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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萍: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市民社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8-06 19:54  点击:4212

【内容提要】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在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中提出的,本质上属于政治哲学理论。这一理论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哲学理念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现代社会自由人性的建构问题;其二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明制度的变革问题。在第一个层面上,马克思否定了经济社会的异化现象,倡导个体的人格自由,从而把自由看做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人性的建构,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在第二个层面上,马克思深入剖析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揭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现实基础,指出市民社会的形式对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所起的最重要作用,就是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创造了外环境和内环境。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表明,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一场与制度的深刻变革相联系的伟大历史运动。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不仅是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更是制度文明建设的问题。
【关 键 词】马克思/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市民社会
【正 文】
   任何一种哲学,它的核心概念或最高范畴,都是一种历史、一种社会类型的理念。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最高范畴,它表达的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念。对于这一理念及其实现,我国学术界通常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来说明。本文认为,马克思是在研究和批判市民社会中提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的,其目的是构建新的文明形式。可见,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理论探讨的是制度文明建设的问题,本质上属于政治哲学。作为政治哲学,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是由两个层面的内容构成的:其一是哲学理念层面的内容,主要探讨现代社会自由人性建构的问题;其二是社会制度变革方面的内容,主要探讨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文明制度的变革问题。这两个层面的内容都是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和理解相联系的。由此可见,我们若不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不联系市民社会来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和把握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深刻内涵。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一理论视角,分别探讨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以重新思考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
        一、自由人性的建构
    马克斯·韦伯曾经对“资本主义精神”作过一个很深刻的说明:“如若‘资本主义精神’这一术语具有什么可理解的意义的话,那么这一术语所适用的任何对象都只能是一种历史个体,亦即是一种在历史实在中联结起来的诸要素的复合体。我们是按照这些要素的文化意蕴而把它们统一成为一个概念整体的”[1](第32页)。马克思所主张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体现的是与“资本主义精神”相对的“共产主义精神”,它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样,是一种历史个体、一种文化,然而,它又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否定形式,与“资本主义精神”发生一种历史的相继关系,呈现为相继发生的时间联系:“资本主义精神”是相对于“封建传统精神”而言的,表现为现代精神对封建的传统精神的否定,在时间上,表现为从过去到现在;“共产主义精神”是直接否定“资本主义精神”的,表现为现代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发展,在时间上表现为从现代走向未来。这种历史的相继关系决定了“共产主义精神”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共性和差别,也构成了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特有理念。
    从共性看,“共产主义精神”与“资本主义精神”都根源于现代社会,都倡导“个体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任何时代的人都为之追求的目标。但是,在现代社会之前,政治是社会生活的中心和主要形式,与之相应地,人们仅仅在法的领域,从个体、集体与国家关系的角度思考自由的问题,于是,自由只被看做一种外在的力量,一种迫使个体服从整体的手段。这不仅表现在古代的政治国家中,而且也表现在早期的基督教中。早期基督教以自由为手段反对了政权的统治者,却使普遍民众屈从于宗教的权威。以市民社会兴起为历史起点和标志的现代社会,首先打破了政治在国家中的权威性,使经济、财产关系进入了国家,成为国家的一个有机部分,与之相联系,人的自由也挣脱了法的限制,深入到经济之中,与人的最基本的生存联系在一起。这时,自由不再是手段,而成为人的生存原则,成为目的本身。其次,市民社会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提出了人的自由的个体性问题。市民社会在任何时代都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商品经济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强调特殊性、个性化,与之相联系,它的伦理原则就是个体自由,因为没有个体的自由就没有商品的特殊性,也就没有商品交换。但是,在现代社会以前,市民社会并不发达,不能成为社会的基础,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义,所以,它的伦理原则不能成为一种社会形态的伦理原则。进入现代社会,市民社会发达起来,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建立了以经济发展规律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于是,与市民社会相联系的个体自由的问题也就提了出来,成为现代社会人性建构的重大问题。17-19世纪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们无不关注这一问题,马克思也同样关注这一问题。在从早年到晚年的哲学和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对自由的思考几乎都是围绕着个体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展开的。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出,作为共产主义精神的自由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第294页)。
