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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论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1-03 12:27  点击:7116
    行会又称行帮,英文为“GUILD”(基尔特),是封建社会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商人、手工业者为了排斥竞争,独占市场,保护同行利益,以习惯法为凭藉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一般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两种。
    在中国行会的产生、发展中,行会习惯法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会通过习惯法加强内部控制和团结,阻止业外和同业竞争,维护垄断。中国行会习惯法以成文的法规条规章程为主,也包括行会里的默契和交易等惯例⑵,是中国习惯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光绪二十年间有一个英国商会代表团在中国各地考察,提到行会时说:“诸如此类的规则对所有贸易行会来说,是极其普遍的”,“人们决不可对这些规则的威力视若具文”。⑶行会习惯法的重要作用,还可以光绪初年一个署理浙江知县起草的禀文得到印证:“今各处贸易,皆有规定”,“畛域各自分明”,“此皆俗例,而非官例,私禁而非官禁。地方官要不依顺实情,若欲稍事更张,则讼争@①起。窃恐日坐堂皇,亦有应接不暇之势”。⑷各行会更是十分强调“恪守定章”、“依照俗规”,不得违反习惯法。因此,研究探讨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于深入中国习惯法研究,拓宽中国行会制度研究的领域,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
    中国行会习惯法是随着行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行会组织的数量、种类、活跃程度,直接制约着行会习惯法的发展变化。
    (一)隋唐时期是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产生时期。隋唐时期,由于国内环境相对稳定,商业较前代发达,也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城市中出现了手工业作坊,为了排斥接踵涌来的竞争者,保护有限的市场,联合起来对付封建势力的压迫,行会组织诞生了。隋之“东都主都市……资货一百行”,⑴有的则说“主都市……其内一百二十行”⑵。至唐代,行会的数目更有增添,长安“东市……有二百二十行”,⑶东京南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⑷。而为了维持行会组织团结,维护行会的权威,确保行会目的的实现,行会习惯法便应运而生。最初的行会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会习惯法还很简陋,内容也不复杂,主要由行头、行旨、行老等行会组织的领袖拟订。这一时期的行会习惯法,其内容主要是关于行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如行头、行旨、行老等的产生和职责、会员的条件等,调整的领域比较窄。
    这一时期的行会习惯法,还反映了行会与政府的关系。封建专制政权为加强对城市工商业的管制和剥削,对行会组织的干预和控制一开始就是十分严密的。这一点,宋代的有关文献说得很明确。耐得翁在其《都市纪胜》、《诸行》条中云:“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物之大小,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在吴自牧的《梵粱录》中也有类似的论述。唐代文献也有官府责令行头实施其政会的记载。贞元九年(公元793年)3月26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提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自今以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县所由qí@②承人等,并不须干扰。”⑸这一材料反映了唐代封建官府检察使用欠陌钱的不法行为,责令行头、牙人等负责施行的情况。对于行会与封建官府的这种关系,行会习惯法不能不有所反映。
    隋唐时期的行会习惯法,有关经济方面的规定尽管数量不多,且仅在某些行会中才存在,但表明了行会习惯法已注意到这一领域并开始介入。据《卢氏杂说》记载:“卢氏子失第,徒步出都城,逆旅寒甚,有一人续至……问姓名,曰姓李,世织绫锦,前属东都官锦坊,近以薄技投本行,皆云以今花样与前不同,不谓伎俩,见以文采求售者,不重于世如此,且东归去。”⑹这表明唐时行会已有了产品的规格式样方面的习惯法,而且执行较为严格,职业利益已通过习惯法而成为在行会保护下不容他人染指的职业特权,劳动如果不是行会的劳动,便得不到社会的承认。
    (二)两宋和明时期,中国行会习惯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行会差不多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行会的种类也随着分工的发展而逐渐增多。行会习惯法规定了更加严密的组织体系,反映了行会对行业的进一步控制。同时,一如隋唐,行会习惯法仍以突出地位规定了行会与封建政权的关系。行会通过习惯法对行业的营业活动进行多方面的控制,对内组织和分配货源,对外在经营上排斥非行户。商人凭借行会,勾结官府,并通过习惯法的规定,将行会置于封建官府榨取工具的地位。“司县到任、体察奸细盗贼阴私谋害不明公事,密问三姑六婆、茶房、酒肆、妓馆、食店、柜坊、马牙、解库、银铺、旅店,各位行老,察知物色名目,多必得情,密切告极,天下知也。”⑴这表明两宋时期的行会习惯法将行会始终置于封建政权控制之下,成为官府对工商业者实施统治和征收的工具。
