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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美国立宪启示——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17 09:49  点击:3169

用宪法保护既得利益

     美国传记女作家凯瑟琳·鲍恩的《民主的奇迹——美国宪法制定的127天》生动刻画了1787年联邦立宪的细节,故事娓娓道来,峰回路转、跌宕起伏,很有看头。放在中国,各种利益错综复杂、互不相让,恐怕早就崩盘了,但是美国立宪者竟能克服重重困难,最后成就一部联邦宪法,维系了美国社会两个多世纪的自由、繁荣和稳定,美国因此成为世界第一强国,而今天这部古老的宪法依旧生机盎然,确实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不过要说美国立宪是“民主的奇迹”,多少有点误导。事实上,原书的书名是《费城奇迹》,并无“民主”二字。1787年,美国立宪者在费城开会,制定了这部联邦宪法。他们为什么这么做?是促进民主吗?固然,美国立宪者那个年代就已经明智地看到,民主是一个“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大趋势,因而不得不顺应这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但要说他们是美国民主的“推手”,那就大错特错了。恰好相反,这批人是最典型的既得利益者,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富二代”、“官二代”。华盛顿毫无疑问是美国第一“大地主”,当时拥有土地最多;起草《独立宣言》的杰弗逊够伟大,但他也是奴隶主。虽然杰斐逊领导的“反联邦党”替小农们说话,主张以独立后的各州为单位建立小型民主国,但是他们在费城会议属于极少数派,对联邦宪法的制度设计也没有多少影响。占主流的联邦党代表大地主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联邦立宪的目的正是为了遏制地方草根民主的盲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联邦立宪与其说是“民主的奇迹”,不如说是“反民主的奇迹”。美国立宪者希望通过建立联邦宪法,给这个新生的民主政体立个规矩。我相信,即便不成立联邦,美国民主也会如火如荼地推进下去,说不定各州民主发展得比现在更好。事实上,不少人指责联邦政体实现了立宪者的“阴谋”——遏制地方民主的发展。不过民主固然好,一旦不受控制,你可能很快会看到,民主权力也会滥用。假如没有联邦,说不定美国某些州今天还保留着奴隶制,几乎可以肯定某些州仍然禁止妇女堕胎,同性恋更是犯罪……换言之,即便民主政体真正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多数人也会利用不受约束的权力对少数人搞“暴政”。当时,有些州的议会代表穷人利益,取消债务契约的法律效力;议会可以通过一部法律,把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两年前别人欠你的钱突然不算了。这样的做法让美国立宪者很害怕,他们起草的联邦宪法对各州限制不多,但其中有一条就是明确禁止取消债务。这样才能消除这些大财主们在这个国家生活的后顾之忧。

     作为既得利益者,美国立宪者通过制定联邦宪法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堪称“奇迹”,因为既得利益哪个国家都有,但是有这种境界的既得利益者实在不多。反观我们的“官二代”、“富二代”,有哪个想过用宪法来保护自己既得利益?有哪个不想趁着自己还在位的时候拼命捞钱?捞得差不多就办护照、转移资金,然后把老婆孩子送出去。逃亡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他们根本没想在这里待下去,所以他们对这个国家也不会采取负责任的行为方式。美国立宪者刚到美洲两三百年时间,大概没有什么地方可去,还是要生活在美洲这片土地上,其所作所为必须对自己和子孙后代负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最负责任的行为方式莫过于为它设计一种宪政制度,让公权力受到有效约束,让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得到有效保障。只有这样的国家才能世世代代幸福生活下去。

     在决定何去何从的历史关头,美国很幸运地涌现了这么一批“高尚”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没有逃避自己的历史责任,没有固执地抗拒民主的潮流,没有迫不及待地把特权变现为财富……在他们面前,一个生机盎然的崭新政体正在形成。在这片尚未开发的处女地上,种种制度试验正在等待他们,联邦制、分权制衡、司法审查、政党民主……这些都是前无古人的世界创举。他们充满自信地接受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为美国联邦立宪,最后不仅理智地守护了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而且理所当然地彪炳史册,成为历代景仰的“国父们”。当然,“国父们”未必预料到美国宪政日后的发展,譬如他们或许从未想到为祸惨烈的“朋党之争”竟能成为大众民主的主要引擎,或堕胎和同性恋居然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成为一种宪法权利。但是不管社会变革的“酒”换了几轮,宪法这只“瓶子”没有变,并且仍然在为后人的发明创造提供丰富的想象空间。这无疑是伟大的成功。

