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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矿难事故与人权文化的培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5-08 18:19  点击:3535




 
    

主持人介绍:

同学们好!今天很荣幸的请到韩大元教授做客“法学前沿”系列讲座。韩大元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2006年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奖。韩□□□讲座的题目是“矿难事故与人权文化的培育”。大家欢迎!

韩大元教授:

感谢这位同学所作的详细的介绍。每个学期学生会的同学都会跟我联系,主要是为给本科生举办学术讲座。考虑到在这里听讲座的主要是法学院的本科生,可能还有其他专业的同学,因此我一般不会选择纯粹专业的问题讲解,比如中国宪法学未来的发展等。宪法学的话题是非常大众化的话题,宪法学关注的领域主要是民生问题,人权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问题。学习法律的同学,对于矿难事故的问题,最近大家应该有所关注,如果有人没有考虑过或没有关注这些问题,对于每年因为矿难而死亡的活生生的生命无动于衷,那么我就怀疑这位同学是否具有学习法律的基本素质。因为同学们毕业以后,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公务员的工作,他所面临的依然是有关民生的问题,所以我今天选择了“矿难事故与人权文化的培育”这个主题。

我想问一下同学们,在法学领域中哪个学科专门研究矿难事故问题?根据你们掌握的知识,哪个学科研究比较合适?是行政法、经济法还是民法或者其它学科?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矿难事故背后的价值问题,就是人权文化问题。对于矿难事故是如何形成的,它有很多技术性的要求,对于我们学习社会科学的学生来说,不一定要了解的很清楚。但是,任何技术的背后必须有一个科学理性因素,如果技术没有科学理性的约束,那么本来应该给人类带来幸福的技术就有可能反过来给人们带来危害,侵害人类利益。所以,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科学理性问题。在矿难事故中,我们理应最优先保护的矿工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宪法学应该怎么办?我觉得我们要从人权文化的角度来思考,并提供价值和文化基础。所以我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矿难事故的背后有哪些宪法问题;中国矿难事故的现状、主要类型以及原因;从中国的矿难事故看人权文化培育的重要性;如何培育人权文化。

一、矿难事故背后的宪法问题

我们首先对中国的死亡人数要有一个总的印象和概念。下面看一下2001年至2005年中国每年死亡人数和矿难死亡人数的对照表,从统计表中看出,中国每年死亡人数大概是八百万,而因为矿难事故死亡6000人左右。再与美国矿难事故比较,我国矿难事故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大概是美国的70倍,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美国每年的矿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再把中国的死亡人数与全世界的死亡人数比较,从04年到05年统计看,全世界的死亡人数大概是4000万左右,平均每一分钟死亡人数是100人左右。

我们知道,生命是全社会必须维护的最高价值,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就是生命。从刚才的介绍可以看出,非正常死亡的人数是很高的,比如自杀。大家知道9月10号是一个特殊的日子,除了是中国的□□□节外,哪位同学知道9月10号同时还是什么样的日子?是世界“预防自杀日”,今年是第五个预防自杀日了。在世界范围里,自杀已经成为危害人们生命,给人类追求幸福生活带来巨大危害的一种严重社会问题。为此,世界有关机构专门成立了世界预防自杀日。现在高校学生自杀现象也比较严重,以前,每年五月份都会有自杀的消息,五月成了“黑色的五月”。一个英国科学家曾经做过一个关于人的死亡特别是自杀等对其亲友生活产生影响的统计,统计结果表明,当一个家庭里面有一个人自杀以后,自杀的人“幸福”地走了,而自杀的阴影会伴随他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他的同学朋友等,这种阴影大概保持15年才能消除,影响着生存者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所以我问同学自杀是不是权利?有的人理直气壮得说自杀当然是权利,我说这个自杀的权利有什么正当的利益和正当的主张?权利里面有很多客观的价值因素,当我们社会每个人都把人的生命看作是最高利益的时候,以生命价值为基础建立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首要价值就是生命,所以如果一个人不珍惜他的生命,自杀或其他过激的行为结束生命时,他不仅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而且对活着的人也带来了无穷无尽的苦难甚至灾难。

那么面对这样的自杀,从国家应该承担的人权保护义务视角看,国家应该有所作为,以遏制自杀现象的蔓延。同样的,面对矿难中死去的生命,我们国家该承担怎样的义务,通过什么形式来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承担起保护生命这一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的责任呢?我讲矿难事故背后宪法问题的主要理由是:

(一)矿难事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矿难事故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矿工本人的生命,而且影响矿工亲属的日常生活,并影响着社会大众对国家所承担的保护公民生命的价值判断。根据统计数据,当中国2000年以来每年矿难事故死亡近6000人的时候,我们的政府以及社会成员必须以人权的眼光来看待这个现象。如何预防矿难事故?如何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使矿工能够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下工作,能和其他人一样追求平安幸福的生活,这是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所应该行使的基本使命,也是国家和政府必须努力解决的重要任务。在社会转型时期, 尽管存在很多的社会问题,但我认为,矿难事故是其中首要的社会问题。

