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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岛’的去与留——关于弃婴问题的法律研讨会”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26 23:11  点击:2475

     4月17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举办的“‘弃婴岛’的去与留——关于弃婴问题的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举行。参 加会议的嘉宾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高校从事宪法、行政法、法理学、民法、刑法、及社会法等不同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 儿童救助事业的NGO组织的专家等。与会嘉宾就弃婴岛是否应当保留以及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研讨会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社会法教研中心负责人林嘉教授做主题发言。她简要介绍 了“弃婴岛”(或称婴儿安全岛)的社会背景,并指出“弃婴岛”的社会关注度虽然很高,但是缺乏法律层面的专业研究。社会法教研中心邀请不同法学领域的学者 共同研讨,这既是一种整合多种法学学科资源以解决问题的有益尝试,也体现了人大法学院一直秉持的人文情怀、服务社会的理念,联系法学院的社会责任。林嘉教 授进一步提出,希望能够通过研讨集思广益,将各方观点意见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反应。最后,林嘉教授对各位与会者表示感谢,并期待诸位的真知 灼见。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助理教授首先介绍了弃婴岛在德国的发展历史及相关争议。她提到,在德国,弃婴岛并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但法律对其持容忍态度;并 指出弃婴岛在德国面临的争议集中在道德层面及德国宪法、民法赋予婴儿的身世知情权方面,而不存在类似我国有关遗弃罪的争论。喻文光助理教授认为,生命权高 于一切,弃婴岛是应当要保留的,但需要采取配套制度完善、运营主体多元化等措施解决现存问题。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教授从三个方面表达了他的看法:首先是国家、家庭和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范围。家庭仍然是社会的伦理基础,父母是最能保护儿童利益的 人。但基于福利国家的理念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满足一定条件的父母享有向国家寻求救助的权利。因此,弃婴岛是应当保留的。其次,“弃婴岛的保护对象 是否包括面临经济困难的父母”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三,弃婴岛的设置还应与收养制度建立良好的衔接,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还比较严苛。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认为: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弃婴的产生,例如采取措施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提高相关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等。其次,弃婴岛的存在是 合理的,但可以在保障隐私权的前提下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制,通过咨询交流使父母放弃遗弃婴儿的意愿。最后,应效仿德国采取循环式做法,允许父母认领回子 女。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李立众副教授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也同意弃婴岛应当保留。他进一步从刑法构成要件的角度,论证了弃婴岛的设置者既没有侵害相关法益,也不存在特定的被教唆对象,因此不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晓东认为,弃婴岛的存废都是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考量:从社会效果角度,弃婴岛牵扯到家庭伦理价值;从国家转型阶段的国家能力角度,弃婴岛是国家能力建设的一部分。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主持人黎建飞教授总结前述专家学者的意见后,认为还需进一步讨论弃婴岛的可行性问题,如何缓解弃婴岛当前面临的不堪重负的局面。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从宪法中国家对于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德国起源,谈到国家要采取与个人合作的态度,设置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单纯用刑法规制。我国在遗弃罪与弃婴岛之间存在很多制度设计的空缺,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进行弥补。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助理教授向与会者讲述了传教士设立中国最早的儿童福利机构(育婴堂)并甘冒被误解乃至被驱逐风险维持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营这段中国法 制历史,来说明弃婴岛应当坚持。他进一步提出建议,从源头控制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权利保护可以减少残疾儿童父母的忧虑与负担,进而减少遗弃的发生;从婴 儿输出方面,还需完善中国的收养制度。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孙若军副教授的发言侧重于弃婴岛的可行性问题,她举出上海市福利机构开展与民间公益组织合作这一例子,认为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个人、家庭、社会共同承担责任,所以弃婴岛的未来应当在民间寻找出路。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执行主任张雯作为实务界代表,首先介绍了中国当前孤儿、福利院及收养的现状。她认为目前国内的收养条件并不算苛刻,只是渠道不够畅通。 在听到众多专家学者为弃婴岛提供的法律支持,她表示非常受鼓舞。具体来讲,国家应当在上游制定相关的制度措施为家庭提供经济、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减少遗弃 婴儿现象;在下游应当加大力度,全方位保护婴儿,动员多方主体全方位保护婴儿,不能只依靠国家的力量。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赵红梅教授认为,当前中国在弃婴问题上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立法不配套,高管制应以高福利为条件,而我国确是高管制 低福利国家。第二,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不到位。第三,中国歧视女性的传统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使得部分家庭选择遗弃女婴。第四是NGO在中国未能合法 化,不能充分发挥价值。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龑副教授提到,中国的法律研究往往忽略家的价值,而社会法是为个人自由买单,保障的正是家的价值。国家用公共财政支出设立弃婴岛,实质上是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个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这是不妥当的。因此,应当吸纳一部分社会组织来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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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鲁大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阎天首先分析了美国遗弃婴儿的主要原因,并认为不能从父母抚养直接跳到弃婴岛送养,目前我国弃婴岛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它有限的承担能力不相匹配,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填补。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认为,弃婴岛问题是给付行政必须直接面对、全面认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国家理念的确立要求国家进行一系列给付国家 的制度建构:第一,要明确生命权高于一切的理念。第二,明确弃婴是罪恶的,停止罪恶必须明确刑事责任。第三,应当推动相关立法,依法救助,完善保障。他还 指出美国法上关于婴儿安全岛的相关规定以及日本的弃婴摇篮制度可以成为有益的借鉴。

弃婴问题法律研讨会举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娄宇讲师同样提出,给付行政国家必须要承担首要责任,但国家应当主要通过立法、监管和财政支持的方式承担责任。此外,他还提出可以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来考查弃婴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在嘉宾发言结束后,林嘉教授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她认为各位嘉宾的发言都非常精彩。从不同的学科与角度看待弃婴问题很有意义,能够获得更多的启发。通过讨 论,会议达成的基本共识是:婴儿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弃婴岛在保护婴儿生命上具有正当性。对于中国该如何解决弃婴权利保护问题,如何理顺个人、家庭、社 会和国家的关系,与会人员也基本达成理论共识,并且在具体制度上也有一些好的建议的。她希望通过对讨论的汇总,通过相关的渠道进行建议反应,能够对弃婴岛 的健康运行有所裨益。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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