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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人权死角、法律保障与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云南“躲猫猫”事件的法律启示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5-01 15:03  点击:2893






  “躲猫猫”,一种民间通俗性游戏,本不登大雅之堂,却于今年2、3月间风靡网络空间和媒体版面,一时走红。这都源于公民李荞明在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害人李荞明因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月8日下午被同监室关押人员以“躲猫猫”游戏之名殴打、虐待,最终于2月12日不治身亡。短短11天,一条20几岁的年轻生命就从中国一个普通的县级看守所内消失,这不得不逼使我们追问看守所内的人权保护问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问题。
  如果没有“网民调查委员会”,该事件的影响可能不会如此之大。网民调查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文本中无法找出对应性的概念,因而也不可能具备明确的法律权利。该委员会由云南省委宣传部通过公告形式在网络上紧急召集而成,于2月20日亲赴事发地(看守所)进行调查并最终出具了委员会调查报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看守所的保密规定,调查委员会没有办法接近“核心”调查真相,其提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调阅监控录像的要求均被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调查委员会委员及广大网友既对这一新颖的网络民主参与形式表示赞赏,同时又对调查过程及结果表示失望。不过,据说这一调查委员会并没有立即解散,而是准备作为一种常态化(因而可能制度化)的网络民众监督机制而存在——果真如此的话,“网民调查委员会”的意义就不仅限于调查“躲猫猫”事件本身,而具有了超越具体事件的制度建构的意义,可能为网民参与实体政治、法律过程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笔者乐见尚无“法律名分”的网民调查委员会的进一步的制度化发展。
  回到“躲猫猫”事件本身,相关的评论已经很多,笔者只关注其中的三个问题:一是看守所的“牢头狱霸”现象的社会基础及看守所作为“人权死角”的现实性;二,在前者基础上,保护在押人员人权的常规性机制——法律监督;三、“法治”视角之外的民主参与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对看守所之类的“人权死角”的治理,需要从“法治”视角和“民主”视角两个方面切入,相互配合,互为支持。
  牢头狱霸与人权死角
  看守所虽然不是监狱,但也客观存在着所谓的“牢头狱霸”现象。“躲猫猫”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就证实了该现象的存在。其实对于“牢头狱霸”现象我们大可不必大惊小怪,中外皆然,因为它的存在是有特殊的社会基础的。如果我们经常看国内外的警匪片,就会发现监所内普遍存在“牢头狱霸”,有些人还被渲染为特别具有个性和感染力的人物。监所“牢头狱霸”的存在是基于监所特殊的环境。进入监所的人,无论所经过的司法程序如何,或者最终的司法结果如何,就大概率来讲,通常是存在一定的社会人格缺陷与社会行为偏差的——这是比较中性的社会学术语,并不存在对监所被关押人员的道德歧视。监所是一个大概率上的社会偏差群体的聚集场所,加之任何群体都有区别于国家的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而主体的整体性人格倾向又决定性地塑造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形态——这些基本因素造就了监所民间秩序的特殊性。