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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监督必须立法授权?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2-14 23:01  点击:3663

新闻监督必须立法授权?
  新闻点击乌鲁木齐: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
  日前在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职务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乌鲁木齐通过的第一部廉政建设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据了解,该条例是继无锡市、邯郸市之后,国内推出的第三个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国内地方性法规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


评说链接:
  《中国青年报》 :新闻监督须获地方立法授权?(作者:翟若父)
  京城某报数记者歌厅遭毒打
  新闻监督乃是民主政治下新闻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监督权利受国家大法的保护,既非地方性法规所能限制,更无须地方法规授权。当然,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利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而阻挠、侵害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者又多为地方各有关方面。我认为,地方法规应在如何接受新闻监督方面有所举措,而所谓对新闻监督授权实在大可不必。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权利与义务的明显区别。权利一旦成为义务,“权利”也就不再是权利。新闻监督被地方法规规定为一种义务,可能引发如下问题:新闻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的关系发生错位,由此可能导致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反而会受到来自地方有关方面的不正常干预。这样,客观、公正等舆论监督理念的实现就是值得忧虑的。
  新闻监督也就是舆论监督,它与政治机制上的监督,不论是形式与内容,都有着质的不同。政治机制上的监督,比如人大监督,是义务,是硬性的;而新闻监督应是一种权利,是软性的。硬性的是权力,软性的是权利,一字之差,关系到定位的准确与否。没有任何理由担心新闻媒体会自愿放弃新闻监督的权利。人们应该关注的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利是否能得到尊重。媒体的新闻监督有如大河东去,乃是地势使然,目前要解决的并非河水流不流的问题,而是疏浚河道、拆除堤坝的问题。只要“地方”允许监督,新闻媒体是决不会推三阻四的。


  人民网网友 :新闻监督获地方立法授权并非多此一举 (作者:岳建国)
  国家宪法或其他国家级法律对某一人群或行业授于某种权利之后,地方性法规就不能重复授权吗?这恐怕说不过去。让我以妇女权利保障这个问题做例子。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对妇女的明明白白的授权;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许多条款又重复了这个权利;这还不算,1993年11月1日起试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这个地方法规中,部分条款又重复了上述权利,如其中 第二十二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这种现象决不是独有,在我国其他的法律中比比皆是。奇怪的是,并没有人对此现象提出质疑。
《京华时报》记者采访被打
  法律中为啥会出现“重复授权”这种现象?其实不难解释,它有三个原因。一是宪法或其他国家级的大法是各项法律的总纲,尤其是宪法,所有人群和物种的权利保护都能在里面找到,但仅仅是点到为止,很概念,很笼统,需要配套法律将其具体化,并做较详细的解释;二是宪法等大法难以照顾到地方性的差异,需要各地根据当地现实进行必要的微调;三是需要各地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比如,宪法虽然给予了新闻监督“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授权,但并不能解决“记者暗访时与违法者一同行动是否违法”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出台“新闻法”和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解决。在制定不同级别的配套法律时,立法者要避免重复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必须遵循和脱胎于宪法等大法。
  还有一个不是原因的原因,那就是源于我国目前“宪法不如地方法律管用”这样一个现实。这肯定不正常,但要改变这种状况还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内,新闻监督如果没有地方法律的庇护,是会吃亏的,这也许正是省级立法部门为新闻监督立法授权的初衷。从这一点上看,地方法规为新闻监督立法授权,从动机上看是良好的,从效果上看也是很有用的,是《新闻法》出台前一个必要的过渡,绝对是我国政治和民主生活中的一个进步,这种事在三年前是不可能出现的。当然,这类法规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缺少用什么措施保障新闻监督正常进行这方面的内容,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从整体上否定这一类法规。正确的做法是,要理解立法部门的良苦用心,在充分肯定这类法规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指出它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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