     这批“高尚”的既得利益者见证了美国文化的成功——更准确地说,英国文化的成功。美国在许多方面都“背叛”了英国,不仅对自己的母国发动了“独立战争”,而且制定了成文宪法——这也许是最大的“背叛”,因为英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在根本意义上,美国文化是对英国文化的承袭和发展,立宪者卓尔不群的素质也正是在这种文化下形成的。英国文化有一种特质,那就是既得利益者比较内敛自律。你看英国王室的那些公子哥们,也算是纨绔子弟,但是个个温文尔雅、举止得体,就是没有李刚的儿子或李天一这么飞扬跋扈的。这首先是由于王室现在大权旁落,早已是不干实事的“虚君”,却享受着纳税人买单的荣华富贵,不能不“夹着尾巴做人”;万一什么花边新闻被“狗仔队”抓住穷追猛打,政治地位相当脆弱的王室可丢不起那个脸。

     即便是实际掌权者又能如何?且不说现代官员受民意制约,不敢造次,传统的英国贵族没有那么多制度性约束,但其所作所为也还是比较自律的。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比较了他那个时代的英国和法国贵族,得出的结论是英国贵族掌握实权,却体恤百姓,因而得以长期执政下去;法国贵族则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实际统治权,也正是因为此而不自信,拼命死守既得利益,把税负转嫁给社会底层,最后反而成了革命的对象。因此,英法两国代表了两种模式:一种是既得利益者竭泽而渔,一副惶惶不可终日的末世心态;一种是既得利益者谦恭自律、理性克制,以此换取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美国立宪者们无疑继承了英国模式,并更上一层楼,通过联邦立宪使自己的利益获得成文宪法保护。美国人非常看重自己的宪法,说他们把宪法当作自己的“信仰”也不为过,但是千万别以“坚定的共产主义”套路来解读他们的信仰。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概括得很准确,美国人是不折不扣的实用主义者。假如和自己实际利益无关,他们才不会费九牛二虎之力制定一部联邦宪法;他们之所以立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其实宪法不仅约束了新兴民主力量,也约束了既得利益者,因为宪法规则是抽象的、共同的、普适的。一旦确立了有效的规则,既得利益者岂不是自己也不能肆无忌惮地逐利?然而,这正是美国立宪者的深意所在。在他们眼里,薄熙来、刘志军、谷俊山等中国贪官一定是活腻了,才会如此无节制地滥用公权、鲸吞国库、招摇过市,使自己成为众矢之的并因此葬送自己的锦绣前程。事实上,他们的非理性也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一旦落入没有制度约束的欲望陷阱里,自恋和贪婪让人变成了疯子,种种末世疯狂也就见怪不怪了。

     美国立宪的目的正是为公权力立规,使之不会成为令人疯狂的诱惑,使社会得以回归健康正常的生活,每个人都能在平静中追求毕生的幸福。他们这么做与其说是拯救了民族,不如说是救赎自己。

国家是谈出来的

     不消多说的是,美国立宪在制度史上是一个奇迹。这当然首先体现在它是近代立宪的第一个国家,所以许多制度是它的首创,此前这个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或只有理论上的构想。譬如三权分立是法国人孟德斯鸠系统提出,但第一次将其付诸实施的是美国人。美国立宪者当时很认真,专门找了一位法籍设计师绘制华盛顿特区的设计图。三个最高权力——国会、总统、最高法院——都按当时的标准(那时还没有汽车)隔离得足够远,保证它们之间不能相互“串门”,完全不像我们现在的纪检和反贪局同一座大楼挂两块牌子,或市委市政府在同一个大院。联邦制则是美国人自己的独创,等于是立宪者自己绘制蓝图,然后认真按照设计去做。联邦制也许实施得过于成功,以至可能过度助长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抑制了左翼势力的正常发展,造成美国比其它西方国家显得更“右”。不论如何,像美国人这样一板一眼地实施一种理性设计的制度,这在人类历史上不仅是前无古人的,而且也少有来者。

