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动态 > 阅读正文
法治动态|INFORMATION
世界法律大会今研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联手反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9-06 20:32  点击:3347
世界法律大会今研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联手反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一些被贪欲激发的人,梦想着通过贪污等犯罪手段“快速”致富,然后在境外寻找一片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面对日益突出的贪官外逃现象,加强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9月6日,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就“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进行专题研讨,著名法学教授和资深检察官将以“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与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等为题发言。  马克昌:中国反腐败的四项合作
  为了使外逃贪官受到应有的制裁,中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国际合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中国在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司法协助。从1987年9月至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这些协定或条约,主要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或条约,中国将逃往外国的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
  (二)引渡。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止到2004年10月,中国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21个。
  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部分逃离中国的涉嫌腐败犯罪的嫌疑人,被依据条约从外国引渡回国。
  (三)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至今为止,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报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四)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的诸多规定和国际合作机制,对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索维东:以司法合作推动国际反腐
  索维东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他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思考较多,他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他认为,首先要以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是加强交流与磋商,统一对何为腐败的认识,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二是强化措施,增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三是强化预防腐败措施。
  其次,注意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因各国法律的不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容易引发分歧,那么就需要在各方可接受的底线基础上寻求法治化解决手段。如在民事救济、损害赔偿、诚信评价等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扫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障碍。这往往涉及到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问题,各国反腐败规则的趋同化,将利于规范反腐败规则,落实反腐败的法律规定,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第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要加强反腐败文化交流,构建共通的反腐败话语平台。这既包括反腐败经验的共享、反腐败对策措施的研究,也包括反腐败情报资料的通报与传递、反腐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交流、反腐败刑事调查与检控的办理与协力等诸多方面,既可是官方的交流,也可是民间的交流,以进一步增进了解,求同存异,扩大合作,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   
  王建明:不能让外逃贪官逍遥法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告诉记者,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腐败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以来的五年间,中国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廉政建设,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二,加强探索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的途径和措施,取得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成效。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同国际社会的交往活动大量增多,也使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腐败犯罪国际化及跨国腐败犯罪活动严峻化等现象。为此,中国政府积极探索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中国政府会同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国际合作条约,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章可循、规范合作和增强实效作出了积极努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政府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
  “绝不能让外逃贪官逍遥法外。”王建明如是说。   
  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新特征   
  第一,腐败犯罪的构成呈现国际化趋势。
  从腐败主体来看,不仅有某一国的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企业主,还有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甚至有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
  从腐败犯罪的客体看,不仅侵犯了国家和公共管理职能、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的客体愈加复杂,有时同时侵犯几个国家的管理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甚至侵犯了国际社会的管理秩序。
  第二,腐败犯罪手段带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体制前所未有的扩张,全球化的规模日益扩大,速度空前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开拓全球市场视为自己发展战略的必然,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用各种腐败手段。
  从腐败犯罪的手段看,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隐蔽、带有全球化时代特点的行贿手段: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深造提供条件;另一种是“腐败期权”;还有一种是由跨国公司与官员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正常,但钱财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目前,还存在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
  第三,腐败分子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一体的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避惩罚的天堂,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据世界银行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
  第四,腐败的后果和影响带有全球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3年12月9日致信在墨西哥召开的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时,曾对腐败给当今世界造成的危害作过一个结论,他指出: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   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索维东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他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思考较多,他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他认为,首先要以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是加强交流与磋商,统一对何为腐败的认识,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二是强化措施,增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三是强化预防腐败措施。
  其次,注意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因各国法律的不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容易引发分歧,那么就需要在各方可接受的底线基础上寻求法治化解决手段。如在民事救济、损害赔偿、诚信评价等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扫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障碍。这往往涉及到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问题,各国反腐败规则的趋同化,将利于规范反腐败规则,落实反腐败的法律规定,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第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要加强反腐败文化交流,构建共通的反腐败话语平台。这既包括反腐败经验的共享、反腐败对策措施的研究,也包括反腐败情报资料的通报与传递、反腐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交流、反腐败刑事调查与检控的办理与协力等诸多方面,既可是官方的交流,也可是民间的交流,以进一步增进了解,求同存异,扩大合作,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告诉记者,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腐败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以来的五年间,中国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廉政建设,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二,加强探索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的途径和措施,取得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成效。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同国际社会的交往活动大量增多,也使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腐败犯罪国际化及跨国腐败犯罪活动严峻化等现象。为此,中国政府积极探索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中国政府会同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国际合作条约,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章可循、规范合作和增强实效作出了积极努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政府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