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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26 23:10  点击:2315

     2014年4月13日, 第二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会议室如期举行。这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来自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 学、厦门大学、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三十余位宪法学者围绕“《宪法》释义”这一主题开展了为期一天的深入交流与讨论。

第二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会 议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余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教授作为学界代表致开幕词,在祝贺本次研讨会召开的同时,盛赞本次会议 对推进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研究,增进宪法释义学和规范宪法学研究的学者交流的积极意义。他还强调本次会议对“《宪法》释义”的关注因应了我国正处的 重大历史转型时期的具体现实,将是一次宪法理论和中国现实的有益互动。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朱新力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副校长、光华法学院院长 罗卫东教授对远道而来的各位参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表示本次“《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在杭城最好的季节,在作为我国1954年《宪法》起草地的杭州举行应时应景,将是一次兼具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力的会议。

依据《宪法》章节结构,该系列会议的的四单元设置一如既往,包括对应《宪法》前三章的“基本制度篇”、“国家机构篇”、“基本权利篇”以及关注《宪法》释义方法本身的“解释理论篇”,本次会议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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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单元“基本制度篇”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树忠教授坐镇主持。在本单元,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任喜荣教授和山东大学的李忠夏副教授分别以“宪法基本文化政策条款 的规范分析”和“‘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作了主题发言。任喜荣教授基于我国宪法文本中序言和总纲的内涵特色、近年来我国有关中央部门相继出台的文化 发展政策和人权是宪政发展核心这三方面的考虑,以文本实证为分析进路探讨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文化政策条款的内涵、界限以及功能等问题。李忠夏副教授同样以一 种规范实证的进路分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所有”的问题,也借此反观近来的“乌木案”和“风光立法案”。不同的是,李忠夏副教授的报告更多地援引了德国的相关 理论来论析。不过他还指明目前的报告只是一个初步的研究,一些“杂七杂八”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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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紧接着的与谈发言阶段,有五位学者对上述两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评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郑戈教授极为认可任喜荣教授在宪法基本文化政策上所做的研 究,认为她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作了很好的梳理。同时,他根据自身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关于民族文化政策方面的观点。对于“国家所 有”或“全民所有”,郑戈教授主要阐发了一种与李忠夏德国路径不同的有英美法特色的“公共信托”理论来管理国家所有的财产。然后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 旭副教授着重对李忠夏副教授的主题发言表达了一种补充性的意见,也借由李忠夏副教授的文章阐发了对宪法释义学的看法。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海波教授则选 择就自己比较擅长的法教义学规范分析的文章进行评述,强调了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和宪法社会学在立论上的一个相互补足的关系。随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涂四益副教授主要针对李忠夏副教授的文章进行了点评。他肯定了文章中的许多观点以及其中的阐述方式都富有意义,但对以现行德国的宪法理论来解释中国宪法的 规范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他还就“国家财产权”,并具体就“少数民族的资源”阐述了自己的一个宪法解读。最后,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的汪江连教授以“接着说” 的评议方式着重对任喜荣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点评,着重说明了“文化宪法”的相关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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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黄明涛指出在文化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因为1982年《宪法》发展的30年中,存在着一个很深的断裂,《宪法》总则中的文化政策条款与第47条 的权利条款是两种完全相反的思路。华南理工大学的冯健鹏副教授则注意到了会议论文材料对中国问题的讨论大多借助的却是域外理论这一现象,提出对它需要用一 种反思与审慎的态度看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翔教授基于对李忠夏副教授和王旭副教授关于“国家所有”文章的对比性思考,虽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王旭副教 授“规制条款”的进路更好,但不否认李忠夏老师的“权利条款”这一建构进路的实验意义。同时,张翔教授还谈论了法教义学与比较法的关系问题。此后,李忠夏 副教授主要回应了张翔教授和涂四益副教授的质疑与意见,再次强调了他文章的定位与内核。

 

第 二单元的主题设定是“国家机构篇”,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秦前红教授主持。在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林彦副教授以“劳动教养是法定制度吗?—— 兼论立法体制的宪法构建”为题进行报告。他主要是藉由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来追问我国立法体制的建构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基础,只是以主体为中心来衡量所 有规范的法律地位吗?