     然而,“美国模式”并不是像《独立宣言》说得那样“不证自明”、一致通过的。费城会议有各类利益集团的代表参与,而对于他们来说,每一种制度都带有特定含义,不是对这个就是对那个利益集团更有利。因此,几乎每一个立宪的关节点都充满了争议,其中有两次险些让联邦立宪流产。一次是人口大州和小州代表之间的争执,而且各自都发布过自己的立宪方案。按当时的标准,弗吉尼亚就算大州,因而发表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代表联邦党的利益诉求;小州则发表了《新泽西方案》,代表“反联邦党”的利益诉求。当时没有人会反对法治,而国会是立法机构,国会议员多数通过的立法就是统治国家的法律;谁在国会中占多数,国会制定的法律就对谁有利,因而大小州在新联邦的国会构成上相持不下。

     大州人多,希望国会“以人为本”,按人口比例计算各州代表人数;小州人少,希望国会“以地为本”、代表地区利益,各州选派平等数量的代表。两边吵得很凶,以至不得不一度休会。幸好,后来双方达成“大妥协”——既然互不相让,不妨建立两个国会:其中一个代表人口,人口多的州代表名额就多;另一个代表地域,各州平等两票。这就是美国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由来。在英国,上下两院格局是从国王—贵族—平民之间的利益斗争形成的;在美国,则是从大州和小州之间的利益斗争形成的。小州还不放心,硬是在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的修宪程序塞入一款,要求参议院的各州平等代表永远不得修正,成为美国宪法中惟一的“永久条款”。

     另一次危机是南部和北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也是围绕众议院的代表数额。南部蓄奴、北部废奴,但是在代表名额分配这个关乎切身利益的制度设计问题上互换角色,颇为讽刺:北部主张南部既然认定黑奴不是人,因而黑人不得包含在选民基数内;把奴隶当成“财产”的南部奴隶主此时却一反常态,坚持每个黑奴都是完整意义的“人”,应不打折扣地算在选民基数内。南北僵持的结果是达成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妥协,把黑奴算作3/5个人!这就是臭名昭著的“五分之三条款”。虽然它已成为美国宪法的“污点”,但是这个“污点”确实化解了当时很致命的南北分歧,至少使立宪得以顺利进行下去。

     因此,美国联邦因为成功立宪才建立起来,而联邦宪法是各方利益谈判谈出来的;如果谈崩了,制宪代表统统回家,一切又回到制宪前的松散邦联,联邦作为一个统一国家即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美国是1787年立宪那个时候“谈”出来的,而不是像我们这样总是“打”出来的。要换成中国,一旦各方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恐怕早就各自回家招兵买马,准备战场上见了。我们的立宪谈判似乎还没有谈成过,无论是清末的保守派、改良派、革命派,还是民初的国民党和袁世凯,或是抗战之后的国共谈判,每次都是功亏一篑,最后从谈判桌走向战场,用枪杆子解决本来应该用选票解决的问题。由于利益分歧,谈判注定是难事。如果双方没有妥协的精神、宽容的雅量、摒弃前嫌的气度,谈崩是很正常的。美国立宪屡次遇险而临危不乱,每次总能通过制度妥协而化险为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最大的“奇迹”。

     美国立宪谈判之所以能成功,当然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其中包括几大利益集团的相对均势、开明温和的主流价值取向、法治文化的普及、激进群体的边缘化等。如果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悬殊,那么强势(或自认为强势)的群体就没有兴趣和弱势群体谈判;到项羽“四面楚歌”的时候,刘邦还和他谈什么?不过,绝对的均势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便均势客观存在,当局者也可能误判形势、过度自信,自以为掌握优势而拒绝谈判。譬如抗战结束后,蒋介石听信国民党高级将领的乐观估计,以为三月之内就能“搞定”共产党,所以急匆匆发动内战;早知道是后来这个结果,还不赶紧坐下来和谈?由此可见,客观社会结构固然是立宪条件,但决定性的内因还是习惯性的政治思维。如果遇到难以化解的分歧,第一反应就是“打”,那么无论社会权力和资源如何分布,不同利益集团是很难有耐心坐下来谈的。