(二)矿难事故与矿工生命权的侵害

我们先看一下演示的图片,看这是什么图片呢?你们平时上网主要关注什么消息呢?很多同学都知道,这是山东华源煤矿的抢险事故现场,到现在为止,还有170多名矿工被埋在矿井下,生命科学家做出判断,从生命科学的常识判断,井下矿工生还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因为大家看一下洪水发生以后整个矿井里都是水,现在每天从井下往外抽水,将近一个月还没抽完。当然,按照国际上对矿难事故所秉持的公认的基本价值理念以及我们政府的执政理念看,哪怕是只有0.01%的生存的可能性,政府不管花多少钱都要解救他们。因此,我国政府认同国际上解决此类事故的基本理念,每天紧张地工作,几千人每天都在抢救之中。那么我们可以设想,170多个矿工在水底下一个月以后,他们的尸体将是怎么样的,如果不能找到这些没有生还可能性的矿工的尸体,那么他们的亲友妻子孩子等连亲人的尸体都看不到的时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而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人的尸体的完整性等,在中国人的心理中是非常看重的价值。所以,对于再小型的矿难事故,哪怕剥夺了一个矿工的生命,对其亲人的生存环境造成的危害是也相当大的。这个矿难事故也是一样,虽然矿难事故的死亡人数对我们国家13亿的人口来说2个或3个不算多,中国人口太多,但是你想一想,对一个家庭来说,少了他的儿子,他的父亲,她的丈夫,一个家庭的幸福彻底遭到了毁灭。不要看矿工的平均文化水平是比较低的,大概高中文化水平以下占87%,许多人是不会认字,但他也是鲜活的生命,和我们是一样的,你们的父母疼爱你,他们的父母,他们的儿女也和他们一样爱自己的父亲,自己的丈夫,人类的情感是一样的。所以面对这样一个矿难,不论是一个,两个,还是170多个矿工的生命,我们都应该从深层的角度来深刻地进行反思。

(三)社会公众、媒体对生命权价值的态度

第三个背后的宪法问题,我想就是透过新闻媒体对矿难事故的报道方式,看我们的公众和媒体对生命的价值的态度到底是什么样的。这次选择讲矿难的问题,主要是我认为,从整体上讲,我们的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对矿难事故中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关怀的程度是很不够的。

下面看看我做的一个统计,(演示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和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关于山东华源矿难新闻报道统计表。)我看新闻联播时,非常关注某个地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矿难事故,我很想知道这个矿难事故和抢救的过程是怎么样的,以及事故发生以后矿工的家属有什么反应,总希望我们的媒体能在第一时间现场做一下某某时间某某地方发生了一个矿难事故,现在抢救进程怎么样的报道。这样能让公众知道矿难事故的情况,我想这也是媒体应具备的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因为我觉得,在所有的新闻里面,没有比矿井下的矿工生命更重要的新闻的报道。但是,从媒体对山东华源矿难事故的新闻报道的统计看,事故发生后的近一个月里,中央电视台总共作过两个报道,8月18号所作的第一次报道的消息放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的第6条,前五条都是政治新闻。从8月19号的报道的顺序又开始下降了,是第18条消息,放在有关生活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猪肉上涨的新闻的后面。当然,由于发生在山东,山东电视台一直做了很多报道,比如说我们看9月1号,每天都有一个版块做这样的报道。但从整体上,我国的新闻媒体,包括我们的电视对矿难事故的报道我认为是不充分的,没有起到一个社会价值的引导作用。

按照宪法对人权维护与保障的基本理念,这样事关人的生命的所谓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应该在头版头条予以报道的。而这样的新闻在西方国家的媒体中总是放在黄金时间的第1条新闻的位置的。所以在座的肯定也有想从事新闻业的同学,我觉得要想当记者,首先应该具备这样的基本的社会价值观。通过对井下生命的报道,唤起民众对生命的关注,这是一种最好的人权教育,也是一个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矿难事故背后有哪些宪法问题?

第四个原因就是隐藏在矿难事故背后的宪法价值和宪法事实的问题,这个问题既涉及到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增长理念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一基本的宪法制度问题。

学习法律的同学都应该知道,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是有界限的,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成为宪法问题。能够纳入到宪法范围内,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宪法问题的,必须是和国家的公权力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关的问题。如果我们做一个实证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每年发生的几千个矿难事故的背后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和违法行为的问题,都存在着强大的经济利益与公权力的相互勾结。中纪委、中组部等相关部门专门下达关于地方公务员必须退出所在煤矿的入股的股权的文件时,一些地方的公务员是抵触情绪的。而当公务员在本地方煤矿入股后,在煤矿所存在的经济利益驱使这些本该行使监管职职责的公务员无法保持中立的立场,反而利用其公务员身份逃避监管,加大事故隐患。所以矿难事故归根结底是个宪法问题,是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问题,表现为公权力和公民的生命权、生命权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

(五)法学与民生:宪法学的社会使命

第五个,我讲民生问题,这是整个法学和法律体系共同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宪法学,它的重要社会使命就是关注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和人权问题。因为我们同学都知道,人是最宝贵的,人权是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出发点,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目标,离开人权的价值,离开了对人的价值的维护的法学是没有道德基础的。因此,围绕民生问题,对于政府和煤矿企业来说,必须首先确保安全生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六)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与国际形象

最后是人权保障的国家的义务和国际形象问题。2004年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地写入宪法文本中。外界普遍认为这是修宪的一个亮点,学术界也有很多评论,认为人权条款的入宪标志着中国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的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得到确认。因此,保障人权成为国家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公务员甚至国家的所有的行为必须围绕着人权保障来进行,这也是国家政府具备正当性的基础,同时也关系到基本的国际形象。