    明代中叶后,会馆已开始出现。行会习惯法规定商人可在会馆中居住、存货、以至评定市价。业务常被内部有力者所把握。习惯法所确认的行会的宗旨一般是防范异乡人或外行人的欺凌,并为同业利益服务。
    (三)清代,中国行会习惯法发展到了最完善的阶段。这一时期会馆和会所普遍出现,行会打破了地域界限,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与此相适应,行会习惯法不但相当系统严密,而且自成体系,达到鼎盛时期。
    会馆由明中叶开始出现而在清普遍设立。它本是旅居异地的同乡人,为联络乡谊,结成团体,兼营善举,以此作为集会居住的馆舍,其名称,也有称为公所者。会馆大的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属于单纯同乡会之类的士宦行馆、试馆;一种则是属于商人或商帮会馆,是商人“为论评市价、或货存于斯、经营集议”,以及“祭祀神qí@②,为商贾贸易之所”。而在一个城市里,除了本地同业商人建立的会馆会所,更有外乡侨居的客商建立的会馆会所,以团结来自同一地区的同乡商人,藉以维护本行帮的经营和利益。这种外地商人团结,往往形成为“帮”,它既表现为旅居异地的同乡商人团体,又可以是客籍商人同业组织。手工业者在某些行业中也有帮的组织。
    与这种行会组织相适应,这一时期的行会习惯法有这样一些突出方面:
    1.内容全面,规定具体详细。清代行会习惯法的内容涉及:(1)开业:开业须按照习惯法,具备一定条件,履行一定手续;(2)市场、价格、产品质量规格式样、原料:限制扩大销售市场,不准互相抢生意;(3)招收徒弟和使用帮工:严格限制数目,不许多收;(4)权利义务:行内成员的互相关系,工资以及倒闭、疾病死亡的救济帮助;(5)罚则与执行:对违反行会习惯法行为的处罚及由谁执行、诸凡商业与手工业活动所涉及的商事活动、商业生产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
    2.习惯法所确认反映的封建官府与工商业者、行会之间的关系有了重要的变化。商业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以及城市人民的反封建斗争,清代行会由为官府对工商业者实施统治和征收的政治职能,逐渐转化为主要代表工商业者的利益、垄断市场、防止竞争的经济职能。与唐宋时期行会为封建统治者服务主要是被迫的、带有强制性不同,清代的工商业行会与官府结合,是在他们彼此利害得失一致的前提下,自觉的主动的行动。所以清代各地行会习惯法的议定,不少都要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禁止帮工成立自己的“行”、“帮”、“党”、“会馆”等组织及“同盟”罢工等习惯法,也是行会组织通过与地方政权的密切配合议订的,不少还由官府出面发布,赋予其国家法的效力,由国家强制力同时保证其实施。
    3.清代行会习惯法的宗旨目的,由原来主要限制同行的自由竞争,逐渐转变为对付帮工的组织及其同盟罢工,反映了在一些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手工业商业组织中,帮工与作坊主、商东的矛盾日益尖锐化,行会开始走向分解。而工匠学徒的行会,其习惯法则主要把矛头指向作坊主商东,以增加工资、提高待遇为主要内容。两者的这种对立,表明中国行会组织行将崩溃。
    4.行会习惯法迭受打击。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势必刺激工商业者增加生产、追逐利润的欲望。为了提高产品的质量、产量,就要增加工匠,改进生产工具和技术,而要做到这些就要求冲破行会习惯法的限制。同时,工商业的发展,又必然引起对封建行头的觊觎。因此,清代行会习惯法在招收学徒帮工、竞争行头勒索等方面迭受打击,不断放宽规定。如苏州丝业会所,因“旧章既无可遵守,行业遂准期振兴,故于同治九年先议整顿行业规条。”⑴巧木公所“每有外来棺椅匠攒入,紊乱行规事情”,因此“一再集议,妥为修正”。⑵再如苏州浆坊业共有七家,原行会习惯法规定:“每店铺领货,须得按坊公摊,不准私自括浆。”1877年,陆寿违反这一习惯法,私自收货,为其他六家查出,遂“共同议罚”,呼陆吃茶会评理,陆不服,于是在茶馆演出了一场双方各有数十人参加的“斗殴”⑶。这表明行会习惯法的效力日减甚至被蔑视,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清末,由于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所引起的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化与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会组织内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激烈,终于导致了行会习惯法的“废驰”和约束力的逐渐减弱,而走向衰落。比如,嘉庆年间,苏州金线业的嘉凝公所,因习惯法“行之已久渐就废驰”,以致发生乱行事件。⑷一伙店伙徒工为了自身崛起的需要,起来反对公所限设新店坊的习惯法,针对统一售价和衡器等习惯法的斗争也时有发生。清末民初,国家开始制定管理工商业同组织的法规,将会馆会所等行会组织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中国行会习惯法逐渐失去了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1月24日(公元1904年1月11日)商部奏准仿照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商会组织颁布《商会简明章程》26条,通令各省城市旧有商业行会、会所、会馆等组织,一律改组为商会,逐步改变了传统的行会的性质,使其具有资产阶级组织的鲜明的特色。民国后,对过去已成立和新设立的各种名称的工商业团体,分别制定《商会法施行细则》。随后改商会为工商同业公会,于1919年4月27日公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施行办法》。1923年4月14日又公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1927年11月27日公布《工艺同业公会规则》。这样,封建的中国行会组织已被资产阶级商会组织所替代而退出历史舞台,中国行会习惯法也被国家制定的商法所取代。中国行会习惯法尽管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已是强弩之末,远非昔比。中国行会习惯法尽管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已是强弩之末,远非昔比。中国行会习惯法同中国行会一样,由于其封建性质和阻障商品经济而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终趋于消亡。
