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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临界:中国青年学者的使命与担当——《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总序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1-12 09:29  点击:4279
    这是一套旨在建构中国法学未来的丛书。
  一如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所指出的:1978至2004年的中国法学,为中国突破此前法学或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而且经由无数学人引进西方法律知识和研究法律的努力而在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铺平道路的重要作用。这是一个在中国法学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时代。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在总体上却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因此,我认为,这也是一个没有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没有属于自己时代的哲学,也缺乏一整套有关当下中国社会秩序之性质的基本问题意识的法律哲学。因此,我们需要在此前学人努力的基础上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一个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一个开始追究我们根据什么进行思想的时代,一个开始追究我们自己的关于美好生活的理想图景的时代。
 
  在我对中国法学进行批判和重构的基本设想背后,是我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的一贯思考。这种思考从两个向度展开。在国内向度上,我们必须思考和确立学术研究的场域与经济活动的场域、政治活动的场域和日常生活的场域之间的区别,由此建构和捍卫学术研究场域的自主性;在国际向度上,我们必须摆脱在接受西方社会科学过程及其价值标准时的我所谓的“前反思”状态,打破“西方文化霸权”对我们的支配。仅就国内向度而言,在我看来,作为知识分子的我们对中国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所具有的那种“集体性”和“宰制性”仍处于一种不意识的状态之中。所谓“集体性”和“宰制性”的知识生产和再生产活动,亦就是我所说的中国在当下深陷于其间的那种由“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与“自下而上”的“知识对策”构成的活动。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种活动中,中国社会科学场域中主要存在着两大知识生产趋势以及与其相应的两大“知识类型”:第一,存在着一种并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某种“自上而下”的规划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我把它称之为“规划的知识”。第二,存在着一种也不是以理论脉络和知识发展范式为依凭而是以其他各种需要(比如说社会需要、经济需要和政治需要)为根据的知识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类型知识”,亦即违背知识场域逻辑的那种知识。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建构,在根本上取决于作为知识分子的我们对自身参与其中的知识生产活动保持深刻的反思和批判。而这就不仅要求我们对知识研究本身的问题予以关注,而且还要求我们对中国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
 
  毋庸置疑,正是在对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所处的这个时代进行整体性批判和努力建构一个学术自主性的新时代的诉求中,自然隐含了我对一种我称之为的“临界”时刻的憧憬和预示。所谓“临界”时刻,在这里大体上是指中国法学在知识层面和知识生产制度层面上努力突破既有时代并可能进入一个新时代的时刻。这种“临界”时刻,与其说是一个事实性判断,不如说是一种源出于不同思想根据的主观建构或想象。这种“临界”时刻的达致,主要是通过知识分子从此前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一种我所谓的知识分子的“集体性反思”状态。坦率地讲,对这种“临界”时刻的追寻和想象,我本人也经历了学术认识和实践方式上的转换。我最早是通过与学术界的同仁创办并主编学术刊物的方式来践履自己提升中国社会科学和建构中国学术传统及批判体系的构想的,但是后来我发现仅此不够,因为这种重要的努力很难在提升学者个人学术水平的方面有所作为。于是,我决意回到书斋专注于自己的学术研究。然而历经了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长达五年闭关的学术研究和批判以后,我发现,这些研究虽然具有很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但是面对建构中国学术传统这一整体性任务,个人学术研究再重要也不能构成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尽管这种学术传统是由无数个人的研究汇合而成的。最终,我意识到,要建构起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期待中国法学“临界”时刻的到来,不仅需要每个个人的学术努力,而且还需要有良好的学术制度和评价体系的保障,更需要有学界同仁的集体性努力——这意味着,上述努力必须以一个庞大的旨在提升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之水平的学术梯队为支撑。
 
