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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9日张中秋教授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讲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2-16 11:45  点击:4562

         2004年12月9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中秋教授,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邀请来我校讲学。12月9日下午在吉林大学前卫南区第三教学楼6阶教室为我校师生做了题为“继受与变通: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考察”的讲座。讲座由霍存福教授主持。
         张中秋教授着重从日本移植唐代法律文化和晚清中国引进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这两次文化与法制变革入手,分析透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及其所呈现的比较法文化的意义。
        第一,他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作了分析。他认为,日本进行大化改新的原因有三:首先是当时天皇大权旁落,学习中国是为了恢复自身权力;其次是日本主张以文化立国,试图借鉴国外先进文化摆脱自己文化落后的状态;第三是为了提高自身在东亚国际中的地位,且具有借鉴中国文化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国为此也提供了帮助。中国晚清的法制改革却是处于内政外交的困境之时,清王朝想通过学习西法挽救濒危的政权,进而迈入自强的之路。
        第二,他分析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问题。他认为,因为受视野所限,日本大化改新时选择了唐朝中国为学习对象,而晚清中国虽然面对的是整个世界,但是由于受财政上的限制,出于自身的目的以及两国国情和文化上的相似性,从而选择了日本作为学习的对象。
        第三,他对中日文化间的继受与变通做了分析。他认为,中日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不是一成不变的照搬,而是各自都在自身的基础上做了变通,并且在这一点上,日本要比中国表现的更为突出。
        第四,他对中日法律文化间的交流做出了评价。首先,从目的的实现上看,日本的大化改新及当时对我国法律的移植大体是成功的,使得日本文明获得了长足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它的国际地位;但是中国晚清的法制改革并没有实现其“内乱可弥,外患渐轻,皇位永固”的目的。原因可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来考虑,在时间上,日本对中国的学习至少有200年的时间,并且是主导主动的,是一种比较从容和彻底的学习;但是晚清时的中国法制改革持续时间太短,而且当时的中国正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是一种比较紧张而仓促的学习,具有极强的急功近利色彩。在空间上,日本是岛国,当时处于和平时代,并且其地域狭小,信息反应较快,而当时的中国战争四伏,地域辽阔,对危机的反映比较慢。其次,从历史背景来讲,日本大化改新的支持者是天皇,因此日本的改革是自愿的、积极的、有力的,并且推动改革的决策者同时也是熟悉中国法律文化的专家,而晚清时期的中国的改革是迫不得已主权受到限制的,是消极的、无力的,并且决策者并非法律专家。
        最后,他对于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进行透视,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人类法律文化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同时交流也是可行的;在法律移植中,不能追究历史的责任,要大胆引进,善待传统;对于法律的交流要有热情、决心和耐心,要以理性的精神对待,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智力。
        张中秋教授从比较法文化的视角,对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动因和运作特点作了系统的分析和介绍。据悉,他已完成这一专题的研究,详细修订后可望出版。他以其渊博的学术思想、浑厚的学术功底、对相关理论的扎实的研究以及流畅的语言和对所提问题的睿智的解答,博得了在场师生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附:张中秋教授简介
         张中秋,1962年生,法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常务副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儒学与法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亚洲法哲学会会员、日本东洋法制史学会会员。曾赴美、德、法、日、香港等地参加学术会议和讲学。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10余部,获教育部和国家级学术研究奖3项。代表性著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发表论文60余篇,代表性论文有:《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等;其中部分论著被译为英、日、韩文出版。主持或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现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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