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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作为法治建设契机的撒嘶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5-27 20:47  点击:4126

古罗马有句古老的法谚:“枪炮作响法无声”,说的是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攻城掠地,不论所有权归属何人;枪林弹雨,岂管人身权应否保障?现代的国际法虽然也对战争有所约束,例如有若干国际公约对于武器的使用、平民的保护、战俘的对待等加以规定,不过,这类法律本身的执行也往往依赖于强力的存在,在许多情况下,践踏者仍然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自从撒嘶爆发以来,全国上下都紧急动员起来,大家都在参与和关注对于患者的救治和对这个陌生病毒的防范。在近来的媒体报道中,战争话语明显增多了。例如,人们称这是一场“抗击‘非典’的战争”,医护人员就是这场战争中第一线的将士,撒嘶病毒的神秘让我们把这项艰难的工作称作是“与看不见的敌人之间的战争”……不过,战争毕竟只是一个比喻;我们的社会并没有真正处在战争状态。因此,这个国家的法律还活着,不仅活着,而且看起来与撒嘶的斗争还很可能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特殊契机。


正如近来有关讨论所显示的那样,与撒嘶防治相关联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当千千万万的医护人员——我们下面简称医护吧——热情地投入到救死扶伤之中的时候,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某些医护拒绝参战的事例。根据相关报道,我们知道他们不少人都被毫不留情地解雇了。这样的举措引起了很大争议,几个人气较旺的网站讨论区里,网友们为此争执不休。医院或者有关医政部门有权解雇一个“当逃兵”的医护么,或者,医护是否有辞职不干的自由?这个问题跟医护的职业性质以及医院跟医护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联系在一起。有人把战争的比喻坐实,认为医护拒绝应召跟士兵临阵脱逃是同样严重的行为,因而脱逃者当然应当受到严惩,除了解雇外,还应当永远禁止此人执医业。可是,医护果然能够等同于士兵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医护与医院之间的契约属于民事性质的,那么应当推定医护在订立契约时是完全自主的,也可以说,他对于这个职业所需要面临的风险具有适当的预期,因而不可在这类风险面前逃离。但是,如此神秘莫测、防不胜防的病毒是否属于这种可以预期风险,又是一个难以立时廓清的问题。


不仅如此,一位本人是医生、网名叫“不见青山”的网友发表的文章揭示了我们的《执业医师法》中的一个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确禁止医生跨行行医——诸如外科医生给呼吸疾病患者看病(第二十三条: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医生必须服从政府紧急调遣,否则将受到从警告到吊销执业资格与证书乃至刑法的制裁(参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一位医护专业并非属于呼吸或传染病领域,又受到政府紧急调遣,那么他势必被置于法律上的两难境地:应召则违反第二十三条,抗拒则违反第二十八条。看来,这样的法律困境是迫切需要通过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


在这次治防撒嘶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得到了强有力的展示:医护的调遣、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的分派、生活物资的保障、对于疑似人员的隔离等等,不一而足。短短八天时间就建立起一座大型专门传染病医院,这样的效率让全世界惊叹。事实上,在发生这种大规模紧急事件的时候,各国都会有超越平时法律的特殊措施,例如授予政府更加广泛的裁量权,征用权的扩大等。不过,这样的权力本身也可能是双刃剑,在满足政府需要的同时,也有可能被滥用,导致其他公民权利受到侵犯。例如,建设新医院,肯定涉及到征用土地的问题,原土地占有人对于征用的补偿是否有交涉的合理途径,他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坚决不从?随着法律对于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加大,这样的问题会变得越来越尖锐。说到底,一个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我们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作出平衡,需要知道即便是热衷公共利益的政府也是可能违反法律的。因此,一个独立于行政权力、能够对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司法机构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


1989年生效的《传染病防治法》对于疫情报告以及公布制度以及隐瞒、谎报疫情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最近国务院推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于相关责任以及处罚都作出了明显的补充和强化规定。例如,建立针对此类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和全面。我们看到,此次撒嘶能够横扫全国二十余个省市,又传播到二十多个国家地区,造成全球近万人染病,数百人死亡,经济发展受到重创,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确是十分惨烈的事件,然而,这场所谓“突如其来”的灾难其实并不是真正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发病的早期,我们就能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引起必要的警惕和采取严格的治防措施,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如此重大灾难了。根据有关报道,早在2月18日,广东省卫生厅就召开紧急会议讨论疫情,以钟南山院士为首的专家组明确否认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鉴定意见,相信有关情况很快就会上达卫生部。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卫生部置国家法律之明确规定于不顾,悍然隐瞒了这可怕的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官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次导致撒嘶流行全球的有关人员绝对是构成犯罪了,而且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不可以仅仅以一两个官员的辞职或免职而搪塞过去。


更惨重的教训来自我们的媒体以及新闻管理体制。现在我们知道了,早在2月初,广东省的撒嘶已经大规模传播,并且由于官方信息的不公开,导致普遍的恐慌。按说,对于这样的事件,大众传媒应当毫不迟疑地进行如实报道,只有相关信息的公开,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做到警惕而不恐慌,其他地方才会作出必要的防范。然而,在广东这个过去十多年间中国媒体相对活跃的地方,在这样大难临头的紧要关头它们却集体失语了。我们都知道,这中间的原因并不在媒体,而是管理媒体的体制。可以说,这次撒嘶蔓延再清楚不过地显示出我们的传媒管理体制会给这个社会带来怎样的苦难。我们从来不追究的一个问题是,我国的宪法明明规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可是现实中却不允许私人媒体的存在,结果媒体的完全国有化导致了它的官僚化;对于新闻报道的事先控制以及对于“违纪者”完全不按法律准则的追究令新闻业者动辄得咎,提心吊胆。我不能理解的是,历史再明显不过地揭示了,凡是新闻自由得到保障的国家,官员的腐败行为和滥用权力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揭露和遏制,民众的不满可以通过语言这样的和平方式得以释放,人民——更重要的是政府——所需要的资讯能够最迅捷而充分地展示,来自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智慧都可以为整个国家所分享,政府的权威也在这样的过程中得以提升,这样的社会想不长治久安都难。相反,压制新闻的结果却在上述每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完全相反的后果。伟大的新闻人普利策说得好:“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上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地发出警告。”


遗憾的是,我们这条大船在航行的时候,却没有瞭望者,或者有看上去像是瞭望者,但是他们的眼睛却被蒙上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雅典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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