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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况|INFORMATION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0 16:51  点击:521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心图书资料室为科研和教学服务的作用,并逐步建成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资料库和信息库,参照学校图书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每年适当增加图书资料经费。年度图书资料经费的预算标准及使用范围,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制定。图书资料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包括不同载体的资料。
  第三条 资料室根据经费预算和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后,制定具体的年度采购计划,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执行。在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时,应广泛征求中心科研人员的意见,充分考虑各研究方向的需要,力求做到全面、系统、实用;在具体执行采购计划时,需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采购、登记、验收三个环节应相对分开,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条 采购人员、登记人员、验收人员按程序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办理图书登记、验收交接,及时进行图书分类、上架。转入阅览室的新购图书,在投放使用前,应公布书讯、建立图书卡片,加盖中心资料室印章,放入“新书架”,按规定投入借阅。
  第六条 所藏图书和合订杂志均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上架,必要时,可做适当变通处理。下架的中外杂志,合订后应尽快上架使用,剔出的杂志和隔年报纸,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资料室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心研究人员和研究生,主要服务方式是内部阅览。科研人员如因特殊需要借阅时,必须认真做好借书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还。正在登记、分编而没有投放外借的图书资料,孤本和库存本图书资料,一律不得外借。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还书的读者,资料室有权停止其借阅。对造成书刊丢失、损坏者,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学校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交换和赠送所得的图书资料、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在会议期间用公款购置的图书资料,一律交归资料室统一使用。用科研项目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在科研项目结项后,应移交资料室。职工调离或退休离岗前、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先到资料室办理还书手续,取得还书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因科研和教学需要,可适当放宽阅览范围。
  第十一条 资料室有义务为中心之外的研究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查询、邮借等服务。
  第十二条 资料室工作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现代化、规范化的图书管理要求,努力管理好图书资料,为本中心内外的研究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资料室内保持肃静,严禁吸烟,注意安全防火。
  第十四条 资料室内应注意调节好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注意室内空气流通,创造保存图书资料的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资料室要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创造良好的阅读环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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