作 为本单元的第一位与谈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章剑生教授注意到了宪法学者与行政法学者研究角度上的差异,并从行政法学者的思维轨迹提出了两个思考的方向: 第一,“法”是什么?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第二,劳教制度是一个法定的制度吗?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陈海萍副教授则跳脱章剑生教授有关“善法”与“恶 法”的讨论,从立法体制中的形式问题说起,并集中关注了林彦副教授文章中列明的四个“错觉”。由于致力研究的领域的不同,东南大学法学院的陈道英副教授以 一种极为谦逊的姿态向报告人提了加强文章的论证说理,更为清晰地阐明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文章上的修缮意见。紧接着发表与谈意见的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 副教授,他对报告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点评。他认为报告的主题还有两个层次的问题可以思考:一是观念上的规范顺序问题,二是具体制度上的后行立法的追溯力 问题、时间效力问题。最后,厦门大学的助理教授陈鹏对林彦副教授的文章提出了四点补充性意见。第一个是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在本单元主题上所具有的共识,第 二个是有规范有效性的追认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同样需要注意,第三个是在具体的解决方案上的商榷,第四个是自身同样在关注宪法学视野中的立法问题。根据上述讨论,秦前红教授强调对相关主题的讨论应照顾到相应的知识背景和政治体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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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同样热烈。中国政法大学的汪庆华教授十分欣赏林彦副教授从立法体制切入分析劳教制度这一独特视角,但强调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理解关键还要 放到其历史背景中方可,由此认为学者应反思宪法释义学的限度,注重制度背后的中国现实。对此,叶海波教授同样认为应当关注劳动教养制度产生和消失的现实背 景,否则林彦副教授对立法体制和宪法建构的讨论有“半部宪法治天下”的嫌疑。随后,被“点名”发言的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就劳动教养制度发表了自 己的三点看法:第一,实定意义上的法是1989年 我国行政诉讼发端之后才有的;第二,对劳动教养的讨论触及到了中国实质法治主义的点;第三,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机关有不作为的嫌疑。涂四益副教授简单补充 了我国劳教制度的起源背景并强调了这一背景在讨论劳教制度的重要性。张翔教授在赞扬林彦副教授在文章写作上的严谨作风与深厚功力外,另外向林彦副教授提 问,即有关人大作出的决定型规范应如何定性?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黄卉副教授紧接着谈论了宪法学方法论上的个人见解,具体说明了和政 治宪法学的斗争问题和社科方法问题。基于劳教制度“来也无法,去也无法”的历史现实,郑戈教授指出了规范宪法学的限度问题。在本单元的最后,林彦副教授主 要结合了张翔教授和涂四益副教授的问题予以回应。

 

