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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应由义务型上升为权利型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5-30 09:02  点击:3333
《律师法》应由义务型上升为权利型
  从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获悉,《律师法》修改方案已经形成,修改稿将于年内提交国务院,力争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规划。《律师法》修改的有关话题引起与会人士的关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现在律师对诉讼业务视若无睹,这种倾向不仅是律师选择问题,更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制环境对律师执业影响的状况。陈兴良建议:应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促进体现对于各种法律职业互相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积极沟通,以期形成良性互动的内容。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指出,当前律师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在政治舞台上应发挥更多作用。要通过《律师法》修改明确律师的立法建议权,律师的立法、修法提议应列入优先立法范围。江平建议,修改律《律师法》时应规定全国各级人大的法工委等主要立法部门要吸纳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参与立法。同时,全国各级人大、政协包括社团组织也应确保一定比例的律师。
  人民大学法学社会学博士生导师郭兴华教授说:“确定律师身份的问题,既是法学问题,又是一个社会学问题。”郭兴华分析,律师从最早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目前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是个进步,但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仍然不准确,也不适应当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郭兴华认为,在不排除公职律师积极意义的前提下,设立公职律师有其深刻的不良社会根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指出:“《律师法》应当坚定律师地位的社会化,不应该使其趋于公务员化。”“从整个《律师法》来看,这个法典被很多律师戏称为‘律师管制法’,从而造成了律师职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和执业环境的不平衡。应当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只有《律师法》由义务型上升为权利型,才能真正实现律师地位的独立”。
  社科院张明杰教授认为,律师地位的独立、权利的彰显,还与法官的独立地位以及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地位的加强和改变息息相关。“提升律师地位是一项综合的社会问题,但只要我们肯于向前迈进,我相信这会对遏制司法腐败、推进法制进程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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