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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平:“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1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6-01-03 01:04  点击:4300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最值得注意的是邓正来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时实现的对中国法学的关注层面的转换。对中国法学的认识和批评并不是从邓正来开始的,但邓正来表明他所做的批判并不如大多数中国法学论者那样是对中国法学的两大基本趋向做简单化的就事论事的描述和批评,而是专注于他所总结出来的中国法学的四大论争及其基本语式之中所含括的一个贯穿始终但却隐而不显的基本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在对这一层面问题的关注上,因此,“重要的并不是中国法学所脱离的那个法律/法律秩序现实本身,而毋宁是中国法学在这个时代究竟是根据什么去想象那个‘法律’或‘法律秩序’的。”2
  邓正来在对中国法学的讨论中所实现的关注层面的转换,其要害在于,通过这一转换,他开掘出了一向为中国法学所忽视或不意识的“理想图景”层面,从而把对问题的讨论和关注点成功地引向这一层面。如邓正来一向引为治学格言的维特根斯坦的名言:“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在这里,一旦实现了关注层面的转换,在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中所揭示的问题和展现出来的问题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中隐而不显的问题有可能被揭示出来,甚至这种对深层问题的讨论和揭示可能会超出法学本身领域的讨论。
  在对“理想图景”层面的关注中,一方面,邓正来把中国法学讨论的重心从关注现实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转移到了对赖以对具体法律规则、制度和法律秩序进行想象和构设的“理想图景”的关注上来,亦即着重对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和可欲性的进行考察和讨论;而另一方面,正是在对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和可欲性的考察下,中国法学需要追究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根本问题。这样,理想图景的讨论就进入了一个更为宽广的问题序列当中,其中涉及到的基本问题如邓正来所言是: “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4一句话,在“理想图景”层面的考察下,我们如何在世界中定义中国,如何据此构设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
  于是,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实际上也就超越了法学本身的讨论,进入到更为根本的问题领域中。在此,邓正来借助对中国法学之“理想图景”层面的讨论,实际上接续了“中西问题”传统语境,进入到了中国与世界有关文明的中西对话当中。诚如邓正来自己所言,他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一个意图是要重开“中西论战”。然而,邓正来从“理想图景”层面的讨论,一方面已不再是那种简单的“体用”之争,而是一种深度的哲学层面的考量;5另一方面,其讨论视角也不再是“传统——现代”的二元对立的分析视角,他在“理想图景”层面进行的“中西论战”在我看来基本上超越并重构原有的“传统——现代”分析视角下的讨论。6而在一个更为宽广的认识论背景来看,邓正来有关“理想图景”的讨论也与近代以来“西方”与他种文明之间的有关“不同传统”的地位和命运之争以及不同的关于世界秩序的看法的论争联系起来。在这些论争背后,无论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学者约翰·格雷,还是中国的哲学家赵汀阳先生都表明存在的是普遍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深层哲学问题。7这一哲学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一个一般性基本问题,是困扰着我们的思绪的“哥顿神结”。邓正来正是在对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讨论和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寻求中,涉入到了这一前程叵测的禁区当中。
  我们不禁要问,邓正来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追究和讨论,究竟注定是拆解这一“哥顿神结”的又一次无功而返的尝试,还是有能够最终寻到一条可能的解结路径?在我看来,对哲学问题的思考并非象解答数学题那样有一个客观的求解对象在,哲学问题本身有可能在不同的讨论方式中呈现出不同的性质,开放出不同的面相。因而,在邓正来对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讨论中,他是如何触及背后的问题的,他采取了一种什么样的掘进的方式,问题在他这里展露出了什么样的面相?这需要我们对邓正来文章的考察不仅仅停留在他论述的表层,而应该深入到邓正来讨论所依据的知识和认识脉络中去,探求其讨论方式的意义和带来的理论问题。
  实际上,一旦邓正来把对中国法学进行批判的层面从描述性层面转向“理想图景”层面时,他也就进入了19世纪以来的哲理法学派所关注和讨论的领地。19世纪的哲理法学家研究法律、法律体系以及特定制度和准则的哲学基础及伦理基础,并且对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的哲学基础及伦理基础进行批判。8哲理法学派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要素,这种要素是“由人们所接受的或颇为盛行的有关法律之目的(the end of law)以及有关根据这种法律目的法律律令应当是什么这二者构成的”。9哲理法学派依靠其所建构的“法律秩序”的图景,对法学家据以解释或证明传统规则之正当性理据展开批判。
  然而,尽管哲理法学派注重的是探寻一种理想法,但是在19世纪的自然法哲学所探讨的“理想图景”当中,它提供的是一幅普世的“自然法”图景。自然法树立了“理性”之神,通过理性“事物之本性”“人之本性”而确立了“理性”自然法对实在法的绝对统治。10哲理法学派据此提供普世的自然法“理想图景”注定不能够触及到邓正来在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中所涉及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庞德对哲理法学派“机械取向”的批判11似乎是这种哲理法学派必然会表现出来的了。在这种哲理法学派那里,难以在“理想图景”层面展开讨论。
  在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中,罗斯科·庞德吸收了柯勒对哲理法学派的批判和重构。庞德一方面吸取柯勒的文明观,在“理想图景”的构设中吸取了“特定时空”的因素,另一方面却去除了柯勒的“理想图景”中可能表现出来的黑格尔主义的唯心主义的倾向,取而代之以社会学的内容,特定时空的“理想图景”在庞德那里需要在一种社会功能主义考量下在对社会利益的权衡和发现中去构建。
  庞德为“理想图景”的讨论注入了“特定时空”的社会学因素,在庞德对“特定时空的法律先决条件”的强调下,“理想图景”层面的真正讨论才得以可能,关于“理想图景”的讨论才借对“特定时空”因素的挖掘,得以涉入到普遍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哲学话题中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正当性正是以中国的“特定时空”为依凭的,同样,其他的“特定时空”也具有各自正当的“理想图景”,而“特定时空”的社会学因素及其基础上的“理想图景”的发现和构建,最终有赖于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学家的创造性努力。庞德“特定时空”的“理想图景”的构设,一方面承认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合于人类的文明价值的存在,而另一方面,通过“特定时空”的具体场景的强调,各种“理想图景”又获得了其正当性的存在价值。普遍主义和多元主义似乎获得了很好的协调。
  然而,问题真的就如此简单了吗?具体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言,它真的能够在庞德对“特定时空”的社会学因素的强调中得到实现?在对“特定时空”的中国社会因素的挖掘中就能直接建构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乃至其他各种“特定时空”的理想图景?