     前面提到,美国在立宪模式上反叛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传统,但在宪政精神上还是继承了英国遗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谈判与妥协的政治文化。其实,要说英美走了立宪改良道路,法国走暴力革命道路,不免把复杂的历史过分简单化了,因为英国在漫长的立宪之路上也没少打仗。国王以为“君权神授”、自享天命、为所欲为,征兵赋税、要钱要人全然不和贵族商量,所以不得不通过战争驯服桀骜不驯的最高权力。但是这样的国家打仗也不一样,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消灭对方,而是为了让他接受法律的约束。1215年的《大宪章》就是这样出台的。当时,大贵族联手打败了约翰王。在中国,胜者早就把他杀掉,自立为王了;或贵族之间谁也不服谁,再彼此之间兵戎相见,直到决出最终的胜者为止。但是英国贵族既没有杀约翰,也没有废君制,而是迫使他签署了《大宪章》。虽然他自己又出尔反尔,后来的君主也常不认账,以至频频引发战争,但是战争的焦点从来是立规矩,而不是谁当王。1689年,英国人最后找来了远嫁荷兰的玛丽公主和她那不懂英语的老外丈夫联合执政,彻底架空王权、坐实“虚君”,这才永远结束了权争,从此走上稳定的立宪政治。

     英美立宪之所以能发生“奇迹”,当然并非只是因为他们的宪法意识特别强。前篇开始即强调,之所以要立宪,是为了保护利益,不过是长期而非短期利益;如果只是为了眼前的利益,琢磨立宪这等徒劳无功的事儿干嘛?打出个新主来,然后利益分赃就得了。这基本上是猴群的规则。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说,美国人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他们会和他人合作,不是想当“雷锋”,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长远利益。

     在他们眼里,中国“官二代”或“富二代”的种种百无聊赖、飞扬跋扈、不顾一切争权夺利、竭泽而渔式的巧取豪夺,以至招致社会强烈嫉恨亦在所不惜,只是折射出一种末世疯狂,一种“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不健康、非理性人生心态。在这些人的脑子里,人生只有一个权或钱字,却不知道财富的边际效益其实是随着其增长而迅速递减的。刘志军名下有374套房产,再多一套房子对他来说又算得上什么?谷俊山家中被搜出一万瓶茅台,即便喝出肝癌、胃穿孔也喝不完……如此肆无忌惮、招摇过市,直至锒铛入狱、身败名裂,一切贪腐所得化为乌有,只能乞求“组织”高抬贵手,让自己在囚牢里苟延残喘。一辈子苦心经营,竟落得如此下场,这些人究竟图个什么?一般人真的看不懂。在美国立宪者看来,这一定是一个彻底失衡的权力体制造就的疯狂人格。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人企求一生平安,快乐细水长流,但是如果权力失控,就会让掌权者发疯;一旦掌权者陷入疯狂,整个社会都将为之遭殃。如果刘志军、谷俊山之流在监狱里反省自己的悲剧人生,如果他们被给予另一种选择——立宪政体不会给他们那么多的机会、诱惑和疯狂,但是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才智和能力度过平淡而有尊严的一生,不论掌权与否,我相信他们会选择立宪。这就是理性自私的美国立宪者的高瞻远瞩之处,他们至少用不着进了监狱再来思考这些问题。

     一般认为,利益似乎总是分化的,甚至是矛盾对立的;工人和资本家、农民和地主老财不共戴天,有什么好谈的?这就错了,利益恰恰是永远可以妥协的。合作几乎总是比不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更多,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分配利益,这就需要谈判;即便达不成妥协也要和平相处,总比相互残杀要好。美洲立国是有利益基础的,因为原先那个松散邦联搞了几年,被证明不管用,不能提供稳固的国防、统一的外交、没有地方壁垒的共同市场等诸多利益。联邦立宪对各州都有好处,只是有的好处多一点、有的少一点。这就需要坐下来谈,这就要看受益较多的利益集团如何“推销”自己的制度方案;如果什么好处都是自己的,对方肯定不干,这样就谈崩了。与其如此,不如妥协,放弃一些利益,让对方也觉得有利可图,才会接受折中方案。这样的立宪方案实际上就是帕雷多最优设计。在不经意的讨价还价中,一个对于全体国民最优的宪法结构就自然形成了。

