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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讯息|INFORMATION
“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学术研讨会”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2 10:00  点击:5353

  2000年1月6 日至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学术研讨会”。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及中国内地各著名法学院专家、学者共60人参加了这次会议。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张文显教授以及专职研究人员杜宴林老师应邀参加了这次大会,并向大会提交了“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的学术论文。张文显教授主持了大会第四议题“后现代法学:流派研究”的学术讨论,并作了闭幕发言和精彩的学术总结。杜宴林老师代表我中心向大会作了“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的学术发言。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林哲、刘作翔、郝铁川等亦应邀参加了这次大会。
  总的说来,这次会议探讨了后现代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一基本论题。但学者们围绕这一基本论题展开了如下深入而集中的主题探讨:


  (1)后现代法学的一般特征及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春鹰研究员在其论文和报告中分析了后现代法学的基本理念、主要流派以及如何认真对待后现代法学,以便为法治探索未来等一系列论题。香港中文大学于兴中博士则在其“后现代法律思潮及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可能影响”论文和报告中分析了后现代法律思潮在法律意识、法律移植、国际人权法的非系统性、司法审查等方面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可能影响及应对措施。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杜宴林老师则从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向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后现代法学的方法论意义和学术贡献。他认为,后现代法学引导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上的哥白尼式的学术革命:法学研究应当重塑解构范式,以走出定性化思维;法学研究也应注意语义分析的语言学转向的研究范式,以减少学术争端;另外,法学研究范式还应进行系谱学转向,以消解传统的“暴政”的阶级本质式的研究范式。


  (2)后现代思潮的跨学科研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崔之元教授在其论文和报告中分析了昂格尔“超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中国进行了后现代思潮与社会转型时期下后现代与伦理学、后现代美学、后现代哲学走向等跨学科问题的分析研究。


  (3)后现代法学研究:一般特征。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在其论文和报告中指出,不应对后现代作“时代化”的理解,而应从学理上理解为一种思潮,并不应为法学流派随便贴标签。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教授则从主体角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后现代法学力图摆脱康德式以主体为本的思考,强调后现代主体实质是法律阶级本质的问题,并重新定义了法律主体。


  (4)后现代法学流派研究。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在其论文和报告中分析了福柯的否定理性、进步、及对人类的主体性的解构、反对真理的观点对我们理解后现代法学流派具有的普遍意义。浙江大学陈信勇教授则从美国批判法学出发,分析并指出了它对我国法社会学研究可能带来的启示,并指出,法律社会学应避免学科的哲学化以及采用从规则到规则的学术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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