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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述评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10-28 21:20  点击:3999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述评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有关各方依法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因此,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能并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前提。2003年9月20日至21日召开的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从律师辩护职能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与会者包括来自中美双方立法、司法、律师、学者等各界人士150余人,尤以律师为多。会议除进行主体发言和评论外,还收到了大量论文。由于美方代表主要就美国有关情况作介绍,而讨论的重点是中国的现实状况,所以,述评重点也在这方面。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
  有论者认为,尽管中国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了二十多年,律师队伍迅猛发展,律师业务广泛开展,但关于律师职责的定位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甚至是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一判断是否客观或许也应当进行判断,但说它不无道理应当是能够接受的。该论者在分析律师职责定位误区的产生原因及具体表现后,“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深入分析法治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职责定位的基本理念”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可归纳如下:一、律师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紧密相联。法律的功能就是将社会上的各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与发展,而律师制度正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力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又正是维护公权力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需要的;当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委托人一边,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须的。三、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维护私权利的基础之上。对于个案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作用只能在律师群体的综合效应中得到体现;在诉讼领域中,律师则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实现司法公正并体现司法公正;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却不是惟一的力量,律师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影响这个天平的砝码,其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综合体现。
  有文章提出了“为辩护权辩护”的命题。这篇文章描述了辩护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并分析了辩护制度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即民主制度、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文章指出,刑事辩护制度在古希腊的民主氛围中应运而生,并指出刑事辩护所具有的说理性而非压制性、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是与民主制度相同的,而与专制制度是不相容的。刑事诉讼在其历史演变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诉讼构造,即弹劾式、纠问式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式。在不同的诉讼构造模式下,辩护模式上也就形成了自由辩护模式和有限辩护模式。在目前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尽管有放宽对刑事辩护限制的趋势,但相对于英美法系的自由辩护模式而言,其刑事辩护还是有限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这两种差异的诉讼价值对于辩护权的态度也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文章接着分析了刑事辩护正当性的根据,即人权保障的价值论根据、无罪推定的制度性根据和相对制度的方法论根据。然后作者通过与官方法律工作者相比较而显现出律师的四个特点,即业务性而非职务性、与当事人的平等性、工作的有偿性和职业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将律师职业定位于社会自由职业并指出其不受非法干预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包括对国家的独立性又包括对当事人的独立性,前者是指律师具有与控方对抗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进行实质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指律师只能依法辩护,事实与法律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的无理要求。
  围绕律师辩护职能还有不少发言和文章,尽管侧重点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思维工具不同,但其对法治理念的追求则是一致的,赋予律师更符合体现司法公正要求的职能定位也是形成共识的,律师辩护职能还将随着法治进程进行不同程度的嬗变。
二、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被认为是当前律师辩护职能实现的主要瓶颈,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控辩双方互动中冲突的处理机制以及观念形态的更新等方面。主题发言分别以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第一次讯问中律师在场权以及录音录像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与检察官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辩护作用与方式、证据开示制度与律师辩护为题,既提出了当前诉讼制度中在审前程序中存在的不利于辩护活动深入开展的制度障碍、观念障碍,又提出了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和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改善辩护作用发挥的环境的建议。
  有发言者认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般规律,我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该发言还对侦查中的辩护与审判中的辩护的方式、作用、内容、重要性等进行了比较。
  有文章从检察官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该文章认为,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接着文章分析了律师辩护权行使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数量小并呈下降趋势;律师能够知悉的案卷材料范围窄;律师职能活动经常遇到障碍;律师意见经常不受重视;律师可以发挥的职能作用少,并指出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立法不完备造成的,但实践中对律师职能作用存在误解,人民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文章主张,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除了检察官进一步革新观念,提高对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的价值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辩护律师的合法活动,真正重视律师意见外,还必须针对问题,完善立法,健全有关程序,在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发挥。一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障碍”调查取证制度;二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限制”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三是确立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就案件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的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满足犯罪嫌疑人的维权需求。
