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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30 08:44  点击:991

引 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历史变革期,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复杂演变。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推动世界变革,数字化变革是这场变革中的关键变量。习近平深刻指出:“每一次产业技术革命,都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现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1 数字技术继续迭代,数字经济加速回报,人类正以“加速度”方式进入数字“大航海”时代。数字化变革释放和拓展了社会生产力,全力助推全社会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与此同时,数字化以前所未有的迅猛态势席卷全球,数字技术的社会化应用不仅改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和思考方式,更加速引发了社会结构乃至政治结构、法治体系的深刻变革。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人本身皆被重新定义,建构于工业文明之上的现代法治理论体系已遭遇系统性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规律,审时度势、因势而谋,就加快推进法治中国、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系统谋划,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贡献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数字法治观的指引下,党和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键制度,先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制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数字中国建设的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将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一体纳入法治轨道。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全局性推进数据制度体系建设。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关于数字法治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点。目前,学界已对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习近平网络安全法治论述、习近平网络强国思想、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球思维等展开专门阐释,但尚未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数字法治观进行比较系统的深入分析。 2 本文拟从当代中国如何认识世界数字革命下的法治变革出发,系统梳理习近平在数字经济法治、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社会治理、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与全球互联网治理变革领域的重要论述,在百年变局的世界历史背景下和中国式现代化宏大实践场景中,深刻领会习近平关于法治中国建设与数字中国、网络强国建设深度融合的中国式数字法治思想体系,以期助益于理解法治中国的数字化建设方案及数字法治的运行机理。

一、数字时代的法治变革

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了崭新的时代精神。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剖析了大变革时代数字法治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整体谋划推进了数字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地推动了当代中国数字法治观念和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

当代法治理论体系是工业革命背景下历经几个世纪沉淀而形成的具有复杂专业知识、精巧规则逻辑和明确价值目标的系统化的治理体系,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法治体系赖以生成发展的整体社会基础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出现了很多既有规则逻辑和思维难以涵盖和准确表达的数字社会规律和难题。 3 习近平从世界文明史的高度,对人类先后经历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作出重大历史判断,认为信息化对现代社会的塑造,不是某个领域、某个方面的个别调整,而是价值、制度与技术的全面系统重建。数字时代的法治,面临的是信息革命背景下法治空间的变革,即从有形空间进入无形空间,从固定空间进入流动空间,从实体空间拓展到虚拟空间;面临的是法治结构的变革,即从作为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构拓展至人物互联、万物互联的混合结构;面临的是法治能力的变革,即数字法治通过量化社会、解析个体、建构“数字中台”等方式,获得了精准把握社会脉搏、深度参与社会运行的能力。

(一)法治空间重建:从有形空间到无形空间

空间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前提,对空间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塑造,是提升国家能力的重要方式。中国古代自先秦开始就构建起了涵盖宇宙天象、方位地形、礼仪人伦的空间体系,它以宇宙意识为观念起点,以天地人三位一体为空间结构,以解释“天人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为根本旨归,构成了早期中国的集体精神意志与民族文化密码。 4 德国历史学家奥斯特哈默认为,欧洲世界到了近代以后开始把空间纳入宪法上和政治上的领土范畴,并赋予其政治和法律意义。 5 从古至今,人类治理空间经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地表到太空、深海、极地、网络的拓展过程,法律上的疆域也从平面疆域拓展至立体疆域、从实体疆域拓展至虚拟疆域、从有形疆域拓展至无形疆域。1890年,美国军事家马汉开拓了对海洋空间的政治解释,建构出“政治性的海洋历史”,并提醒人们关注“制海权”这一新国际法概念的重要价值。 6 1921年,意大利军事理论家朱利奥·杜黑从空军战略理论角度提出“制空权”概念,既超前预测了空军在未来战争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进一步拓展了国际法治的空间布局。 7

针对网络空间的特性及其国际治理格局,习近平开创性地提出国家治理“新疆域”和“制网权”理论。2015年,习近平在接受美国《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时指出,“互联网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把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但是,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 8 网络空间是虚拟空间,但不是虚构空间,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网络空间行为的社会影响也是现实的。因此,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从1969年美国国防部组建阿帕网到1991年因特网商业用户首度超过学术研究群体,连接主机超过100万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空间的时代加速来临。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在世界范围广泛传播,网络空间一度被当作绝对的“自由之境”。但是,不少国家的政府在事实上丧失了对网络空间行为的实际控制,网络空间一度沦落为犯罪、谎言和技术控制的温床。 9 习近平深刻洞察了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提出“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明确要求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推动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10

