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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9-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9-01 11:32  点击:11136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学研究项目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学研究项目已经开始启动,请符合条件的中心研究人员认真阅读规程,下载申请表格,开始申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2003年9月1日星期一

附件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学研究项目规程》

第一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繁荣我校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事业,促进法学理论学科的学科建设,利用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经费,专项预算设立的一个科研项目。

第二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的资助对象是,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40岁以下的专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的资助条件是:
(1)申请人必须是没有任何未完成的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
(2)申请人必须首先以研究课题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项目、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在申请这些项目未成功的情况下,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申请本研究项目资助。
(2)申请人申请本项目必须至少有一篇与研究课题的主题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在权威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何谓“权威”的“核心”刊物,除按照教育部、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相关规定认定之外,同时需由项目评审委员会确定。
(4)申请人虽未曾以其课题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项目、吉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但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在权威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含2篇)与申请课题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本项目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总额为7万元人民币,每一个研究项目的资助额在1—2万元人民币之间。本项目每年最多评审批准3—5项。

第五条  本项目成果的形式为5篇以上的在权威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公开出版的1部专著。本项目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作者必须注明自己的身份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必须注明本成果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资助成果。

第六条  本项目的工作期间为自项目被批准之日起的2年之内,没有正当理由或者虽然有正当理由但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因而在两年内未完成项目并结项的,中心将不再受理申请人以后提出的同类申请。

第七条  申请本课题的研究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课题申请评审书,进行充分的课题论证,并用Word文档打印,将打印好的申请评审书一式2份及其软盘一张交中心科研秘书。

第八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将在每年7月中旬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并在此之后的9月10日前接受申请人的项目申请评审书。

第九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将在每年9月20日前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的评审。对于获得批准的项目予以公布,申请人的申请未获得批准可以要求项目评审专家组给出具体的理由。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其工作程序,另行确定。

第十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的成果除按照《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外,必须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提交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全文)1份,提供公开出版的著作一式3份。

第十二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结项,必须填写《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及“211”工程建设学科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2份交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一个人只能申请本项目的一个课题,不得同时申请多个课题(包括作为可以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本项目不允许延期进行。

第十五条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2、《项目评审书》


附件3、《项目结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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