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历史变革期,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复杂演变。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推动世界变革,数字化变革是这场变革中的关键变量。习近平深刻指出:“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现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规律,审时度势、因势而谋,就加快推进法治中国、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系统谋划,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贡献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数字法治观的指引下,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键制度,先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数字中国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一体纳入法治轨道。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全局性推进数据制度体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关于数字法治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点。目前,学界已对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习近平网络安全法治论述、习近平网络强国思想、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等展开专门阐释,但尚未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进行比较系统的深入分析。
一、数字时代的法治变革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崭新的时代精神。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剖析了大变革时代数字法治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整体谋划推进了数字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数字法治观念和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
当代法治理论体系是工业革命背景下历经几个世纪沉淀而形成的具有复杂专业知识、精巧规则逻辑和明确价值目标的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法治体系赖以生成发展的整体社会基础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出现了很多既有规则逻辑和思维难以涵盖和准确表达的数字社会规律和难题。
(一)法治空间重建:从有形空间到无形空间
空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前提,对空间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塑造,是提升国家能力的重要方式。中国古代自先秦开始就构建起了涵盖宇宙天象、方位地形、礼仪人伦的空间体系,它以宇宙意识为观念起点,以天地人三位一体为空间结构,以解释“天人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为根本旨归,构成了早期中国的集体精神意志与民族文化密码。
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及其国际治理格局,习近平开创性地提出国家治理“新疆域”和“制网权”理论。2015年,习近平在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日益深入发展,网络空间对人类文明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但是,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习近平指出:“世界各大国均把信息化作为国家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围绕网络空间发展主导权、制网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世界权力图谱因信息化而被重新绘制,互联网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力量。”
(二)法治结构重构:从主体结构到混合结构
治理空间的变革改变了人类社会的连接方式,也带来了法治主客体结构的深刻调整。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而网络“地球村”具有多重属性,主要呈现出跨越性、虚拟性、全球性、物理性、人造性等基本特征,其中最根本的特征是跨越性。
基于网络空间的复杂结构和跨越性特征,习近平强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有其自身特点,不仅主权国家发挥重要作用,非国家行为体作用也很突出,很多标准协议、技术规范、基础资源掌握在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等手中。”
(三)法治能力重塑:从国家能力到国家数字能力
习近平高度重视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他提出:“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针对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模式创新,习近平前瞻性地提出,“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
当前,各国政府利用数字新基建,相继构建起平台化、社会化的数据治理结构,基于大数据集成分析提升精准治理效能;利用云平台和区块链等数字化共享技术,构建起政府“数字中台”,逐渐打通政府间数据流通闭环;利用数据流通机制,开始精准把握社会民情和信息脉搏,从而深度理解社会运行状况。总之,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变国家治理的行动策略和实践场景,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尤其是国家治理能力上的精准度和深入性,成为推动当代法治体系变革和国家治理能力变革的关键因素。
二、以法治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聚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也必然是法治经济。不管是解决“标准市场”的共通性问题,还是解决建设市场经济的独特性问题,都需要构筑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一)营造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数字生态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当今,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日益成为市场竞争角逐的重要目标,数据并购和数据垄断现象时有发生,技术密度高、价值创造潜力大的数据,更成为企业争夺的焦点。大数据本身属于“场景数据”,平台头部企业可以通过独特的使用场景获得使用数据,在对大数据潜在价值挖掘殆尽之前,平台头部企业大多不愿分享原始数据,导致竞争对手或潜在进入者无法获得数据。平台头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也会对消费者造成额外损害。可以说,资本无序扩张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是在数字经济结构中造成一种经济的和社会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既存在于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企业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分析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形式及面临的问题,明确了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思路举措。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坚决纠正和治理”;必须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辩证思维方法,“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数字经济治理秩序的法治塑造
数字经济越发展,越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领。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首先,以数据为基础性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亟需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已经相继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反垄断法,初步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适应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未来还需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制度规则。习近平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其次,以过程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经济治理,亟需健全多元共治的法律秩序。面对数字治理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数字治理的短板愈加显现,制度供给赤字、技术创新动力和企业自我规制动力不足、公民维权困难等问题频繁发生。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打造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算法安全多元共治局面。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
(三)数字经济安全体系的系统建构
习近平强调,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要求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201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科学数据管理原则,并专章规定了“保密与安全”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列出,且明确提出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整体上看,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建设应当涵盖基础制度安全、市场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三方面。系统构建数字经济安全体系,一要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提高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二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确保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安全;
来源:《法学研究》(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