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日益深入发展,网络空间对人类文明的推动作用更加明显。但是,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习近平指出:“世界各大国均把信息化作为国家战略重点和优先发展方向,围绕网络空间发展主导权、制网权的争夺日趋激烈,世界权力图谱因信息化而被重新绘制,互联网成为影响世界的重要力量。” 11 与此同时,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利益,网络犯罪、网络攻击、网络侵权等已经成为全球公害。习近平从人类生活、国家治理、世界未来的高度分析了网络空间的本质属性,认为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新空间”“国家发展新疆域”“国家治理新领域”。他多次在国际社会明确倡导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与安全,倡导尊重网络主权、加强对话交流、有效管控分歧,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呼吁共同治理好“数字边疆”这一继陆疆、海疆、领空和太空之后的“第五边疆”的空间秩序。 12 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召开的“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上,习近平明确从国际法和人类共同价值角度提出“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 13 正是因为互联网这个新空间、新疆域的出现,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当代法治体系面临着从多维度、多层次对自身进行全面系统提升的需要。数字时代的法治,必须从有形空间拓展至无形空间,从固定空间拓展至流动空间,从实体空间拓展至虚拟空间。国家法律对空间的主权管辖,也不得不从通过陆地边界、领海宽度、领空高度来划界的思维惯性中跳脱出来,实现网络空间管辖上的技术可行、权益清晰、节点自主、法律标准清晰。 14

(二)法治结构重构:从主体结构到混合结构

治理空间的变革改变了人类社会的连接方式,也带来了法治主客体结构的深刻调整。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而网络“地球村”具有多重属性,主要呈现出跨越性、虚拟性、全球性、物理性、人造性等基本特征,其中最根本的特征是跨越性。 15 跨越性使人与人的连接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也拓展了物理世界的边界。理论上,每个人可以与任何人或所有人轻易相连,且这种连接高效、适时、便捷。 16

基于网络空间的复杂结构和跨越性特征,习近平强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有其自身特点,不仅主权国家发挥重要作用,非国家行为体作用也很突出,很多标准协议、技术规范、基础资源掌握在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等手中。” 17 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国际国内、线上线下、虚拟现实、体制外体制内等界限愈益模糊,构成了越来越复杂的大舆论场,更具有自发性、突发性、公开性、多元性、冲突性、匿名性、无界性、难控性等特点。” 18 数字化把现代社会改造成结构上的“网络社会”,文化上的“虚拟社会”,观念上的“内在导向社会”。 19 在社会结构变迁中,数字化改变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主客体关系,创造了一种“主体”“客体”概念无法充分涵摄的混合式治理结构。互联网作为一张无所不在的“网”,不仅是技术之网、信息之网、数据之网,更是社会之网。 20 网络空间这张“社会之网”包含了主体、客体、平台、活动四要素,这四要素往往分属于不同主权国家管辖。例如,互联网的物理层(网络基础设施与技术硬件问题)、逻辑层(代码、算法与技术软件问题)、应用层(技术产业化与社会化应用过程中带来的社会问题)往往跨越现实物理边界,尤其是逻辑层的关键网络资源由全球互联网技术社群设定,应用层虚拟空间也不以领土为界,往往不在一国主权的实际管辖范围内。 21 这些都表明,数字时代法治体系的重新建构,必须在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属人兼属地主义的传统管辖思维基础上迭代,在新主客体思维和数字平台思维基础上,对既非纯粹主体又非纯粹客体、既非纯粹物质又非纯粹虚拟的主体、关系和行为进行法治理论上的重新定义。

(三)法治能力重塑:从国家能力到国家数字能力

习近平高度重视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他提出:“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22 “要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共需求精准预测,提高决策科学性”。 23 当前,国家治理的实施环境和条件都在发生根本性变革,数字政府建设使政府对数据的运用更加系统化。从信息学角度分析,农业社会的信息传递处于低级形态,信息传递深受地理阻隔、交通成本限制和主权疆域的禁锢;工业社会的信息传递处于中级形态,尽管每个个体能够独立决策,但社会运行主要是以低频率社会互动和有限的信息传递为基础;数字社会的信息传递处于高级形态,信息交换和信息传播正在快速取代传统物品交换和资本流动而成为新的社会驱动力量。 24 事实上,人类政治生活的两个最基本要素就是通信和信息。所有政治秩序都建立在协调、合作和调控的基础上,而这三者无疑都不能缺少信息交换机制。如何收集、存储、分析和交流信息,与组织政治的方式密切相关。