刚才来讲座前,我看到一个消息,就是发生黑砖窑事件的山西省在太原举办太原国际煤炭博览会,很多国家的煤炭企业都来参加,盛况空前。我觉得,在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在黑砖窑中所暴露出的对人权的严重践踏的情况下,举办这样的煤炭博览会是不大合适的。因为国际上有一个基本共识,煤炭行业的矿工的安全程度是这个国家的法治和人文文化环境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演示山西洪铜县出现的被奴役的矿工的图片),从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家保障人权的角度,我认为包括黑砖窑在内的矿难事故,我们必须进行一个理性的分析, 应该看到这个矿难事故所反映的是一个综合的社会问题,不是仅仅靠中央领导重视,或者通过追究部分人的刑事责任就能解决的,只有从人权文化的培育这一角度入手,建立人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着手逐步解决。

二. 中国矿难事故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中国矿难事故的现状

中国矿难事故的基本情况是,中国煤炭产量占全球的3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占79%。(演示2001-2007年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常稳定,基本上都在6000到7000人之间,07年上半年大概是1700左右。

对于频发的矿难,我们政府也有一套救援程序。(演示矿难救助程序图)。这是以华源矿难为例绘制的矿难事故救助程序图,从图上可以看出,一般是发生事故后,向领导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到不可控制或者事态进一步恶化时,便逐级向上级领导报告,请示,有关的部委批示,事故特别重大还要惊动我们的国家领导人,然后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在电视新闻里面出现频率最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李毅中局长和煤矿安全局的局长赶赴事故现场。会同当地的省委书记、省长、常务副省长等等开始制定一个应急方案,成立一个抢险指挥部,同时成立一个专家组,从专家的角度对具体救济措施进行综合设计与评估。这样一个处理的方法有他的合理性的地方,对事故救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这样一个流程图里,在逐级的报告与批示中,要花费大量时间,这是与追求高效的救济结果是相冲突的。对矿井下的矿工来说,一分一秒钟都极为关键。从实际结果看,这个处理方案对降低地方的煤矿事故总量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再从法制的角度看,在这个救济程序里,有多少是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在大多程度上对领导批示存在依赖?我觉得,这个救济程序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人治的政策层面处理问题的方式。

因此,需要从法学的角度,特别是从宪政的视角分析矿难事故多发的原因。

(二)中国矿难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中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与多元利益格局

首先,矿难事故的频发与社会处于转型期这一发展阶段以及利益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格局的出现密切关联。(演示世界主要国家生产每百吨煤死亡人数对照表。)我们现在看这个图表,大家都知道,美国的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在世界上是很少的,它一年不超过30人,澳大利亚在近几年没有出现过矿难。因为根据这些国家的经济发达和煤矿相关性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来,经济发展的增长率和煤矿事故的数量之间虽然没有正比例关系,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相关性因素的。像中国这样的经济增长期和社会转型期,人们对经济的发展的期待很高。加上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这样当经济增长GDP成为评价地方的领导人政绩的主要指标时,发生大量的煤炭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意义上成为必然。(演示美国20世纪煤矿死亡人数统计表),从这个图标可以清楚的看出,在经济发展不够发达的20世纪初期,在其法律还不完善的时候,美国的矿难死亡率也是比较高的。比如说:1900到1907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6%,煤矿事故的人数从1489人增加到3242人。1901年到1910年10年间发生的煤炭事故是10次, 1970年以后事故减少,到现在为止,美国每产10亿吨煤的时候,死亡人数大概是30人,百万吨的死亡率大概是0.03%。所以我们目前煤炭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与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等有关系的。

2.地方分权化与中央集中领导之间的关系

第二个原因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没有理顺,特别是我国的煤矿生产,大部分煤矿都由地方政府管理。如何在经济利益上建立一个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的之间的合理界限,既强化中央通过法律领导地方,同时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显得尤为突出。因为,地方政府通过经济发展获得它应该获得的某种利益,以对抗中央集权和统一领导是经常出现的现象。上级政府强制关闭的煤窑又偷偷开工就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煤矿生产中的巨大经济利益诱使地方政府冒着安全生产的隐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绩指标,放松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了煤矿事故的发生。所以当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时,在经济利益等的问题上出现的矛盾就会表现在矿难事故上。

3.资本与权力的勾结:严重的社会腐败

第三个原因是资本与权力的勾结。我们提到的矿难事故,尽管其严重程度不一样,但其背后都有一个权力与资本的勾结问题。比如《北京晚报》登过一个消息,国家干部投资入股煤矿,这些干部都是政府在职的公务员。正如前面所说,当公务员参与到这个经济共同体的时候,他作为公务员的基本的中立的立场是得不到保证的。这样当某个煤矿已经发生安全隐患的时候,政府监管的缺位使得本可防止的煤矿事故频繁发生。因为当矿工已经向矿主反映了所发现的不安因素时,矿主为了节省资金会回避矿工的需求。(演示郴州市纪委书记利用双规掠夺煤矿利益和矿主揭发官商勾结黑幕的图片。)矿难的背后存在的严重的权力和资本的勾结, 郴州市纪委书记是个典型,市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双规的方式来追求煤矿的利益,直接导致煤矿政府监管的缺位。

4.政府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性

第四个原因是,与第三个原因相呼应,由于权力与资本的勾结,政府的监管缺位,缺乏中立性的与矿工和煤矿经济利益有均有着密切关系的政府官员和政府的监管体制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如李毅中局长曾经指出,很多煤矿安全事故都是违规操作引起的,这些安全隐患既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又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我认为中国的煤矿事故与我国的政府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5.GDP增长方式的基本理念

