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翟志勇:乡土中国的法律故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2-10 16:11  点击:3168

    庄严肃穆的法庭、正襟危坐的法官、西装革履的律师、唇枪舌剑的庭审,这是无数英美抑或港台律政剧留给观众的法律印象,足够高端大气上档次,也是无数少男少女选择进入法律院系的最初动因。

   如果说大城市的法律实践还多少残留律政剧的影子,喻中教授在《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二版)中呈献给读者的,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景象。邻里纠纷的婆婆妈妈、田间开庭的土里土气、送法下乡的不合时宜,但所有这些,才是现实世界中活的法律,也是《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马背上的法庭》所展现的乡土中国的法律故事。

    

   法律的空间性

   法律的统一性与多元性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普遍现象,但在中国尤为特别。一方面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追求法律的统一性,以“同案同判”作为最高司法理想;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疆域辽阔且地区差异性巨大,法律的多元性又是一种必然存在的现象。

   由此造成的结果便是,任何将中国法律简单化处理的理论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喻中试图抛开法律的统一性问题,从“法律的空间性”出发,来揭示“乡土中国”中活生生的法律故事。

   “法律的空间性”展现在3个层面上,由此意味着3种不同的“乡土中国”及其法律故事。

   首先是自然空间,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与乡土的二分。作者花费大量笔墨以近乎白描的方式展现了乡村司法的运作方式,特别是驻村干部这个“法盲”凭借朴素的情理如何有效地处理村民之间的各种纠纷。驻村干部没有学过法律,也不是运用法律条文,完全凭借基本的人情世故化解各种纠纷;福建省建宁县里心法庭巡回办案,尊重地方风俗,以调解化解矛盾,通过帮扶获得认同,没上过正规法律院系的乡村法官,成为了乡村秩序的守护者。

   其次是政治空间,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划分的意义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展现了完全不同的法律逻辑。作者对于“私了”问题的探讨,充分揭示了两种不同的法律逻辑如何奇妙地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折冲樽俎。

   案件“公了”的过程中,时时穿插着“私了”,而各种“私了”的背后,都是以双方预期的“公了”作为衡量标准。更有趣的是,“公了”不仅默许“私了”的存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利用“私了”,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最后是文化空间,在西方与中国二元对立的文化传统中,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社会之间存在着诸多的扞格与龃龉。作者特别以吴经熊与马锡五作为两种法律文化传统的标杆性人物,在他们的对比之中,生动地展现了两种法律传统如何在中国大地不同的空间格局下交互存在。吴经熊这个十足洋派头的大法官在大上海处理各种纠纷时,并不妨碍马锡五在田间地头以实践智慧创造着后来“马锡五审判方式”。

    

   天理 国法 人情

   喻中观察到一个比较奇特的现象:“在一些媒体上,一方面在不遗余力地宣扬‘正当程序’、‘诉讼时效’、‘回避制度’、‘谁主张谁举证’之类的‘现代法治理念’;但与此同时,又在大力褒扬那些‘主动送法上门’、‘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反复劝阻要求离婚的夫妻以避免一个家庭的破裂之类的‘动人事迹’。这些媒体的主事者也许没有意识到,这两方面的导向具有内在的冲突,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

   这种现象也渗透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对于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热情与基于实际需求的各种乡土经验,奇妙地同时呈现在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其背后的逻辑也不难理解——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运用,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

   在传统司法观念中,社会的秩序要靠许多规范的协同运作才能适当维持,其中包括自然的天理、神旨、道德、礼俗以及人为的法律、家训、行规等。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同样会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规范,最终的目的不仅仅是适用法律、定纷止争,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过程,维护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秩序。

   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之所以被我们接受,是因为它们是人类文明的积淀,但强调依法裁判并非排斥天理与人情,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实质正义。

    

   案件制作术

   在喻中讲述的诸多司法故事中,有几个特别有趣。严格按照法律的标准,这些故事实际上涉及到违法的问题。与大多数基层司法研究不同的是,作者并未一味地赞颂基层司法的积极形象,而是客观地描述了基层司法的多种面向。

   在“司法过程的幕后参与者”一文中,作者描述一位城里法官的乡村父亲,如何为了自身的面子和利益,在幕后操控着儿子的审判。

   还有一个是检察院主动“送法上门”帮助企业讨债的故事,更加生动形象地揭示出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企业有讨债的难处,检察院有创收的需求,两者一拍即合,由检察院替企业讨债并从中分成。最有趣的是,这一过程还必须在法律上做到符合形式规范,此时,“案件制作术”派上了用场。

   更为离奇的故事是,基层法庭为了完成案件数量指标,有时必须采取“劝诉”、“诱诉”的方式来寻找案源。当这些方式仍然无效的时候,法庭无中生有地制作出一些案子,全部的诉讼材料一应俱全。

   作者在“后记”中以“在路上”来表达自己的心路历程和学术研究,其实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又何尝不是“在路上”,有艰辛、有迷途、有错路,但只有“在路上”,法律才是鲜活的,才有作者所谓的“皮、肉、筋、脉、骨”,才有真生命。

   出处:法治周末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