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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浪:王泽鉴先生关于法律学习的一些意见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3-13 14:29  点击:4962


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我闻名已久,但是一直在寻找本书而不得,非常遗憾。好在很早就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发现了一片书评,不由反复阅读,希望从中能够领悟到一些法律思维方面的知识。这种隔山打牛的学习,真的让人很无奈。好在这个介绍比较详细地提供了原书的主要内容,读来还是很有一些方法论上的启发。


为避免侵权,我在这里贴出自己读后的摘要。要阅读全文的,请去中国民商法律网,书评名为:程啸:《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要介。


一、三种法律人必备的能力


作为法律人(Jurist)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纲举目张,我们不妨以此检视自己的能力结构,以备完善。


二、学习之方法。


1、法律智识方面


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至为重要。‘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学习之,始不至发生''人之耳朵为从物''的误会"。


要确实把握法律概念,还必须善于运用分解的方法,分析概念中的构成因素。分解法律概念,明确其构成因素是法律人所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


此外,通过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不但可更进一步了解其内容,使思考更为敏锐,而且有助于法律体现的构成。


要言之,可概括为具体化、分解和比较。


2、法律思维和解决纠纷方面


应强调的是,具体的案例事实,殊少雷同之处,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务必审思明辨(尤其是在面对具体案例时,必须注意明察旗毫厘之别。)法律上实例,犹如数学演算题,不可从事记忆,非彻底了解其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什么是“基本法则及推理过程”?应在实践中细心体会),实不足应付层出不穷的案例。案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而不是仅仅是结论!),去面对处理''未曾见过''的法律问题。"


3、具体方法


处理实例题的主要方法有二:一为历史的方法,一为请求权方法。


所谓历史的方法,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的方法。


而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Anspruchsnormengrundlage)作为出发点。


此说认为,关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案例题,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为内容的实例,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并不排除历史方法。在请求权方法的架构上,历史方法亦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需要认定契约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


这段话值得咀嚼: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一个实例:


作者早年曾留学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


以上所录,真是字字珠矶,值得细细品味,身体力行,才能避免林霈先生所说的“师心自用,仅凭一己粗糙的法律感情任为取舍”的弊端,建立起社会经济秩序当中对于交易效果的可预期性和公平而稳妥的市场活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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