     对我们来说,美国宪政的最大奇迹就是一个原本不存在的超级大国可以从谈判中腾空出世;要建立和维持一个大国,原来并不需要凭借武力,武力形成的统一反而是不稳定的。谈判往往是艰难的,结果是未知的;如果谈崩了,那么一切回到原点。如果对费城会议提出的方案不满意,任何州都可以选择退出,今天看到的“美国”就不存在。这个结果对于美国立宪者来说是完全可能的选项,他们并未预先设定一个统一国家的必须存在。换言之,问题不是某个州为什么不加入联邦,而是凭什么要它加入联邦?就和一个单位要留住某个杰出人才一样,问题成了你能为他提供什么让他留下?美国立宪者的最终答案:良好的制度。众口难调,各州的自由选择对立宪者施加了最大压力——方案不到位就走人,而费城会议最后出炉的方案确实是当时最好——至少最不差——的宪法设计。这不是哪个一流宪法学家的成果——那个时候还没有宪法,所以也不可能有宪法学家。很简单,秉持一条原则,“君子动口不动手”;大家只能谈,不能在要不要国家这个问题上动武,那么最后出世的方案——如果能出世的话——必然是各方接受的,因而也是对于这个国家最好或最不差的。

     联邦立宪的过程可能很艰难,但是一旦形成之后,这样的国家是很统一、很稳定的,因为所有的分裂因素都在谈判过程中化解掉了,最后达成的方案是各方都愿意接受的,还分裂干什么呢?如果宪法生效后,仍有地方要独立,那么人们自然就会问,当时并没有逼你加入,你干什么去了?当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消灭分离主义者,美国也有人主张地方独立,甚至有的一家人就要求建立一个独立国家,但是谁在乎他们呢?他们是不构成任何威胁的极少数,他们有完全的言论自由,只是听众寥寥、不成气候。美国之所以高度统一,不仅因为统一的美国是谈出来的,而且谈判、协商、相互尊重、地方自治正是美国宪政的精髓。生活在一个处处受到尊重的国家,还有什么理由要分离出去呢?

     在很大程度上,欧盟立宪在复制美国的立宪过程。这个过程漫长而艰难,也许最后也未能产生一个“欧罗巴合众国”,但是欧洲立宪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每一步都经过充分的谈判、协商、达成共识,每一项一体化进展都是所有成员国合意的产物。我们或许认为欧洲统一的步履太慢,但是他们从不担心现有的联盟会有分裂的危险。

     反之,如果一个国家是打出来的,那么这样的国家统一往往是脆弱的,因为如果统一必须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上,那就表明被镇压的那部分人是不愿意“入伙”的;既然不可能彻底消灭,他们就成了天然的分离主义者。诉诸武力还表明,国家宪法制度的设计未必对所有地方或族群最优,因为地方并没有“用脚投票”的自由,设计者也没有谈判压力,无需设计一部让各方满意的宪法——反正不论满不满意,你走不掉,这是大前提,不然就对你扣帽子、打棍子。既然有的利益照顾不到,那么不满意的人群就会形成不稳定因素,甚至与分离主义合流。事实上,当我们用“国家统一”、“民族大义”这套大道理压制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只是以这个社会一部分人(也许是多数人)的利益压倒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这样的国家是注定不会太平的。这个国家也不太可能真正强大,因为内耗无所不在。既然它的习惯是注重整体、忽视部分,部分有什么想法和感受是不重要的。但整体是什么呢?“整体”不就是一个被某一个部分控制的那个名头吗?最后的结局往往是这个国家的某一派人、某一群人获得压迫其他人的合法性,而这样的国家虽然带着“国家”的名号,甚至有一部宪法,但它不是一个共同体,而是一群离心离德的乌合之众,随时都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相比之下,谈判看起来很文弱,但在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国家却是很强大的,因为它的宪法有能力及时消化内部不和谐因素。美国立宪过程不仅建立了一个国家,而且为这个国家后来的整个发展历程定型。它确立了一种处事方式,那就是谈判、妥协、立约。它向我们显示如何通过谈判建造一个正当的国家,一个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体。联邦宪法的具体条款正是美国宪政精神的体现,它们构建了一个相互关联的共同体,并使得这个共同体的各个部分都能协调得很好;哪个部分发生不适,马上就会发出求助信号,吸引整个共同体的注意并及时消除造成不适的根源,就和一个人的身体某部分发生疼痛,就会去解决那个部分的问题一样。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大脑自立为王,胃疼了报警,他说没事;胳膊喊疼,他也假装不知道,弄得四肢麻痹、五脏失调,这样的有机体还能活下去吗?同样,如果不能形成真正的共同体,一个国家也不可能稳定和强大。

