险制度;1918年的教育法规定公立初等学校实行免费教育;1924年《社会保障法》提高了失业救济金的数额,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关教育、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社会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24这些改革措施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但确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使工人部分地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避免了社会分裂、革命、社会秩序彻底崩溃。

(三)德国的法律变革

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成立,德国实现了统一。德意志帝国选择了一条完全不同于英国文明转型的道路,即依靠集权的政府,全方位地推进以工业化为口号的文明转型运动。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德国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社会矛盾、冲突也迅速激化。由俾斯麦担任首相的德意志帝国政府最初采取高压政策,对德国工人运动加以打压。德国1878年10月21日通过了《反对社会民主党危险活动法》(《反社会党人法》),取缔德国社会民主党和一切进步工人组织;对这些团体的任何支持,都要受到严厉惩罚;政府可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宣布戒严,逮捕它认为是危及治安的危险分子并将其驱逐出境。这种高压立法,并没有解决社会矛盾,反而激起工人阶级更激烈的反抗,以至威胁到帝国的统治。这迫使德意志帝国皇帝威廉一世、威廉二世转向怀柔政策,促使德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出台。

1883年5月31日,德国国会通过了《疾病保险法》,该法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农业工人不包括在内。1884年6月27日,国会又正式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依照法案,工人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论过失来自哪里,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损失,从此确立了工伤保险中的“无责任补偿”原则。1889年5月24日,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残障、死亡保险法》。德国三部社会保险法律的颁行,建立起了一套在当时最为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大加快了生存保障方式社会化的进程,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此后,德皇威廉二世又提出一个社会改革的计划,诸如禁止周日开工,限制童工女工的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把德国的社会立法由社会保险推进到劳动保护立法领域。

通过一系列改革立法,德国社会基本稳定下来,为德国快速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已经成为欧洲头号工业强国。

(四)美国的法律变革

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也急剧拉大。189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9%的家庭占有了71%的财富。当时的美国到处是血汗工厂,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工资菲薄,各种工伤事故和矿难频发。同时,美国工人也没有罢工的权利,没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以至没有同资本家斗争的合法手段。此外,食品不安全、环境卫生状况恶劣、住房紧张、工人子女普遍缺乏教育等问题使得工人对社会现状普遍不满。从19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工人运动和社会进步力量推动下,美国缓慢地进行社会改革,涉及的事项包括反垄断、改善工人待遇、消除贫困、普及教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反种族歧视等。

1906年以前,美国工厂主对工人的工伤不负赔偿责任。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主责任法》,确定了雇主对工人工作中的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1910—1913年,许多州先后制订了《工人赔偿法》。251911年以前,美国各州几乎没有关于保护工人劳动安全的立法。以1911年3月25日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为契机,美国纽约州议会率先启动一系列关于保护工人劳动条件、责令雇主采取确保工人劳动安全措施的立法,为其他各州纷纷效仿。1914年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工人的工会组织是垄断组织,并经常使用司法禁令禁止工会组织活动。1914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克莱顿法》,宣布工会不是垄断组织,禁止使用司法禁令压制罢工。26这给工人通过工会组织集体行动,为自己争取较好的生存、劳动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美国女性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美国国会于1920年8月26号通过了《〈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使广大妇女获得了投票权。

在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国会于1935年8月颁布了《社会保障法》,规定对年老退休的工人发放年金,对失业工人发给失业津贴,对儿童、母亲、伤残人员、盲人提供帮助,等等。20世纪60年代,在约翰逊总统“伟大社会”计划和“向贫困宣战”口号的引领下,美国国会掀起了第二波社会福利保障立法高潮,仅1965年就颁布了《医疗援助计划》《投票权法案》《美国老年人法案》《中小学教育法案》《向贫穷宣战计划》《空气污染控制法案》等法律。这些立法使美国社会福利保障趋向完善。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随着黑人争取权利运动的发展,美国国会在1957年通过了《民权法案》,禁止阻碍或剥夺黑人投票权利的行为。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案》,宣布在公共设施如餐馆、车站、旅馆等实行种族隔离是违法的;不得以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国籍为由在雇佣时给予歧视,同时也保护公民的选举权。

