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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5-11 23:03  点击:2635

    2014年4月19日,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应用研究中心承办的“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成功举行。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合宪性解释(依宪解释)是近些年来我国宪法学界的一大研究热点,但对于普通的法律适用中的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值得进一步研讨。恰逢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60周年,60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经验和教训需要总结,同时近年来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去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 度”。这次以“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为主题的小型学术研讨会,特邀请对合宪性解释(依宪解释)及相关问题有过研究乃至有不同观点的中青年学者以及在司法实 践中应用过宪法的法官参加,以期形成学术争鸣、碰撞出思想火花,为我国宪法实施的理论研究和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贡献力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 学院王广辉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柳建龙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程雪阳博士后、黄明涛博士 后,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朱应平教授,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夏正林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侯宇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副教授,法国社会 科学高等研究院王芳蕾博士生,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浦永军庭长、教育培训处蒋其举处长,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 晓君庭长,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吴立春法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吴华周法官,以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黄学贤教授、王克稳教授、上官丕亮 教授、陆永胜副教授、朱中一副教授、陈仪副教授,共计30余人出席了会议。此外,还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博士生和硕士生旁听了会议。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研讨会于4月19日上午8点半正式开始。简短的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上官丕亮教授主持。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黄学贤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代表主办单位先后致欢迎辞。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随后,会议分四个专题开展研讨。

 

第一专题“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的概念与性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主持。

在本专题单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柳建龙副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先后以《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何谓合宪性解释:性质、正当性、限制及运用》为题作了主题发言。

柳建龙副教授认为,关于合宪性解释的研究存在诸多分歧:或持单纯的法律解释规则论,或持合宪的体系性解释论,或持保全规则论;同时存在不少误解。从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看,合宪性解释主要是一种规范控制的手段(保全规则),并非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

刘练军副教授指出,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

在与谈发言阶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侯宇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先后发言。

在紧接的自由发言阶 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德 法学院谢立斌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浦永军庭长等与会者踊跃发言。“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在本专题单元的与谈 发言和自由发言两个阶段,与会者发言者针对主题发言,并围绕“是合宪性解释,还是依宪解释”、“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的解释对象是法律,还是宪法”、 “合宪性解释的性质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还是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是一种冲突规则,还是一种保全规则”、“法官的解释是否有效”、“合宪性解 释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是否相冲突”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第二专题“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究竟是不是宪法实施的方式”,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主持。

首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作了题为《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兼议宪法司法化运动之继续》的主题发言。她认为,2008年 “宪法司法化运动”失败后,宪法学界希望宪法走入司法实践的努力并没有停止,最为显著的工作成果便是复兴了可被视作“司法化运动”之续篇的合宪性解释理 论。根据该理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时,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 法原则者。目前若要推动合宪性解释理论并付诸实践,必须而且可以在法学方法论框架内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纠正法律界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专属宪法解 释权以及法院不能解释宪法的错误认识,以及需要学界积极联合司法界共同努力,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和总结本地经验,解决司法界普遍缺乏合宪性解释的动力和技术 的问题。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黄明涛博士后作了题为《两种“宪法解释”——合宪性解释在中国的理论破局》的主题发言。他提出,合宪性解释被认为既实现了宪法对一般法律适用的规范 作用,又避开了法院不得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禁区,因而是当前推动宪法实施的一条可行道路。但是,合宪性解释的存在并不必要以否认司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宪法解 释为前提。在我国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下,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第一种是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抽象式审查并作出撤销等处分决定的权力,这项权 力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独占;第二种则固有地存在于任何认同宪法的规范性和最高性的司法过程中,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艺。第二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并 未被宪法所禁止,也无损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第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我们应当在这一基础上展开有关合宪性解释的讨论。

在与谈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刘国副教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庞从容副编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晓君庭长先后发言。

在自由发言阶段,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雪阳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上海交通大 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等学者先后争相发言。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在本专题的与谈发言 和自由发言两个阶段,发言者针对主题发言,并围绕“合宪性解释是一项原则,还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中有无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对宪法解 释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他主体解释宪法,能否明说”、“法官对宪法有无解释权”、“法官的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什么关系”、“推定法官享有解 释权,是否违背法律授权原则”、“法院是遵守宪法,还是解释宪法”、“在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情形下,法官用宪法来说理有无必要”、“强调只要适用法律 就应依宪解释,会不会冲击部门法的体系”、“强调遇到疑难问题时才进行依宪解释,那么如果没有疑难问题就不用考虑宪法吗”、“法律的英文翻译是不是对法律 的解释”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而深入的讨论。

 

第三专题“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与路径”,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副教授主持。

本专题单元,有二个主题发言:一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的《论非解释性适用》;二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朱应平教授的《依宪适法路径探析》。

