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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利与权力:解读社会变迁中的村民资格(生活中的法理二十八)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5-03 21:59  点击:4513

主  题:身份、权利与权力:解读社会变迁中的村民资格(生活中的法理二十八)


主 持 人:颜毅艺


时  间:2004年5月9日 (星期日)晚 6:00


地  点:东荣大厦A区三楼“法律思想者学园”


主办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自2002年底以来,长春市XF乡GM 村的 30 几户外来村民便在为争取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处奔波。 GM村位居长春市郊,早在 20世纪80 年代初期,该村多数村民便进入附近的企业上班,或者到市场经商,土地无人耕种。该村村委会担心土地抛荒被收回,且为响应当时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菜田基地的号召,成立了三个育苗中心从事大棚保护地蔬菜生产;为补充劳动力不足,村委会研究决定陆续从外地迁入农业生产人员,并由村委会统一负责分期分批落户。 1988年和1997 年,村委会分两次为这些农民办理了落户手续。在这期间,这些村民与GM 村村委会一直签有《耕地承包合同》,并且也一直以 GM 村村民的身份行使各种权利(例如生产贷款、参加选举),承担义务(缴纳教育附加费、大棚承包费等)。但是, 2002年12月,长春市NG区XF 乡开展农村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调整工作,GM村村委会依据《中共长春市 NG区委、长春市NG区人民政府关于XF 乡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长N发 2002[26] 号文件)否认这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对土地承包资格的确认规定了不同的标准(见附录),正是这些标准的确定使得这部分农民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来源:法律社会学小组 2004年1月长春周边农村调查)


像这类由于村民身份的确认而引起的权利争端近年来不在少数,例如外来户、出嫁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村民资格,从而可以享受村集体组织的各种福利(例如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对此,现有的法学研究通常还是在民法的框架内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特征和实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还是物权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这样的角度加以讨论。但实际上,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身份必须放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来理解,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何会有这样一个面目模糊的权利形态的存在,也无法解释为何村民身份居然会在近年来成为争讼的焦点。


因此,本次讨论便是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对其中所反映出来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加以分析。例如,检视这样一种权利制度得以形成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人们对村民资格的不同态度所反映的社会变化;追问村民资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如何被建构起来的;讨论社会公平感与法律正义之间的关系……




附录:


中共长春市 NG区委文件


长N 发 [2002]26号



中共长春市NG区委长春市NG区人民政府关于XF 乡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



……


三 、承包资格的确认


1、下列人员享有1 份耕地承包资格


(1 )“包干到户”时分得土地的当地在籍农业(菜农)户内新出生的人口;


(2 )“包干到户”时有承包资格但未承包的大、小队干部及其他非生产人员,社队企业职工,集体资产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其他有承包资格未承包土地的农业人口;


(3)“包干到户”时分得土地后又放弃,至今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口;


(4 )“包干到户”后迁入的农业户或落籍为“自理口粮户”,一直耕种土地至今且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承包资格;


(5 )“包干到户”时在部队服役未分得土地的农业户籍的退伍兵;正在服役(士兵)的农业人口;


(6)享有承包资格的农户婚入农业人口;


(7)享有承包资格的农业户的大中专(含有大学本科)在校学生;


(8)享有承包资格的农业户中符合收养条件,依法收养的孩子;


(9 )享有承包资格的农业户中,现已享受退休劳保待遇的镇、村干部和镇、村企业职工的家属。


(10 )判处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享有承包资格,但暂由集体经营,待刑满释放后,给予兑现。


(11 )有承包资格的农户中的因户籍政策原因导致新生孩子没有户口的(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下列人员享有1.5 份耕地承包资格


(1 )“包干到户”时分得土地且耕种至今,履行应尽义务的农业户中,“包干到户”时分得土地的农业人口。(履行应尽义务是指:农民主动缴纳农业税、乡统筹、村提留款和义务工)。


(2 )在界定时间前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若其父母又生育子女的将收回 0.5份。


3 、下列人员享有部分耕地承包资格


(1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计划外生育人口,经计生部门按《计生法》处理完毕后,不满 18岁的给予1/2承包资格(现年满18岁的有 1份承包资格)。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孩子,按计划外生育人口对待。


(3 )落实政策农转非的右派、知识青年并且有档案可查的、长期在本村居住,从事农业生产,家中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给予 1/2承包资格。


4、下列人员不享有耕地承包资格


(1)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及公安部门通缉的人员;


(2)敬老院供养的人口和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3)农转非、空挂户和农业户内的空挂人口;


(4)“包干到户”后落户且未连续耕种土地至今的农业户和自理口粮户。


(5)“包干到户”后落户且自己购买温室、大棚的按租赁处理;


(6)在居住地无户籍的农业户人口;


(7 )如果婚入人享有承包资格,其子女同样享有承包资格,但是搭车落户的其他人口没有承包资格。


(8)1983 年以后迁入的种地户,确认其有承包资格后,只限于户内从事土地经营的劳动力及其子女享有承包资格,其他落户人口不享有承包资格。


更多信息请看: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1591&class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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