第 三单元的大主题是“基本权利篇”,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林来梵老师主持。本单元的第一个报告主题是汪庆华教授的“法律保留原则、公民权利保障与八二宪法秩 序”。汪庆华教授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他的报告,第一个是中国宪法研究中外国法资源问题;第二个是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保留原则问题;第三个是宪法释义学的力量与 存在的问题。本单元的第二个报告主题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的谢立斌副教授的“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谢立斌副教授首先表明了他的报告体现的方法论上 的立场,然后具体阐述了他在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这一主题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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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的刘志强教授首先发表了与谈意见,主要从宪法释义学层面和《宪法》第33条第3款 两个层面展开。紧接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余军教授对两位报告人的文章阐述个人意见,他首先指出汪庆华教授对中国法律保留原则的讨论似乎缺乏足够的反思, 对支撑法律保留原则的法治国思想的论述过于模糊,并且在讨论法律保留原则的统一法制作用时忽略了行政法规的保留问题。对于谢立斌副教授的文章,余军教授提 出了他的几点疑问,例如私法上的权利如何转化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利,又如何加以保护?一种权利上升到宪法保护高度的标准是什么?等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 究员翟国强随后分享了对两个报告发言的感受,对于汪庆华教授的报告,在强调需要加深对中国法律保留原则历史沿革上的思考外,另外还阐发了自身对法律保留原 则的思考;对于谢立斌副教授的报告,大致阐发了他对文章的三点理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陈征副教授肯定了谢立斌副教授文章在研究方法上的品质,但认为文 章缺乏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对于汪庆华教授的报告,陈征副教授希望汪庆华教授能够对法律保留的具体涵摄范围作出一个界定。根据汪庆华教授的文章山东大学法学 院的姜峰副教授有感而发,说明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这两种宪法学路径在中国的一些现实。根据谢立斌副教授的文章,姜峰副教授结合自己现有的研究,说明 了自己在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区分标准上的看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冯健鹏副教授建议汪庆华教授从宪法保留、法律保留、行政法规保留等多个层次来论证保 留原则,并厘定比例原则在我我国宪法中的位置。在此基础上,冯健鹏副教授还提醒对于宪法解释,宪法学者应自我定位是要“死磕宪法学”还是“魔术师宪法 学”。临时加入与谈的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宋新根据他个人的学习经历谈论了对宪法财产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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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自由发言阶段,李忠夏副教授提及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一个法律保留与议会保留的区别问题,由此又论及到了比较研究这一方法论上的问题,并指出宪法释义 应有历史的和当下的这两种视野,学者应实现伽达默尔所说的这两种视野的融合。随后,刘志强教授对其在与谈阶段的发言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对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 的规定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分类说明。《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以一个宪法研究关注者的姿态提出了自己对“宪法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基本权利” 三个概念界定、相互关系上的疑惑,也据此指出目前宪法释义讨论上的高度碎片化,缺乏一个基础性的知识体系。另外还有疑惑的是当中国面临没有来自西方的对应 的制度和实践的时候,我国可能会有怎样的怎样的制度和实践。王旭副教授从行政法学和宪法学两个面向分析了谢立斌副教授文章的意义,认为他的文章在功能主义 意义上对行政法更有启发,而对宪法却可能不是唯一正解。涂四益副教授根据德国学者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中有关宪法上财产权的介绍代谢立斌副教授回应了陈 征副教授的与谈意见,并且补充了博士后宋新对宪法上财产权的发言。助理教授陈鹏同样对陈征副教授的与谈内容发表了商榷性的意见,认为谢立斌副教授的文章只 是在讨论宪法上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同博士后宋新的意见,文章讨论的其实还是保护正当化的问题。在回应阶段,汪庆华教授完全接受了余军教授、副研究员翟 国强和冯健鹏副教授有关多层次梳理、分析法律保留的意见,同时以美国法背景学者这样的角色定位谈论了以德国法背景为主的陈征副教授提出的问题。谢立斌副教 授认同副研究员翟国强对其文章的一个基本判断,即只论述了宪法财产权的范围问题。对于缺乏对中国现实的关怀方面的批评,谢立斌教授重申了他文章的一个目标 取向,就是开阔眼界,并予以了具体的说明。

 