     美国立宪告诉我们,立国不能光看那个大而无当的“整体”,并以整体的名义胁迫各个部分“顾全大局”。相反,整体是为了部分才存在;之所以要形成一个更大的整体,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个部分的利益。或许这也是为什么“合众国”不是一个State,而是多个States;所谓“美国”,也就是这50个“国家”的集合体,其中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但是又选择共享同一部联邦宪法。只有当联邦的各个成员自发自愿地接受联邦宪法的统治,联邦的根基才会稳固。如此形成和运行的国家看似温文尔雅,实则具有强大的内在生命力。

告别弱肉强食的时代

     回到上面的问题,美国立宪遇到“卡壳”的时候,为什么还是耐心地“谈”,而不是动不动就“打”。某些因素看似偶然,却可能发挥关键作用。譬如领导人的气质往往对一个国家的发展历程影响深远,美国也不例外。美国也经历过“八年抗战”(独立战争),总司令是华盛顿。众望所归的他正是费城制宪委员会主席。他端坐在那儿不想打仗,这个仗就打不起来。他不想当皇帝,美国就注定是共和制;他当了两届总统就功成身退、卸甲归田,两届制在很长时间内就成了美国宪法惯例,直至修宪把这一条明确写进宪法。除了主持程序之外,华盛顿对美国立宪并没有贡献什么思想,但美国有华盛顿,实在是它的幸运。

     不过这种幸运又不是纯属偶然。在中国历史上,战功卓著的军事领袖也多了去了,为什么从来没有出过华盛顿呢?事实上,别说华盛顿了,连拿破仑都没有;他虽然利用法国革命的混乱做了独裁者,但是毕竟主持制定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民法典》,为国家法治作出过重大贡献。袁世凯曾经信誓旦旦地表态,自己要学华盛顿,不做拿破仑,但是他的所作所为又岂能和拿氏相比。然而,没人否认,袁氏是一个极能干、极精明的人;如果他在美国,说不定能有华盛顿的成就。为什么在中国就只能做权欲熏心的袁世凯呢?甚至即便华盛顿来中国,或许也会成了袁世凯。美国是幸运的,法国也算是幸运的,但是为什么惟独中国百年立宪的运气那么“背”?

     和英美不同的是,中国长期奉行权力至上文化。凡事都要先决出一个“老大”,其余即惟命是从,否则谁也不服谁。中国谚语“一山不容二虎”就是这种普遍心态的写照。如果同一个群体出现竞争者,那就只有“一决雌雄”、以分高下。既然胜负已决,那么结果必然是“胜者通吃”,胜者是不会也不需要和败者分享的,因而也没有谈判的余地。在权力解决一切的文化背景下,谈判纯粹是多余,要求谈判是示弱的表现。因此,我们几乎从来不会通过谈判确立一套彼此都能接受的规则,然后按规则办事。恰好相反,我们把失败的后果设计得很可怕,所谓“胜王败寇”;政治斗争的败者轻则失去一切,沦为阶下囚,重则掉脑袋。既然谁也承受不起失败的苦果,各方都只有选择没有规则、没有底线、不择手段的恶斗。

     权力至上文化所衍生的一种现象是有权必用,过期作废。这是中国官场的普遍现象,无需赘述。这种文化首先会阻碍良性社会改革,因为统治者大权在握、呼风唤雨、自信满满,为什么要改呢?改革者是对既得利益的最大威胁,必欲斩尽杀绝而后快。满清保守势力无情扼杀立宪改良,屡屡错失改革良机,直至招来革命。1908年出台的《钦定宪法大纲》就是错误自信的最好写照,自以为江山稳固、“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没想到三年后就爆发革命了。此前还不知好歹地搞了一个“亲贵内阁”,激起了全国公愤,成为武昌起义的导火索。

     既然权力至上是一种文化,它便不局限于官场,而是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造成平民百姓也信奉权力,而不是讲道理、守规则。譬如办事托人就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文化。这首先意味着权力的触须无所不在,但凡办事都要有“关系”;所谓“熟人”,就是控制着某一块资源并为了亲情友情或以后的利益交换而愿意“帮忙”的人。托人办事的时候,我们考虑的并非这件事情是否应该办,而是如何通过各种手段将事情办成。上访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是一样。这固然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法律不可信等原因造成的,但是也体现了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思维,总是指望权力部门出来一个“青天大老爷”为自己撑腰,而不是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通过民主和法治渠道解决问题。