经验地看,监所民间秩序的形成必然需要依赖强势人物,其形成过程与机理非常类似我们经验上理解的“黑社会”的形成过程。但监所的民间秩序又不同于真正的民间秩序,因为在监所内的个体缺乏日常性的家族/朋友支持(社会网络支持),常常会成为既有的微观权力秩序的牺牲品——李荞明就是显例。所以,就监所的微环境而言,新进入者如果不能够成功地融入所谓的“民间秩序”,就常常会遭到虐待。影视作品中所刻画的一般情节是:英雄人物入狱遭到“牢头狱霸”欺凌,但很快凭借自己的实力成为新的“牢头狱霸”,甚至演化成某种“桃园三结义”的娱乐化场景。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英雄人物,有的也许尽是像李荞明这样年纪轻轻、不懂规矩又无力反抗的人。“牢头狱霸”现象是国家垄断刑罚权并建立区隔于常态社会的监所系统之后必然产生的社会秩序重构现象——它既反映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建构需求,也反映了基于大概率上的社会人格偏差所造成的严重的“从林”状态。
  由于现代刑法或惩罚理论所定位的任何监所的目的都主要不是惩罚,而是为缺陷个体的“再社会化”作准备,所以必须对“牢头狱霸”进行严格的法律治理,否则监所很容易沦落为“人权死角”并最终根本丧失“再社会化”的教育功能。“躲猫猫”事件敲响了警钟,将监所(包括看守所)的“人权死角”的现实性充分暴露了出来。
  警察监控与法律保障
  面对“牢头狱霸”,作为法律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现有的监所管理体制是否存在问题?检察监督怎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如何提供一种更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提问无疑是切中了问题的核心。最高检通过专门督查此案、追究责任并设想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治理“牢头狱霸”的“法治”视角。
  “法治”视角是非常重要的。法治是由国家强制力直接支持的规则之治,是监所法律秩序型构的基本规范依据和力量保障。以“躲猫猫”事件所涉看守所为例,其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内设专门的管理机关,配置管理干部和相应的警力,并有同级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法律监督机构。但即使这样,“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牢头狱霸”们相互串通,编造出“李荞明系游戏中自己撞墙致死”的谎言,而看守所即以此为依据进行汇报和公布。为何国家花费巨资筹建并维持的看守所没有能力阻止被关押人员死亡,而事后又具有掩盖事实真相之嫌呢?这里仍然需要借助上面的“微观权力”视角进行解释。监所内民间秩序的形成不是自足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微观权力环境中的正式权力持有者的配合或默许,而后者也在事实意义上需要一定的“民间秩序”来支持看守所的整体秩序,部分转嫁监管成本与风险。能够成为“牢头狱霸”的一般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个人能力或社会资源,如果看守所管理人员对其管制过严,可能遭到后续的报复;另一方面,秩序形成过程中的各种丰富的利益交换也可能巩固了监所部分管理人员与“牢头狱霸”之间的默契(一种“制度外俘获”)。这种“默契”正是监所微环境“黑恶化”成为“人权死角”的更加顽固的特殊社会基础。
  破解此种“默契”需要在监所体制上实现一定的“开放性”。实际上同级检察院的驻所检察室就是这种“开放性”的制度依托。只是这种驻所化、因而固定化的制度容易被“内卷”为监所微观权力秩序的支持性成分,从而丧失其常规性的监督功能。“躲猫猫”事件中的检察室主任被免职,可能正好证明了这种“内卷”效应的存在。
  作为进一步的制度回应,最高检拟议的“检察巡视”制度有望补强驻所检察室的不足。如果沿着“法治”视角深入下去,我们破解“牢头狱霸”和内部监管不力的主要制度进路就应该是:看守所与公安机关管理权限分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驻所检察室与检察巡回组相结合;健全被关押人员的申诉制度建设,等等。