三、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审判程序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阶段,控辩审三角互动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主题发言讨论了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关系、法院变更罪名与律师辩护、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等议题,在理论论证与现实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有论者认为法官和律师具有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性,应成为法律上的朋友。律师提供好的辩护意见,对法官的办案质量是一种帮助,律师也应以合理的辩护被法院采纳为目的,而不能要求自己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被采纳;律师辩护也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不同的职业特点又要求律师与法官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种距离应如何界定应进一步研究。该论者认为,在共同维护司法廉洁方面,律师与法官有着共同的任务,双方都需要自重自尊并需要相互尊重,共同处理好这一关系。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情况下,对保障律师辩护权,有论者提出了如下建议:在法院决定变更罪名前,将其改变指控罪名的意向书面通知控辩双方,并给予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并就拟变更的新罪名重新开庭审理……建议立法及时对这一制度下辩护权保障的程序完善予以回应,以利实践中推行。
四、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
  律师辩护职能能否发挥,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至关重要,而职业道德水平又与职业保障有密切关系。与会者对这个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关注。有论者谴责了律师辩护中普遍存在的以商业气味太浓为主要表现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如以报酬不同而把受委托的事项分为三六九等,对有的案件事前不认真阅卷在法庭上走过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并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危机造成的危害,如辩护效果差,社会信誉下降等;也有论者呼吁在加强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固和扩大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主要有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辩护豁免权等。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述评
人民法院报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有关各方依法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因此,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能并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前提。2003年9月20日至21日召开的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从律师辩护职能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与会者包括来自中美双方立法、司法、律师、学者等各界人士150余人,尤以律师为多。会议除进行主体发言和评论外,还收到了大量论文。由于美方代表主要就美国有关情况作介绍,而讨论的重点是中国的现实状况,所以,述评重点也在这方面。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
  有论者认为,尽管中国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了二十多年,律师队伍迅猛发展,律师业务广泛开展,但关于律师职责的定位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甚至是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一判断是否客观或许也应当进行判断,但说它不无道理应当是能够接受的。该论者在分析律师职责定位误区的产生原因及具体表现后,“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深入分析法治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职责定位的基本理念”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可归纳如下:一、律师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紧密相联。法律的功能就是将社会上的各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与发展,而律师制度正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力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又正是维护公权力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需要的;当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委托人一边,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须的。三、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维护私权利的基础之上。对于个案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作用只能在律师群体的综合效应中得到体现;在诉讼领域中,律师则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实现司法公正并体现司法公正;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却不是惟一的力量,律师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影响这个天平的砝码,其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综合体现。
  有文章提出了“为辩护权辩护”的命题。这篇文章描述了辩护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并分析了辩护制度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即民主制度、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文章指出,刑事辩护制度在古希腊的民主氛围中应运而生,并指出刑事辩护所具有的说理性而非压制性、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是与民主制度相同的,而与专制制度是不相容的。刑事诉讼在其历史演变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诉讼构造,即弹劾式、纠问式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式。在不同的诉讼构造模式下,辩护模式上也就形成了自由辩护模式和有限辩护模式。在目前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尽管有放宽对刑事辩护限制的趋势,但相对于英美法系的自由辩护模式而言,其刑事辩护还是有限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这两种差异的诉讼价值对于辩护权的态度也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文章接着分析了刑事辩护正当性的根据,即人权保障的价值论根据、无罪推定的制度性根据和相对制度的方法论根据。然后作者通过与官方法律工作者相比较而显现出律师的四个特点,即业务性而非职务性、与当事人的平等性、工作的有偿性和职业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将律师职业定位于社会自由职业并指出其不受非法干预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包括对国家的独立性又包括对当事人的独立性,前者是指律师具有与控方对抗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进行实质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指律师只能依法辩护,事实与法律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的无理要求。
