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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荣根:毛泽东的人民本位法律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5-19 11:45  点击:4800


    许多关于毛泽东的著述中都提到毛泽东与黄炎培关于民主治国的谈话。那是1945年黄炎培等六人访问延安时发生的。黄炎培对毛泽东谈起了兴亡的周期率:
    “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①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够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览取一望。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黄炎培希望中共“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充满自信地回答他:“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样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黄炎培深感有理:“把民主来打破这个周期率,怕是有效的。”⑴
    从某种意义上说,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与全党“约法六条”,杀刘张,开展“三反”、“五反”,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搞“四清”运动,鼓励“四大民主”,直到发动“文化大革命”来“反修防修”,主观上都是在为跳出这个兴亡周率作不懈的探索和实验。毛泽东曾经成功过,但他寄托了最大希望的以所谓“四大民主”为特征的“文化大革命”却是失败的试验。
    一兴一亡的周期循环往复,曾是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无法克服的顽疾。毛泽东选定民主来打破它,方向绝对正确。但他把民主引导到“四大”,却是严重的失误。在揭示这种失误的各种原因时,有必要分析一下毛泽东的民主观。
    在成熟的毛泽东的民主理论中,有两个组成部分:新民主主义民主论和社会主义民主论。这两者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都是讲的民主政治。
    他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主张,在中国,第一步是搞合乎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它不同于“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也不同于“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专政。”等将来有了一定条件后,就可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⑵。
    构建毛泽东民主政治论的有两对基本范畴: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他用这两对范畴表述自己关于民主政治的基本思想:广大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对自己的敌人实行专政,而在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人民内部实行民主的方式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民主。
    这种民主政治论在内容上主要有三个层次:其一,民主制度。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构想,对“三三制”的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说等,都属于在民主制度方面的理论探讨。其二,民主权利。在抗日时期,毛泽东强调人民的抗日民主权利。抗战结束后,提出反独裁、反内战、反饥饿和和平建国的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共同纲领》和54年宪法,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被确认了下来。其三,民主作风。毛泽东提出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未规范党内生活,解决领导与群众、领导者个人与领导集体的关系。
    毛泽东民主政治论的基本范畴和主要内容,反映出他的民主观的价值趋向是群体的民主、人民的民主,而不是个体的民主、个人的民主。
    毛泽东的讲话和文章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是“人民”和“群众”。他很少用“公民”这个字眼。“人民万岁”是他宠爱的口号,表达了他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和情感。“人民”与“公民”,虽仅一字之差,却有极大的不同。“人民”(或“群众”、“人民群众”)属政治学范畴,而“公民”则是一个法学范畴。“人民”是集体概念,指代表和决定历史进步的政治力量、群体力量。人民由个体组成,但个体不能代表人民。“人民”概念反映着一定的量的规定性,是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但主要的还是体现了一种质的规定性,即符合历史发展方向。所以,“人民”概念不能在法律操作程序中使用,法庭不能把“人民”拿来审理。与“人民”不同,“公民”则是个体概念,指一个一个的自然人,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权利主体的法律表称。毛泽东的民主观以人民为基点,从其法价值趋向上归类,属于人民本位或群众本位。
    人民本位的民主权利,虽包容了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个体自由在内,但却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法价值,它的基本特征在于——
    第一,在权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上,它是集体的而非个体的。毛泽东总是教育干部和人民:“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以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⑶“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⑷50年代流行的口号是“个人的事再大是小,集体的事再小是大”;“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都形象地刻划出了集体为本位的权利观。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它是义务型而非权利型的。毛泽东提倡个人对集体、对公民的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我们为人民而死,就是死得其所。”⑸列宁有个号召,叫做“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列宁说,要努力把这个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去,变成他们的习惯,变成他们的生活常规”。⑹搞大跃进的时候,有人把它找出来加以宣传。毛泽东明确表示不同意:“‘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妥当,结果都离不开我。有人说是马克思讲过的。是马克思讲过的,我们可以不宣传。人人为我,是人人都为我一个人;我为人人,能为几个人”?⑺“文革”中,毛泽东说:“我赞成这样的口号,叫做‘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而不赞成这样的口号:‘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有苦劳也有疲劳’。”⑻毛泽东并不是让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利,而是教育人民不能先考虑自己的权利,不能“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而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⑼他为人民树立了张思德、白求恩、雷锋等榜样,他们都是默默奉献而不加索取的典范。毛泽东推行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曾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但这种成功又是与政治运动的压力、中央集中统一的产品经济体制、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穷过渡”的空想主义,以及以毛泽东为首的领袖集团的高度自律精神和俭朴作风等等相联系的。就一个完整的现代法律系统而言,权利与义务应当是相统一、相一致、相平衡的。让人们先考虑义务而不必关心权利,使人变成义务主体和权利的受体,看起来虽十分高尚和美好,但长期地对多数人这样要求,实际上是做不到的。民主以权利为基础,没有完整的权利观念和权利保障机制,民主也是一句空话。人民若只须奉献而不必过问权利,权利只好由上面施舍给人民,这时候,民主岂不成了主民,成了为民作主。