第 四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焦洪昌教授主持,最后这个单元设定的主题是“解释理论篇”。最后的单元具体有两个主题,一是张翔教授的“宪法教义学初阶”, 二是黄卉副教授的“合法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张翔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展示了他的文章:首先,对于什么是法教义学的问题,他强调“为法律人解释和处理案件 提供框架性的规则的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工作”;其次,对于如何改变宪法学在实践层面的无力状态问题,他认为只有靠法教义学才可能建构出来一套能够解决现 实问题、争议的学理体系;再次,对于宪法教义学是否以违宪审查制度为前提的问题,他给出了否定性的意见;最后,对于现行宪法是否足以作为宪法教义学的文本 基础的问题,他从目前宪法的正当性和技术性两个层面进行了解答。本单元的第二位报告人黄卉副教授同样将其报告进行问题拆分,结合之前单元学者们的发言,她 具体拆分为三个半问题进行报告。第一个问题是合宪性解释的概念是什么;第二个是存在什么问题;第三个是可能的解决方案是什么;最后的半个问题是,规范宪法 学或者死磕宪法学的价值关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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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徐继强教授首先向张翔教授发问,法教义学中对文本的“释义”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经济学对其的“释义”有何不同?对于黄卉副教授的文 章,徐继强教授认为它是一篇技术性极强且在这方面无可挑剔的文章,但认为在技术化考虑之外还需要照应到中国本土的宪法解释体制上的情境。其后,江西财经大 学法学院的刘国副教授认为张翔教授所讲的法教义学的落脚点应是如何把价值问题具体贯彻到宪法的实施当中,以实现宪法实施的有效性。联系黄卉副教授的文章, 刘国副教授指出目前的宪法解释体制到底如何修缮来推动宪法的实施仍须学者进行探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刘练军副教授主要针对黄卉副教授的论文提出了三点 商榷意见和补充了一点想法。具体是对“司法化运动”、“我国合宪性解释理论”这两个表述上不认同以及对《宪法》第六十七条学界“通说”上的质疑。他补充的 意见是对黄卉副教授提出的宪法在中国不能司法化的原因上的诘问。同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黄明涛主要针对黄卉副教授的文章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虽然 基本上认同黄卉副教授在“合宪性解释”一文中的研究,但黄明涛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其实还有另一种不同的思路,就是从司法权的固有属性上理解法官能否在个案适 用的意义上解释宪法,可否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来对《宪法》第六十七条进行解读。

在 自由发言中,郑戈教授在认可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的基础上,指出了张翔教授文章上的小失误,补充了英美法中对“法教义学”的不同表达。对黄卉副教授的论文, 郑戈教授没有批评意见,只是点出在很多奉行议会至上的国家,合宪性审查方式同黄卉副教授提到的一样。结合博士论文中相同的研究部分,助理教授陈鹏认为黄卉 副教授文章中的四种解释方法运用得非常到位,但对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属解释权的问题上是否真的一定进行合宪性解释他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去思考。随后,刘志 强教授向黄卉副教授发问,即在黄卉副教授的解释体系中怎么看待《宪法》第126条中对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又如何对待相关的“史”的问题。谢立斌副教授则认为《宪法》第126条中的“依照”应和“适用”区别对待,认为126条中的“依照”用意特殊。叶海波副教授为黄卉副教授提供一个资料上的补充,也就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有关法院能否解释基本法的规定。在法律解释权的分配的问题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尹培培同学就1981年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的规定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并向与会的学者发问。之后,副主编支振锋总结性的发表了对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相互关系的一个 看法,认为学者需要有一个宽容的心态。本单元的最后,张翔教授和黄卉副教授分别就与会学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予以回应和补充。

 

浙 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郑磊副教授主持了本次会议的闭幕式。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树忠教授作为总结人对本次会议表达了四点感想,一是无论从模式上,还是组织形式 上,抑或提交的论文质量上都体现了本次会议是一次成功的学术研讨会,体现了学术的包容和理性的证明;二是宪法释义学是宪法研究者安身立命的基础,其他方法 的优点不能否认宪法释义的必要性;三是我国宪法释义学的研究仍任重而道远;四是希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秉承本会议的优势,并继续发展这样的学术讨论平台。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林来梵教授同样作为总结人发表了对此次会议的四点感受:第一,本次“宪法释义”研讨会对方法论问题始终没绕开且似乎绕不开;第二,方法论 的讨论时必要且有实体意义的。第三,其实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不是互相排斥的研究进路,它们甚至是可以互相扶持的。第四,需要戒备政治宪法学研究中为现 实提供背书的风险。至此,第二届“《宪法》释义”学术研讨会圆满结束。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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