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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部法规4月1日起开始实施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04-02 12:14  点击:3683

27部法规4月1日起开始实施
  4月1日,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27部涉及公众生活、财政金融、医药卫生以及海关监管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8部,地方级法规9部。本文对其中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夫妻离异分割公司财产坚持四个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为了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根据房改的精神,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又多了一道防线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属违法分包,也是被禁止的。同时被禁止的还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对工程款和民工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格外关注,特别明确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专利代理人资格全国统考、两年一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办法》还明确了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但是如果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或者在考试中有作弊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情形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保护受试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与1996年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一次对接受试验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实施临床试验人员的职责和临床试验应该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就受试者的权益,《规定》特别强调了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性和知情同意权。为此,实施临床试验人员必须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试验。此外,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得到保密;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要采取措施,保护受试者利益;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



外币旅行支票限于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无论是境内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都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通知》将个人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分为1万美元、2万美元、以及2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将个人应持的证明材料和应办理手续一一列明。



居民个人外汇结汇需接受银行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指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通知》将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分为1万美元、5万美元、以及5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明确了居民结汇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一部海关监管加工贸易规章出台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该《办法》涉及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货物进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换、外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海关规章。《办法》明确指出,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都要适用此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办法》规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情形,明确指出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和报关单证,《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时应填制相应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企业报核时须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



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针对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快速扩张,该《办法》以风险监管为主线,确立审慎性持续监管方式,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整体监管,同时关注其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办法》还通过规范工作程序、监管内容和信息要求,指导监管人员如何划分并表监管职责、规划并表监管工作,统一了监管要求、提高了监管效率。



民办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出资人不能获取回报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以及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方面有所突破,标志着《民办教育促进法》进入依法实施阶段。《条例》对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从实质控制改为程序控制,操作性更强。即,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然后是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条例》还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药品经营门槛抬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多、小、散、乱”的状况,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才能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三费合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该《办法》将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三个收费办法进行了合并和调整,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应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各项费用收费的计算标准,指出了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收费方式,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另收费用的情形,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审计日记制度提高审计质量



  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办法》指出了实施审计前要制定好审计方案,推出了审计日记制度,明确了审计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方法,规定了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为增强审计计划的科学性,加强审计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办法》指出,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方案要通过审前调查,分解审计目标,细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具体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落实审计责任。为保证审计质量,《办法》详细规定了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收集和记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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