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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信息|INFORMATION
中国法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30 12:25  点击:2247

 国际商事仲裁新发展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建议,应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时对仲裁法作出修改。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新发展、中国仲裁遇到的机遇与挑战、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仲裁等。

与会专家指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我国仲裁制度,其中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文作了较大调整,将涉及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删除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代之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界呼吁多年的申请仲裁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终获统一。此次民诉法修改被认为将对仲裁法修改以及仲裁行业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专家同时指出,我国的仲裁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没有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的审查标准相统一。根据我国民诉法及仲裁法规定,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的认定标准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其中既包括了实体审查,也包括了形式审查。而对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申请的认定标准则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对涉外仲裁裁决只进行程序审查,基本不涉及任何实体审查。二是对不予执行审查标准的降低,可能会滋生大量恶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三是仲裁当事人仍然缺乏救济途径。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允许对其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目前仅有的救济途径是: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两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法律没有任何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建议,应及时对仲裁法作出修改,或者在再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有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承办。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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