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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 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成功举办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31 23:41  点击:2438

     2014年3月29日,社会法研究室主办的“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社会 学研究所、情报信息研究院,以及北京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湖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领导,围绕中国慈善事 业发展与中国慈善立法问题展开为期一天的研讨。

 

“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 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成功举办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薛宁兰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国务院法制办彭高 建副司长、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李健副司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陈佳林副主任分别致辞。他们指出慈善立法对于回应社会需求,规范与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慈善立法的研究前景光明;现阶段慈善立法研究具有现实重要性和任务迫切性,立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重点难点问题,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以课题 研究推动国家慈善立法,具有前瞻性和开拓性。 

 

“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 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围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探讨”、“中国慈善立法探讨”、“慈善基本法学者建议稿研讨” 三项议题展开。第一单元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学研究所蒋小红副研究员主持。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周秋光教授认为,我国慈善事业现状主要存在民间慈善组织 受到压抑、捐赠渠道不畅、捐赠使用不当,使得慈善的公信力缺失以及政府干预过重、相关立法存在缺陷等现象。他建议应加强从理论上厘清慈善事业的基本定位, 强调慈善的民间性,主张严格区分政府社会保障与民间慈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杨团研究员认为,慈善的概念应当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但各方对此的认 识曾存在较大分歧,是慈善事业立法的障碍之一,虽然在实践中的共识越来越接近,但立法时应形成更充分、成熟的共识。她还指出,我国应当划清政社界限,才能 使中国慈善事业走上公民公益的道路。此外,她还认为慈善事业上的商社界限,应当考虑多方的利益协调。余少祥副研究员在本单元作点评。

        第二单元由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教授主持。中国法制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吴玉章研究员在发言中指出,慈善立法的必要准备工作之一,是 论证慈善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论融合性。立法前的调研工作需要尽量细致,慈善立法应当注重对慈善从业人员在慈善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的调研。山东 聊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道波教授认为,公益目的对于明确慈善事业的本质、界定慈善监管的底线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我国历史上长期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慈善 活动政治意图明显,伦理性强。我国应该明确各类慈善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认为,慈善基本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需要其它部门法的支持;慈善 事业法与公益事业法的关系也应当理清,还应当处理好政社关系、慈善组织的经营活动、慈善与宗教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她认为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是秩序提供 者、能力促进者、培育扶持者和监督管理者;公益的标准可以采用正面效能超过负面效能来认定。她介绍了欧美国家对慈善目的是唯一标准还是主要宗旨这一问题上 的不同立法实践。冉昊副研究员对本单元作出点评。

        自由发言和讨论阶段由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丁慧教授主持,与会者就政府在慈善中定位、慈善组织资产管理与增值、资产管理权限配置、慈善法与其他法的协调、以及如何监管网络公益等议题展开讨论。

 

“第六届中国社会法论坛: 慈善基本法立法研讨”成功举办

 

        第三单元由薛宁兰研究员主持。董文勇副研究员就社会法室慈善法课题组调研情况作出综述,介绍了课题组在江苏、宁夏等地实地调研的情况与收获,以及课题组的 研究成果等。邓丽助理研究员就课题组成果之一《中国慈善事业立法(学者建议稿)》作理由说明。她首先对慈善事业法作出总体定位,然后从建议稿的结构与内容 方面,按章节顺序对主要条文作出解释。她认为,建议稿既是前期工作的成果总结,也是今后研究拓展、深入的基础。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对建议稿条文发表意见。 他们就慈善法的原则、公共机构的界定、捐赠财产归属、主体的界定等,对建议稿条文提出修改意见。

        闭幕式上,法学研究所科研处处长谢增毅副研究员和周秋光教授对本届论坛的学术性、建设性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未来研究期望。本届论坛将理论研讨与解决立法 问题相结合,与会专家学者在活泼、多元、务实的氛围中对我国慈善基本法立法问题畅所欲言,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论坛收到预期效果。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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