美国的法律在长时间的回应社会矛盾、冲突中得以改革、改进,使工人阶级分享了一部分社会经济活动成果。虽然这些法律不可能使工人与企业主平等地分享经济利益,但其足以使大部分工人安于现状,避免了社会的大规模冲突、动荡。

(五)法国的法律变革

法国在1851年至1871年拿破仑三世执政期间,工业化运动普遍展开,社会经济有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法国工人与资本家的矛盾愈趋激烈。工人阶级为了争取组织工会的权利,改善劳动条件等,长期坚持斗争。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法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改革,这首先表现在有利于保护工人权利的工会立法和劳动立法上。1884年,法国立法允许成立工团联合会。1901年6月1日的法律进一步规定,工人可以不必事先得到批准即可以成立职工会。271892年11月,法国立法禁止使用13岁以下的童工,对16岁以下的少年实行10小时工作制,对16—18岁的少年工和女工实行11小时工作制。1900年3月的法律规定对成年人实行10小时工作制。28

20世纪前期,在认识到由国家权力抑制强势的雇主利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阶级利益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法国民法在原则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法律主体方面,开始承认以工人联合会为代表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法人地位;在所有权方面,为了国防、国民保健、运输、能源生产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目的,国家立法开始削弱私人所有权——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在债法方面,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在买方和卖方、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人和承保人、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关系上,国家立法的命令性规范(不能自由选择的规范)适用范围逐渐扩大。29总之,19世纪前期意义上的绝对的所有权、绝对的契约自由、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时期已经不复存在了。

二战之后,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法国民事立法出现以下变化:(1)关于国有性集体财产方面的立法。1944—1946年,由于社会民主党人执政,法国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将雷诺工厂、一些大银行、大保险公司、煤炭、煤气、电力公司在内的一大批企业收归国有。1946年宪法为上述做法提供了依据,该宪法宣布:“任何财产和企业,如其经营具有国家公共服务性质或事实上的垄断性质,都应成为集体财产。”30(2)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立法。按1946年宪法宣布的原则,立法规定在企业成立委员会,职工通过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在雇佣关系上,集体合同进一步调整和更加广泛地采用,职工会的作用得以加强。31(3)关于强制保险方面的立法。立法扩大国家强制保险制度,从工资和收入中扣款来补偿大多数居民因病、残、老、死所带来的损失,以实现宪法宣布的社会保障。32(4)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立法。1936年立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1945—1950年,立法规定工人可集体签订劳动合同;1952年,立法规定工资与物价上涨成比例浮动;1956年通过了一年三周休假、工资照发的法律;1956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典》,1968年正式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包括家庭补助、疾病、老年、失业、死亡等保险,其中家庭补助由雇主支付,其他基金由职工和雇主分担、国家补贴。33

与上述英国、德国、美国、法国情况相似,其他先行进入文明转型的国家,譬如,瑞士、奥地利、意大利、匈牙利、西班牙、丹麦、荷兰、瑞典、比利时、挪威等国家也都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70年代进行了以保护童工、妇女、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福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变革。34这些法律尽管在表现形式、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即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介入社会经济活动领域,限制财产权的自由和契约自由,使社会的弱势群体——以工人为主要成员——分享社会经济活动成果,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从1850以后,人类经历了第二次、第三次科技革命,人类的知识获取能力、社会生产能力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升,商业活动形式进一步创新,政府的职能进一步扩大、强化,与之相应的科技立法、行政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商法立法、环境保护立法等都得到创新和发展。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惨痛教训,迫使人们为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社会秩序而重视发展国际法、国际人权法等,经济交往的全球化运动又促进了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所有这些,都表现了商工文明时代的法律发展和文明进步。但是,在所有的法律变革、发展中,最重要的、最有决定意义的法律变革、发展,最能体现人类文明进步的法律变革、发展,就是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工人福利、承认工人选举权利和组织工会权利等方面的立法。这些立法使工人阶级能够在社会经济活动成果的分配中分享部分利益,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公平正义,使得商工文明体现出一个重要的不同于农耕文明的特征:分配方式的普惠化。这种普惠化的分配不是绝对平等的分配,而是在承认自由价值、承认相对不平等的存在的必然性的同时缩小贫富差距的分配。正是这种法律变革代表的社会分配方式的改进,才使得商工文明的社会矛盾得到缓和、商工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得以延续。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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