    然而,由于研究的时间视角不同,马克思所讲的个体自由又与17-19世纪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都看到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对于个体自由的要求和意义,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人的自由与经济利益,与财产之间的关系,论证个体自由的合理性。但是,这些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在论证人的自由与财产关系的联系时,有一个巨大的缺陷,即他们只看到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看到了财产中的个体自由,却没有看到隐蔽于财产中的人格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没有提出个体的精神自由和价值的问题。后者恰恰是人的自由的最根本所在。所以,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尽管看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是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历史条件,却没有揭示个体自由的深刻内涵。因为人的自由不仅是一个法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性的问题,法只是人性实现的外在条件,人性的自我实现才是根本。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们只强调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意义,就把人的自由归于一种契约关系,而无法深入到人性之中。洛克就是如此。与这些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不同,马克思不仅把财产关系作为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历史条件,而且发现了隐蔽于财产背后的人格,强调人格的自由、精神和价值的自由才是人获得个体自由的原则。正是这样,马克思通过资本的生产来分析人的自由时,尤其强调资本的人格化问题,强调资本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以个体的自由发展为历史基础的,但是,这里的个体绝不仅仅是具有经济、交换自由的个体,而且是具有独立人格自由的个体。后者才是人性的深刻展现。经济、交换自由的个体只是独立人格自由的个体的现象。这一思想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得到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把每一个体都规定为具有质的存在,强调个体只有在偏斜运动中,只有走向外部世界,才能完成其人格的建构,获得个体的自由,而外部世界就是个体的现象,个体获得自由的媒介和历史前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把外部世界归结为经济运动,强调经济运动对于人的自由实现的意义。在这里,马克思改造黑格尔哲学的最卓著贡献,就是把黑格尔现象学中的现象还原为经济事实本身,并通过经济现象的分析,揭示出个体自由的人性方面的内容。这便是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哲学中的独特意义。以后,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商品价值、商品拜物教的分析,都是这一哲学思想的展开和深化。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始终是把个体的生命活动,人的精神自由的实现作为人的自由的内容,人的自由即是以经济关系为历史前提的个体人格的自由。
    其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的发展的否定性力量。17-19世纪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之所以只从经济层面上界定个体的自由,就是于他们以资本主义为最高经济形态,他们的研究视野绝没有超出时代的限制,他们的全部任务就是为这一经济形态立法。所以,在他们那里,个体的自由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肯定。与这些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们不同,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看作是一个充满着内在矛盾的过程。这个内在矛盾表现在人性的建构上,就是以私有制的形式不断地否定着它所创造、所要求的个体自由。具体地说,私有制只把个体的自由限制在经济的现象层面,而在人性的层面上则是否定个体自由。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私有财产即人的异化”[3](第81页);在《资本论》中,强调私有制带来的商品拜物教,都是对个体自由的批判性和否定性的说明。不仅如此,在明确提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概念的地方,马克思也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并且是从人格自由的否定和建构的意义上来加以说明。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是对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抗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否定[2](第294页)。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把资本家的行为看做是资本的人格化,强调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是对资本家的人格的否定和新的自由人格的建构。马克思说:资本家“狂热地追求价值的增殖,肆无忌惮地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只有这样的条件,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4](第649页)。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对资本主义,马克思并不否认它对于人类物质文明发展的积极意义,而是否定它使人的自由人格异化的消极意义,这就揭示了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共产主义是以人性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而资本主义是以经济的增长为目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区别出发,把个体自由的形成和发展看作是一个充满着内在否定性的过程,资本主义只是这个过程的历史起点,绝不是它的全部内容,因为,资本主义只给予了个体以经济的自由,而这种经济的自由只有一种虚幻的个体自由,人只有通过否定了这种虚幻的自由,扬弃了个体自由的假象,才能获得个体人格的自由,达到人性的复归。这种人性的复归就是共产主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以个体自由为基础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在现代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一个不断建构人性的过程;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不是像17-19世纪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哲学家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一个面对过去和现在的概念,而是一个立足现在面向未来的概念;它不是对现存社会的证明,而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否定性力量。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理论本质上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人性建构的理论,它的根本特征就是否定经济社会的异化现象,倡导个体的人格自由,从而把自由看做是现代社会的自由人性的建构,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过程。
        二、文明制度的变革
    在马克思那里,自由人性的建构和制度的变革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不是依靠哲学的思辨抽象出来的,而是扎根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和说明。
    以市民社会说明人的自由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看待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和黑格尔呈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路向:黑格尔主张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而马克思则强调国家从属于市民社会。这两种路向代表着两种全然不同的政治哲学:黑格尔主张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是要人民服从国家,以国家吞噬市民社会,所以,黑格尔虽然看到了市民社会对于国家的意义,但其政治哲学的中心点还是论证君主制的合理性。马克思主张国家从属于市民社会,旨在把个体自由作为国家的基础和有机部分,以个体自由为社会的本质,其政治哲学的中心点是论证民主制的合理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明确地陈述了这一思想:“在君主制中,整体,即人民,从属于他们存在的一种方式,即他们的政治制度。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5](第281页)。马克思正是本着这一政治哲学,深入剖析了市民社会的内在结构,揭示了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现实基础。