针对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模式创新,习近平前瞻性地提出,“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 25 在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的过程中,数据由谁占有、数据传递由谁主导以及如何规制,是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因素。 26 因此,习近平高度重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数据、算法、算力是支撑国家数字能力的“铁三角”。其中,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燃油”;算力及其核心技术已成为支撑治理能力的重要内驱;算法正试图将人在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以及人本身的作用极限降低。国家能力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能力,是国家意志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力。数字社会通过代码实施权力,通过算法奠基权力,大幅度提高了公共管理的有效性,既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又提升了公共数据自身的质量。正如迈尔-舍恩伯格所言,“大数据时代将要释放出的巨大价值使得我们选择大数据的理念和方法不再是一种权衡,而是通往未来的必然改变”。 27

当前,各国政府利用数字新基建,相继构建起平台化、社会化的数据治理结构,基于大数据集成分析提升精准治理效能;利用云平台和区块链等数字化共享技术,构建起政府“数字中台”,逐渐打通政府间数据流通闭环;利用数据流通机制,开始精准把握社会民情和信息脉搏,从而深度理解社会运行状况。总之,数字技术正在深刻改变国家治理的行动策略和实践场景,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尤其是国家治理能力上的精准度和深入性,成为推动当代法治体系变革和国家治理能力变革的关键因素。

二、以法治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聚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也必然是法治经济。不管是解决“标准市场”的共通性问题,还是解决建设市场经济的独特性问题,都需要构筑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 28 无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还是数字经济监管中的不确定性,都为数字时代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问题、开拓了新领域。

(一)营造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数字生态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当今,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日益成为市场竞争角逐的重要目标,数据并购和数据垄断现象时有发生,技术密度高、价值创造潜力大的数据,更成为企业争夺的焦点。大数据本身属于“场景数据”,平台头部企业可以通过独特的使用场景获得使用数据,在对大数据潜在价值挖掘殆尽之前,平台头部企业大多不愿分享原始数据,导致竞争对手或潜在进入者无法获得数据。平台头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也会对消费者造成额外损害。可以说,资本无序扩张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是在数字经济结构中造成一种经济的和社会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既存在于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也存在于企业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分析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形式及面临的问题,明确了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思路举措。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而且违反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坚决纠正和治理”;必须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辩证思维方法,“要纠正和规范发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9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发展模式,并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在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上,必须兼顾效率、公平与安全,既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更要实现国家法律对数字经济的秩序整合。

(二)数字经济治理秩序的法治塑造

数字经济越发展,越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引领。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0

首先,以数据为基础性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亟需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已经相继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改反垄断法,初步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为适应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未来还需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制度规则。习近平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指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31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是规范数据要素市场行为、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关键。解决数据产权归属问题,需从能否加强数据保护、促进数据社会化利用的角度来建构数据基础制度。 32

其次,以过程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经济治理,亟需健全多元共治的法律秩序。面对数字治理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国数字治理的短板愈加显现,制度供给赤字、技术创新动力和企业自我规制动力不足、公民维权困难等问题频繁发生。202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打造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算法安全多元共治局面。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 33 实行以多元共治为核心的法律秩序,是破解“治理赤字”的重要法宝,也是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必然选择。 34 只有建立健全政府、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元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真正形成公平高效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才能确保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三)数字经济安全体系的系统建构

习近平强调,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 35 数字技术既可赋能安全,提升安全能力,又会造成内生安全和衍生安全问题。要避免数字技术造成负面社会效果,必须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伦理道德、标准规范的共同约束下系统建构数字安全体系,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习近平多次要求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同时,他也强调“要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重点加强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核心技术、重要产业、关键设施、战略资源、重大科技、头部企业等安全可控”。 36

2015年,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要求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网络安全制度,做好大数据平台及服务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应用安全评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201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科学数据管理原则,并专章规定了“保密与安全”制度。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列出,且明确提出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整体上看,数字经济安全体系建设应当涵盖基础制度安全、市场安全、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三方面。系统构建数字经济安全体系,一要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提高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二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做好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确保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安全; 37 三要加大对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及个人隐私等的保护力度,避免数据融合造成隐私权衰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法学研究》(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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