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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2-11-20 16:50 点击:4992
为保证本中心科学研究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质量,依据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条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吉林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一、项目管理范围
1.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
2.由海内外知名人士、公司、社会团体、基金会批准设立的科研项目;
3.由中心设立或认可的科研项目;
4.中心认为应纳入管理范围的其他科研项目。
二、项目的管理
1.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一经批准,即成为本中心在研项目,并受学校社科处和中心双重管理。
2.在研项目实行项目承担人责任制,并根据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经费。
3.项目确定后,未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进行。
4.项目负责人出国或调出,在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应留在中心,并由中心与校社科处协调,确立新的项目负责人。
5.各级各类项目都应接受定期检查,中心配合校社科处每年检查两次。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没有按计划进行而又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的,将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同时两年内不允许重新申报任何项目。
三、项目的鉴定、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填写《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申报表》和《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报送校社科处,并在中心存档。
2.中心研究人员承担的国家、国家各部委、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其他项目的验收工作,按《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由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3.中心批准设立的科研项目的验收工作由中心组织进行。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19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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