     权力至上文化所衍生的另一种习惯是欺软怕硬,不尊重弱者。这种习惯平时走路、开车就可以看出。国外的规则是汽车让行人,但是到了我们这里,就成了行人让自行车,自行车让汽车,小车让大车……其实每次相遇都是一次较量,双方显示的实力瞬间决定了谁让谁。欺软怕硬看似十分理性的自然反应,但是这种不便恭维的习惯会强化权力至上,致使规则至上的法治文化无处生根,进而产生非理性的政治选择。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一下没了底气,急忙抛出架空皇权的《十九信条》,可以说是一夜之间从传统的实权君主制变为“虚君制”。这本来是空前的历史进步,一个弱政府对于建立法治、保障人权无疑是有利的,但是中国人容不下弱者,不再会给满清机会;夹在强人袁世凯和拒绝妥协的革命军之间,五岁“末代皇帝”很快退位。假如当时各派能有1215年英国贵族或1868年日本维新人士的智慧,保留皇权并迫使其实施《十九信条》,中国或早已走上英国的虚君共和之路。然而,我们信奉的是实力;一旦没有实力,还凭什么在位?而实力是靠打出来的,不然怎么知道你有实力?等到用枪杆子证明实力的一方控制了政权,权力游戏又开始了新的轮回,而胜者通吃的格局还是和以前一模一样,执政集团垄断了所有的权力和资源,直至被下一个更强大的革命者武力推翻……

     美国立宪者能在利益严重对立的格局下不诉诸武力解决,确实是一个奇迹,但是这个奇迹并不能归功于华盛顿个人的英明,甚至也不纯粹归功于“立宪者”这个政治精英团体的睿智。归根结底,这个仗能否打起来,首先得问老百姓答不答应;如果使唤不动老百姓,精英们即便不共戴天又怎么打仗?他们之间的个人恩怨至多只能靠决斗、肉搏“私了”。当年独立战争是为了殖民地所有人的自由,凑齐了邦联军队。这仗打了八年,好不容易打完了,还要再打,恐怕是没有谁会答应的——为了什么?为谁而战?不要忘记,虽然那个年代的各州政府算不上任何意义的民主标本,但也都没有专制政权的神通,想抓壮丁就抓壮丁,想派劳役就派劳役;他们想多征点税都要考虑能否保住自己的“乌纱帽”,独立战争就是为了抵制英国人的税才打起来的。和平时期要拉起一支军队、自己人打自己人,谈何容易?换言之,美洲政府在其公民面前并不比当年英王在其贵族面前更强势;没有后者的同意,既没人又没钱,是没仗可打的。在这个意义上,即便端坐在制宪会议主席台上的那一位是权欲熏心的袁世凯,他要是聪明的话也只能老老实实做一个华盛顿。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究竟谁想打仗?又是谁承担战争的成本?当然是平民百姓。几乎在任何战争,他们都是炮灰。中国历史上哪一次战争不是杀得家家妻离子散、尸横遍野?但是究竟为了什么?最后说白了,不就是为了在二三人中决出谁做他们的主人吗?胜者得天下不用说了,虽然有“胜王败寇”一说,其实即使败者也未必太惨,往往可以隐姓埋名、流亡海外什么的保全自己。刘项之争不知死了多少人,项羽本来是可以全身而退甚至东山再起的;国共之争,蒋介石不就跑去台湾安享晚年了嘛。真正付出的是千家万户的平民百姓,但是如果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个仗怎么会不打呢?换言之,一个国家之所以动不动就会诉诸武力解决问题,一定是因为老百姓的命不值钱,太容易成为政治精英的炮灰;或更准确地说,他们无权主宰自己的命运,甚至在经过长期教育改造之后已经不能正常思维,幻想自己为国家卖命还是一种荣幸,以至鼓噪战争比政府还起劲。生命贬值只是缺乏权利的自然结果。中国人之所以常常把“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挂在嘴上,实际上杀起自己人来比谁都狠,归根结底还是我们不把自己的命当回事。