        二、中国行会习惯法的特点
    中国行会习惯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国行会习惯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来自行业内部或外部的竞争,维护各行业的既得利益。行会习惯法的议定、执行、遵守无不围绕这一宗旨进行,行会通过习惯法限制开业,对新入行的工商业者收取相当可观的行规钱,限定开设店坊的地方,严格控制业主招收学徒雇请雇工,统一货价银码,统一分配市场和原料,统一产品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确保经营垄断地位,享受垄断利润,许多行会的习惯法中均有这些项目的具体表达。湖南武冈铜器业对为什么议订习惯法就有这样的说明:“盖闻百工居肆,各有规矩,以安其业。尚规矩不有,则和气不洽,而争竞起焉。我行铜艺居是邦者,不下数十家,其间带徒弟雇工者,每多争竞,较长计短,致费周旋。爰集同行商议条规,约束人心,咸归无事,庶几和气洽,而业斯安也。”⑴
    (二)中国行会习惯法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中国行会组织特别是清代的行会组织与欧洲行会组织一样,行会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是用一条宗教关系的纽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特点在行会习惯上有鲜明的反映。在行会组织内部,习惯法把“帮工和学徒都组织得最适合师傅的利益。他们和师傅之间的宗法关系使师傅具有双重力量:第一,师傅对帮工的全部生活有直接的影响;第二,同一师傅手下的那些帮工的工作成了真正的纽带,它使这些帮工联合起来反对其他师傅手下的帮工,并使他们与后者相隔绝;最后,帮工由于自己也成为师傅而与现存制度结合在一起了。”⑵帮工、学徒与师傅(或行东)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宗法关系,决定了帮工与学徒“绝对不是真正的、独立的劳动者,而是照家长制寄食于师傅处的”⑶受剥削、受压迫者。在这样的制度下,行会习惯法确认森严的等级关系。如在清代乾隆末年,北京前门外鲜鱼口,有一家叫大兴楼的糕点店,“东家”刘德全,家有大批工人,拥有雄厚资金,并充当糕饼行行会的“司事”(会首)。在他的店里,有作为资方代理人负责销售商品的掌柜和负责生产管理的“掌案”;有学徒期满出师但不能上升为师傅,每月拿一定工资的“帮案”,“副帮案”;有从事简单劳动工资低廉的“烧炉人”;有学徒未满,不拿工资,只供膳食的学徒;有临时雇用、从事没有技术,单纯依靠繁重体力劳动的打杂工“节人”。在他们之间有一条很深的鸿沟,习惯法严禁逾越。
    (三)中国行会习惯法基本是地方行会习惯法,并以商业行会习惯法为主。中国行会在其发展中,各个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行会组织,而是表现出明显的封建割据性和地域色彩,地方性行会几乎占全部。与此相适应,行会习惯法也基本是地方性行会习惯法。每个城市的各个行业都议定有自己的习惯法,此地与彼地各不相同甚至互相对立冲突,缺乏沟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此外,中国的地方行会习惯法中,有一种特殊的为欧洲行会所没有的地方商帮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兼有同业与地域特性,而地域色彩更为强烈。中国的地方商人资本活跃,活动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和边疆、城市及乡村。他们背乡离井,远隔家乡千里乃至数千里,为了保护本身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利益,排除外地外行商人,往往成立自己的地域性商帮行会组织,并有着为发展自己而议定的习惯法。这种商帮的行会习惯法的封建性和排他性,相比不分地区的同行同业的工商业行会组织要突出得多。
    中国行会习惯法还主要表现为商人行会习惯法,即便到了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有了相当发展,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清朝中叶,商人行会和商人行会习惯法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中国手工业行会由商业行会分离出来的时间很晚,分离的过程缓慢。有的城市的行会组织,一直到鸦片战争之前,仍然处于工商不分的阶段。以明清以来我国东南地区工商发展的著名城市苏州为例,近百个行会组织中,作为纯属手工业行会的不过只有丝织业行会的云锦公所、染布业行会的浙绍公所、踹布业行会的踹布公所、造纸业行会的化翁舍馆等少数几个。在这样的行会组织状况下,行会习惯法自然只能是商业行会习惯法占主体地位。
    商业行会习惯法在行会习惯法中占主要部分反映了商人控制商品流通、销售乃至控制生产的状况。许多商业行会往往把行商与坐商两者置于一身;有的商业行会习惯法还规定了自己购置原料,进行加工,由本店销售,即前店后场,以店为主。这种以销售控制生产的形式能更有效地阻止竞争,垄断市场。行会的封建性在商业行会习惯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四)中国行会习惯法从属于国家法律,而又相对独立于国家法律之外自成体系。中国的行会,一开始便从属于国家,始终未能争得对城市的自治权,行会习惯法也始终无法与国家法律相抗衡,摆脱国家法的控制,北宋政府有一道命令很能说明问题:工商业者必须“各自诣官投店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交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即所有工商业者都要先到官府交纳免行钱,然后再去行会“投行”(办理登记手续,表示参加了行会),才算合法;如果不先向官府交纳免行钱,私自投行,那就是犯法。政府高高地凌驾于行会之上,行会习惯法自然从属于国家法律。如清代苏州的造纸业、印书业行会习惯法的议订,要通过官府颁布。