范进学教授指出:宪 法的司法适用对于宪法实施具有其他适用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常赞成宪法的司法适用,但在我国宪制下宜采取一种不作任何宪法解释的司法适用,从而能够与我国 宪制相契合。建议结合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以及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制度原则,不宜倡导并使用“合宪解释”方法,而应当选择更为准确、更为妥当的一种宪法适用方 法——“非解释性宪法适用”。所谓“非解释性适用”是指被援引的宪法条款,字义清楚、明白而无异议,具有公理性,不必作字词含义的解释。换言之,法官在审 理普通案件时,或为了增强判决结论的说服力,或为了补充法律之漏洞,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而不作解释。或许只有“非解释性宪法适用”方法,才能在当下担 负起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使命。

朱应平教授认为,法院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实施宪法的重要方式是以符合宪法精神的方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拒绝或者避免采用违宪精神的方式去解释和适用法律。建议推动法院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解释和适用一般法律规范,从而促进法院实施宪法水平的提升。

在与谈发言阶段,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雪阳博士后、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王芳蕾博士生先后发言。

在自由发言环节,中 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柳建龙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明涛博士后、上海交通 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侯宇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王 克稳教授等学者先后发言。

在本专题的与谈发言和自由发言两个阶段,发言者针对主题发言,并围

绕“依宪解释是不是 一种宪法解释”、“在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法院能否进行依宪解释”、“遇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违宪之嫌时,法官能否进行依宪解释”、“违宪审查是不是依 宪解释的前提”、“合宪性解释与合宪性推定究竟是什么关系”、“依宪解释与违宪审查的边界在哪里”、“法官在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要应用宪法吗”、“合宪性解 释与引用宪法有什么区别”、“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是否属于合宪性解释”、“法院的判决有无必要引用宪法”“引用宪法就是适用宪法吗”、“法院可以 直接适用宪法吗”、“不解释宪法,能适用宪法吗”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鸣。

 

第四专题“司法实践中的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淮安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浦永军庭长、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吴立春法官先后结合自己在行政审判、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的实践,谈了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浦永军庭长认为,宪 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官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应当通过判决推动宪法的实施。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适用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动适用,当事人提 出那是他的言论自由等问题,法院必须用宪法予以回应;二是主动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用宪法的精神去审查,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 政行为,光考虑形式上的合法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有违宪之嫌,由此必须考虑宪法上有关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原则和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 权益为第一要务。

吴立春法官介绍了其 承办的“谢锡君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人格权纠纷上诉案”和“石启兰等与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两起民事诉讼案件, 透露其当时引用宪法主要是想让判决说理显得更有道理、更有说服力,并且指出目前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引用宪法有不同认识,仍有障碍和风险。

在与谈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谢立斌副教授、淮安市中级法院教育培训处蒋其举处长、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民四庭吴华周法官先后作了发言。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在自由发言阶段,北 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常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吴立春法官、淮安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浦永军庭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陆永胜副教授、上官丕亮 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雪阳博士后等先后作了发言,学者与法官之间进行了多轮交流。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在本专题的与谈发言 和自由发言两个阶段,发言者针对主题发言,并围绕“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引用宪法是否属于合宪性解释”、“法官适用宪法的空间有多大”、“法官适用宪法有无压 力和风险”、“是否每个案件都要适用宪法吗”、“合宪性解释是否应有门槛”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通过与法官们的对话,宪法学者们了解了司法中 的宪法实践状况,知晓了法官们对宪法的认识,进而对我国的宪法实施产生了新的感悟,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副教授表示:“法官有很大的司法 能动性,法官实施宪法的空间及实践中的做法远远超出了我们学者的想象!”

 

闭幕式,由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 学院王广辉教授首先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认为这次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会议规模小,主题鲜明,与会者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二是讨论的问题好,违宪审查在我 国一时难以开展,甚至是死胡同,依宪解释究竟是不是另辟蹊径仍有争议,但视角对我国的宪法实施更有现实意义,值得重视和进一步讨论;三是这次研讨会有法官 参加,理论与实践对接,进行了很好的交流,利于问题的解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 学院范进学教授同样作为会议总结人就此次会议,谈了四点感受:一是会议的主题鲜明,很有意义,依宪解释的可能性、场合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二是这次会议 的最大特色是法官与学者共同探讨,大家很有收获;三是每个与会者都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讨论充分;四是参会法官的话很鲜活,法官们有宪法思维,实践已经 走在理论的前面,我们学者要突破思想禁锢,多向实践学习,并向法官们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最后,王克稳教授代表主办方向全体与会嘉宾以及这次会议的具体承办老师和参加会议服务工作的各位同学表示由衷感谢,并表示今后愿意继续主办这种学者与法官对话的小型研讨会,欢迎大家下次再来苏州研讨。至此,“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依宪解释与宪法实施”专题学术研讨会举行

这次会议,因为与会 的宪法学者基本上都曾经写过相关论文,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同时邀请参会的法官也是在判决中适用过宪法的宪法实践者,所以与会者在各单元中都是争着发言,抢 着说话,会议讨论很热烈、很充分,也比较深入,会后许多与会者都纷纷表示收获很大。应该说,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达成了诸多共识,与会 者认为对于当下中国的宪法实施,我们不仅要关注违宪审查,更应当关注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认识到依宪解释(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广大的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法律适用时要有宪法思维,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宪法的价值贯彻到法律适用中去, 切实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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