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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舆论漩涡下的司法应对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5-23 00:14  点击:3233




 

近一段时期,中国司法领域风生水起,从习水“嫖宿幼女案”到杭州“飙车案”,从深圳“金首饰案”到湖北“女服务员刺官案”,再加上湖南的“罗彩霞案”,多起个案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影响性诉讼”,汹涌的舆情对承办案件的地方司法机关提出了严峻挑战。

从目前情况看,这些个案在舆论漩涡中都取得了一定进展:贵州习水案已被提级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袁荣会的起诉罪名改为“强迫卖淫罪”;杭州飙车案在重新鉴定之后也有了新进展,17日下午,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了“女服务员刺官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同时,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也已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立案。

虽然这些案件都尚未进入最终的审理阶段,有的还在侦查过程当中,但舆论监督却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营造出强烈的舆情反应。可以说,上述案件的法律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无论是对办案过程中信息发布的呼吁,还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质疑与追问,舆论的强势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权威的传递,同时也彰显出司法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但与此同时,汹涌的舆情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是一种考验,尤其是对尚不成熟的地方司法机关而言,能否在舆论的漩涡中保持清醒的司法理性,同时又能化解纷繁复杂的舆论质疑,无疑是一项艰巨的日常性课题。

司法对待舆论,首先必须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许多国家之所以强调年长者当法官,除了经验上的考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有年长者较之年轻者更倾向于冷静。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像习水案,舆论对官员和幼女这一强烈反差性身份的强调,一下就捅到了民意道德的“马蜂窝”,在道德谴责的激愤之中,一些评论直接将矛头指向公诉的罪名。而深圳的“金首饰案”,媒体出于传播效应将该案帖上“许霆案第二”的标签,完全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在杭州“飙车案”中,许多新闻也刻意突出了“富家子弟”,从而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了容易引起社会误解的影响性案件。

应当承认,这些案件在舆论传播上有许多符合“影响性诉讼”的特征,而媒体的传播也合乎舆论监督的自身逻辑。但作为司法机关,对于此种舆论背后的民意“成分”,必须有独立的判断,不能因为舆论的影响而丧失司法的基本理性。舆论之所以不能代替司法,就在于法律判断的专业性。而法律问题的研判,往往并不合乎常人的道德伦理。在这种专业隔阂下,司法机关能否排除舆论的影响,专心于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分析,最终在事实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就显得尤为可贵。

对司法理性的坚守固然重要,但这种专业判断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关上大门“两耳不闻窗外事”,对舆论监督“置若罔闻”。聪敏的做法应当是加强与舆论的沟通,通过及时而准确的释法、释疑来消除公众的误解,并引导舆论向合乎法治理性的方向发展。就这方面而言,一些机关在上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是有深刻教训的。例如习水案,不仅当初检方的“解释”让人匪夷所思,引起民众对控方“选择罪名”的动机提出怀疑,至今也未见司法机关就“嫖宿幼女罪”作出令人信服的释疑,如此势必会加深司法与民众的隔阂,扩大专业鸿沟下的舆论裂痕。在杭州飙车案中,检方的回应也避重就轻,只提供了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理据,而没有给出为什么胡斌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司法赢取舆论赞誉的资本只有一个,那就是对社会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阐释。像对“女服务员刀刺官员”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对于习水官员的行为在定罪上为何更符合“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罗彩霞的受教育权主张面临哪些法律困境,“金首饰案”与许霆案存在哪些事实与法律运用上的区别等,都需要司法机关在详细的事实支撑上作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其实在很多时候,司法机关的做法是合乎法律标准的,但却缺乏必要的解释,反而招致责难。

现代社会,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向来较为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价值与言论自由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正义运送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却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在这种背景中,一个专业而睿智的司法系统,将会在释法、释疑的过程中将司法决策的理由公布于众,主动寻求民众的理解与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同时,在与舆论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理性的法治思维,从而为法治社会的构建作出独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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