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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有逆流而上的勇气,未必有漏船载酒的运气” ——浅谈具体辩护策略及方法的选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11-23 15:20  点击:3286

说心里话,笔者对一些律师的辩护策略及其在法庭上的表现是“由衷”的佩服,那可真的是一个什么都能辩、什么都敢说,完全不考虑辩护意见是否有相关事实和法律支持,是否和在案证据存在矛盾,是否遵循了一般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在看到他们口若悬河、慷慨陈词后,笔者也经常怀疑自己是不是过于保守,过于理性,缺乏辩护人的思维和没有完全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考虑问题。

但要笔者像这些律师一样,又违背了笔者一向认为辩护人是“辩可辩之事,说可说之理”的准则,以及“说服法官靠的是讲理,而不是靠炫耀技术和表演”的庭审认知。而且从笔者亲身经历以及观察到的现象看,这些律师虽有逆流而上的勇气,但未必有漏船载酒的运气。有这些律师参加的庭审看起来是很热闹,表面效果也不错,当事人及亲属也很满意,但最终的结果往往不理想,甚至一些大家看起来都有轻判机会的案件,被告人不仅没有被轻判反而遭到了更重的判决。

这其实是因为他们只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但没有做到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如果不客气的说,在很多时候是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的打胡乱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经不起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检验,剩下的只是逆流而上的勇气。这样的辩护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好处,有的时候还是在帮倒忙,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从重处罚的神“助攻”。

01 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认罪时不认罪,该认罚时不认罚

因角度和立场不同,辩护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对案件性质以及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但笔者认为,在大的方面大家的认知是共同的,至少是有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判断方法,实践中除了为数不多的案件外,很多案件在罪与非罪方面不会有大的争议。

因此,虽然说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也是最能体现辩护律师的风采,而且只要案件有做无罪辩护的机会,律师是应该勇于且大胆地进行无罪辩护。但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律师是选择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时,还是应当慎重。无罪辩护需要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基础,在法律上要有出罪的理由,不能为了追求无罪辩护的表面效果而强行做无罪辩护。

这种只图热闹或者明知没有无罪的可能性,只是想用无罪辩护去冲击法官心证,希望退而求其次的无罪辩护,不仅是很容易让当事人迷之自信,跟着一起凑热闹,而且会让当事人因认罪悔罪态度不好而失去从宽处罚的机会。一旦案件结果不理想,当事人极有可能对律师心生怨恨,因为当事人会简单把庭审效果等同于判决结果,从而在心里上形成巨大的落差。在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这种不考虑现实是否有可能性的无罪辩护更是可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不偿失,偷鸡不成到蚀把米。

02 过于偏颇、激进的辩护不仅实现不了为当事人求情的效果,反而有可能成为当事人遭到更不利评价的助推剂

基于辩护人的责任,是要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和角度考虑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更多可以从轻的理由。但在寻找从轻理由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进行解释时,不能只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站到了社会共同认可价值观的对立面,提出与大众普遍认知相背离的观点,不考虑立法的目的、法律想要保护社会的利益以及司法裁判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作用。。

这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评价以及刑罚具体适用的过程,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规范性评价的结果。规范性评价不仅带有人的主观性,不同人因价值准则、社会经验以及立场和角度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有的人会认为情有可原,但有的人则会认为必须严惩;而且由于规范性评价涉及到价值判断的问题,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具有模糊性,不会有绝对正确的答案,只会有大多数人接受和认可、具有相对合理性的结果。因此,只有遵循绝大多数人认可的价值准则进行判断才能起到说服法官的效果,如果辩护人只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和角度出发,不仅是辩护意见难以被法官接受,起不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的效果,反而容易激起众怒,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不义,给辩护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这样的例子在实践并不罕见,辩护人这种过于偏激和激进的辩护的结果往往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没有得到所希望的结果,反而让案件走向了反面,。有一些大家从事实、情节来看都认为有机会的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辩护人过于偏颇、极端的辩护堵住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后的生机,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03 带坏了当事人的节奏,让当事人在庭审中表现拙劣

在实践中,不少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可以说是让人啼笑皆非,表面是振振有词、堂而皇之,但其对事实的陈述以及发表的意见是完全经不起推敲。虽说法官不会依据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来对案件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庭审中表现的好坏对判决结果还是有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官的心证,尤其是在可左可右之时,会影响到法官是作出对被告人有利还是不利的推断。被告人在庭审中好的表现可以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加分,不好的表现则会减分。

虽然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很多是被告人由于智识上的不足,但又想尽力为自己开脱所导致,根本不懂在刑事诉讼中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希望靠自己的说法来说服法官。但在有的时候也和辩护人只有逆流而上的勇气,不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所导致。辩护人这种不讲事实,不讲证据的辩护带坏了被告人的节奏,让被告人越发相信自己的辩解很有道理,能实现好的辩护效果。

在这一点上,笔者还观察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非黑即白、非白即黑的思维方式在辩护实践中盛行。有这种思维方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都很不喜欢和不愿意直面对辩护不利的事实和证据,要么是视而不见,要么就是画蛇添足的进行解释。其实对不利于辩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太多的解释尤其解释还不合理时是很糟糕的,不仅会让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现得很拙劣,让法官认为被告人是在狡辩,在撒谎,一点都不诚实,在有的时候,还会影响到对辩护有利事实的提出。这就是太想把自己说得干净,最后是越说越不清楚,反而把案件事实搅成一锅粥,本来是想浑水摸鱼,但最后反遭其害。

04 祸及萧蔷,让无辜的被告人受到牵连

在律师群体中,对法官包括检察官有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总是认为法官、检察官能够终如一地保持理性,丝毫不会受自身情绪的影响;二是认为凭自己三寸不烂之舌或一些技巧和方法就可以把他们忽悠进去。

法官、检察官从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上是要求保持理性,少受个人情绪的影响,但他们同样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和喜怒哀乐,而且他们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能力以及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丝毫不逊于律师甚至比很多律师都要有经验,更为老道。

这一是说明法官、检察官不好骗,辩护人不要轻易在他们面前耍花招。在很多时候他们只是看破不说破,其实心里面早就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理由持否定态度。二是法官、检察官也是有情绪的,辩护人过于无理的死缠烂打会让他们对律师有不好的印象,甚至会反感。一旦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印象不好甚至是反感,不仅会影响到对律师辩护意见的接受程度,而且这样的情绪是有可能映射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来是无辜的,但会因为律师的无理辩护而祸起萧墙,受到牵连。

虽然说每一个案件,只要律师认真负责都能够找到辩护的空间和有辩护理由,但怎么辩,如何辩却大有学问,律师在有逆流而上勇气的同时,不要相信自己有漏船载酒的运气,还是得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老老实实地进行辩护,否则船会沉,酒也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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