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粹|INFORMATION
贺卫方、沈岿、萧瀚、何海波、盛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6-04 15:20  点击:49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藉公民孙志刚先生,于2003年3月17日,在广州受到公安机关的错误收容;后在执行收容过程中遭残酷殴打,不幸于2003年3月20日死亡。



  这一恶性事件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已引起全国民众极大的关切,中央和广东省领导亦给予了高度重视。当前,在联合专案组的辛勤努力之下,此案的调查工作取得了暂时的突破性进展,13名涉嫌殴打和指使殴打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涉嫌渎职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然而,该案存在众多的疑点。例如,调查结论在没有公布任何证据,也没有以确凿的证据公开质疑最初报道的情况下,就完全否定了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打人的可能;同时作为警察涉嫌打人的此案,当地公安部门不应参与侦查,但是本案中他们并未依法回避。许多人认为,当前公布的初步调查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更为重要的是,孙志刚先生的遭遇并非偶然的个例。民众的关切乃至愤怒反映了对整个收容遣送制度的忧虑和不满。收容遣送制度及其施行暴露出来的弊害,如再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本着对孙志刚先生及其家属的关切、对现已缉拿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关切、对中国实行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事业的关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我们特请贵委员会考虑:



  依照宪法第71条授予贵委员会的权力,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先生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具体理由和建议如下:



  一、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必要性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我们深知,宪法的此项规定极为特殊,若非“必要”之时,无需启动这一重要程序。只是,基于下述事实,我们不揣冒昧地以为,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



  1、孙志刚案已引发全国人民乃至海外华人的普遍关注。媒体是人民群众的眼睛与喉舌。自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以来,全国已经有多家报纸连续发布了相关报道。孙志刚先生家属曾经收到数百个从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和一万多元捐款,甚至还有华人从加拿大、美国来电慰问。



  2、目前的调查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公正,潜伏着更大隐忧。3月20日孙志刚先生遇难以后,面对其家属,有些部门隐瞒事实真相、推三阻四、延缓查办。直到4月25日(已历时1月有余)开始的媒体全面报道以后,在中央和广东省领导督促之下,才有联合专案组进行迅雷式的、遍及8个省份的查捕,才有16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可是,直到现在,整个案件的真相并未明朗,目前暂时的调查处理结论也存有许多疑点。此案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是否有可能发生替人代过的情形?诸如此类的疑问,已经由关注此案的民众提出。可见,当前的调查处理过程尚不足以取信于民。公众渴望更为独立、公正、权威的调查程序和正义的处理结果。



  3、孙志刚先生的遭遇并非偶然的个例。孙志刚案受到广泛关注,不仅仅因为案件本身没有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情势下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更因为近年来类似孙志刚先生的事例频频发生,滥用权力、侵害人民权益的现象接二连三。公众期待着这一渐趋普遍的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4、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令民众不满和忧虑。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哪个或哪些恃强凌弱的个人。迅速缉拿凶犯、依法惩办,自是理所当然,但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收容遣送制度何去何从?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这些复杂的问题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但任何的解决必需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意义



  针对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不仅仅可以给孙志刚先生家属一个公道,可以给全国人民一个负责的说法,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为个案公正和制度改革进行特定问题的调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在2002年12月4日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若是基于上述事实提供的必要性理由,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把人民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制度改革调查结合起来,将是对宪法贯彻实施的极大推动。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护人民权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该制度,对于人民权益的切实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吴邦国委员长在2003年3月1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曾经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庄严职责发表讲话指出,立法和监督应当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立法是为了做到有法可依,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透过监督还可以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促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两个相互关联的、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将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护人民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无论是在法治发达的国家,还是在我国,立法机关就特定问题进行特别的调查程序,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其他法律程序的不足,已经被经验证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无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具体建议



  1、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



  1987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第2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之中,规定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事项。因此,可以根据该规则,提出和审议表决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2、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议



 由于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决议以后及时公布,向人民群众公开说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必要性、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调查委员会的职责以及调查委员会的办事程序。



  3、关于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未明确加以规定,但可以参照1989年4月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7条的规定,调查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要遵循回避原则。



  4、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事项



  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



  (1)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



  (2)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



  之所以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而不是直接调查处理案件,是出于权力分工的考虑。尽管目前的调查处理过程差强人意、存在不少疑点、可能潜伏隐患,但是,一方面,此案仍然应当由广州市司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插手司法过程,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进行调查,有助于促进后者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既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材料,也可以委托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项研究。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



  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司法过程依照法定程序结束以后,调取案卷审查,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的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在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



                 沈  岿,北京大学法学院

                萧  瀚,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



                盛  洪,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2003年5月22日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