  围绕律师辩护职能还有不少发言和文章,尽管侧重点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思维工具不同,但其对法治理念的追求则是一致的,赋予律师更符合体现司法公正要求的职能定位也是形成共识的,律师辩护职能还将随着法治进程进行不同程度的嬗变。
二、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被认为是当前律师辩护职能实现的主要瓶颈,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控辩双方互动中冲突的处理机制以及观念形态的更新等方面。主题发言分别以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第一次讯问中律师在场权以及录音录像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与检察官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辩护作用与方式、证据开示制度与律师辩护为题,既提出了当前诉讼制度中在审前程序中存在的不利于辩护活动深入开展的制度障碍、观念障碍,又提出了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和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改善辩护作用发挥的环境的建议。
  有发言者认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般规律,我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该发言还对侦查中的辩护与审判中的辩护的方式、作用、内容、重要性等进行了比较。
  有文章从检察官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该文章认为,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接着文章分析了律师辩护权行使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数量小并呈下降趋势;律师能够知悉的案卷材料范围窄;律师职能活动经常遇到障碍;律师意见经常不受重视;律师可以发挥的职能作用少,并指出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立法不完备造成的,但实践中对律师职能作用存在误解,人民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文章主张,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除了检察官进一步革新观念,提高对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的价值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辩护律师的合法活动,真正重视律师意见外,还必须针对问题,完善立法,健全有关程序,在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发挥。一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障碍”调查取证制度;二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限制”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三是确立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就案件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的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满足犯罪嫌疑人的维权需求。
三、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审判程序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阶段,控辩审三角互动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主题发言讨论了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关系、法院变更罪名与律师辩护、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等议题,在理论论证与现实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有论者认为法官和律师具有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性,应成为法律上的朋友。律师提供好的辩护意见,对法官的办案质量是一种帮助,律师也应以合理的辩护被法院采纳为目的,而不能要求自己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被采纳;律师辩护也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不同的职业特点又要求律师与法官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种距离应如何界定应进一步研究。该论者认为,在共同维护司法廉洁方面,律师与法官有着共同的任务,双方都需要自重自尊并需要相互尊重,共同处理好这一关系。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情况下,对保障律师辩护权,有论者提出了如下建议:在法院决定变更罪名前,将其改变指控罪名的意向书面通知控辩双方,并给予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并就拟变更的新罪名重新开庭审理……建议立法及时对这一制度下辩护权保障的程序完善予以回应,以利实践中推行。
四、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
  律师辩护职能能否发挥,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至关重要,而职业道德水平又与职业保障有密切关系。与会者对这个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关注。有论者谴责了律师辩护中普遍存在的以商业气味太浓为主要表现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如以报酬不同而把受委托的事项分为三六九等,对有的案件事前不认真阅卷在法庭上走过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并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危机造成的危害,如辩护效果差,社会信誉下降等;也有论者呼吁在加强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固和扩大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主要有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辩护豁免权等。
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述评
人民法院报
  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有关各方依法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因此,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能并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前提。2003年9月20日至21日召开的中美“律师辩护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从律师辩护职能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纽约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协办。与会者包括来自中美双方立法、司法、律师、学者等各界人士150余人,尤以律师为多。会议除进行主体发言和评论外,还收到了大量论文。由于美方代表主要就美国有关情况作介绍,而讨论的重点是中国的现实状况,所以,述评重点也在这方面。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
  有论者认为,尽管中国律师制度已经恢复了二十多年,律师队伍迅猛发展,律师业务广泛开展,但关于律师职责的定位问题至今尚未解决,甚至是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一判断是否客观或许也应当进行判断,但说它不无道理应当是能够接受的。该论者在分析律师职责定位误区的产生原因及具体表现后,“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深入分析法治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律师职责定位的基本理念”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可归纳如下:一、律师的作用与法律的功能紧密相联。法律的功能就是将社会上的各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以维系社会的平衡、稳定与发展,而律师制度正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私权利一边与公权力抗衡,是防止公权滥用的重要制约手段,而这种制约又正是维护公权力的正当性从而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需要的;当私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律师站在委托人一边,帮助他们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这种作用同样也是使国家政权得以稳固所必须的。三、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维护私权利的基础之上。对于个案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全社会而言,这种作用只能在律师群体的综合效应中得到体现;在诉讼领域中,律师则是通过参与司法程序的总体运作去实现司法公正并体现司法公正;律师是维护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但却不是惟一的力量,律师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服务,但律师本身并不代表法律的天平,而只是影响这个天平的砝码,其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只能在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过程中得到综合体现。