  于是,达致这种“临界”时刻的关键便是年轻一代的知识分子。梁启超曾在“少年中国说”中对照以老年人的衰朽而热情讴歌了少年人的激情和锐气,而我除了反对自然进步观这一点以外,也极赞同任公的观点。在我看来,无论是在物理上还是在精神上,年轻学者都代表着一种可能的学术新力量,一种可能承继并突破既有时代的新力量。他们是中国学术的未来和方向,甚至有可能是中国的未来和方向。这是我的一个基本判断。这一判断正是我历经十八年独立研究、五年闭关而一朝进入学术体制成为吉林大学教授的重要原因,正是我直陈研究生教育四大弊端并主张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套以青年法学博士为主体的“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得以面世的重要原因。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关于年轻学者是中国学术未来时代建构者的判断,并不能被简单地视作是一种当然的定论。众所周知,年轻学者与既有的学术体制和学术时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我看来,年轻学者,一如任何学者一样,都没有能力使自己完全摆脱生成他们、成就他们的这种学术体制和这个时代,正如理性不可能完全脱离其生成的条件而对这些条件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批判一般。我在分析知识分子与既有学术体制和学术时代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层的“合谋”关系的时候,实际上也曾指出过年轻学者与这个体制和时代的内在“合谋”关系。虽然在指出这种“合谋”关系的时候,我所依凭的乃是一种理性有限的知识论根据,甚或还在很大程度上保有着一种“同情性理解”的态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强调,并不是要为年轻学者与这个体制和这个时代的“合谋”关系提供理据,而是旨在指出这个时代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的影响也已深深地嵌在了年轻学者的身体之中。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在某种程度上就不只是年轻学者学术努力和学术成就的展示,而且也是经由展示他们的知识产品为人们认识这个时代建构起一个历史性的标本,据此人们可以洞见到他们的知识努力以及这种努力本身所深刻记载的既有教育体制和学术制度在这个“临界”阶段对他们所具有的隐而不显的影响。透过这个历史性的标本,人们会发现,对现时代的真正脱离乃是在严格限定的意义上而言的,因为在不意识知识分子与既有学术体制之“合谋”关系的情形下展开的批判,极有可能转换成一种与这种学术体制更深且更牢固的“合谋”:我们可能会通过我们自己的各种“改革努力”而把现有的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粉饰得更加美丽,使其在生产和再生产那种规划的知识的时候更有效,进而使其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知识也具有更大的正当性。因此,这个历史性标本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种深刻的对既有学术体制的关系性反思以及对我们作为建构者与被建构者的同一性位置的自觉意识。
 
  当然,透过这个历史性的标本,我们也同样可能发现其间所隐含着的未来中国法学建构的可能方向。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学术起点始终植根于既有的时代之中,因此我们所建构的并不是一个彻底空无的学术乌托邦。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对既有时代的批判中隐含着未来学术的各种可能方向,而这些方向则蕴涵在批判得以展开的理据当中,蕴涵在批判既有时代的反向运动当中。因而,这些青年博士的研究成果,是我们建构学术新时代的曙光。实际上,关注这些法学博士的知识努力,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对学术未来的期盼,因为他们就是学术未来;与此同时,这也是一种对某种学术批判的期待,因为他们的学术的合法性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学术批判的成就。
 
  据此,我们可以说,《中国法律哲学临界丛书》既是对“临界”时刻的把握,也是对这一时刻的主动创造。现在,这种对中国学术未来进行建构的可能性就摆在青年法学学者的面前。这是一种责任,一份承诺,一种对中国学术未来的担当,也是中国青年学者特有的学术使命。当然,任何一个中国知识分子都不会把这项责任完全推卸给这些年轻的博士,我们将共同努力,因为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前后相继的学术传统的一部分,我们的智性努力也早已深深地嵌在了中国学术的未来之中。
 
  是为序。
                    北京北郊未名斋
                  二00五年十二月
    
丛书书目及介绍
 
    《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强世功著)
 
  就选择了围绕哈特与富勒的辩论来探讨自然法的问题,因为这场辩论的背后就是纽伦堡审判所揭示出来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这恰恰是中国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我们的法制建设也被看作是法律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努力,而且追求形式理性的逻辑自洽,也是法律共同体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在本书中,我尝试按照法律社会学的思路来理解自然法的。法律思想史总是把自然法描述为一个连贯的理论谱系,其实,这种连贯性是学者们构造出来的,而真正的问题其实是断裂的。
 
  《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黄文艺著)
 
  本书概括地分析了世界法律发展的现代化、国际化、全球化、区域化、本土化五种基本趋势及相应的五种法律话语,梳理出了中国法律发展研究中的现代化和本土化两种理论范式,梳理出了当今世界的职业主义、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三种法律职业话语,比较性地考察了当代世界的法律教育模式,从法律发展的角度阐释了法律移植的基本性质和方法论。本书为我们理解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与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图景,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知识图式和理论线路。(张文显先生评论)
 
  《法的道德历程 ——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胡旭晟著)
 
  本书之主要宗旨是为法伦理学——作者视之为法律哲学中一个新兴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历史基础和思想依据。因而可以说,本书的确处于法律哲学另一种意义的“临界”点上……本书认为:从宏观的历史趋势来看,法律的归宿将是道德。从法律源于道德到法律的独立化运动再到法律趋于道德,这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无限漫长的历史过程。
 
  《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郑戈著)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改变中国法学目前状况的可选方案。在他的社会理论体系中,法律被放置到社会生活的现实之中,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层面发生着关联和互动,这恰好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况。同时,他的比较社会学理论指出了孕育出现代法治的西方社会的独特性,以此返观中国,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社会过去为什么没有产生法治以及要实现法治还缺乏什么样的条件。(郑戈先生语)
 
  《美国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述评》(姚建宗著)
 
  当前的时代,乃是全球化的时代,当然也是全球化的话语和主题在全球范围的理论与实践领域普遍张扬的时代。在这样的理论与社会实践背景之下,认真思索和探究法律全球化的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发展,无论是对于法学的理论研究还是现实的政治与法律实践,都意义重大。(张文显先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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