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界信息 > 阅读正文
学界信息|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517期民商法前沿论坛 王利明:迈向数字时代的民法|实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29 08:43  点击:2309

2022年4月21日晚,第517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暨第10期盈科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室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以“迈向数字时代的民法”为主题发表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丁晓东副教授、熊丙万副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

王利明教授以数字时代的“新”特征切题,指出数字时代具有信息爆炸、万物互联、人际连接数字化、市场数字化与大数据以及人的透明化等特征,此为我国传统民法提出挑战。作为回应,迈向数字时代的民法应进行相应的变革。

这种变革首先表现为从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的扩张。王利明教授指出,自罗马法以来,传统民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物债二分,二是主要以有体物为客体,三是强调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步入数字时代后,财产形态从有形变为无形,涌现出数据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数字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新产品等新型财产类型,对此难以通过传统的物债二分理论进行区分。故此,王利明教授建议采用“权利束”视角进行解释。该观察范式的优势在于:首先,作为在信息之上形成的各种权益的集合,数据本身不属于财产。关于数据财产权益的性质,学界众所纷纭,但均未突破物债二分理论和传统物权理论,难以对数据财产作出准确解释。相较之下,“权利束”理论侧重于强调数据财产的利用而非归属,避免了对权益性质进行物债类型化界定,突破了各项权益之间的严格排他性,因而能够更好地诠释数据的权利状态。

王利明教授继而强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与知识产权不可等同,因为数据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对数据的汇编如能体现数据处理者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则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法院还曾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汇编保护。此外,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还涉及个人信息,难以完全被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所涵盖。

接着,王利明教授指出,数字时代的民法呈现出从注重财产权益向注重人格权益发展的特点。数据财产与个人信息密切交织、不可分割,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故而将个人信息表述为“通用数据”。有观点认为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王利明教授认为,该主张存在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割裂了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权益之间的内在联系,可能弱化对个人信息保护。

随之,王利明教授着重讨论了数字时代的民法从注重归属到注重利用的转化。相比于有形财产强调归属,数字时代下的无形财产价值则源自利用。因此,如何在保护和利用之形成有效平衡,是现阶段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数字社会对数据财产的保护具有效率性、安全性、透明性、预防性、综合性等特征。对此,王利明教授主张,当数据与个人信息可能存在重叠时,首先应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当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权益出现冲突时,应当按照人格权益高于财产权益的位阶规则,优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对其处理应予以严格限制,须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尽可能作最小化处理和匿名化处理。对于从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保护体系的构建,王利明教授特别强调对数据的正当利用行为进行规制。事实上,数据权益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其内涵十分复杂。法律尽管难以通过正面确权的方式确定数据权益,但可以对正当利用与非正当利用的行为作出规定,从而预防某些非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有效平衡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并划定数据利用的合理界限。

最后,王利明教授详尽阐释了数字时代的民法从意思自治到维护人格尊严的发展。从价值理念来看,传统民法注重私法自治、鼓励创造财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则并不突出。步入数字时代之后,人格权益的数字化加剧了人格权益侵害的可能,算法技术的勃兴滋生了算法黑箱、算法伦理失范等诸多问题,数据与个人信息的紧密交织、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的高度结合导致数据滥用对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此外还涉及基因编辑、虚拟意识作品、人工智能侵权、自动驾驶、机器人主体地位问题、区块链引发的各种财产权益保护等问题。这些皆意味着当前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因此在数字时代,民法不应当只是财产法、交易法,而更应彰显人文关怀,成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法”。

与谈环节,几位与谈嘉宾相继与王利明教授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石佳友教授认为,由于虚拟世界与物质世界的底层逻辑截然不同,民法传统理论在面对数据时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基于此,数字时代的民法需要作出从传统的形式逻辑范式迈向复杂性思维和辩证逻辑范式的转变、从高度确定的法教义学迈向具体场景下动态逻辑的转变、以及从价值中立的纯粹技术性规则迈向价值非中立的伦理属性规则的转变。

丁晓东副教授则从财产、合同和侵权三个角度,指出在迈入数字时代之后,传统物权法领域的边缘性问题可能会逐渐发展为核心争议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利的对抗性,侵权法领域或将借助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预防和威慑功能。丁晓东副教授认为,作为对数字时代的回应,我国民法提出了诸多创设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公法因素,在维持法律的开放性的同时也提供了实操性方法。

熊丙万副教授首先提出了两种数据分类标准:根据信息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数据和非自然人数据;根据数据采集的交易范式不同,可以分为作为隐性交易对象生成的副产品数据和作为显性交易对象生成的产品数据。同时,熊丙万副教授赞同王利明教授的“权利束”理论,并指出尚需进一步探讨是否需要对数据权利束框架内的各项权利予以标准化以及该予以何种程度的标准化,继而分别对高标准化与低标准化的可行性作简要分析。

最后,王利明教授对同学们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本次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文献数据中心|DATA CENTER

© 2009-2024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请勿侵权 吉ICP备06002985号-2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5166329 Power by lee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