  网民调查委员会与监所治理的“民主”视角

  著名刑法学者周光权在“躲猫猫”事件之后曾明确提出治理“牢头狱霸”及监所警察暴力问题的短期规划与长期规划:短期规划主要是法治进路,依靠国家强制力结构的调整加强法律保障,其核心制度措施为建立检察巡查、巡视制度;长期规划为民主进路,探索结合民间力量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其核心制度措施是第三方监管及民间监督巡视员制度。笔者认为其提出的长期规划更值得现在就认真、深入地加以思考。短期规划表征的是国家权力内部的法治进路,原有监管体制的若干缺陷都可能在新体制上出现,尽管新体制由于设计精巧而可能取得相对于旧体制的比较优势和相应的制度收益。仅有“法治”视角是不够的,笔者以为周光权教授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在长期规划中并不满足于所谓的“第三方监管”(无论何方监管,只要仍然是国家公权力内部分工,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俘获”难题),而是在终极意义上寻求一种民间监督机制,其取名为“监督巡视员”。这种民间的监督巡视员在周教授那里已经具有了基本的构架:考虑随机邀请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监督巡视员,不定期到看守所开展巡视活动,实地观察看守所各个区域,随机选取在押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当然不应当涉及案件机密等内容),充分了解羁押场所保障在押人员待遇、基本生活权利、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受保障的状况,并当场形成巡视报告,将所发现的问题递交相应部门解决,并实时跟踪解决进度和结果;看守所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巡视者和社会反馈。没有及时整改的,应该有相应的问责机制。这就是笔者认为的“民主”视角的一种可能的制度选择。
  让我们再回首本次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网民调查委员会”,其实这个委员会制度可以在吸纳周教授提供的“民主”视角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成优于个体化的“监督巡视员”的制度方案。首先,民主监督中团体优于个体。都是一种民主监督形式,为何团体优于个体呢?我们可以比较一下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和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多人仅仅在非常简单的功能类比的意义上将二者都作为司法民主化的某种代表性机制,实际上由于团体性的差异,二者的制度功效相差甚远:西方的陪审团是一个代表社区的团体,具有法律上明确而独立的司法权力(事实认定);中国的人民陪审员是个体,且不具有独立于法官的专门的司法职能,其全部作用被归并到法官主导的合议庭之中。团体还是个人,职能分殊还是归并,这大大影响了二者在司法制度中的实际效用。在建构民间监督机制的时候,西方的陪审团经验可以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同时,由于是团体行为,更加可能具有行动的智慧与力量,并可集体性地抵制可能的后续报复。其次,网民积极性优于普通公民。此次调查委员会的全部征集过程在一天之内完成,报名人数众多,体现了网民参与政治的极高热情。中国网民人数已近3亿,其中青壮年占了大多数,虽然不排除很多无知少年和网络流浪者混迹其间,但具有学识、经验、法律知识和道德热情的网民也不在少数。最近一两年轰动全国的华南虎事件、厦门PX事件以及所谓的“人肉搜索”现象,如果没有网民的持续、热情参与是不可能现实地影响中国的政治社会的。而普通公民,即使年满18周岁,也未必有足够的热情和精力参加这种“不定期”的巡视。公民巡视不仅是一种监督权利,也是一种建立在公民美德基础上的、具有共和主义色彩的公民义务。当代政治与法学理论普遍凸显“权利”视角,而不大提及公民义务,有失偏颇。网络和网民作为中国非常难得的新生政治资源,在制度建构上应该鼓励他们以适度的方式参与到现实化的政治、法律过程之中,通过具体的公民义务的践行和责任的担当展示被遮蔽与遗忘的真正的“公民形象”,从而影响甚至大大推动共和国的公民人格建构——这才是共和国真正可靠的政治基础。
  基于上述判断,笔者认为监所治理的“民主”视角具有显然的正当性,不成熟的“网民调查委员会”可以循着这样的思路进行制度性重整,发展为一种常规化的监督制度。

  结语

  “躲猫猫”事件具有娱乐化色彩,尽管其本身是一个制度性悲剧。作为法律人,我们痛感悲剧之悲,并积极思考化解之道。我们注意到,监所内的“牢头狱霸”具有特殊的社会基础,其大概率的主体人格倾向决定了监所“民间秩序”的基本形态,造成针对新进入者的“人权死角”。而封闭性的监所管理极有可能在“制度外俘获”的条件下造成民间秩序与正式秩序的默契及同构化。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治理之要在于适当打破监所的封闭性管理体制,引入外部权力监督乃至民间监督机制。法律人常规性的反应是“法治”视角与进路,如建立检察巡视制度、引入第三方权力监管、强化申诉程序保障等。这些制度改进都有利于监所既有问题的解决,但又显得不足。监所管理的适度“外部化”要求一种“民主”的视角与进路。周光权教授提出的民间监督巡视员制度体现了这种思路,但制度方案不够优良。云南“躲猫猫”事件中首次出现的“网民调查委员会”的制度形式可资重整和利用,其团体性以及网民的政治与道德热情使该形式具有重要的发展前景。网民已经形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活跃性力量,制度建构时将其适度、有效地引导入现实化的政治、法律过程不仅有利于具体制度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展示被个体权利话语遮蔽的、更加丰富的“公民人格形象”,对于中国政治的民主化与现代化以及建构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具有积极的制度性意义。
  见微知著,“躲猫猫”事件留给我们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以为本文的主要贡献可能就在于提出了对监所内部秩序解释上的“微观权力”视角以及制度回应上“法治”与“民主”相结合的综合性视角。如果能够对中国的监所改良、“人权死角”治理以及中国的网络政治的有效开发起到某种提示作用,则本人心愿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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