    第三,在各种权利中,它重视的是人民的政治权利。国家独立,民族自治,男女平等,人民普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监督和批评政府,如此等等,主要属于政治权利。毛泽东还十分强调人民的管理权。他在读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第三版)的笔记中,批评该书在讲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他写道,“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这是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就没有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毛泽东说的管理权,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他接着写了一大段话发挥自己的主张:
    “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象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人民内部有各种派别,有党派性,一切机关、一切企业掌握在哪一派的手里,对于保证人民的权利问题,关系极大。掌握在马列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掌握在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是右派分子手里,这些机关、这些企业就可能变质,人民对这些机关,这些企产的权利,就不能保证。总之,人民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部分人管理,人民只能在某些人的管理下面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创立了“权能分开”的模式: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并让有能的人来行使“治权”。毛泽东的思路与孙中山不同,他想把主权与治权统一起来。在毛泽东看来,1949年夺取政权,建立人民自己的政府,分了土地,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作主人,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权管理上层建筑,管理意识形态。他后来发动“文化大革命”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夺权,派工宣队进驻学校、报社、广播、电影等单位,往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掺沙子”等等,主观上都是为了解决劳动人民管理上层建筑的问题,即让主权者直接行使治权。但由于主权与治权的合并,反而更削弱了制约、监督机制,加之这种构想正好与“以阶级斗争为纲”发生在同一个时空里,并互为因果,结果,“有权管理上层建筑”演为一系列冲击、破坏上层建筑的阶级斗争运动。现代政治的发展,事实上走着与毛泽东的构想相反的道路,即主权与治权分离的道路。至于如何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制约和平衡,则尚需进行再研究和再探索。
    第四,在基本权利方面,它重视的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救亡图存是百年来中国近代史的一大主题。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质上是一场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以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自主和生存发展。蒋介石政府垮台时,美国国务院的白皮书和艾奇逊给杜鲁门的信中说:“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⑽艾奇逊的意思是说,中国人口多,解决不了吃饭问题,因而才发生革命,但革命后,共产党仍然不可能解决吃饭问题。毛泽东正确地将艾奇逊的观点斥为“唯心历史观”。不过,从另一角度看,艾奇逊确也道出了中国的吃饭问题的严重性。温饱、生存和发展,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最现实的基本权利问题。这个权利不落实,其他一切都是空谈。务实的毛泽东紧紧地抓住了这一点。在瑞金时期,他提出要“关心群众生活”,“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⑾他要求做地方工作的干部“首先用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去帮助群众解决他们的‘救民私粮’问题。”⑿他认为,解决中国人民生存发展权利的根本出路在于革命,在于推翻三座大山。针对艾奇逊散布的共产党解决不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只有靠美国的面粉,变为美国殖民地才有出路的谎言,毛泽东驳斥说:
    “辛亥革命为什么没有成功,没有解决吃饭问题呢?是因为辛亥革命只推翻一个清政府,而没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北伐战争为什么没有成功,没有解决吃饭问题呢?是因为蒋介石背叛革命,投降帝国主义,成了压迫和剥削中国人的反革命首领。”⒀
    毛泽东很自信地告诉艾奇逊们:“革命能改变一切”,“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他指出,西北、华北、东北、华东各个解决了土地问题的老解放区已经解决了“吃饭问题”,其他地方也照样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⒁
    建国后,毛泽东领导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一化三改造”、“一五计划”、“二五计划”,以及高举“三面红旗”,“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直到“文化大革命”中提出“抓革命、促生产”,大致是顺着“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的思路走下来的。为真正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他奋斗了一生。
    然而,现实却是无情的。还在1957年冬,一位警卫战士从家乡带回一个又黑又硬的窝头交给毛泽东,说:这就是他们家乡农民吃的东西。毛泽东被深深地震惊了,不断喃喃地说:“为什么是这样呢?为什么?……人民当家作主了,不再是为地主种田,是为人民群众自身搞生产,生产力应该获得解放么……”,他失眠了。⒂
    是啊!为什么呢?在“革命加生产”的公式中,生产处于服从的地位,总是被革命冲击。这如何能实现温饱并奔小康呢?!然而,毛泽东最终也没有改写一下这个公式。直到邓小平再次复出,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跳出了这个思路。
    综上所述,重视集体权利,强调义务,重视政治权利,重视全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毛泽东人民本位法价值观的基本趋向,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确实,毛泽东给了他的人民远比资产阶级民主制下多得多的政治民主,甚至给予了不论哪一个阶级的政治家都不可能容忍的“四大民主”。他太想为中国人民一劳永逸地解决兴亡周期率问题了。毋庸讳言,他的目的没有完全达到。他抱着充分实行民主的真诚愿望,却没有把民主的运作和对“政怠宦成”的防范与矫治纳入法治轨道。这也许是毛泽东的人民本位民主权利论留给我们应当继续完成的课题。
    ⑴《毛泽东访问记·延安五日记》第115、116页。
    ⑵《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卷第731—739页。
    ⑶同上书第2卷第361页。
    ⑷同上书第5卷第381页。
    ⑸同上书第3卷第1005页。
    ⑹《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4页。
    ⑺1962年8月9日《在北戴河中心小组会上的讲话》。
    ⑻1969年4月2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会上的讲话》。
    ⑼《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60页。
    ⑽同上书第4卷第1510页。
    ⑾同上书第1卷第137页。
    ⑿同上书第3卷第1050页。“救民私粮”是“救国公粮”的对称语。
    ⒀同上书第4卷第1511页。
    ⒁同上书第4卷1511—1512页。
    ⒂《在毛泽东身边十五年》第229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氵右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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