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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概况|INFORMATION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0 16:50  点击:5275

    为加强本中心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费:包括抄录、打印、复印、翻拍、录音、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订阅报刊等费用。
    2.调研旅差费。
    3.计算机材料消耗费,联机查询,网上浏览等费用。
    4.主办学术会议费用。
    5.成果鉴定费。
    6.学术交流差旅费。
    7.其他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开支。

    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科研经费在学校计财处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和挪用。
    2.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非消耗性物资设备,均应作为学校的财产登记入账,所购图书资料须经图书资料管理员登记验收。
    3.凡是用科研经费资助召开的各项会议,应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批准,依照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4.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归项目负责人;日常经费的校外支付,须经中心负责人批准;一次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社科处批准;一次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5.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自觉接受学校计财处、社科处的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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