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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30日范忠信教授来吉林大学法理中心讲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2-01 18:38  点击:4621

   2004年11月29日—30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史研究会常务理事范忠信先生受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处的邀请来我校讲学。11月29日下午2:00范忠信教授在吉林大学前卫校区经济信息教学楼F1阶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革命与政权合法性问题——中西‘革命观’之比较”的讲座。讲座由黄文艺副教授主持。范忠信教授主要讲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汤武革命与中国古代革命观。他从商汤革夏命、周武革商命以及以后的包括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内的中国历代革命的经验,总结出中国传统革命观的九个特点或原则:
   1、革命就是革除失德之君王的“天命”,剥夺其执政的合法性,可谓“天命无常,唯德是辅”;
   2、革命就是圣人“代天行罚”,代替上天行使对天子的黜陟之权;
   3、圣人(汤武等)以德行取得了执政的道德合法性,并通过“代天执法”取得政治合法性;
   4、革命是“顺天”的事业,合乎自然法(顺乎自然规律)的事业,可谓“替天行道”;
   5、革命是“应人”的事业,顺应了人民改革的政治、反抗暴政的要求,可谓“吊民伐罪”;
   6、革命是圣人在人民辅助之下,推翻暴政的英雄事业,非圣人无革命之权;
   7、人民对革命的参与方式无非二者:归之,顺之,可谓“用脚投票”;
   8、革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
   9、革命革的只是暴君的执政资格不是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可谓“革君不革制”;
   二、西方革命与西方革命观。他从柏拉图、波里比阿、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乌尔比安、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洛克、卢梭等理论和基督教的教义,结合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经验,总结出西方传统革命观的六个特点:
  1、革命是政体和制度的变革;
  2、革命是一种政体的循环;
  3、革命是人民反抗权的体现,是人民的事业;
  4、人民的反抗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
  5、人民反抗权的基础或前提是统治者违反社会契约;
  6、革命的要害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三、革命和政权合法性问题。他认为一切革命理论的关键都应该是解决三个问题:新政权合法性的问题,革命英雄或圣贤的非常行为的评价问题,人民反抗权的问题,政治体制的更新问题。前两个问题本质上是道德问题,后两个问题本质上是法理问题。他通过介绍关于西方政治学说中政权合法性的三种类型:传统型、魅力型、法理性和我国传统政治学说中政权合法性的三种类型:圣贤禅让型、英雄革命型、家族承袭型以及它们的五种变种形态:假禅让之名篡夺型、假革命之名攻夺型、革命与禅让并用篡夺型、巨室(贵戚)政变型、宫廷政变型,引申出中国当今政权合理性的几个理论学说,如救星说、为人民服务说、代表说、执政能力说等。最后指出,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用正当程序、理性的方式建构权力转移机制,用现代法治思想建构政权合理性理论。
   11月30日上午8:30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思想者学园”,范忠信教授为我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们做了题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三条道路和三个层次”的讲座。讲座由李拥军老师主持。范老师先从动态的层面上介绍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三条道路:1、从1842年中国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始到1905年的清末修律止的中华法系改良道路;2、从1905年的清末修律始到1949年的国民党垮台止的全盘西化的道路;3、从中国共产党及政权的建立时始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或更长一段时间止的全盘苏联化的道路。他指出,第一条道路是一种过于保守、被动的法制现代化之路,第二、三条道路是一种过于心急的、非理性的法制现代化之路。由此他提出中国应走一条理性的对待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化遗产,兼容并蓄,博采众长,中西合璧的法制现代化之路,他认为中国目前正在尝试此路。他又从静态的层面分析了我国目前法制现代化实现的三个层次:1、法律规范的现代化,2、法律制度的现代化、3、法律观念的现代化。他认为,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是基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主体;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是关键,它既是整个法制现代化的最高层次,又是实现程度最为困难的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范忠信教授在此提出了他的精彩理论——揉面理论:他将法制观念没能深入人心比之干面上浇了一层清水,水干后皮面相离,要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从而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就必须像揉面那样,不断地使面水相合,浑然一体。范老师还对传统的理论中一些问题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地给予了重新的审视和反思,诸如不平等条约的问题、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中国传统文化的评价问题等。
范忠信教授以其渊博的学术思想、浑厚的学术功底、对相关理论的扎实的研究以及幽默的语言和对所提问题睿智的解答,博得了在场师生的一阵阵热烈的掌声。
   范忠信教授的两场讲座给我们两点启示:1、虽然他没有明确的为法律文化作专门的定义,但他在不知不觉中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法律文化。文化具有传承的特点,因此法律文化的研究轨迹应该是一种线状的动态研究轨迹。它不像传统法史学的研究那样过于追求某一史实的真伪,它是要借助一系列事实所呈现出的历史发展脉络总结出其背后的有关价值、理念、文化、民情、精神等方面的东西,并引申出对现实法治的批判和功用。无论是他的“革命与政权合法性问题——中西革命观之比较”的讲座还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三条道路和三个层次”的讲座都体现了这一特点。2、作为法学者,要敢于和善于关注敏感的现实问题。法律的功用从小的方面讲在于解决社会纠纷,从大的方面讲在于规范国家权力、建构国家制度。法律不能束之高阁,学者也不能不问现实和政治。法制现代化要靠每个学者的身体力行来实现,可以这样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学术空间的不断拓宽,学术思想的不断自由,中国民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是与一大批学者敢于和善于关注现实问题,敢于对现行制度与正统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分不开的。今天范忠信教授的讲座就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他正在践行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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