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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赟:让舆论按照司法逻辑“出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10-25 09:39  点击:2413


    如果媒体也要讲责任,如果舆论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情绪发泄,那么,大概还可以有另外一种关于司法的舆论:这种舆论按照司法的逻辑来关注司法。

  我们直到上世纪末的最后几年都几乎不怎么关注具体司法问题,然则近十年来舆论对诸如刘涌案、佘祥林案、药家鑫案等屡次热议,尽管可能会影响相关具体个案的依法判决,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司法环境的改善以及司法权威的提升首先应当是好事儿。

  有心人可以留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在迄今为止所有引起巨大新闻效应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几乎可以说舆论总是决绝地站在司法以及司法结论的对立面,而给予舆论或媒体这种决绝的理由则多是被告乃“官二代”、被告是“富N代”、被告有“什么什么背景”,或司法不独立等,严格说来其实与该具体个案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上之关联的因素。换言之,在过去的数个具有巨大新闻效应的案例讨论过程中,我们的舆论其实鲜有真正理性且具有专业意味立场的切入。再换言之,既有关于司法问题的舆论看上去关注的是司法,但实际上关注的却往往是与司法结论的得出本无多大关联的相关因素。

  这当然不全是媒体或舆论的错,因为媒体的天性使得它一定有噱头化新闻事件的倾向;另一方面也因为从经验上看,媒体所关注的这些本不应该左右司法结论的因素确实曾经影响过、甚至仍然在影响着法院的判决。但即便如此,如果从媒体乃塑造公民社会的一个关键环节以及从建设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的话,媒体或舆论在关注司法问题时的这种过于噱头化和反专业特质也不能说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倾向。也就是说,如果媒体也要讲责任,如果舆论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情绪发泄,那么,大概还可以有另外一种关于司法的舆论:这种舆论按照司法的逻辑来关注司法。

  你可能会说,舆论是普通民众的舆论,就算官方媒体可以、可能按照司法的逻辑来讨论司法问题,由普通网民自发参与形成的网络舆论也几无可能如此。某种程度上讲,当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并不很高时“要求”民众按照司法逻辑来关注司法确实颇有一厢情愿或“高贵之梦”的意味。对于这一点,甚至笔者本人本也颇为悲观。

  然而,李昌奎案的出现以及随后的舆情却似乎表明:一种按照司法逻辑的舆论在当下中国并非遥不可及的梦。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舆论,对于李昌奎案的讨论都基本限定在案件本身——即便这次舆论似乎仍然决绝地站在司法的对立面,但却更多的是按照司法的逻辑来怀疑最终的判决结论。在我的印象中,近一段时期关于李昌奎案终审结论的质疑,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情节如此恶劣,为什么还死缓?也即,有什么法律依据因而可以判处李昌奎死缓?更进一步看,就算慎杀、少杀是既定刑事司法方针,但毕竟应与不杀相区别,因而慎杀的刑事司法方针是否就可以作为从轻判决的充足理由?……最无厘头的理由大概是“是否终审法官故意标新立异、要出风头”?这与此前相关讨论动辄并且几乎总是拿“官二代”等非法律因素(与庭审以及案件结论本无法律上关联的因素)说事儿的舆论可以说有天壤之别。

  当然,你可能会说,人们对李昌奎的讨论之所以没有涉及案外的非法律因素,是因为李昌奎本身确实“一穷二白”,因此,就算关于本案的舆情符合笔者这里讲的“专业意味”,也很可能仅仅是因为媒体、网络面对李昌奎案时实在找不到什么噱头,因而只能就案件本身说事儿,进而使得相关舆论“不得不”专业化。申言之,关于李昌奎案的舆论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被专业化”,而未必意味着此后关于司法的舆情会发生大的转折。必须承认,如果我们的媒体不珍惜因李昌奎案好不容易带来的专业化、或尽可能专业化地以司法逻辑论司法的舆论氛围,并且以此为契机开创、引领一种关于司法的新舆情,那么,“噱头化”舆论卷头重来并重新成为主流也确实很有可能。

  媒体、尤其是公营媒体到底应该如何营造关于司法的氛围?或者说,可以怎样关注、报道司法?更进一步讲,是否干脆像有些人所言的那样“为保证司法独立,媒体最好不要在审判结论得出前进行案件报道,尤其不要作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吗?我认为当然不是。这是因为,第一,正如本文一开篇所指出的,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当一种问题、一项事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这种关注是“好”还是“坏”——时,一定首先意味着积极面。因此,除非我们期望司法系统卸掉自身对于塑造公民社会、构建法治中国所应担负的种种责任,否则,仅仅为了这些关注本身也不应断然拒绝媒体的关注。第二,从逻辑上看,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哪怕是事先报道,与司法独立本就没有必然的冲突:首先,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司法官设定必须尊重媒体观点的义务,因此,至少从法律上讲,只要司法官有足够的意愿,则无论媒体怎么报道,都不致影响他(或她)的独立审判。事实上,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我们何曾见过司法官被舆论所左右?其次,只要司法官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他(或她)本来也不应该“怕”媒体对案件的预先报道。试想,如果一个法官具有足够的专业素养,这意味着他(或她)至少比绝大多数媒体从业人员或舆论制造者具有更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再考虑到司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可以接触到比任何人都更充分的涉案因素、证据,因此,他(或她)有什么理由“怕”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一定要说有谁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感到“怕”,那么也更应该是媒体从业人员而非法官,因为前者更应该“怕”自己的预先报道、尤其是有倾向性的报道在事后被证明不过是闹了一个专业方面的笑话而已。

  我憧憬着,李昌奎案所引发的舆情代表了今后关于司法之舆情的基本走向:按照司法的逻辑关注司法。当然,从根本上讲,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当我们对媒体、舆论提出这样的“要求”或期望时,其实都一定意味着这样一种预设:司法官们本身能够自觉且一以贯之地按照司法的逻辑进行司法,而不应动辄为法外因素所影响、乃至左右,不管这种影响是司法官的主动选择还是被动接受。

载于检察日报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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