    同时,由于国家制定法没有把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行会全面、具体地纳入调整范围,予以详细的规范,没有将行会规定为法人团体,给予其法律地位,因之行会只有依靠自身约定俗成的规范即习惯法来规范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用行会习惯法来调整工商者之间的关系,其内容自成体系,具有自己独特的议定办法、执行机构和处罚手段,因而有其相对独立性。行会习惯法对同业人有严格的约束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高于国家法律。
    (五)中国行会习惯法具有原始民主性。行会习惯法的议定是由行内成员公商同议的,其领导人是由成员公推产生的,处罚和执行也是由成员共同决定和实施的,表现出一种原始民主性。不过,这种民主色彩笼罩着浓厚的封建宗法和等级光环,其民主形式是最初级的,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往往容易被大商人和大手工业者所破坏。
    亨利·皮朗对行会有一个很值得重视的分析和结论:
    “它们(指行会——引者注)的经济组织在整个全欧洲是一样的。无论在那里,它们的基本特征相同。中世纪城市经济的保护主义精神在这里有了最强烈的表现。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工匠既免受外来的竞争,也免受同行之间的竞争。它把城市的市场完全保留给同辈行会的工匠。它排斥外来的产品,同时又监视不使同行的会员因损害别人而致富。正是这个缘故,逐渐形成了许多详细规定。”“例如规定工作时间,规定价格和工资,禁止任何种类的广告,决定每一个作坊中的工具数量和工人数目,指派监督人进行最细致、最严格的监督。总而言之,力求保证对每一名会员的保护,并且尽可能做到完全平等。这样,它的结果就是用全体一致的严格服从来保证每个人的独立。同业行会的特权与垄断所造成的反结果,就是一切创造性的毁灭。任何人不得用较别人生产得更多与更廉价的方法来损害别人。”“在没有变化的工业中一切按陈规不动,这就是当时的理想。”⑴这也是符合中国行会和行会习惯法的实际的。
    中国行会习惯法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而随着行会组织生产而产生并发展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封建性和排斥竞争、禁止自由贸易的特征,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会习惯法趋向消极。随着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的扩大,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越来越成为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桎梏的行会,最终被历史的洪流所淘汰,趋于瓦解和衰亡。中国行会习惯法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但其法规概念、法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中国商人和手工业者,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长远的。
    ⑴本文是作者探讨中国习惯法的系列文章之一。关于习惯法,作者有自己的理解,详见《政治与法律》1993年第2期拙文。
    ⑵如广东汕头会所同帮商人之间达成的默契和交易惯例同公布的行规有着同等的约束力。参见《海关十年报告》第1期1982—1991年,汕头,第537页。
    ⑶Report of the Mission to china of the Black burn Chamber of Commerie,1986—7(Blackburn,1899),N·Neville and H·Bells Section.P.314。
    ⑷汤肇熙:《出山真谛》卷二,《扎饬详复讯断杨连升等控案禀》。
    ⑴[唐]丰述:《两京新记》。
    ⑵[宋]刘义庆:《大业杂记》大业元年。
    ⑶[宋]宋繁求:《长安志》卷3,《东市》。
    ⑷[元]《河南志·唐及两宋城坊考》。
    ⑸《旧唐书·食货志》。
    ⑹《古今图书集成》,《考工典》卷10,31《卢氏杂说》。
    ⑴转引自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351页。
    ⑴同治十年,《苏城丝业公所整顿行规碑》。
    ⑵《吴县巧木公馆修正行规碑》。
    ⑶1877年1月29日《申报》。
    ⑷《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169页。
    ⑴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82页。
    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9页。
    ⑶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60年7月版,第149—150页。
    ⑴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5—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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