  引人注目的是,尽管邓正来对“理想图景”的讨论也吸收了哲理法学派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问题脉络,但是他的问式却并不是在“如何构建中国理想图景”的直接设问下,转向对中国特定时空因素的追寻,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问式:“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在我看来,正是在这里,在诸多涉入到普遍主义和多元主义问题的讨论中,无论是庞德强调 “特定时空”的社会学因素的观点还是其他的挖掘文化因素或是揭示“意义”因素的论点,都没能意识到这样的一个问题:“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能够在这些因素的强调和发掘中直接得到建构吗?庞德等人的这些讨论方式,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非西方国家涉入普遍主义和多元主义的问题而言真的有效吗?或许,他们只是提供了一幅虚幻的可能会引致误导的讨论路径。在“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问式下,邓正来所凸显出来的正是此前的论点都不可能触及到的问题:“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如何可能?在贯彻始终的“知识——法学”的分析进路下,邓正来对理想图景的本身属性进行了知识社会学的揭批。“现代化范式”的非强制性支配属性和知识分子的合谋关系在邓正来的批判中得以揭示出来。
  在此,由于篇幅所限,我对邓正来在知识社会学上对“理想图景”本身与中国知识生产过程的关系不再复述。但是,这里问题的根本在于,邓正来对“知识类型”的正当化赋予力量的揭示表明,在现代性范式支配下的“西方理想图景”的强大正当性赋予力量被意识到和反思之前,诸如“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讨论事实上具有很大的误导性,很有可能是在探寻“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名义下,却难以摆脱“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不意识的支配。而此前所有的观点在这一点上无疑显得殊为简单,他们注定会由于其不彻底性迷失在这一“哥顿神结”中;但同样,正是邓正来在知识社会学上的追问,使问题在呈现出更深的面相之时,也带来更不可测的前景。
  邓正来的这种讨论方式在消解具有正当性赋予力量的理想图景的同时,也使对“理想图景”的讨论悄然发生了转变,有关“中国理想图景”的讨论在他的知识社会学的自觉和反思中将走向何方?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实际上只是完成了建构“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的前提性批判,而在邓正来所说的强制性、结构性的全球结构中,“理想图景”如何建构?邓正来不大可能在象庞德那样提供一个实体性的理想图景了,任何比较实质性的“理想图景”立场都可能招致正当性上的自反和怀疑。而正是知识社会学这种强大的自我批判力,是否有可能使邓正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主张最终走向虚化,而只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作者简介:刘小平(1978—),男,湖南武冈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3级博士研究生。
1在古希腊传说中,小亚细亚的一个城市有一个著名的“哥顿神结”,几百年来无人能解开。直到公元前333年,马其顿王亚历山大进军此地,他在几天的苦苦思索、迷绪难解之际,灵机一动,独辟蹊径挥剑斩断了神结。亚历山大大帝因其文治武功而名彪史册,而被他斩断的“哥顿神结”也作为复杂棘手问题的代名词而流传下来。
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5页。
3转引自正来学堂网站“正来治学”栏目,网址参见: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tro.asp
4邓正来:《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未刊稿),载《“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文集》(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5.10.05—07)。
5对于中西论战及其哲学意义,邓正来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暑期召开的“西方法哲学暑期讲习班”上有过说明。差不多持同样看法的还有香港学者石元康,参见《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6邓正来指出,“传统——现代”框架是西方现代化理论框架的两相基本假设之一,现代中国社会足够复杂,已非“传统——现代”二元框架所能概括。
7相关论述参见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彬 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8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9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0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1这种机械取向“表现为过于抽象的形式,亦即一种吹催抽象正当和正义的形式并且就象在真空中——仿佛是在用代数公式——处理法学问题似的。也就是以一种形式的批判代替了内容的批判。”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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