第五个原因是我们政府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理念存在问题,当然最近对片面追求GDP增长的经济增长方式的弊端有所认识,认识到缺乏相应的文化等共同发展的社会是不健全的,而且这种发展也是难以持久的。这样,虽然中央在指导思想上有所改变,强调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以及某些地方领导观念转变并不明显,特别是在有煤矿的地方政府他们的这个基本理念中, 经济增长率仍然是社会追求的最重要最核心的指标。

6.矿产安全立法体系:法律功能的严重障碍

第六个原因就是我们缺乏安全的法律体系。我国有一些法律,法律法规不少的,(演示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列表。)如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10余部专门法律《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还有近100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数百个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罪的刑期由七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上,增设了不报、谎报事故罪;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数罪并罚。中纪委、监察部清纠煤矿违规入股,就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体现人权维护的理念还不够彰显。加上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法定的安全规程、程序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所以,尽管我们有一套维护矿难安全的立法体系,但是这个立法体系的执法和实际的社会效果之间出现了很大的冲突和矛盾。

我们从这个六个原因来看,不管是经济转型、中央和地方关系,以及资本和权力的勾结、政府监管的软弱,GDP增长的方式,他的背后都缺乏一种“人是最重要”的这个基本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的核心的价值观念。

理论界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也有很多分析,如有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现有的矿产资源的矿产权不明确,也有的认为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市场化的程度比较低,煤矿安全监管不力、投入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但很少有人从人权文化角度分析原因的。

美国等国家煤矿安全事故少,与他们的技术的发达,经济发展固然有着紧密的关系,但他们对矿工生命权的尊重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如不久前有一个州发生煤矿事故,井下有7名矿工被困,所有的媒体停止了既定的播放内容,滚动播出了这个煤矿事故消息,对其救援情况作了连续报道。从媒体对矿工的亲属的情感反应的关注中,折射出美国的公众对人权的关注和人权文化的发达程度。我们知道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一分钟的广告是很值钱的,那么为什么所有的电视台都采用这样的方式,如果你为了播放广告赢利,那么这个电视台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就下降了,其收视率等必然受到影响。所以这也是一种文化形成的,虽然我们批判美国的外交政策,但是对他们国内的矿工生命形成保护的这样一个传统,我觉得是合理的,合理的地方是应该可以借鉴的。

三.从矿难事故看培育人权文化的意义

下面看几个最近发生的事例,同学们从中可以看出人权文化的缺失对权利侵害产生的影响。

一个事例是大概一个月以前发生的,有一个城市要迎接上级的关于评选文明城市的检查,为了确保检查期间街道没有流浪乞讨人员,该市有关领导进行了分工,对现有的城市乞讨人员的去向作了强制安排。有一个民政局的干部是这么处理的,他首先到餐厅里面买了十几个馒头,然后给了这个流浪乞讨人员,作为那几天生活必须的食物,然后用车把这个乞讨人员送到1个半小时车程之外的荒郊野外,这个流浪乞讨人员本身是一个生活是不能自理的,结果第二天就发现这个流浪乞讨人员死在山里面。

此类的事件在北京也曾经发生过。大概是两三个月前,有一个区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已经判刑3年,缓刑3年。有个群众发现一个生病的37岁的女性,,然后给派出所打电话,这个派出所的民警看了她确实生病了,需要救助,就给当天值班的分局的副局长打电话,请示这个事件如何处理,公安分局的副局长说就按照惯例处理,后来这个民警派人把这个生病的女性装在了汽车的后备箱,仍到北京郊区的一个山里面。第二天一个打猎的一个市民就发现一个流浪乞讨人员就死在那里。

我们再看一个例子。2006年云南省的一个叫国家级的贫困县的公安局作出了这样的一件事情,看守所发现了在一审中已经判处死刑的死刑犯在二审的上诉期间, 他得了一个严重的肾病,需要即时的抢救,看守所的所长向公安局的局长打了报告,犯人病情也越来越严重,等不到死刑的执行可能会死亡了,结果这个公安局的局长是非常有人权理念的,他说,不管二审判决的结果出来怎样,只要我们发现了死刑犯有一些疾病,我们都要给他治病,不要考虑他的死刑犯的身份,当我们把他还原到人时,人生病就要治病,所以政府就该给他治病。而且,当有人问他,有两种方式治病,一种是到医院里包几副药,第二是把他送到医院里治疗,如何选择时,该局长选择了送医院治疗的方式。而且还抢救了5次,大概花掉了20000多块钱,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维持死刑。而这20000块钱相当于这个贫困县的公安局的干警的一年的医疗费,如果没有20000块钱,他们生病以后当年报销是很困难的。公安局长很清楚这点,但是面对死刑犯的健康,以政府的名义,花政府的钱给他治疗,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权文化的体现。事实上这个死刑犯在死刑以前还是对政府充满感情的。

