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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来我校做学术演讲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6-07 09:45  点击:4342

 

63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舒国滢教授为吉大师生进行了题为“修辞理论与法学成长”的学术讲座。

就这次讲座的主题,教授先后从“法学成长”与“修辞理论”两个角度分别展开。比如,针对法学界经典而又难以言传的问题——什么是法学——的问题,教授基于自己对欧陆法学、尤其是德国法学理论的精深掌握,向同学们详细梳理了自笛卡尔开始,尤其是19世纪潘德克顿体系、历史法学派到概念法学的发展脉络。在教授对法学理论发展的脉络的梳理中,讲座的主题得到了层层展现: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中心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发展是以法典化、尤其是以几部标志性的民法典、刑法典为中心,因此,对于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而言,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驳杂的法典化法律解释成前后融贯的整体就是重要的学术任务,19世纪德国法学的发展就是以对法典化法律的解释和制定来展开,这样,在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中,修辞问题就凸显出来。接着,教授单独从“修辞理论”展开,为同学们展现了自古希腊开始的欧陆修辞理论的发展,教授重点讲述了亚里斯多德和罗马法学的修辞理论,重点突出修辞理论从一种演讲技艺逐步发展到文本解释的技艺。这样,教授就将作为逻辑学或语言学的修辞理论与作为法理学的法学发展问题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从而让同学们既明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又重新理解了法学方法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地位。

接着教授又以这些西方理论为分析方法,透视我们中国法学存在的一些问题。教授指出,因为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导致我们中国在法律不论在层面上、还是在制度和理论层面都是继受西方——而非自身——的传统,不论对这一法律移植的后果是持何观点,这都是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并且我们要真诚面对继受过程中存在的翻译、链接等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看到并借鉴在西方法学(律)中存在、而中国法学(律)中基本缺失的法学家式的思维、完整的法律论证理论,因为只有在法律共同体中形成这一思维、论证理论的共识,我们才能有效的摆脱当下中国法学(律)大量存在着的个案式的思维,而能够在学术理论上对我国法学(律)有一个整全意义上的视角。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国法学“继受”的使命还远远没有完成,我国目前在立法和法学流派的引进和继受上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在法学方法论——关于法律解释的系统理论——上的继受和引进还远远不够。

在总体上,教授此次讲座是从修辞的角度、重点阐述了法学方法论在法理学研究——尤其是当下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讲座之后的提问环节中,教授又着重分析了法律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让我们对于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问题有了更清晰明确的认识。

本次讲座由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黄文艺教授主持,作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名家讲座(学术研究系列)之一,获得了同学们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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