    什么是市民社会?在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曾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界定市民社会。所谓市民社会的内容,即是人们的经济活动,“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和“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6](第41页)。这是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的物质活动,是所有社会发展的基础;所谓市民社会的形式,即是工业和商业的经济生活的组织形式。它的最根本特点,就是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一方面,它是保护工业和商业活动及个人利益的私人机构,而有别于国家的组织;另一方面,它又不能取代国家,而只能成为社会的一部分。这一特点表明,市民社会的形式是社会的一种特殊结构,并且是对社会的性质和人们的活动方式起着决定性作用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特殊的社会组织结构不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准确地说,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所以,马克思又把它称之为“资产阶级社会”[6](第41页)。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形式虽然产生于资本主义,但绝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资本主义只是市民社会的最初形式,而且是以异化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形式,市民社会的形式只有克服了它的异化形态,才能获得它的真正意义。由此看来,市民社会的形式是一种包含着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形式,是一个标志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范畴。就考察人类历史的进步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来说,它是比市民社会的内容更为重要的方面。马克思考察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就是从市民社会的形式入手的。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的形式对于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所起的最重要作用,就是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创造了外环境和内环境。
    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外环境主要指人们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而建立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认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必须以世界性的生产方式和民主制的国家制度为基础,而这两者都是市民社会形式发展的结果。市民社会早在古代就产生了,在中世纪也有自己的内容,但是,由于缺乏自己独立的社会形式,这时的市民社会不得不服从国家,成为政治形式的附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现代社会以前的国家统称为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在本质上是否定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有自身的规律性的,其结果,必然限制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的发展,使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的规模控制于国家范围之内,根本谈不上世界性的生产方式。市民社会形式的产生,赋予了经济生活和物质生产以独立的社会形式,使其摆脱了政治的附属地位,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独立形式和国家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于是,物质生产就按照自身的规律发展起来,很快建立起大生产和世界市场,形成了世界性的生产方式。这时,市民社会才取代了政治形式,成为了国家的现实内容和全部基础。不仅如此,市民社会的形式还对国家性质由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市民社会的形式就是一个一个私人领域。它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私人生活的形成,意味着个体的形成;市民社会的形式越巩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也就越突出,而当市民社会的形式成为国家的全部基础和内容时,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即人民不再从属于他们的政治制度,而是国家制度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成为人民的国家制度。这种改变的实质,就是国家性质由君主制转变为民主制。民主制是对市民社会形式的一种认可,也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政治环境。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一个重要思想,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能光有发达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发达的制度文明。这种高度发展的制度文明就是国家的民主制度。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外环境就是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有机统一,其中制度文明是更为重要的方面。
    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内环境主要指人的主体性的建构。在马克思那里,人的主体性建构的实质内容,就是创造具有社会性的个体。社会性的个体首先是相对于物质性的个体而言的。物质性的个体是以物的方式,或者说以物为中介表现人的本质,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异化劳动现象,社会性的个体否定了物的中介形式,采取了直接的社会形式来表现人的本质;其次,社会性的个体是相对于抽象的个体而言的,抽象的个体是以片面理性的形式表现人的本质,而社会性的个体则是以感性的现实形式“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第85页),因此,社会性的个体也是一种全面的人、总体的人。马克思以社会的人、全面的人否定以物为中介表现出来的片面、抽象的人,但他却不否定以物为中介表现出来的抽象的人对于社会的人、全面的人的建构的意义,而是以异化劳动揭示出人的个体性的形成,肯定异化劳动把个体从整体中分离出来的意义。这表明,从人的主体性建构方面看,异化劳动不只是具有消极的意义,而且还具有积极的意义。它的积极意义就是以个体的抽象奠定了人的主体性建构的基础,也可以说,是以否定的方式完成了人的主体性建构。异化劳动的四种形式,就是个体形成的四个环节: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相异化,是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这是个体形成的第一个环节;劳动本身的异化是人与自身生命分离开来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人把自身从自然的生命中分离出来,建立起关于生命的意识,从而建构起人的类生命,形成了人的生产与动物的生产的一系列区别。这是个体形成的第二个环节;人的类本质的异化,是人的个体与人的类之间的分离活动,通过这种分离活动,人的个体性意识才能确立起来。这是个体形成的第三个环节;人与人相异化是个体从人的社会整体中分离出来,通过这种分离活动,人成为了具有个性特征的个体,这是个体形成的第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个体形成的逻辑构造,物的形式是这个逻辑构造的第一个环节,并成为个体表现自身生命和生命意识的中介。人的社会性个体的建构,就是扬弃这个逻辑构造的第一个环节,把以物质的形式遮蔽的个体提升为以直接社会的形式表现的个体,从而也就把片面、抽象的个体提升为感性具体的全面个体。马克思认为,从以物为中介表现出来的片面的、抽象的个体到以直接社会形式表现出来的全面发展的个体,完全是市民社会的形式在物质生产中创造出来的,是市民社会的形式的形成和自我扬弃的历史运动。马克思把这个历史运动称之为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制到共产主义的发展,并由此而强调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和复原的一个现实的、对下一段历史发展来说是必然的环节”[3](第93页)。
    从以上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到市民社会的形式对于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作用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克思那里,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一场伟大的历史运动,这场历史运动起于现代社会的形成,要通过不断地制度变革才能实现。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曾概括地揭示了这一历史运动的趋向,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7](第104页)。这便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最深刻的历史内涵。根据这一历史内涵,我们研究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不能抽象地谈论创造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应该联系现实的社会运动,联系制度文明的建设,探讨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收稿日期:2002-02-26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三联书店,1987.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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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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