再比如,云南省有些贫困县为了遏制吸食毒品导致的疾病蔓延,政府用纳税人的钱给吸毒人员提供免费静脉注射器。有些同学讲,你提供了静脉注射器,那吸毒的人就更放心了,政府花钱,好象我现在吸毒更有保证。同样的,有些地方免费为三陪小姐提供安全套,有些市民就担心,这不是更让她们更放心地,更健康的做坏事吗? 这是不是一种法治的理念,也不是符合人权文化的要求的。法治的理念是,吸毒人员,三陪小姐首先是人,把他还原,然后保护他的健康,保护他的生命,至于他违反了道德,反了法律,那么按照法律规范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我们在矿难当中看到的我们最缺失的东西,不是我们某一个煤矿的国家投入的财政不够, 也不是我们技术保障不够好,中国的科学技术是发展很快的,这个大家都看到了把,比如在2005年月联合国大会上讨论克隆人宣言时,中国,英国,是投了反对票的,中国政府认为克隆人不能一概反对,治疗目的的克隆,比耳朵的克隆,这个医疗上是可以适用的,而美国人态度是非常坚决的,他说治疗目的的克隆和所谓的生殖性的克隆就是无性的克隆都是一样的,你很难想象人的眼睛能够克隆出来,人的鼻子也能克隆出来,这样的话人的基本的尊严就受到威胁。中国的克隆技术非常先进,可以和美国抗衡的。所以我国在科学技术上的水平是完全可以保证我们的煤矿的安全采用新的技术,们最缺乏的就是在政府制定政策,在理念的选择上没有认真地对待矿工的生命。所以如果我们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前面的很多原因我们是可以克服的。

我刚才谈到,矿工的文化程度是普遍低的,初中以下到初中的文化程度的占到82.7%,高中的及以上的27.3%,大专以上的只有5.4%,矿工的素质普遍偏低对矿工的心理安全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这个应该需要一个更进一步的分析,当一个人的文化程度以及对自己生命价值的社会评价的基本的判断,那么如何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他应该自己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很重要的,所以澳大利亚几年没有矿难事故,它给每个矿工发了一个小册子,注意矿发生事故的小事情,就是发生什么事故你应该怎么处理,第一页里写着这么一句话:比地球还要宝贵的是你的生命。让每个矿工知道你生命的意义,你的存在,对社会的一种价值,所以你应该要珍惜自己的生命,这也是珍惜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也是对家庭的,父母的基本社会责任!所以,如果有一点点安全隐患的话,你让矿工下井作业,他也不会下去的。,矿主自己也要接受人权的教育,不会让矿工下去,为什么呢?因为下去以后发生事故,你这个煤矿在社会的信誉,威信就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就是一种文化。不是因为谁重视才去处理,因为既然是文化,他就像我们的血液一样的,尊重人,尊重人权。

一个国家人权的发展是依赖于人权文化的建立、人权文化的发展与人权文化的普及是密切联系的三个方面。没有人权文化作为基本的社会价值观的社会,尽管你有很多法律,尽管再多的法律制度也会丧失道德与政治基础。在整个法学领域,我们都强调尊重人尊严的重要性,强调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做人的资格和自由,这是从人权的定义角度看的。而人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生命权,生命是最神圣的一种存在,没有生命权就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等其他权利。

人作为人应享有做人的这个一个资格与自由,如果政府不尊重人权,就意味着政府对你做人的资本的掠夺,而我们这个人权里面最重要的是生命的价值,因为大家都清楚,生命是最神圣的一种存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面可能找不到比生命更重要的这样一个价值,有的同学说,财产权很重要,人身自由很重要,文化权利很重要,这些固然重要,但是没有生命的价值,你的财产权利有什么意义呢?这个人身自由还存在吗?

有一个案例使得我们很难作出一个价值判断。一个银行的女职员晚上值班的时候遇到了4个男性歹徒, 4个彪型大汉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让她说出密码,在银行的保险柜里面留了大概6万块钱,如果说出这个密码,这与她共产党员的身份是不符合的。她自己想了以后,她想通了,想到丈夫和孩子,与保险柜里的6万块钱对比,与自己收入对比后,决定先保住生命,说出密码,然后用自己工资来弥补国家的损失。但是这个党组织认识就不一样了,要不要给他处理呢?党支部写了报告要求开除党籍,她接受了。然后又开除她的工职,她就不干了,她说生命和财产价值到底哪个高?发生了这个案件以后,媒体的报道也是非常小心翼翼的,我们传统的价值体系要求面对这样的问题时,你没有任何选择,不用考虑,就是搏斗。这是一个价值观的引导的问题,所以我们说人的生命是万物中的最神圣的存在,这样观念确立以后,我们会和财产权做一个比较,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可以选择生命的重要性,这也是一个国家对人权的基本判断问题。

德国的宪法法院做了一个判决,原来有关法律规定,□□□劫持的飞机在德国上空的时候,一般是不能把飞机击落下来的,因为这个飞机里面不仅有□□□,还有很多无辜的旅客。但是06年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做了一个判决,针对航空安全法里的有关内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国防部长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把这个飞机击落下来,为什么呢?如果□□□劫持的飞机在建筑物上或者撞击建筑物上所造成的危害比飞机上的旅客更多的生命。这个判例作出来以后对德国影响很大,他们考虑到生命和生命之间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比较的,不能说一个人的生命比另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飞机上的人的生命比建筑物上的生命,飞机上可能有几百人,建筑物上可能有几百人几千人,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打落飞机。如允许这种方式获得正当性,很可能将部分人的主体性变为一个客体性,一种手段,为了保护其他人的生命而损害你的生命,这个时候飞机上的生命可能就变成了一种客体和手段。

我们说生命是人的标志和符号,没有生命就不是人。另外我们说生命的必然性,生命是很脆弱的,矿工的生命面对的是公权力,面对的是庞大的煤矿的安全系统和规章制度,是很脆弱的,因此我们从人权文化的角度来认识到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尊严,生命的主体性和生命的平等性,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当一个国家和社会具有良好的人权文化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你这个国家是为人类谋福利的国家,人的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

