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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法院改革司法为民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2-14 16:25  点击:3653
2005法院改革司法为民 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哪些领域使中国司法更加科学、高效,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与法官平权 体现民主与监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2004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排定的一个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根据《决定》所予以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真正依法行使权力,相关保障制度设计更加具体: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然,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就必然要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位负责人也指出,“权责一致是一个重要原则,对于优秀的有显著成绩的陪审员,将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或者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经查证属实,将被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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