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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宏观调控及其政策与法律的思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9-08 10:26  点击:6344
    1993年6月以来,宏观调控又成为全国上下的热点问题。十多年来,几乎每隔几年都会出 现这样一个热点。每当这时,照例都是中央发红头文件,全党、全国上下层层动员布置,各 种舆论大张旗鼓地宣传宏观调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周期性的非良性的循环呢?为什么宏观 调控的指令往往是一阵子有效或者表面上有效呢?另外,宏观调控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产生出 较 大的负面效应,有时候对国民经济还带来一定时期的波动以至事与愿违。为什么会出现这些 情况呢?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必然涉及到宏观调控本身。为了有效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必 要的宏观调控,必须对宏观调控本身的深层次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作出科学的回答。
        一、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策管制。它是以市场为轴心和导向 的调控,它的调控对象是市场运行、整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经济关系,调控的目的在于以市场 为依托和核心组织经济生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文明地发展, 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这就决定了现阶段的宏观调控必须尊重和符合 市 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并善于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具体说就是:
    第一,必须尊重和符合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安全、有序 、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在,是市场赖以发挥作用的基 础。宏观调控不应妨害公平竞争,相反应该通过规范、引导、制约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纠 正非市场行为,打击和扼制与市场规律相悖的各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来实现调控。市场经济不 仅是公平竞争的经济,而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竞争才能发挥市场择优汰劣的机制,激 励主体尽其所能地经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大价值。宏观调控要有利于自由竞争。为 此 ,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实行有违公平竞争和自 由竞争规律的调控政策。否则,必然会引起一些地区或部门出自公平感的抵制,从而增大 宏观调控的阻力,并会削弱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
    第二,要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一般不会发生结构性 失 衡,这是因为健全的市场机制充分实现着价值规律,导致资本利润平均化,即无论把资本投 放到哪个行业和工作领域,都可以得到平均的或接近的利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建立初期,市场不可能仅仅通过自身的调节机制而达到利润平均化的结果。之所以出现“彩 电热”、“冰箱热”、“房地产热”等,就是因为把钱投放到这些方面可以一时获得暴利。 而这样的作法必然引起国民经济出现结构性失衡或失调。为了避免经济的严重失调,优化产 业结构,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要善于运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对那些可能获取暴利的行 业和领域实行较高税率,对那些利润较低的行业和领域实行较低税率,以此达到宏观调控的 目的。
    第三,要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市场经济概括起来就是各种各样的交易 ,即市场行为总体。市场经济行为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行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人们的经济行为动机是简单完成任务,行为的普遍特征是服从或者应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主体的行为动机是利益追求。营利性(趋利性)是市场行为的普遍特征。每一个主体(个 人或法人)可以说是或者想象为一个“经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他对自己的行为总是 有价值判断的,即都有一个“值不值”、“合算不合算”的判断,而且各个经济人在选择行 为时,又总是选择他所认为价值较大的行为,即对自己更有利的行为。行为特征的转变要求 相应地转换调整机制,即从“命令机制”转向“利益机制”。例如,政府不宜直接下令限制 或取消什么行为(非违法行为),也不宜直接对特定主体下令,而要大量采用产业政策,借助 投资、信贷、汇率、税收、物价、保险以及财政贴息等经济机制,引导或促使经济人为了自 身的从而也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而顺应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导向来调整自己的行为。
        二、宏观调控要立足于长期的社会政策
    宏观调控就其原初的或字面的意义而言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举措,但就其深层的或综合 的意义而言则是重大的社会政策。我们的很多领导同志,尤其是很多地方领导同志之所以轻 视 或者消极地对待宏观调控,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在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认识、执行和实 施宏观调控,而往往局限于从经济意义,特别是地区性经济意义上来对待宏观调控。鉴此, 必须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广泛宣传宏观调控的综合意义。
    从社会政策的角度,首先,要看到宏观调控既是经济的平衡机制,也是社会的平衡机制, 即它不仅要在经济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效益)之间建立起良性格局(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 发 展),而且要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与社会稳定、社会文明、社会全面进步、生态优化以至国际 关系等等方面建立起一种平衡机制,使经济与政治、文化以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步。其次, 要以政策的观念和政治态度来对待和实施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的宏观调控措施。相应地,也 要以严明的政治纪律来处理对中央宏观调控的阳奉阴违、消极抵制或公开抗拒等无组织无纪 律无法制的错误行为。最后,既是社会政策,就要有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由于领导人的 更替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仅是建立社会秩序所必需,也是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试想,如果我们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频繁变动或朝令夕改,人们 怎么能够进行长期的规划?由于政策不规则变动引起的翻来复去的结构变化和关停并转怎能 不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宏观调控应法律化制度化
    宏观调控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并通过法律的权威予以保障和受到监督。宏观调 控本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是常规的政府意识和行为。但是,这些年来它实际上只是政府时 有时无的职能,成了间歇性的政府意识和行为。对于宏观调控方面的失职、失误、失效及责 任,更是缺乏应有的监督和追究。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我国缺少有关宏观调控 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为了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识和责任,监督政府有效地实施宏观调 控,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必须着手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把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法 律化和制度化,使政府有效且有节制地发挥“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 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职能。这样一部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方针、基本方式、职权和职责,使政府该管的必须管起来, 而且要管好,不该管的不必且不得插手。同时这个宏观基本法还应防止和制裁在宏观调控中 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联姻,政府官员借助行政权力向短缺经济领域的渗透或者利用发放执照 或许可证的机会而以权谋私和以权经商。
    2.规定宏观调控的程序。为了防止政府宏观调控失误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防止 建国后屡屡发生的“瞎指挥”和“瞎折腾”在新时期重演,必须重视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 程序,把宏观调控建立在民主、科学、理性和法治的基础上。
    3.设定宏观调控方式方法。把税收调控、信贷调控、预算调控、投资指南、计划指导、外 贸协调、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等纳入法制的轨道,杜绝把这些宏观调控的手段变成个别机关 或个别官员以权谋私的法宝。
    4.明确界定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失职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不能放纵经济 失 控、失调方面的政府责任,以加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经济实行常规的调控。
    5.明确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不总是最有效的经济结构和机制。例如 ,在市场信号失真的情况下市场会把经济主体拖进盲目生产的死谷;在政治腐败和权钱交易 的地方,市场机制被人为地改变或扭曲;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事变的情况下,市场会 发生严重不规则动荡(大起大落)……,出现这些情况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失效”。面 对市场失效造成的经济波动与危机,政府必须即刻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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