所以我这里概括了人权文化的四个特性:人权文化的宽容性;人权文化的公平性;人权文化的平等性;人权文化的道德性。

一是宽容性。宽容地对待所有的社会成员,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包括一些矿工、所谓的三陪小姐、农民、民工的子女,这就是人权文化的宽容性。过去民工的孩子到北京来,他是不能在北京的中小学学习的,因为他不属于北京市的户口,虽然他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但北京市政府并没将它们纳入义务教育的享受范围。这是颠倒了国家和人的关系,现在有了新的发展,民工的子女到北京市后,他的平等权利和北京市民一样,不能因为他的父亲没有北京市户口你就不给他保护。

二是人权文化的公平性。人权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文化体系,只有建立了这样公平等人权文化,我们才能感受到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公平价值。人没有受到这样公平的待遇,那么人就失去了他的尊严。人只有在公平的条件下,人才具有基本的尊严。大家想一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不平等的现象,不公平的现象,正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种以公平为核心的人权文化的环境造成的。

三是人权文化的平等性。健全的人权文化要求政府和个人对所有的人都平等相待。从宪法的角度看,尽管我们允许一定领域里面的合理的差别对待,但是我们首要追寻的是社会机会的平等,然后,以此为基础,从机会的平等走向实质的平等.

四是人权文化是一个充满道德伦理性的文化。比如,在一起火灾中死了30个人,其中20个人是所谓的三陪小姐,10个人是电工。在赔偿的时候,赔偿单位就提出来,由于三陪小姐本身从事的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所以对三陪小姐的赔偿比起电工的赔偿就要少一点,给电工大概赔了十五万,三陪小姐每人赔了五万左右,为什么?他们的理由是因为她生前是从事的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此区别对待。其实,这实际上是歪曲了国家的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记得钟南山院士在手提电脑被抢以后说了一句话,说国家的法律应该以好人为本,不能以坏人为本,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一种残酷。被作为民族英雄的钟南山院士是一个公众威信非常高的人物,但在这个事情上,他却违背了社会基本的价值观。当然他是出于非常气愤的背景下说这些话的。由于他的手提电脑是被外地人抢的,而收容遣送制度修改成《救助条例》以后,警察对外来务工人员是没有强制性的,只能提出建议让他去救助站。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就将所有民工当作是一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要求国家只保护好人不保护坏人,这样的认识不符合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理。

(四)人权文化的国际比较

那么,从人权文化国际上的比较来看,我们前面比较了一下美国、澳大利亚、南非还有俄罗斯这些世界上的产煤大国每生产100万吨煤时的死亡率,中国是最高的,大概是美国的70倍,比我国经济落后的南非,死亡率也比我们低。(演示一个小煤矿的图片)。这个是我特意收集的图片,我们的小煤矿,其中特别是私人小煤矿的生产条件非常的恶劣,政府对与煤矿安全方面的投资投入非常小,其实只需要几万块钱就可以改善煤矿的安全,使矿工能够在井下获得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但是我们政府在这方面的花钱是很吝啬的。(演示豪华政府办公楼图片),这是在网上搜到的几个办公楼图片,你看一个镇政府盖的多漂亮,这个区政府楼盖的多漂亮,多气派,这个钱怎么来的呢?当然是纳税人的钱,当这样漂亮的政府办公大楼盖起来的时候,这个地方仍然发生一些安全事故,煤矿事故,公民的基本生存,做人的基本尊严得不到维护,这个城市里面的人权文化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建这么豪华的政府办公大楼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再回到以上几个国家的煤矿事故的比较中看,在这些国家里面,经济最发达的是美国,那么我们说美国经济发展,国家人权文化健全,法律比较多,安全设备完备,所以死亡率相对少的话,那么印度,俄罗斯,南非和荷兰这些与我国经济发展差距不太大的国家里,同样生产100万吨煤的比率和我们相差太大了。根本原因在什么地方?我在俄罗斯参观考察时觉得,不要看俄罗斯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相对困难,但他的潜在能力很大,文明和文化的水准很高,这个文化不仅表现在大学教育的比率是大众化的,很重要的是在整个社会中充满着尊重人的气氛和情感,他们和人交往时,很多时候是从对方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所以和俄罗斯人打交道非常容易,因为他很真诚。再比如说南非,南非虽然经济不是很发达,但是整个非洲社会,南非的法律制度,宪法制度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宪法法院对人权问题所做的判决引导着南非人尊重宪法,尊重宪法追求的人尊严的基本文化。在南非,黑人和白人之间有那么大的冲突,但在人权文化的影响下也选择了一种共性的国家的基本价值观,和平共处。所以通过这样的图表,我们可以看出来一个国家,整个社会的人权文化的发展与国家的安全事故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

从美国80年代到90年代安全事故的变化的背后也可看出来美国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对人权文化培育方面所做的努力。20世纪上半叶,企业方面引进了一些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从企业利益本位过渡到个人利益本位,法律规则原则从过错责任转向无过错责任。强调一种无过错责任,这样削减了免责的事由,并增加了赔偿数额。当然,金钱只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补偿,他不会真正补偿生命本体的价值。美国的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意义,看一下,美国《联邦保障安全和健康法》里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矿和其他矿业必须优先考虑的是矿工的生命安全,矿工是最重要的资源。这里面也体现出制定这个法律时对矿工生命的关注和国家对矿工的一种保障。当然写在这个法律上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把这个法律问题转化到安全制度上。那么中国呢,前面谈到,我国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但为什么它不能有效的解决煤矿的这种事故,不能减少每年6000多矿工的死亡的人数?我个人始终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我们的人权文化的培育入手。

四.如何培育人权文化?