  有文章提出了“为辩护权辩护”的命题。这篇文章描述了辩护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并分析了辩护制度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即民主制度、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文章指出,刑事辩护制度在古希腊的民主氛围中应运而生,并指出刑事辩护所具有的说理性而非压制性、说服性而非强制性的特征是与民主制度相同的,而与专制制度是不相容的。刑事诉讼在其历史演变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诉讼构造,即弹劾式、纠问式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混合式。在不同的诉讼构造模式下,辩护模式上也就形成了自由辩护模式和有限辩护模式。在目前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尽管有放宽对刑事辩护限制的趋势,但相对于英美法系的自由辩护模式而言,其刑事辩护还是有限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这两种差异的诉讼价值对于辩护权的态度也影响辩护职能的发挥。文章接着分析了刑事辩护正当性的根据,即人权保障的价值论根据、无罪推定的制度性根据和相对制度的方法论根据。然后作者通过与官方法律工作者相比较而显现出律师的四个特点,即业务性而非职务性、与当事人的平等性、工作的有偿性和职业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将律师职业定位于社会自由职业并指出其不受非法干预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包括对国家的独立性又包括对当事人的独立性,前者是指律师具有与控方对抗的法律地位与诉讼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进行实质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后者是指律师只能依法辩护,事实与法律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的无理要求。
  围绕律师辩护职能还有不少发言和文章,尽管侧重点不同、思考角度不同、思维工具不同,但其对法治理念的追求则是一致的,赋予律师更符合体现司法公正要求的职能定位也是形成共识的,律师辩护职能还将随着法治进程进行不同程度的嬗变。
二、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被认为是当前律师辩护职能实现的主要瓶颈,是一个具有现实性的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控辩双方互动中冲突的处理机制以及观念形态的更新等方面。主题发言分别以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第一次讯问中律师在场权以及录音录像问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与检察官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辩护作用与方式、证据开示制度与律师辩护为题,既提出了当前诉讼制度中在审前程序中存在的不利于辩护活动深入开展的制度障碍、观念障碍,又提出了完善辩护制度的建议和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改善辩护作用发挥的环境的建议。
  有发言者认为,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是辩护制度的一般规律,我国也应顺应这一潮流。该发言还对侦查中的辩护与审判中的辩护的方式、作用、内容、重要性等进行了比较。
  有文章从检察官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该文章认为,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接着文章分析了律师辩护权行使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律师介入的案件数量小并呈下降趋势;律师能够知悉的案卷材料范围窄;律师职能活动经常遇到障碍;律师意见经常不受重视;律师可以发挥的职能作用少,并指出存在上述问题主要是立法不完备造成的,但实践中对律师职能作用存在误解,人民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等,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文章主张,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职能作用,除了检察官进一步革新观念,提高对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的价值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辩护律师的合法活动,真正重视律师意见外,还必须针对问题,完善立法,健全有关程序,在制度上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发挥。一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障碍”调查取证制度;二是确立辩护律师“无限制”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三是确立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就案件定罪与量刑进行协商的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满足犯罪嫌疑人的维权需求。
三、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
  审判程序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阶段,控辩审三角互动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主题发言讨论了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和作用、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关系、法院变更罪名与律师辩护、辩护律师在审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等议题,在理论论证与现实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有论者认为法官和律师具有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性,应成为法律上的朋友。律师提供好的辩护意见,对法官的办案质量是一种帮助,律师也应以合理的辩护被法院采纳为目的,而不能要求自己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被采纳;律师辩护也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不同的职业特点又要求律师与法官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这种距离应如何界定应进一步研究。该论者认为,在共同维护司法廉洁方面,律师与法官有着共同的任务,双方都需要自重自尊并需要相互尊重,共同处理好这一关系。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情况下,对保障律师辩护权,有论者提出了如下建议:在法院决定变更罪名前,将其改变指控罪名的意向书面通知控辩双方,并给予双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并就拟变更的新罪名重新开庭审理……建议立法及时对这一制度下辩护权保障的程序完善予以回应,以利实践中推行。
四、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保障
  律师辩护职能能否发挥,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至关重要,而职业道德水平又与职业保障有密切关系。与会者对这个问题表现出高度的关注。有论者谴责了律师辩护中普遍存在的以商业气味太浓为主要表现的职业道德失范问题,如以报酬不同而把受委托的事项分为三六九等,对有的案件事前不认真阅卷在法庭上走过场,对委托人不负责任,并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危机造成的危害,如辩护效果差,社会信誉下降等;也有论者呼吁在加强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固和扩大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主要有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辩护豁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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