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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5-29 23:38  点击:1931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

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岁月中,表现出深厚的物质基础、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所有这些可归结为一个基因,那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一切特质,都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着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经说过:“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谓“民族的共同意识”也可理解为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当前,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发展不受宗教干预,体现理性务实的民族精神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充满了敬畏,统治者遂假借天意,动用刑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商朝统治者崇尚神权政治,设计了上帝与帝廷。但商朝的上帝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完全不同。商朝的上帝是商王死后升格为上帝,实际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对于上帝尊崇备至,以期祖先的亡灵维护其现实的政治统治。这种天道观带有宗法的色彩。至商末,纣王亲自控制了贞卜,表现了神权政治的没落。由于纣王“重刑辟”“武伤百姓”,终于被周所推翻。商朝的灭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观发生了动摇。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的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人间,从重神转移到重人,提出了具有理性思维的一系列观点,作为新王朝的治国方略。

其一,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把人心向背作为决定国家兴衰的根本。

其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即天只赞助有德之人为君,周之代商正是周人有德所致。

其三,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避免商朝滥刑亡国之祸。

其四,通过“制礼作乐”,建立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管理体制。如《史记·乐书》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五,以因时、因地、因势、因族为立法的考量。《尚书·吕刑》说:“刑罚世轻世重”;《周礼》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一直被后世奉为立法的圭臬。

其六,司法行“中罚”。周公特别推崇“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所谓中罚即公平、公正之意。孔子曾经论证司法不中的危害,“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只有刑罚得中才符合中道,才能达到和的效果。

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朝统治者便十分重视运用理性求实的指导原则管理国家,不仅在当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影响后世至为深远。汉以后的“德主刑辅”,唐时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宋以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都源于周朝的创制。

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主张“人为万物之灵”。孔子不仅“不语怪力乱神”,而且明确表示“敬鬼神而远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提出“仁者爱人”。与西方宗教关于彼岸世界的说教完全不同,孔子所关注的是现实主义的此岸世界。孔子之后,孟子将“仁者爱人”进一步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人们关注的焦点吸引到政治主张上来。儒家思想从汉武帝时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以后,由于它符合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贴近国情和人们的心理状态,因而不断深入人心,这有助于形成重理性的务实求真的民族精神。

在农业立国的古代中国,作为社会主体的农民所关注的是一家人的温饱,是再生产的准备与应付国课的筹措等。这些都是摆在他们面前不容轻忽的现实问题。尽管他们有时也祈求上天的保佑,但在现实面前,这种吁天是在严酷现实面前的一种无助的自我安慰。生存与生活的实际需要,促成了中华民族求实务实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正因如此,中国本土的道教虽受到少数统治者的笃信,但在民间的影响力较为有限。佛教的信徒虽较广泛,但也只是个人的信仰。

宗教的存在要依附于政治权力,所谓“不依国主,法事难立”。但是一旦宗教势力膨胀至干预政治,便会遭到政权和法律的打击。唐朝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度遭到破坏,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势力膨胀,交结藩镇,影响国家的统治,因此武宗下令灭佛,在全国范围内拆毁庙宇,强制僧侣还俗,佛教遭到沉重打击。

清康熙初年,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罗马教皇派人来华向天主教徒发布禁约,禁止教徒祭天、祭祖、祭孔。为此康熙帝下谕:“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宗教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不使其干预现实中的政治活动。西方中世纪存在的教会法与宗教法庭,在中国是没有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制度的构建、法律生活的缔造、法律文化的延伸渗透了中华民族理性与务实的民族精神。

二、法文化传承创新的历程,体现坚韧进取的民族精神

自“夏有乱政”而制“禹刑”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有“新律”,晋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也各有律,其间代有兴革,源流清晰,损益可考。

法文化植根于社会,具有历代传承的因袭性,但基于不同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形成了特有的时代性。

五千余年的法文化史,篇章结构、规范内容、制度设计等,都因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其发展轨迹是由粗疏到细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可见,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不间断的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突破。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苦。创新首先要认真总结前代法律的成功经验与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车之覆。创新也需要认真分析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确立立法的主要方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创新更需要先进的思想家、法学家,将其理论与思想认识注入法律中,开创法律文化的新天地。战国时期的《法经》就是“集诸国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开辟了后世立法的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

汉承秦制表明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连续性。汉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儒家化。这是建立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的西汉王朝所需要的。没有两汉儒家的坚持奋斗和他们提出的理论先导,就不会有儒家化的汉律文化。这个过程始于汉,它的最后完成是在几百年之后的唐朝。

晋朝是士族掌权,政治腐败,却出现了张斐、杜预、刘颂等一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主持修订的晋律,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创新之作。晋律沿袭汉律开创的引礼入法的先河,继续丰富了儒家化的法律文化。如同《晋书·刑法志》所说,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以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晋代律学对于律与令以及一些法律概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根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可见,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属于律的范围,非依律不能定罪,由此矫正了秦时法律令混用不清的弊病,也进一步明晰了汉时关于“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内涵。

晋律在传承中所做的创新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智力工程,凝结了律学家们的心血与智慧。晋律不仅是南朝制定法律的范式,对于唐律的问世也具有历史渊源的价值。唐律“于礼以为出入”的总体规定,标志着儒家化的基本完成。不仅如此,唐律还为邻国日本、高丽各国制定法律所取法,使这些国家纳入中华法系中。

唐以后,历代之律皆以唐律为宗。明清两代将唐以来的十二律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并且扩展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尤其是清朝,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如《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

中国法律文化首尾相衔、辗转相承、代有兴革,表现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显示了清晰的螺旋上升的轨迹,同中华民族坚韧进取、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中华民族自古就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秉持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以其强大的创造力和锲而不舍的顽强毅力,不断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例如,汉初经过秦末以来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民生凋敝,百物匮乏,以致汉高祖出行时无法配齐四匹相同毛色的马。史书说:“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但是在汉初相对宽松的政策影响下,人民群众克服困难,努力生产,至文帝时不过二十余年,社会生产不仅恢复,还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盈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不仅如此,人民克服困难的进取精神也推动了上层建筑的进步,如文景两帝的废肉刑、汉律的儒家化、私家律学的发展等,为文景之治的繁荣提供动力源泉。

再如,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万户则城郭空虚,千里则烟火断灭”。唐初实行均田制,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后来的贞观盛世,出现“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祥和局面。史书记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牛马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斗米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表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上述史实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拼搏耕耘的奋斗精神。也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历代法制的改革与更新,使中华法文化经历五千余年的兴革而从未中断,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三、重惩不孝不忠等犯罪,体现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

中国古代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维系宗法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坚固。特别是在政权的推动下,宗法制度化,成为命官、立政、建立封国的重要根据,所谓“亲贵合一”。除此之外,宗法制度也为尊祖敬宗、维系族权统治提供了物质基础。尤其是经过儒家的论证,使得尊卑伦常之间,各有与其身份相应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礼记·礼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孟子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所说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人伦通称为“五伦”。五伦是不变的常道。在五伦之中最主要的是君臣、父子。宋儒程颐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就是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经过论证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哲学。

(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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