 (一) 国家发展的基本理念:

由于时间的关系,对于如何培育人权文化,我就简单的说一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和政府的监管是很重要的,但是国家的法律及监管有一个核心的理念是建立在人的目的性和人的主体性这一基点上。任何时候,我们不能把人作为一种手段或客体化,把人作为一个经济增长的手段来使用,这就是我们基本的政治道德基础,当一个国家为了某一个国家的目的把人的神圣的生命作为一种手段或客体的时候,这个国家就没有一个维护人权的基本理念。

对于人,我们不能将其作为工具性的价值来追求,要把人的神圣性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体系来把握。当一个国家越珍视人的重要性,越保护人权的时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正当性和道德基础会越来越充分。当人被当作工具来对待的时候,这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道德基础就会受到威胁。

对于人的生命的保护与尊重,我还想再谈谈自杀的问题,也可以透过这个问题看出国家在人权文化上应具有的基本理念。

“人有没有自杀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而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纷争是这种争论的集中表现。一般来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有自杀的权利”。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权源于自然,是不可以剥夺的,既然人拥有绝对的生命权,那么人就有对自己生命的绝对自由处分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没有自杀的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基督教的“原罪”学说,并有一定的法社会学理论的支持。基督教认为生命授于上帝,个人无权自行处分。按照基督教的“原罪说”,作为人类始祖的亚当、夏娃之罪孽延至后世一切人类,故人生而有罪,且需终生赎罪,自杀者无异于逃避义务;第三种观点即“法律空白说”,认为自杀无所谓合法违法之说,法律无法对自杀作出合法与否的评价和规范。

从宪法学角度看,前两种观点都无法证成。主张人有自杀的权利的观点其实是与宪法维护人的生命权这一最高价值相矛盾的。同时,假设承认自杀是人的权利,那么法律是否应当惩罚救助自杀者的人呢?在此,法律也面对着两难处境:一方面救助者的做法出于基本的人道主义,法律的惩罚行为缺乏正当性;另一方面既然自杀是人的权利,救助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对于人没有自杀的权利,人自杀要受处罚的观点来说,假如自杀者已经死亡,而对于死者,当代刑法是无法惩罚的。而且当自杀未遂时,无法解释法律对于自杀未遂者不予追究的情况。相对来说,“法律空白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对于自杀行为,应该本着高于法律的规范评价的态度,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人的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最高价值的精神。因此,人的自杀既不是法律权利,也不是法律自由。日本国国会于2006年通过了《自杀对策基本法》,该法案对于自杀行为实际上采取了“法律空白”的基本立场,不应仅仅从个人生命权的角度看待,应该从社会宏观角度来认识自杀行为。为此,日本设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组织,并将遏制自杀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政府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书,而且对防范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法案还要求各地的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应对策,关注员工精神健康,对有自杀倾向者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援助自杀者的遗属。

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还通过安装门和镜子等方式,体现政府对人的生命的关心,以此唤起对生命的热爱。日本对待自杀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手段,就是关闭所有自杀的网站,原先这个网站上宣扬自杀的好处,详细介绍每一种自杀方式怎么好,什么性格适合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等。过去认为这种网站是属于表达自由,日本长期以来也不敢关闭自杀网站,因为自杀网站里表达的是宪法的精神自由和表达自由,这是宪法性的权利。但是每年增加的自杀的人数让日本的政府和学术界重新考虑表达自由的限制问题。当通过表达自由宣扬这种自杀的时候,为了一个人的所谓的表达自由让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上自杀网站而对生命神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哪个益处更大?所以从去年开始关闭了所有的自杀网站,因为日本人的自杀有个特点,他不愿意像中国人那样孤度的自杀,而是在网上相约,几个人在樱花盛开的某一个地方实施集体自杀,所以高中生,大学生的集体自杀成了06年的日本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

所以,对生命的价值的保障应该成为国家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当公共政策以生命为基础的时候,像这样的表达自由是完全可以限制的。中国最早的自杀预防防治中心是1991年在广州成立的自杀防治中心。但2000年创立这个自杀中心的一个负责人在家里自杀。据说这是中国的第一个建立的民间的自杀防治中心,他每天收到很多信,然后给他们回信,说服想自杀的人放弃自杀的念头,但是没有想到九年以后他在家中自己自杀。有人说,因为他对生命价值追求的要求非常高,而维持自杀防治中心的经费来源有限,使他得了忧郁症,最后在家里选择了自杀,这是很有讽刺意义的。我觉得要遏制自杀,除了民间的力量之外,更多是政府的一种积极作为。

 (二) 生命教育的普及

生命是最神圣、最宝贵的存在,所以在法学领域里现在基本倾向于一种法的评价的空白说,就是对自杀领域里法律不要介入太多,要靠人权文化,通过道德力量,靠社会共同体力量来共同面临这一问题,让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普及生命价值,使社会成员感受到生命权的重要性。所以我建议我们从小学开始进行生命教育,这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有的大学生到了大学,考研究生甚至到了博士生以后由于就业的问题,家庭的问题等等选择自杀呢?缺乏学校的生命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因自杀而侵犯他人利益时,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前几天,网上报道广东一个大学的男生想自杀,从楼上跳下来时砸到一个过路的女生,结果造成女生死亡,而他自己却没有死。所以我想问,这个行为法律上怎么定性,那个女生是多么的无辜。当然这个男生现还在医院里治疗,按照法律是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些记者就问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他本来就是想自杀寻求死亡的。我们学习法律的人要多考虑,由于他的自杀导致了他人的死亡,该定什么样的罪?是故意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三) 以法治思维推动法治实践