     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回归自我本位,有权对侵犯其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说“不”,政治精英才不会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以人民的生命作为争权夺利的赌资,才会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判,因为武力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选项。美国立宪者代表的可以是某个集团的利益,可以是某个地区的利益,但惟独不能纯粹是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者说,在舆论监督的大环境下,他们的个人利益已经和某个集体的利益融合起来,飞扬跋扈、穷兵黩武简直就是丧心病狂的政治自杀。一旦不同利益的代表开始妥协、谈判,即有制定规则的必要;不然,昨天刚谈完,今天就翻脸不认,或者各方出于各自的利益在已经谈妥的权利—义务边界上扯皮,岂不前功尽弃?利益妥协需要明文规则界定,而宪法就是最基本的规则。也只有这样的国家才会真正实施宪法规则——规则终于讨论出来了,大家都眼巴巴盯着怎么做呢。归根结底,立宪是为了界定各方的利益,而不是给任何人作秀;如果不按宪法规定的方式办事,肯定有人不干的。

     最后,立宪是为了界定和保护利益,但这种利益不是眼前的短期利益,而是更加长远的利益。这个结果可能是规则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抽象的规则一般不会规定某个具体人群一劳永逸地享受某种特权。美国立宪者并不是躲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背后制定宪法规则,他们每个人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但他们毕竟相信这部法则是要流传久远的,如果不是永恒的话。按中国俗话:“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利益格局是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的,现在看起来对自己一时最有利的规则难保以后也有利。这次选举是多数,下次选举可能就成了少数;如果认可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的财产,那么下一次受害者很可能是自己。大西部原来是不毛之地,应该支持小州“以地为本”的立宪模式,但是谁会想到今天的西部沿海是美国人口最密集的工商业中心?因此,立宪必须立足于长远利益,而不能局限于眼前的既得利益,否则只能作茧自缚。

     最大的长远利益莫过于忠实施行这部宪法。一旦宪法确定了权利边界,各方无论强弱,均需尊重宪法。作为规则,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防止强势集团越界侵犯弱势利益,但桀骜不驯、难以驾驭的恰恰是强势者的权力。强权是不需要规则保护的,宪法之于它看似是纯粹的障碍。但是如果不能驯服强权,如果一遇到强权,宪法就为之变型、扭曲,那么宪法就如同一张废纸,立宪也就成了一场笑话。其实人不能过度自信,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维持强势;只要是凡人就有弱点,就有成为弱势的时候。但是如果自己在强势的时候摧毁了宪法,让它权威扫地,那在自己弱势的时候又如何指望得上宪法的保护呢?宪法形同虚设,各种势力即回到无法无天、各自为战、弱肉强食的原始丛林。这种状态能对谁有利呢?强行占有的既得利益能永远维持下去吗?美国立宪者的高瞻远瞩正体现于其拒绝短期诱惑,自觉接受宪法统治。

     千虑一失,美国立宪者再远见卓识,也有自己的盲点。惟一致命的盲点就是蓄奴问题。当然,联邦立宪时,它已经成为南北斗争的焦点,最后通过一种妥协安排暂时平息纷争,但是这并未实质解决实质问题,并成为日后宪法危机的隐患,以至不得不通过一次内战终结问题。奴隶问题显示了立宪者的局限性。华盛顿尚且在去世前释放家奴,杰弗逊到死也未把自由还给自己的奴隶,南部奴隶主则出于贪婪要把奴隶制永远进行下去。一旦一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不被当人对待,而是和牲口一样任人摆布,他们不仅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且也无法控制自己主人的贪欲。然而,沉睡的人性终将觉醒;当时可以剥削奴隶的血汗,但是到他们起来的那一天,美国该怎么办?立宪者未能克制不正当的短期诱惑,致使宪法这部社会契约差一点被蓄奴纷争撕裂,也为美国社会留下困扰至今的无穷后患。

     美国立宪的经验或教训在于,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的强势,也没有绝对的弱势。就和再弱的国家也有一定的反抗能力一样,再弱的群体也有自己的报复手段。我们不尊重农民的权利,设置种种不正当的规则歧视这个最弱势的群体;他们对此无可奈何,却可以用同样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城里人输送有毒的大米、蔬菜、猪肉……一旦陷入相互投毒、以邻为壑的丛林状态,谁都别指望自己能维持强者姿态全身而退,剩下的出路就是逃亡。或者,我们也可以像美国立宪者那样,走到一起为自己立约,永远告别弱肉强食的时代。

来源: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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