依法治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所以面对矿难事故,我们一定也要以法治的思维来推动法治实践。我前面谈到的一些目前对矿难事故的应对与处置的程序里面包含着一些非法治的因素,比如国家领导人批示了,事情就解决得比较快,没有批示,事故就多有隐瞒,处理起来就比较慢。前几天北京的一个小煤矿,兄弟两人在一个违法地在煤矿里挖煤,结果发生了煤矿事故。后来政府派抢险队员来救援,来了以后判断已无抢救可能和必要,就停止了抢救。没想到六七天后,这两兄弟通过每天挖地道,顽强的通过自救走了出来。这个事件突显出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最近关于矿难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这些规定是出于对遏制频发的矿难事故的重视,但是却淡化了法律的属性,不依靠法律规定,而通过大量的通知等非法律形式应对煤矿事故,有的时候可能取得一些进展,但长远看,反而会降低执法的成本,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所以在矿难事故上,我认为应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来推动法治,防止以人治的思维推动法治。

(四) 生命教育与媒体的社会责任

第四是加强社会媒体的价值引导。媒体的价值引导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新闻报道,可以看出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当一个新闻联播对发生了一个多月还没有抢救出来的170多个矿工的生命的消息根本没有报道,或者只报道了两三天,还排在较后顺序报道的话,人们就会想到这个社会里,生命是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选择。对于矿工的生命缺乏爱心,没有对于人权的关注,那整个社会就会成为一个很冰冷、淡漠的世界。

下面介绍前不久发生的两个事件,希望通过这两个事件来看出媒体及社会的责任感的重要性。两个游泳的民工溺水,需要抢救,旁边有1000多人在观看,没有一个下去救,当两个有责任心的人下去救的时候,很多旁观者开始鼓掌,然而鼓掌并不是鼓励他们的英雄行为,而是一种倒掌,笑话他们爱管闲事。你说这个社会的民众的责任感和道德观念是一种什么状况。另外最近有媒体作过一个正面的报道。也是一个民工溺水以后,他的朋友给110打电话,警察来了后给打捞队打电话。打捞队来了以后首先是讲价钱,开价说下去救人需要5000块钱,如果是打捞尸体,就需要3000块钱,由于要救的是活人,所以就开价5000块,当时他的朋友,警察,很多周围的群众大概凑了4500左右,还差500块钱,他的朋友希望打捞队先救人,救完以后肯定给齐。结果打捞队坚持要求钱给齐了救人。这是《新京报》的专门报道,救人的道德成本到底是多少,没有这500块钱,打捞队眼看着溺水的人就离开了现场。如何通过媒体报道这类新闻,对于引导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十分重要的。媒体的社会责任就是为社会培育人权文化提供各种资源和形式。。

生命的文化建设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美国有个关于植物人的案例,前两年,在美国闹得最沸沸扬扬的是佛罗里达州一位卧床15年的女植物人进食管被拔除的事件。该植物人名叫特丽·夏沃,当年41岁。1990年,夏沃因为疾病和医疗事故导致心脏暂时停跳,并致使大脑缺氧、脑死亡而成为永久性植物人。1998年,夏沃的丈夫向佛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放弃夏沃的维生系统。2001年,法院批准了夏沃丈夫的申请,夏沃的进食管首次被拔除。但夏沃的父母不同意,并提出上诉。两天后,另一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插上夏沃的进食管。2003年10月,经法院批准,夏沃的进食管第二次被拔除。在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的干预下,佛州议会匆匆通过了一项紧急法案“特丽法”,夏沃的维生系统再次得以恢复。此后,佛州最高法院判定“特丽法”违宪。2005年3月18日,夏沃的进食管第三次被拔掉。这次事件惊动了美国国会和布什总统。在度周末的布什也提前回到白宫。美国国会连夜通过了力图挽救夏沃生命的紧急法案,布什也立即签署了该法案。不过,佛州法院拒绝了国会和政府的干预。就这样勉强生存了十几年的植物人的生存引起了美国总统,参议院和所有公众的关心,这样一个个案对美国也是一个生动的人权教育,其实媒体也在背后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

 (五) 矿工的生命权文化教育:矿工的文化程度

第五个是进行矿工的文化生命权文化教育。因为我们看到矿工的文化水平很低,从社会长远发展来看,不仅要给矿工进行生命权的教育,也要提高矿工的文化水平。没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这个高危险的职业中很难判断哪些会对其生命发生直接和根本的威胁,他无法判断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而且如果一个矿工没有基本的文化水平,在感受生命的价值,保护生命的意志方面,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差异,不能有效地维护做人的基本尊严,不能充分认识到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性。

当然,建立规范的事故处理机制,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对于培育人权文化,遏制矿难事故的发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限于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展开讲解了。

最后我希望,学习法学的同学以及其他专业的同学应该对我们社会中的民生问题、公民基本的权利问题以及人权问题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思考。当人权变成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文化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并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的时候,中国法治的发展才会有新的进展,才会有期待与希望。我们应该相信,中国法治的未来肯定是美好的,而这种美好的未来必须是以人权文化的形成为基础的。今天我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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